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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在如今的社会中,虽然市场机制在经济运行中占主导地位,但政府规制也不可避免几乎无处不在,覆盖了所有产业。本文总结流通产业规制中关于过度竞争和外资进入等方面的同时补充了作者一些看法,从我国流通产业发展不平衡以及流通产业和制造业及消费者之间存在着某些不和谐的角度分析了规制的必要性,提出部分政策建议。
关键词:流通产业;政府规制;过度竞争;流通产业安全
规制是指政府运用行政手段,减少市场自发形成的效率损失。也就是说政府规制的基本理由是市场失灵的存在。市场失灵主要是指由于自然垄断、公共物品、信息不对称、外部不经济、不完全竞争、过度竞争等现象的存在,使得市场机制失效造成效率和社会福利的损失。作为政府方有必要在有效保证社会公共福利的基础上,对失灵的市场进行干预,提高市场运行效率。政府规制一般分为经济规制和社会规制。所谓经济规制是以市场效率为目标,通过制定价格和费率来对企业的进入、退出、服务质量以及投资等方面的活动所进行的规制。社会规制严格地说也是经济规制,主要用于那些具有外部性地经济活动,例如污染、质量、安全等方面地规制。在如今的社会中,虽然市场机制在经济运行中占主导地位,但政府规制也不可避免几乎无处不在,覆盖了所有产业。对于我国流通产业是否需要政府规制的问题,早期学者集中与对流通产业进入壁垒的规模经济性、产品差异化、进入资本和绝对费用等方面研究得出了流通产业低进入壁垒导致过度竞争需要政府规制的结论。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我国流通业的放开,很多学者又从市场经济秩序和外资进入产业安全等侧面补充了我国流通产业政府规制的必要性。以上这些对流通产业政府规制必要性的分析是正确的,提出的一些政策建议也很有参考的价值,但是只有以上分析还不够全面,没有从流通产业对制造业以及消费者有很强关联这一方面来考虑规制必要性,也没有相关的政策建议。本文在总结流通产业规制中关于过度竞争和外资进入等方面的同时补充了作者一些看法,又从当今我国流通产业和制造业及消费者之间存在着某些不和谐的角度分析了规制的必要性,提出部分政策建议。
一、过度竞争
在分析流通产业政府规制必要性时,过度竞争是一个重要的方面。引起过度竞争的主要原因是进入壁垒过低。在贝恩的SCP产业分析范式的市场结构理论中,一个产业的进入壁垒可以从规模经济、必要的进入资本量、产品差别化、绝对费用和政府行政、法律规制等五个方面加以衡量①。商贸流通业的进入从前四个方面看,均呈现出显著的低壁垒特性。流通产业受不同的经营方式、不同的经营业态、不同的营业地点等众多因素的影响,它的规模经济性在一定程度上显得不明显,大流通企业和小流通企业各自承担不同的功能,起到一种互补的作用因而能共同存在共同发展。也因为如此要进入流通产业,成立流通企业的规模可大可小,那么所需要的资金量以及固定资产的投资也可以根据自身实力水平来决定。对流通企业而言随着市场的成熟一般能组织到市场所需要的各种商品,其物理性能的产品差别化是很低的。造成商品差别的不是商品的物理差异,而是消费者的主观差异、对其服务的差异、销售的时空差异、消费者的知识偏差等。而我国流通企业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经营方式、经营业态不是照搬西方模式,就是互相仿效,基本上没能创造出自己的特色服务。此外,流通产业并非技术密集型产业,新企业开办时购进设备、引进技术、培训人员等费用均不高,对于目前我国的买方市场环境来说,绝对费用与资源占有壁垒也较低。再次在转型期的中国对流通产业一直缺乏规制,各项法律法规也在不断完善之中,所以政府行为和法律方面的也难以构成企业进入的障碍。
