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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招投标、企业资质、工程监理制度和建筑法的调整范围进行修改,是本次建筑法修改的重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下简称“建筑法”)颁布于1998年。那个时候,我国建筑市场发育还不完善,1998年建筑法的条款,是基于对当时环境的认识。在这几年施行过程中,其中的部分内容已经与目前市场化的需要不完全适应了,甚至有一些还造成了建筑市场的混乱。比如说招投标的问题,企业资质问题、工程监理制度的问题,当然还有建筑法调整的范围问题。
我们首先谈谈建筑法的调整范围问题。1998年建筑法出台的时候,我国还存在许多行政体制限制,所以这个原本应是整个建筑行业根本大法的建筑法,仅仅把调整范围限制在了是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以及相关的管道安装和装饰装修工程;原本应该规范建设的各个阶段,最后也只局限在施工阶段。所以有专家开玩笑:本来应该管整个建设行业的大法,最后变成了房屋建筑施工法。
这一次修改建筑法,我们做了很大的范围调整。在我国境内所从事的所有建设工程都要由它来调整,包括外商投资项目。
其次是监理制度。我们最初接触国外的工程师制度的时候,发现这种由专家来进行工程项目管理的制度,可以使建设活动满足这一行业内在的客观规律。但是由于我们当时接触的范围有限,了解的深度不够,导致出现了很多问题。
监理制度本来是个很好的制度,本来应该从法律的角度规定为“三控二管一协调”:即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成本控制;信息管理、合同管理和协调。然而在国内,我们实行的监理资格考试制度,将考试的内容和对监理人员的要求都仅仅限制在施工阶段,造成了其他阶段没有人能够真正监理的状况。获得监理资格的人员本身的素质就决定了,他承担不了其他阶段的监理任务。再加上目前国内一些体制上的不顺,所以即使是施工阶段的监理,到最后实际操作层面,真正能够起到的作用只有质量管理,别的都没有管住。
一句话概括,就是原来设想的那些很好的制度在实行过程当中变成了仅仅是施工阶段的质量管理。
但是以现状来看,对监理制度完全改变是不现实的。中国现在已经有至少十几万人获得了监理资格了,同时还有大量的监理公司。因此我们只得尊重事实,在法律上,把监理定位在施工阶段的质量管理和一定程度的进度管理,至于其他阶段以及成本费用管理,都将不在监理的业务范围。我们原本是想用监理制度和国外优秀的工程师制度接轨,现在没有接上,那么就用项目管理公司这个新制度来接轨。
第三,资质认证方面。在计划经济阶段,企业资质管理制度可以很低的成本达到很好的管理效果。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即使企业资质管理已经符合市场的需要,也不能够真正有效地管理市场。相反,由于过分强调企业资质管理,造成了建筑市场一定的混乱。挂靠、非法转包资质、出卖资质这些问题大量出现,而原来想达到的目的,即通过规范人员素质来满足工程质量安全等等需要,事实上并没有达到。
但是现在完全把企业资质管理取消也不可能。因此在本次建筑法修改稿中,就采取了淡化企业资质管理、强化个人职业资格的做法。在建筑行业设立“八大师”,从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造价师、注册规划师、房地产估价师一直到正在施行的建造师注册,就是要把每一个人在工程建设中的行为与他的资格挂钩,这样才能真正满足市场经济条件下管理建筑市场的需要。
第四,招投标方面。我国目前有招投标法,其中对于工程招投标活动的规范很明确,然而我们在其中发现了一些与建筑法相冲突的地方,如果要改,势必造成法律的矛盾。所以这一次的修改意见里暂不改动,留给招投标法去改,只是提出了一些问题。
现在的工程承包合同,往往是建设单位和承包方之间订两份,一份是表面上的、应付政府和其他相关部门的检查的。底下还有另外一份,那才是实际履行的,这种做法对承包商相当不利,因为建设单位往往会要求承包商做出更多让步,这就是俗称的“黑白合同”。现在,这个问题比较严重。为了规范这种现象,也为了更好保护双方的权利,在修改稿中已经明确写出:凡是以后双方签的合同要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的合同才有效,这样就可以防止“黑白合同”的存在,也防止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以上这些问题还只是冰山一角。这一次的建筑法修改意见里,完全保留原有条款,内容丝毫不变的,只占全部条款的30%左右。
问题的大量出现说明,现行建筑法确实与市场经济的要求有差距。2002年,由李铁映为组长组成的人大常委会建筑法执法检查小组,对建筑法的执行进行了一次全国检查,发现现行建筑法的确无法解决建筑市场的一些问题,甚至还有一定的阻碍作用。因此,200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对建筑法进行修改。
目前的修改意见是由建设部提出,在全国范围内征求了意见后作进一步修改,然后提交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务院在全国再次征求意见后,现在已基本通过。下一步要送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讨论三次以后才能够最后通过。
从建筑法的发展趋势来说,在淡化企业资质管理的基础上,条件成熟后会逐步取消企业资质管理。在工程的承发包也就是招投标的问题上将更趋于合理,不会像现在所认识的,所有的工程都要招投标。一些私营企业、民营企业自己投资的项目要进一步放宽,愿意招投标就招投标,不愿意就可以不招投标。这些问题都会进一步去发展,但不是现在就能完全解决的。
