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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目前家校矛盾日渐突出,其中一个原因便是在学生管理方面,学校、教师没有获得明确授权。教师在该管的时候也不敢管,如果学生出了什么事情,教师往往成为首当其冲的责任承担者,得不到应有的保护。面对家校矛盾,教师不敢管、不愿管的情况也普遍存在。由于惩戒教育缺失影响学生的健康人格的培养,导致学生耐挫力差、缺少对校规校纪的敬畏之心导致一系列课堂问题、校园暴力以及青少年犯罪等问题事件。另一方面部分家长与老师认为严师出高徒,适当、适度地对学生予以惩戒是人才培养的有力推进。因此本文将惩戒教育作为研究对象,探究惩戒教育需要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必要性;探索;立法;原则
一、什么是惩戒教育
教育惩戒是教师依据一定的法规,以制止和消除学生的错误行为,帮助学生健康发展为目的,有惩罚特征的一种教育方式。
二、惩戒教育与体罚的区别
教育惩戒属于教育的一种方式,它的目的是改正学生错误,让学生认识到了犯错成本,从而避免犯错的一种教育方式。它是人才成长中不可或缺的促进因素。
体罚是指通过对身体的责罚造成疼痛,来进行惩罚的行为。体罚主张暴力解决问题且有损学生人格尊严,是没有达到教育目的的。
三、惩戒教育的必要性
1、目前学生管理问题已经对很多老师造成特别大的困扰。目前观察到的教师跳槽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学生难以管理。教育法赋予教师有教育管理学生的责任,却没有明确规定行使这一责任时的权力,导致教师管理学生时难以有效管制那些违规违纪的学生。由此问题少年得不到及时教育从而变本加厉地上演一起又一起的校园暴力、校园欺凌事件。而出现问题时候,舆论又会把矛头第一时间对准学校,追究教师的失职。另外,由于缺乏了惩戒教育的威严和震慑作用,师生之间的关系由传统的“师道尊严”走上了另一个极端:服务于被服务关系,学生对教师没有尊敬之心,甚至“鄙视唾弃”教师的情形屡见报端。如此教育环境下,优秀教师人才流失严重,教育的后继力量堪忧。
2、教育本是一体两面,褒扬赏识是教育的一面,另一面就是惩戒教育,两者缺一不可。当学生犯了错误而缺失惩戒教育的时候,其实是对学生错误的默认和纵容,学生的错误得不到及时纠正,可能会继续在错误的道路上越走越远,长远来看,缺失了惩戒教育是对教育学生的一种失责。
近年来,校园欺凌、校园暴力事件、社会问题青年层出不穷,这与惩戒教育的缺失,单一的赏识教育的无力有直接关系。西方教育家夸美纽斯指出“犯了错的人应接受惩罚,他们之所以要受到惩罚,不是因为他们犯了错,而是要使他们日后不再犯错”。因此,惩戒教育是帮助学生健康成长的不可或缺的手段。
3、惩戒教育缺失也让学生的成长过程中缺乏了挫折教育的部分,导致学生心理承受能力太差,这对学生的教育是一大损失。每个成年人都知道:人生不如意十之八九,正如一年有春夏秋冬,人生路上遇到一些不如意,简直再正常不过。而被单一的赏识教育呵护出来的学生就像是温室中长大的小苗,无法在寒冬中傲霜斗雪,这也就不难理解现阶段中为什么因一点小小的挫折而轻生的学生越来越多了。
4、惩戒教育缺失,正常教育活动的开展无法保障。国有国法、校有校规,任何活动的有效开展离不开一定的规范,正所谓无规矩不成方圆,而学校制定的一系列校规、班规等是管理学生的基本制度保障。惩戒教育的缺失让教师在面对个别学生不良行为的时候无法及时有效地进行矫正,导致学生纪律观念差,集体观念意识淡薄,同时正常的教育活动开展受到阻碍,侵犯了其他学生受教育的权利。由于学生分辨是非的认知有限,问题学生的影响会给其他同学造成极坏的榜样,甚至有时一个学生问题无法及时纠正往往又会出现若干个问题学生相继效仿。
四、惩戒教育的实施原则
在教育惩戒过程中,适度是非常重要的。把握适度性至少有四个基本原则需要坚守:
1、不能伤害学生的尊严和人格,任何时候、任何老师都不应该用“情绪”来惩戒学生。所谓情绪惩罚,就是人格歧视、人格侮辱,这是一种情绪宣泄,是对学生造成心理伤害,无法达到教育目的。