中国流通产业进入壁垒过低导致的过度竞争带来了一系列不良的后果②。首先从市场结构来看,流通产业企业数量多,规模小,产业集中度低,且呈逐步下降趋势。有资料表明,全国现有的连锁企业平均每家拥有的店铺数仅15个,不少连锁企业仅有3-4家,这比起世界上其他零售大鳄的规模来说不值一提。在参与竞争中,中国流通企业在进货渠道、价格竞争以及先进信息技术应用方面都处于全面的劣势。其次,从市场行为来看,由于流通产业容纳了太多的厂商,许多企业没有在产品和服务的质量与档次上下功夫,而是在营销手段上互相模仿,为争夺有限的市场,企业之间不可避免地发生低水平的过度竞争,恶性的价格战此起彼伏。直接表现为点利战、折扣战、中奖战等恶性价格竞争形式。再次,由于集中度低带来的竞争力弱以及恶性竞争使得看我国流通产业经济效益全面下滑,而效益的降低又反过来使流通企业具有恶性竞争的趋势以及限制了流通企业壮大自身实力加强竞争力,陷入恶性循环的境地。那么政府规制就应该从避免过度竞争的角度入手,提高我国流通产业的竞争力以及经济效益。
二、不平衡发展
中国是一个处在转型期的发展中国家,产业发展中存在着一定程度城乡之间、区域之间的不平衡是合理的,但我国的流通产业也处在这种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发展过度不平衡的状态。在流通产业对经济发展作用越来越明显,被视为先导产业、基础性产业的今天如果不处理好流通产业的平衡发展问题,那么我国经济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就无从谈起。首先我国流通产业的发展相对滞后于欧美发达国家。一些新兴经营业态在我国没有得到引进和发展、流通企业管理水平低下、高新技术应用程度低等都是我国流通产业发展现状的写照。从这一方面来说政府对流通产业的规制应该包括缩短与发达国家差距这一目标。更加紧迫的是,我国比较低水平的流通产业发展还存在着比较严重的城乡差异和区域差异。一部分先发展起来的地区,流通产业水平较高,业态比较新和完整,管理水平和信息化程度较高,甚至和发达国家流通发展水平并无差异。另一部分后发展地区,流通产业发展水平不高,大多停留在老式百货商店占主导地位的发展阶段;缺少新兴业态以及多样性较差,管理水平和信息化程度不高。另一方面,城市和农村的流通产业发展也不平衡。普遍的来说城市流通产业发展水平较高,具有高水平流通的信息化等特征;而广大的农村地区的发展水平则比较落后,几乎没有什么突出发展,时代进步带来的特征不明显。流通产业的先导性和基础性的特质使得差异的日益扩大影响到我国经济健康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以及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因此对流通产业的规制就显得尤其重要了。从这一方面来说,对它的规制应该包括缩小流通产业发展地区差异、城乡差异的目标。
三、不和谐发展
为什么要对我国流通产业进行规制的另一个重要原因就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当今我国逐渐步入流通在经济社会中占主要作用的时代,在缺乏完善的制度和法律的基础上,流通环节的发展越来越畸形。自改革开放以来的市场经济体制运行下以及大规模生产体制的确立,我国逐渐告别了产品短缺的时代而过渡到现在产品过剩的时代。制造商不像以前生产出来产品就肯定会有买家,他们开始关心如何把产品卖出去,而掌握着销售渠道,承担着商品从制造商到消费者功能的流通企业越来越重要。也正因为具有这样重要性和优势,流通企业开始了对制造商和消费者诈取剩余的行为,这就需要政府规制行为来规范,维护社会的公平,保护利益合理分配。对于上游的制造商,流通企业常采取收取通路费、有条件采购、合作促销等③方式约束和诈取制造商。通路费俗称上架费、进场费,是指供应商为了鼓励零售商引进他们的新产品以及为已存产品分配好的货架空间,一次性支付给他们的大笔费用,包括新产品引进费、产品库存费、销售展示费、特别促销展示费等等。