(作者为清华大学建设管理系教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下简称“建筑法”)颁布于1998年。那个时候,我国建筑市场发育还不完善,1998年建筑法的条款,是基于对当时环境的认识。在这几年施行过程中,其中的部分内容已经与目前市场化的需要不完全适应了,甚至有一些还造成了建筑市场的混乱。比如说招投标的问题,企业资质问题、工程监理制度的问题,当然还有建筑法调整的范围问题。
我们首先谈谈建筑法的调整范围问题。1998年建筑法出台的时候,我国还存在许多行政体制限制,所以这个原本应是整个建筑行业根本大法的建筑法,仅仅把调整范围限制在了是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以及相关的管道安装和装饰装修工程;原本应该规范建设的各个阶段,最后也只局限在施工阶段。所以有专家开玩笑:本来应该管整个建设行业的大法,最后变成了房屋建筑施工法。
这一次修改建筑法,我们做了很大的范围调整。在我国境内所从事的所有建设工程都要由它来调整,包括外商投资项目。
其次是监理制度。我们最初接触国外的工程师制度的时候,发现这种由专家来进行工程项目管理的制度,可以使建设活动满足这一行业内在的客观规律。但是由于我们当时接触的范围有限,了解的深度不够,导致出现了很多问题。
监理制度本来是个很好的制度,本来应该从法律的角度规定为“三控二管一协调”:即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成本控制;信息管理、合同管理和协调。然而在国内,我们实行的监理资格考试制度,将考试的内容和对监理人员的要求都仅仅限制在施工阶段,造成了其他阶段没有人能够真正监理的状况。获得监理资格的人员本身的素质就决定了,他承担不了其他阶段的监理任务。再加上目前国内一些体制上的不顺,所以即使是施工阶段的监理,到最后实际操作层面,真正能够起到的作用只有质量管理,别的都没有管住。
一句话概括,就是原来设想的那些很好的制度在实行过程当中变成了仅仅是施工阶段的质量管理。
但是以现状来看,对监理制度完全改变是不现实的。中国现在已经有至少十几万人获得了监理资格了,同时还有大量的监理公司。因此我们只得尊重事实,在法律上,把监理定位在施工阶段的质量管理和一定程度的进度管理,至于其他阶段以及成本费用管理,都将不在监理的业务范围。我们原本是想用监理制度和国外优秀的工程师制度接轨,现在没有接上,那么就用项目管理公司这个新制度来接轨。
第三,资质认证方面。在计划经济阶段,企业资质管理制度可以很低的成本达到很好的管理效果。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即使企业资质管理已经符合市场的需要,也不能够真正有效地管理市场。相反,由于过分强调企业资质管理,造成了建筑市场一定的混乱。挂靠、非法转包资质、出卖资质这些问题大量出现,而原来想达到的目的,即通过规范人员素质来满足工程质量安全等等需要,事实上并没有达到。
但是现在完全把企业资质管理取消也不可能。因此在本次建筑法修改稿中,就采取了淡化企业资质管理、强化个人职业资格的做法。在建筑行业设立“八大师”,从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造价师、注册规划师、房地产估价师一直到正在施行的建造师注册,就是要把每一个人在工程建设中的行为与他的资格挂钩,这样才能真正满足市场经济条件下管理建筑市场的需要。
第四,招投标方面。我国目前有招投标法,其中对于工程招投标活动的规范很明确,然而我们在其中发现了一些与建筑法相冲突的地方,如果要改,势必造成法律的矛盾。所以这一次的修改意见里暂不改动,留给招投标法去改,只是提出了一些问题。
现在的工程承包合同,往往是建设单位和承包方之间订两份,一份是表面上的、应付政府和其他相关部门的检查的。底下还有另外一份,那才是实际履行的,这种做法对承包商相当不利,因为建设单位往往会要求承包商做出更多让步,这就是俗称的“黑白合同”。现在,这个问题比较严重。为了规范这种现象,也为了更好保护双方的权利,在修改稿中已经明确写出:凡是以后双方签的合同要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的合同才有效,这样就可以防止“黑白合同”的存在,也防止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以上这些问题还只是冰山一角。这一次的建筑法修改意见里,完全保留原有条款,内容丝毫不变的,只占全部条款的30%左右。
问题的大量出现说明,现行建筑法确实与市场经济的要求有差距。2002年,由李铁映为组长组成的人大常委会建筑法执法检查小组,对建筑法的执行进行了一次全国检查,发现现行建筑法的确无法解决建筑市场的一些问题,甚至还有一定的阻碍作用。因此,200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对建筑法进行修改。
目前的修改意见是由建设部提出,在全国范围内征求了意见后作进一步修改,然后提交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务院在全国再次征求意见后,现在已基本通过。下一步要送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讨论三次以后才能够最后通过。
从建筑法的发展趋势来说,在淡化企业资质管理的基础上,条件成熟后会逐步取消企业资质管理。在工程的承发包也就是招投标的问题上将更趋于合理,不会像现在所认识的,所有的工程都要招投标。一些私营企业、民营企业自己投资的项目要进一步放宽,愿意招投标就招投标,不愿意就可以不招投标。这些问题都会进一步去发展,但不是现在就能完全解决的。
(作者为清华大学建设管理系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