2、对法律法规的遵守。目前,包括《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师法》都有对未成年人保护的明确规定,法律的红线是教师惩戒过程中不可触碰的底线。
3、就是任何惩戒都应立足于教育的目的,有利于学生的健康发展,不能把惩戒教育变成打压学生的手段。
4、是教育实践者在对犯错学生的惩戒是基于爱的前提进行的,惩戒前要衡量惩戒方式与效果的性价比。方式要机动灵活、不拘泥,不能死搬硬套。
五、惩戒教育的探索
1、惩戒教育要有法可依:惩戒教育权需要一个合法地位,只有这样学校和教师才敢于使用惩戒教育,挽救问题学生。
2、细化合法的惩戒方式:目前国内惩戒教育相关工作的一大瓶颈就是不够细化,想要取得突破就是要更加细化的去做一些要求和规定。触犯哪些条律适用哪些惩戒、是由谁去惩戒以及具体惩戒的最高限度。惩戒实施细则足够详细明确,可执行性会更强。
3、建立家校沟通机制:可以在班级中建立民主讨论的制度,由教师、学生、家长三方共同确定班规,由学生内部组成监督小组对问题予以监督,这样既避免教师情绪对班规班纪的干扰,同时也能最大限度保证家长的认同度。从家长的角度而言,如果对老师的师德信任的话,是支持使用惩戒的。在获取家长信任的过程中,也对教师自身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教师在采取惩戒教育时有必要沟通家长,取得家长支持。
4、理性评价:不把惩戒教育与师德问题混在一起,对惩戒教育评价少一些道德定性和情绪因素,多一些平常心和理性。区分问题的实质,聚焦具体的程序与操作,这样才有助于问题的解决。
5、因材施教:惩戒教育作为教育手段之一,不可孤立地去强调使用。而是在面对具体学生时,从如何对学生的成长最有利、最合适的角度去综合考量实施。在面对学生的不同年龄段、不同心理感受、不同地域文化、不同家庭要求及认知等各方面复杂因素时,惩戒教育方式也应随之变化。
参考文献:
[1] 夸美纽斯.大教学论[M]傅任敢,译.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1984.
[2]王名扬.美国行政法[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
[3]董保城.论教师法“教師辅导与管教”[J].政大法学评论,1995(54):117-133.
[4] 吴万得.德日两国特别权力关系理论之探讨[J].政法论坛,2001(5):131-137.
关键词:必要性;探索;立法;原则
一、什么是惩戒教育
教育惩戒是教师依据一定的法规,以制止和消除学生的错误行为,帮助学生健康发展为目的,有惩罚特征的一种教育方式。
二、惩戒教育与体罚的区别
教育惩戒属于教育的一种方式,它的目的是改正学生错误,让学生认识到了犯错成本,从而避免犯错的一种教育方式。它是人才成长中不可或缺的促进因素。
体罚是指通过对身体的责罚造成疼痛,来进行惩罚的行为。体罚主张暴力解决问题且有损学生人格尊严,是没有达到教育目的的。
三、惩戒教育的必要性
1、目前学生管理问题已经对很多老师造成特别大的困扰。目前观察到的教师跳槽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学生难以管理。教育法赋予教师有教育管理学生的责任,却没有明确规定行使这一责任时的权力,导致教师管理学生时难以有效管制那些违规违纪的学生。由此问题少年得不到及时教育从而变本加厉地上演一起又一起的校园暴力、校园欺凌事件。而出现问题时候,舆论又会把矛头第一时间对准学校,追究教师的失职。另外,由于缺乏了惩戒教育的威严和震慑作用,师生之间的关系由传统的“师道尊严”走上了另一个极端:服务于被服务关系,学生对教师没有尊敬之心,甚至“鄙视唾弃”教师的情形屡见报端。如此教育环境下,优秀教师人才流失严重,教育的后继力量堪忧。
2、教育本是一体两面,褒扬赏识是教育的一面,另一面就是惩戒教育,两者缺一不可。当学生犯了错误而缺失惩戒教育的时候,其实是对学生错误的默认和纵容,学生的错误得不到及时纠正,可能会继续在错误的道路上越走越远,长远来看,缺失了惩戒教育是对教育学生的一种失责。