有条件采购,是指只有在供应商满足零售商的采购条件之后,零售商才愿意购买该商品。合作促销,是指零售企业要求供应商与之进行合作促销,这样它的个别门店就能从供应商处获得折扣。一般的,流通企业为了同寡头对手竞争,会极大地压低产品的价格;或者利用比制造商多的市场信息欺骗、隐瞒制造商来为自己获利。在销售渠道被垄断的情况下,制造商不得不接受这样一些条件,其结果就是大量剩余被流通企业所诈取,不利于企业自身的发展和品牌的树立。对于下游的消费者,流通企业对于商品拥有比消费者多得多的信息,包括商品的质量、价格等,给它们提供了机会主义行为的契机。流通企业利用虚报进货价格,隐瞒进货渠道和商品质量等手段来直接诈取消费者剩余;或者是通过捆绑销售、折价券等促销手段间接诈取消费者剩余。这样,消费者的利益也受到了损害。而流通企业利益来得如此容易以至于没有提高自身竞争力的动力。这就需要政府的规制行为来规范流通企业的经营活动,提高流通企业的竞争力从而带动流通产业的升级发展。
四、流通产业安全
以上关于流通产业政府规制必要性的分析我们可以归结为内因,是从流通产业国内发展状况出发得出需要规制的结论。这一部分我们从国外资本流入对我国流通产业发展的影响及产业安全的角度出发来论证流通产业规制的必要性,也可以称为外因。按照“入世”承诺,我国流通产业的五年过渡期已经结束,这意味着我国以往为保护国内流通企业而对外资零售商实施的限制性条件,比如地域及数量限制、持股形式及比例限制、产品类别限制等,都将失去约束力。国外流通大企业的纷纷进入,虽然带来了国内商业发展所缺乏的资金、先进的管理理念与管理方式,促进了国内生产企业产品的国际化水平的提高,但一旦形成对我国商品市场的控制,其所造成的国内产业安全危机将比其他领域更为严重,这已经在南美一些国家的经济发展中得到了验证。国外流通大企业不但能够通过通道费、有条件采购、合作促销等手段损害我国制造商利益,它们还利用自身实力、技术优势采取自有品牌策略来损害我国制造商利益,自有品牌,是指那些零售商委托供应商加工的产品,但产品品牌是零售商创造的排他性名称。通过开发自有品牌,一方面使得国内的生产企业沦为为国外流通企业生产定牌产品的加工车间,从而失去进一步发展的动力,另一方面增加了它与品牌制造商讨价还价的能力。同时外资跨国流通企业又能实施掠夺性定价④损害国内流通企业的利益,掠夺性定价是指他们为了将本土流通企业挤出市场或者阻止潜在本土零售商进入某一市场,它首先将价格定得低于商品的平均成本,待目标零售商退出市场以后,再提高价格。不同于制造商,外资零售商一般是通过实施多产品亏损诱饵策略,即交叉补贴来实施掠夺性定价。由于国界等地域的分割,跨国流通企业能对我国消费者实行价格歧视,对国外销售的商品定低价而在国内定高价来诈取我国消费者剩余。流通产业不仅与第一产业、第二产业有紧密的关联,而且,在第三产业内部也存在着较大的连带作用。作为产业链中的终端产业,商贸流通产业也担负着产品价值的实现与增值的重大职责,对其他产业的发展至关重要,可以说对一国或地区商品市场的控制,实际上就是对该地区经济的控制。这时,就需要政府在保护国内产业安全问题上发挥作用,这就要通过规制来实现。
五、结束语
在完成对流通产业政府规制必要性的分析后,我们很自然就会提出到如何进行规制的问题。基于以上几个方面的分析,直观的政策建议还是比较容易得出的。总的来说要汲取经验教训,借鉴发达国家先进的制度法规,制定完善系列的流通产业组织政策,包括流通企业的兼并、联合政策,提高流通产业集中度;分别对大、中、小型流通企业的直接管制政策,提高流通产业的竞争力;流通产业国际化经营政策,保护流通产业安全和参与国际竞争;流通企业竞争政策,防止过度竞争以及不完全竞争。同时要注意的是,政策应具有前瞻性,并能进行适时的调整;以立法手段为主要政策工具,体现政策的严肃性。具体的说,对于过度竞争问题,要适度提高进入壁垒,对流通企业实行数量控制。要积极利用市场竞争的优胜劣汰规律,促进流通企业间的兼并、联合和部分企业的破产倒闭。