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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森林是林业建设的主体,是国家经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人类的生存发展产生巨大的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加强森林保护,加快林业发展已成为人们的共识。在当前以法治国的新形势下,加快林业发展必须坚持依法治林,“依法治林”是加快林业发展的根本保证。
【关键词】“依法治林”; 执法不严;林业资源管理
中图分类号:F307.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8283(2009)05-0069-01
1 “依法治林”是保护、培育和发展森林资源的根本
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这是我国林业发展史上的一件大事。随着《森林法》的颁布,国家相继出台了《野生动物保护法》、《环境保护法》、《草原法》、《防沙治沙法》、《行政处罚法》等五部与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直接相关的法律,并先后又制定颁布了《森林法实施条例》、《退耕还林条例》、《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森林防火条例》、《植物检疫条例》等十四部林业行政法规,以及《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森林采伐更新办法》、《林地管理暂行办法》、《林业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等三十多部部门规章。据此,各地方政府相应地出台了保护、管理森林资源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这些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于依法治林,已形成了基本体系,为森林经营和管理提供了严肃的法律依据。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的颁布和实施,大大地提高了人们对森林的认识,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越来越受到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森林法》及其有关法律、法规确定了以法制手段来规范人们的思想行为,把国家历来所采取的森林经营方针、政策和重要措施,用法律的手段和形式固定下来,用“法律”的强制力来加快森林的培育、保护和发展。各级林业企业的领导者和森林、林地、林木的所有者,运用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2 认清“依法治林”目前形势与存在问题,任重而道远
多年来,依法治林工作虽取得一定成效,但整体水平不高,森林资源增长缓慢,森林质量下降,林龄结构不合理,中幼龄的比重过大,可采资源减少,相关法律、法规跟不上社会发展要求且相关条文可操作性不强,乱占林地和任意改变林地用途等现象屡禁不止,依法治林剖析主要存在诸多问题。
2.1 林业办案阻力大
由于农村的文化教育落后,林业法制观念淡薄,而林业犯罪对象则是森林资源,对社会危害性的不是显而易见,造成林业执法人员在处理林业违法案件时普遍得不到群众的支持。并且有些地方群众对犯罪主体进行开脱和袒护,并有少数人人为制造障碍,增加林业执法人员办案的难度。甚至有些地方发生群众性哄抢林木事件和公然围攻殴打执法人员的现象屡有发生,给实施依法治林带来阻力。
[BT(4+1*2][STFZ][WTFZ]2.2 当前执法不严已成为实行依法治林、加强林业法制建设的突出问题,是阻碍林业生产和生态环境发展和保护的主要屏障
部分领导干部的林业法律观念淡薄,缺乏全局观念,从局部利益出发,以维护本地区、本部门的经济利益为借口,实行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不依法办事,而是以言代法,以权压法,以改革开放经济建设为名,不严格执行法律、法规。 国家要依法治林发展林业保护环境,而他们更要以此生存,造成林业建设速度赶不上破坏速度,如此就形成一种恶性循环的怪圈,严重阻碍了实施依法治林的贯彻执行。在发展市场经济的新形勢下,“说情风”更是愈演愈烈。特别有些地方为了经济建设而搞保护主义,“名正言顺”的为违法者开脱说情,形成了情比天高、情比法大的局面,严重干扰了实施依法治林。
3 依法治林的多思路途径分析
3.1 提高队伍素质,严格依法执法
要进一步提高林业行政执法水平,坚决纠正有法不依、违法不究、执法不严、执法犯法的问题。要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执法监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林业执法人员要通过岗位培训考核、持证上岗、凭证执法。执法者要充分认识自己所承担的责任,加强自身建设,秉公执法、依法行政、杜绝以言代法、以权压法、以自己的实际行动带动广大群众自觉遵守法律,维护林业部门的权威和形象,把实施依法治林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台阶。
3.2 加强法制宣传,为实施依法治林创造良好的外围环境
充分利用多种形式,采取行之有效的宣传媒介,对群众进行林业法律法规的宣传学习,提高人们的林业法制意识,对社会的责任感。 建立林业法律法规的咨询窗口,为广大林农和林商提供依法用林、依法造林的优质服务。 设立林业行政执法的监督箱,加大社会对实施依法治林行政执法的监督环境,增强监督的实质性,为实施依法治林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3.3 加大经费投入,提高林业行政执法权威和效率
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林业执法任务越来越重,由于受地方经济财政的限制,经费严重不足问题突出。为保证执法工作正常开展,国家财政应加大资金投入,并尽可能对林业行政执法实行财政单列。改变行政处罚与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的利益直接挂钩的做法,改革林业执法机关经费的管理体制。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尽快制定各项配套制度,认真执行行政处罚依据的公布制度、行政处罚权的依法委托制度、调查取证与处罚决定制度分开制度、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等,确定各项制度的内容和操作办法,明确责任和权限。
3.4进一步增强林业法律法规实施的具体化和可操作性
我国地域辽阔,人口众多,各地经济、文化社会发展很不平衡,在林业立法中应考虑全面,根据当前的实际状况制定切实可行法律条文,如:针对处罚罚款确实无法到位时,可以采取以劳力代替,以工抵款;对无法用立木材积计算的灌木及经济树木,用实际经济价值计算等方式来解决发生的实际问题,以减少对法律法规实施带来的不良影响,增强林业法律法规的具体化和可操作性,为实施依法治林提供具体明确保障。 林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既是一项产业,又是一项社会公益事业。发达的林业是国家富足,社会文明的象征。我国林业法治还处于成长阶段,与我国依法治国整体水平存在较大差距,还不能适应当前林业发展的要求,有许多方面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实施依法治林任重而道远。只有社会上下共同的不懈努力才能促进林业的持续发展和经济社会的不断繁荣。