近年来,校园欺凌、校园暴力事件、社会问题青年层出不穷,这与惩戒教育的缺失,单一的赏识教育的无力有直接关系。西方教育家夸美纽斯指出“犯了错的人应接受惩罚,他们之所以要受到惩罚,不是因为他们犯了错,而是要使他们日后不再犯错”。因此,惩戒教育是帮助学生健康成长的不可或缺的手段。
3、惩戒教育缺失也让学生的成长过程中缺乏了挫折教育的部分,导致学生心理承受能力太差,这对学生的教育是一大损失。每个成年人都知道:人生不如意十之八九,正如一年有春夏秋冬,人生路上遇到一些不如意,简直再正常不过。而被单一的赏识教育呵护出来的学生就像是温室中长大的小苗,无法在寒冬中傲霜斗雪,这也就不难理解现阶段中为什么因一点小小的挫折而轻生的学生越来越多了。
4、惩戒教育缺失,正常教育活动的开展无法保障。国有国法、校有校规,任何活动的有效开展离不开一定的规范,正所谓无规矩不成方圆,而学校制定的一系列校规、班规等是管理学生的基本制度保障。惩戒教育的缺失让教师在面对个别学生不良行为的时候无法及时有效地进行矫正,导致学生纪律观念差,集体观念意识淡薄,同时正常的教育活动开展受到阻碍,侵犯了其他学生受教育的权利。由于学生分辨是非的认知有限,问题学生的影响会给其他同学造成极坏的榜样,甚至有时一个学生问题无法及时纠正往往又会出现若干个问题学生相继效仿。
四、惩戒教育的实施原则
在教育惩戒过程中,适度是非常重要的。把握适度性至少有四个基本原则需要坚守:
1、不能伤害学生的尊严和人格,任何时候、任何老师都不应该用“情绪”来惩戒学生。所谓情绪惩罚,就是人格歧视、人格侮辱,这是一种情绪宣泄,是对学生造成心理伤害,无法达到教育目的。
2、对法律法规的遵守。目前,包括《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师法》都有对未成年人保护的明确规定,法律的红线是教师惩戒过程中不可触碰的底线。
3、就是任何惩戒都应立足于教育的目的,有利于学生的健康发展,不能把惩戒教育变成打压学生的手段。
4、是教育实践者在对犯错学生的惩戒是基于爱的前提进行的,惩戒前要衡量惩戒方式与效果的性价比。方式要机动灵活、不拘泥,不能死搬硬套。
五、惩戒教育的探索
1、惩戒教育要有法可依:惩戒教育权需要一个合法地位,只有这样学校和教师才敢于使用惩戒教育,挽救问题学生。
2、细化合法的惩戒方式:目前国内惩戒教育相关工作的一大瓶颈就是不够细化,想要取得突破就是要更加细化的去做一些要求和规定。触犯哪些条律适用哪些惩戒、是由谁去惩戒以及具体惩戒的最高限度。惩戒实施细则足够详细明确,可执行性会更强。
3、建立家校沟通机制:可以在班级中建立民主讨论的制度,由教师、学生、家长三方共同确定班规,由学生内部组成监督小组对问题予以监督,这样既避免教师情绪对班规班纪的干扰,同时也能最大限度保证家长的认同度。从家长的角度而言,如果对老师的师德信任的话,是支持使用惩戒的。在获取家长信任的过程中,也对教师自身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教师在采取惩戒教育时有必要沟通家长,取得家长支持。
4、理性评价:不把惩戒教育与师德问题混在一起,对惩戒教育评价少一些道德定性和情绪因素,多一些平常心和理性。区分问题的实质,聚焦具体的程序与操作,这样才有助于问题的解决。
5、因材施教:惩戒教育作为教育手段之一,不可孤立地去强调使用。而是在面对具体学生时,从如何对学生的成长最有利、最合适的角度去综合考量实施。在面对学生的不同年龄段、不同心理感受、不同地域文化、不同家庭要求及认知等各方面复杂因素时,惩戒教育方式也应随之变化。
参考文献:
[1] 夸美纽斯.大教学论[M]傅任敢,译.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1984.
[2]王名扬.美国行政法[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
[3]董保城.论教师法“教師辅导与管教”[J].政大法学评论,1995(54):117-133.
[4] 吴万得.德日两国特别权力关系理论之探讨[J].政法论坛,2001(5):131-1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