对于消除流通产业发展的地区差异和城乡差异和规范流通产业对上下游组织行为首先要解放思想,充分意识到这两种现象的危害性,深刻了解,好对症下药,包括给予落后地区政策上的倾向和加大对流通企业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等。对于流通产业安全性的规制首先是城市商业网点的规制,对开设大型零售企业要规定详尽而明确的听证程序。其次要防止外资企业掠夺性定价行为。再次,给予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同样的“ 国民待遇”。
注释:
①参考[8] 杜丹清,论对外开放条件下我国商贸流通领域的政府规制[J],商业经济文荟,2003年第6期
②参考[2] 文启湘, 赵玻,论我国流通产业进入管制制度创新[J],商业经济与管理,2003年4月
③参考[5] 赵玻,积极规制跨国零售商的反竞争行为[J],科技咨询导报,2007年1月
④参考[5] 赵玻,积极规制跨国零售商的反竞争行为[J],科技咨询导报,2007年1月
参考文献:
[1] 王俊豪,对我国流通产业市场竞争度的探讨[J],中国流通经济,2000年第二期
[2] 文启湘, 赵玻,论我国流通产业进入管制制度创新[J],商业经济与管理,2003年4月
[3] 金永生,论新经济形态下的流通产业组织政策取向[J],中国流通经济,2003年第四期
[4] 杜丹清,流通产业零散度分析与政府产业政策规制[J],科技进步与对策,2005年4月
[5] 赵玻,积极规制跨国零售商的反竞争行为[J],科技咨询导报,2007年1月
[6] 荆林波,关于外资进入我国流通业的规制[J],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05年9月
[7] 杜丹清,零售商业全面开放下的产业安全危机及其消解[J],国际贸易问题,2005年第11期
[8] 杜丹清,论对外开放条件下我国商贸流通领域的政府规制[J],商业经济文荟,2003年第6期
[9] 文启湘, 赵玻,论我国流通产业进入管制制度创新[J],商业经济与管理,2003年4月
(作者通讯地址:浙江工商大学经济学院310018)
关键词:流通产业;政府规制;过度竞争;流通产业安全
规制是指政府运用行政手段,减少市场自发形成的效率损失。也就是说政府规制的基本理由是市场失灵的存在。市场失灵主要是指由于自然垄断、公共物品、信息不对称、外部不经济、不完全竞争、过度竞争等现象的存在,使得市场机制失效造成效率和社会福利的损失。作为政府方有必要在有效保证社会公共福利的基础上,对失灵的市场进行干预,提高市场运行效率。政府规制一般分为经济规制和社会规制。所谓经济规制是以市场效率为目标,通过制定价格和费率来对企业的进入、退出、服务质量以及投资等方面的活动所进行的规制。社会规制严格地说也是经济规制,主要用于那些具有外部性地经济活动,例如污染、质量、安全等方面地规制。在如今的社会中,虽然市场机制在经济运行中占主导地位,但政府规制也不可避免几乎无处不在,覆盖了所有产业。对于我国流通产业是否需要政府规制的问题,早期学者集中与对流通产业进入壁垒的规模经济性、产品差异化、进入资本和绝对费用等方面研究得出了流通产业低进入壁垒导致过度竞争需要政府规制的结论。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我国流通业的放开,很多学者又从市场经济秩序和外资进入产业安全等侧面补充了我国流通产业政府规制的必要性。以上这些对流通产业政府规制必要性的分析是正确的,提出的一些政策建议也很有参考的价值,但是只有以上分析还不够全面,没有从流通产业对制造业以及消费者有很强关联这一方面来考虑规制必要性,也没有相关的政策建议。本文在总结流通产业规制中关于过度竞争和外资进入等方面的同时补充了作者一些看法,又从当今我国流通产业和制造业及消费者之间存在着某些不和谐的角度分析了规制的必要性,提出部分政策建议。