【关键词】“依法治林”; 执法不严;林业资源管理
中图分类号:F307.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8283(2009)05-0069-01
1 “依法治林”是保护、培育和发展森林资源的根本
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这是我国林业发展史上的一件大事。随着《森林法》的颁布,国家相继出台了《野生动物保护法》、《环境保护法》、《草原法》、《防沙治沙法》、《行政处罚法》等五部与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直接相关的法律,并先后又制定颁布了《森林法实施条例》、《退耕还林条例》、《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森林防火条例》、《植物检疫条例》等十四部林业行政法规,以及《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森林采伐更新办法》、《林地管理暂行办法》、《林业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等三十多部部门规章。据此,各地方政府相应地出台了保护、管理森林资源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这些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于依法治林,已形成了基本体系,为森林经营和管理提供了严肃的法律依据。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的颁布和实施,大大地提高了人们对森林的认识,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越来越受到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森林法》及其有关法律、法规确定了以法制手段来规范人们的思想行为,把国家历来所采取的森林经营方针、政策和重要措施,用法律的手段和形式固定下来,用“法律”的强制力来加快森林的培育、保护和发展。各级林业企业的领导者和森林、林地、林木的所有者,运用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2 认清“依法治林”目前形势与存在问题,任重而道远
多年来,依法治林工作虽取得一定成效,但整体水平不高,森林资源增长缓慢,森林质量下降,林龄结构不合理,中幼龄的比重过大,可采资源减少,相关法律、法规跟不上社会发展要求且相关条文可操作性不强,乱占林地和任意改变林地用途等现象屡禁不止,依法治林剖析主要存在诸多问题。
2.1 林业办案阻力大
由于农村的文化教育落后,林业法制观念淡薄,而林业犯罪对象则是森林资源,对社会危害性的不是显而易见,造成林业执法人员在处理林业违法案件时普遍得不到群众的支持。并且有些地方群众对犯罪主体进行开脱和袒护,并有少数人人为制造障碍,增加林业执法人员办案的难度。甚至有些地方发生群众性哄抢林木事件和公然围攻殴打执法人员的现象屡有发生,给实施依法治林带来阻力。
[BT(4+1*2][STFZ][WTFZ]2.2 当前执法不严已成为实行依法治林、加强林业法制建设的突出问题,是阻碍林业生产和生态环境发展和保护的主要屏障
部分领导干部的林业法律观念淡薄,缺乏全局观念,从局部利益出发,以维护本地区、本部门的经济利益为借口,实行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不依法办事,而是以言代法,以权压法,以改革开放经济建设为名,不严格执行法律、法规。 国家要依法治林发展林业保护环境,而他们更要以此生存,造成林业建设速度赶不上破坏速度,如此就形成一种恶性循环的怪圈,严重阻碍了实施依法治林的贯彻执行。在发展市场经济的新形勢下,“说情风”更是愈演愈烈。特别有些地方为了经济建设而搞保护主义,“名正言顺”的为违法者开脱说情,形成了情比天高、情比法大的局面,严重干扰了实施依法治林。
3 依法治林的多思路途径分析
3.1 提高队伍素质,严格依法执法
要进一步提高林业行政执法水平,坚决纠正有法不依、违法不究、执法不严、执法犯法的问题。要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执法监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林业执法人员要通过岗位培训考核、持证上岗、凭证执法。执法者要充分认识自己所承担的责任,加强自身建设,秉公执法、依法行政、杜绝以言代法、以权压法、以自己的实际行动带动广大群众自觉遵守法律,维护林业部门的权威和形象,把实施依法治林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台阶。
3.2 加强法制宣传,为实施依法治林创造良好的外围环境
充分利用多种形式,采取行之有效的宣传媒介,对群众进行林业法律法规的宣传学习,提高人们的林业法制意识,对社会的责任感。 建立林业法律法规的咨询窗口,为广大林农和林商提供依法用林、依法造林的优质服务。 设立林业行政执法的监督箱,加大社会对实施依法治林行政执法的监督环境,增强监督的实质性,为实施依法治林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3.3 加大经费投入,提高林业行政执法权威和效率
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林业执法任务越来越重,由于受地方经济财政的限制,经费严重不足问题突出。为保证执法工作正常开展,国家财政应加大资金投入,并尽可能对林业行政执法实行财政单列。改变行政处罚与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的利益直接挂钩的做法,改革林业执法机关经费的管理体制。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尽快制定各项配套制度,认真执行行政处罚依据的公布制度、行政处罚权的依法委托制度、调查取证与处罚决定制度分开制度、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等,确定各项制度的内容和操作办法,明确责任和权限。
3.4进一步增强林业法律法规实施的具体化和可操作性
我国地域辽阔,人口众多,各地经济、文化社会发展很不平衡,在林业立法中应考虑全面,根据当前的实际状况制定切实可行法律条文,如:针对处罚罚款确实无法到位时,可以采取以劳力代替,以工抵款;对无法用立木材积计算的灌木及经济树木,用实际经济价值计算等方式来解决发生的实际问题,以减少对法律法规实施带来的不良影响,增强林业法律法规的具体化和可操作性,为实施依法治林提供具体明确保障。 林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既是一项产业,又是一项社会公益事业。发达的林业是国家富足,社会文明的象征。我国林业法治还处于成长阶段,与我国依法治国整体水平存在较大差距,还不能适应当前林业发展的要求,有许多方面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实施依法治林任重而道远。只有社会上下共同的不懈努力才能促进林业的持续发展和经济社会的不断繁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