一、过度竞争
在分析流通产业政府规制必要性时,过度竞争是一个重要的方面。引起过度竞争的主要原因是进入壁垒过低。在贝恩的SCP产业分析范式的市场结构理论中,一个产业的进入壁垒可以从规模经济、必要的进入资本量、产品差别化、绝对费用和政府行政、法律规制等五个方面加以衡量①。商贸流通业的进入从前四个方面看,均呈现出显著的低壁垒特性。流通产业受不同的经营方式、不同的经营业态、不同的营业地点等众多因素的影响,它的规模经济性在一定程度上显得不明显,大流通企业和小流通企业各自承担不同的功能,起到一种互补的作用因而能共同存在共同发展。也因为如此要进入流通产业,成立流通企业的规模可大可小,那么所需要的资金量以及固定资产的投资也可以根据自身实力水平来决定。对流通企业而言随着市场的成熟一般能组织到市场所需要的各种商品,其物理性能的产品差别化是很低的。造成商品差别的不是商品的物理差异,而是消费者的主观差异、对其服务的差异、销售的时空差异、消费者的知识偏差等。而我国流通企业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经营方式、经营业态不是照搬西方模式,就是互相仿效,基本上没能创造出自己的特色服务。此外,流通产业并非技术密集型产业,新企业开办时购进设备、引进技术、培训人员等费用均不高,对于目前我国的买方市场环境来说,绝对费用与资源占有壁垒也较低。再次在转型期的中国对流通产业一直缺乏规制,各项法律法规也在不断完善之中,所以政府行为和法律方面的也难以构成企业进入的障碍。
中国流通产业进入壁垒过低导致的过度竞争带来了一系列不良的后果②。首先从市场结构来看,流通产业企业数量多,规模小,产业集中度低,且呈逐步下降趋势。有资料表明,全国现有的连锁企业平均每家拥有的店铺数仅15个,不少连锁企业仅有3-4家,这比起世界上其他零售大鳄的规模来说不值一提。在参与竞争中,中国流通企业在进货渠道、价格竞争以及先进信息技术应用方面都处于全面的劣势。其次,从市场行为来看,由于流通产业容纳了太多的厂商,许多企业没有在产品和服务的质量与档次上下功夫,而是在营销手段上互相模仿,为争夺有限的市场,企业之间不可避免地发生低水平的过度竞争,恶性的价格战此起彼伏。直接表现为点利战、折扣战、中奖战等恶性价格竞争形式。再次,由于集中度低带来的竞争力弱以及恶性竞争使得看我国流通产业经济效益全面下滑,而效益的降低又反过来使流通企业具有恶性竞争的趋势以及限制了流通企业壮大自身实力加强竞争力,陷入恶性循环的境地。那么政府规制就应该从避免过度竞争的角度入手,提高我国流通产业的竞争力以及经济效益。
二、不平衡发展
中国是一个处在转型期的发展中国家,产业发展中存在着一定程度城乡之间、区域之间的不平衡是合理的,但我国的流通产业也处在这种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发展过度不平衡的状态。在流通产业对经济发展作用越来越明显,被视为先导产业、基础性产业的今天如果不处理好流通产业的平衡发展问题,那么我国经济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就无从谈起。首先我国流通产业的发展相对滞后于欧美发达国家。一些新兴经营业态在我国没有得到引进和发展、流通企业管理水平低下、高新技术应用程度低等都是我国流通产业发展现状的写照。从这一方面来说政府对流通产业的规制应该包括缩短与发达国家差距这一目标。更加紧迫的是,我国比较低水平的流通产业发展还存在着比较严重的城乡差异和区域差异。一部分先发展起来的地区,流通产业水平较高,业态比较新和完整,管理水平和信息化程度较高,甚至和发达国家流通发展水平并无差异。另一部分后发展地区,流通产业发展水平不高,大多停留在老式百货商店占主导地位的发展阶段;缺少新兴业态以及多样性较差,管理水平和信息化程度不高。另一方面,城市和农村的流通产业发展也不平衡。普遍的来说城市流通产业发展水平较高,具有高水平流通的信息化等特征;而广大的农村地区的发展水平则比较落后,几乎没有什么突出发展,时代进步带来的特征不明显。流通产业的先导性和基础性的特质使得差异的日益扩大影响到我国经济健康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以及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因此对流通产业的规制就显得尤其重要了。从这一方面来说,对它的规制应该包括缩小流通产业发展地区差异、城乡差异的目标。
三、不和谐发展
为什么要对我国流通产业进行规制的另一个重要原因就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当今我国逐渐步入流通在经济社会中占主要作用的时代,在缺乏完善的制度和法律的基础上,流通环节的发展越来越畸形。自改革开放以来的市场经济体制运行下以及大规模生产体制的确立,我国逐渐告别了产品短缺的时代而过渡到现在产品过剩的时代。制造商不像以前生产出来产品就肯定会有买家,他们开始关心如何把产品卖出去,而掌握着销售渠道,承担着商品从制造商到消费者功能的流通企业越来越重要。也正因为具有这样重要性和优势,流通企业开始了对制造商和消费者诈取剩余的行为,这就需要政府规制行为来规范,维护社会的公平,保护利益合理分配。对于上游的制造商,流通企业常采取收取通路费、有条件采购、合作促销等③方式约束和诈取制造商。通路费俗称上架费、进场费,是指供应商为了鼓励零售商引进他们的新产品以及为已存产品分配好的货架空间,一次性支付给他们的大笔费用,包括新产品引进费、产品库存费、销售展示费、特别促销展示费等等。有条件采购,是指只有在供应商满足零售商的采购条件之后,零售商才愿意购买该商品。合作促销,是指零售企业要求供应商与之进行合作促销,这样它的个别门店就能从供应商处获得折扣。一般的,流通企业为了同寡头对手竞争,会极大地压低产品的价格;或者利用比制造商多的市场信息欺骗、隐瞒制造商来为自己获利。在销售渠道被垄断的情况下,制造商不得不接受这样一些条件,其结果就是大量剩余被流通企业所诈取,不利于企业自身的发展和品牌的树立。对于下游的消费者,流通企业对于商品拥有比消费者多得多的信息,包括商品的质量、价格等,给它们提供了机会主义行为的契机。流通企业利用虚报进货价格,隐瞒进货渠道和商品质量等手段来直接诈取消费者剩余;或者是通过捆绑销售、折价券等促销手段间接诈取消费者剩余。这样,消费者的利益也受到了损害。而流通企业利益来得如此容易以至于没有提高自身竞争力的动力。这就需要政府的规制行为来规范流通企业的经营活动,提高流通企业的竞争力从而带动流通产业的升级发展。
四、流通产业安全
以上关于流通产业政府规制必要性的分析我们可以归结为内因,是从流通产业国内发展状况出发得出需要规制的结论。这一部分我们从国外资本流入对我国流通产业发展的影响及产业安全的角度出发来论证流通产业规制的必要性,也可以称为外因。按照“入世”承诺,我国流通产业的五年过渡期已经结束,这意味着我国以往为保护国内流通企业而对外资零售商实施的限制性条件,比如地域及数量限制、持股形式及比例限制、产品类别限制等,都将失去约束力。国外流通大企业的纷纷进入,虽然带来了国内商业发展所缺乏的资金、先进的管理理念与管理方式,促进了国内生产企业产品的国际化水平的提高,但一旦形成对我国商品市场的控制,其所造成的国内产业安全危机将比其他领域更为严重,这已经在南美一些国家的经济发展中得到了验证。国外流通大企业不但能够通过通道费、有条件采购、合作促销等手段损害我国制造商利益,它们还利用自身实力、技术优势采取自有品牌策略来损害我国制造商利益,自有品牌,是指那些零售商委托供应商加工的产品,但产品品牌是零售商创造的排他性名称。通过开发自有品牌,一方面使得国内的生产企业沦为为国外流通企业生产定牌产品的加工车间,从而失去进一步发展的动力,另一方面增加了它与品牌制造商讨价还价的能力。同时外资跨国流通企业又能实施掠夺性定价④损害国内流通企业的利益,掠夺性定价是指他们为了将本土流通企业挤出市场或者阻止潜在本土零售商进入某一市场,它首先将价格定得低于商品的平均成本,待目标零售商退出市场以后,再提高价格。不同于制造商,外资零售商一般是通过实施多产品亏损诱饵策略,即交叉补贴来实施掠夺性定价。由于国界等地域的分割,跨国流通企业能对我国消费者实行价格歧视,对国外销售的商品定低价而在国内定高价来诈取我国消费者剩余。流通产业不仅与第一产业、第二产业有紧密的关联,而且,在第三产业内部也存在着较大的连带作用。作为产业链中的终端产业,商贸流通产业也担负着产品价值的实现与增值的重大职责,对其他产业的发展至关重要,可以说对一国或地区商品市场的控制,实际上就是对该地区经济的控制。这时,就需要政府在保护国内产业安全问题上发挥作用,这就要通过规制来实现。
五、结束语
在完成对流通产业政府规制必要性的分析后,我们很自然就会提出到如何进行规制的问题。基于以上几个方面的分析,直观的政策建议还是比较容易得出的。总的来说要汲取经验教训,借鉴发达国家先进的制度法规,制定完善系列的流通产业组织政策,包括流通企业的兼并、联合政策,提高流通产业集中度;分别对大、中、小型流通企业的直接管制政策,提高流通产业的竞争力;流通产业国际化经营政策,保护流通产业安全和参与国际竞争;流通企业竞争政策,防止过度竞争以及不完全竞争。同时要注意的是,政策应具有前瞻性,并能进行适时的调整;以立法手段为主要政策工具,体现政策的严肃性。具体的说,对于过度竞争问题,要适度提高进入壁垒,对流通企业实行数量控制。要积极利用市场竞争的优胜劣汰规律,促进流通企业间的兼并、联合和部分企业的破产倒闭。对于消除流通产业发展的地区差异和城乡差异和规范流通产业对上下游组织行为首先要解放思想,充分意识到这两种现象的危害性,深刻了解,好对症下药,包括给予落后地区政策上的倾向和加大对流通企业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等。对于流通产业安全性的规制首先是城市商业网点的规制,对开设大型零售企业要规定详尽而明确的听证程序。其次要防止外资企业掠夺性定价行为。再次,给予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同样的“ 国民待遇”。
注释:
①参考[8] 杜丹清,论对外开放条件下我国商贸流通领域的政府规制[J],商业经济文荟,2003年第6期
②参考[2] 文启湘, 赵玻,论我国流通产业进入管制制度创新[J],商业经济与管理,2003年4月
③参考[5] 赵玻,积极规制跨国零售商的反竞争行为[J],科技咨询导报,2007年1月
④参考[5] 赵玻,积极规制跨国零售商的反竞争行为[J],科技咨询导报,2007年1月
参考文献:
[1] 王俊豪,对我国流通产业市场竞争度的探讨[J],中国流通经济,2000年第二期
[2] 文启湘, 赵玻,论我国流通产业进入管制制度创新[J],商业经济与管理,2003年4月
[3] 金永生,论新经济形态下的流通产业组织政策取向[J],中国流通经济,2003年第四期
[4] 杜丹清,流通产业零散度分析与政府产业政策规制[J],科技进步与对策,2005年4月
[5] 赵玻,积极规制跨国零售商的反竞争行为[J],科技咨询导报,2007年1月
[6] 荆林波,关于外资进入我国流通业的规制[J],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05年9月
[7] 杜丹清,零售商业全面开放下的产业安全危机及其消解[J],国际贸易问题,2005年第11期
[8] 杜丹清,论对外开放条件下我国商贸流通领域的政府规制[J],商业经济文荟,2003年第6期
[9] 文启湘, 赵玻,论我国流通产业进入管制制度创新[J],商业经济与管理,2003年4月
(作者通讯地址:浙江工商大学经济学院310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