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如何避免踏入商业贿赂陷阱?怎样的行为才构成商业贿赂?容易被忽视的行贿、受贿行为有哪些?4万亿人民币巨额经济刺激计划下达,大陆政府将采取哪些措施防范金融危机下的职务犯罪?
「这是我们最重要和影响最深远的一个案件之一,它突现了世界银行调查和制裁的高效。我们将继续加大反腐败工作,并对调查和违纪事件保持警惕。」这是世界银行下设的部门机构廉洁局(INT)副主任伦纳德•麦卡锡2009年1月16日在其官方网站上的一段话。此时正值世行刚刚宣布,因牵涉到世行资助的菲律宾公路项目中的腐败行为,对包括4家中国公司在内的7家公司和一名个人进行制裁。尽管涉案之一的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对其中「合约违规、投标人串通、不公平竞争、欺诈行为」等指控予以了澄清和解释,但是将暂时或永久失去参与世行资助项目的投标资格的制裁已经不可挽回。
2009年2月11日,摩根士丹利向美国证监会提交的一份公开文件中披露,大摩近日发现其在中国房地产业务部门的一位前雇员违反了美国的《海外反腐败法案》,大摩已将该行为报告相关部门并继续调查此事。业内人士认为,该雇员即指2008年底「非正常离职」的大摩地产基金中国项目的主管Garth Peterson。
「树欲静而风不止」,联系到前不久的德国工业巨擘西门子公司因涉及全球商业贿赂被施以8亿美元巨额罚款、大陆首富黄光裕因涉嫌行贿商务部高官郭京毅并违规资本运作被调查等案件,企业经营中一直讳莫如深的商业贿赂再次浮出水面。
严防金融危机下的职务犯罪
金融危机重压下,大陆重拳出击,各级政府都动用了大量公共财政,宣布2009、2010两年将投资4兆元(人民币,下同)刺激内需,并带动地方和社会10多兆元的投资。如此巨大规模资金的投资效率,怎样有效保证防止贪污腐败侵蚀,成为外界关注的焦点。
2009年1月,上海律师严义明来到北京向财政部和发改委提交一份申请。在申请书中,他要求政府部门按照相关法规规定,将4兆元经济刺激计划的进展及资金使用情况公诸于众。在得到「目前不宜公开」的回复后,他向财政部递交了复议申请。严义明的行为开了大陆个人要求一级政府公开信息的先河,也提出了当下政府和民众的普遍关切。
国家预防腐败局局长马鎟近日表示,为防止金融危机下的职务犯罪,政府将加大对官员贪污腐败的查办和预防。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近日指出,2009年要加大查办案件工作力度,严肃查办工程建设、土地管理、矿产资源开发、环境保护、金融和国有企业等领域的案件,深入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
马鎟表示,2009年预防腐败有3方面工作重点。第一,继续加强对预防腐败工作的综合协调和政策引导;第二,加大社会领域的预防腐败工作力度;第三,建立一个预防腐败信息系统和信息共享机制。她指出,预防腐败主要是加强对权力的监督,最有效的方法就是权力公开透明。目前大陆有20多个省份建立了电子行政监察系统,实行网上公开行政审批事项、过程和结果。
避免踏入「商业贿赂」陷阱
2008年底,大陆高法、高检联合向全社会发布《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之后,商业贿赂的法律风险再次成为企业关注的焦点。
有很多企业行为都是司空见惯,甚至习以为常的,但现在看来,这次新法刷新的「商业贿赂陷阱边界」,亟须引起各类企业的高度警惕。
陷阱一:
由「财物」到「财产性利益」
在各家银行的争夺战中,XX银行为拿到某大型国有企业的存款,将这家企业财务总监的儿子招进银行,并在不久后提拔为某业务部门的助理负责人,薪酬丰厚。当然,这家银行也如愿以偿的拿到了存款。
那么,这对于这位财务总监和这家银行来说,是否分别构成受贿罪和行贿罪呢?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远忠律师指出:「在这个案件中,财务总监本人并没有直接获得任何财产或实物,但他却间接获得了财产性利益:儿子的优越工作及完全不相称的高薪。按照新出台的司法解释,可以很明确地进行定罪和量刑。」
事实上,除了为子女安排高薪工作之外,企业用以行贿的财产性利益并不少见,比如提供房屋装修、含有金额的会员卡、代币卡(券)、旅游费用等等。以前由于缺少法律的明确性规定(以前法律只规定为财物,即财产和实物,这些虚拟物品不好界定),或者公诉机关不好插手,或者即使是被提起诉讼的案件,拖久了就不了了之了。而现在,各方当事人却有必要对此提起高度警惕。
「另外,对于在华的跨国公司,他们的政府公关策略中习惯采用的为官员提供出国考察、培训、旅游机会,或者送其子女出国留学等方式,都将定义为『财产性利益』,从而成为定罪量刑的依据,而具体数额将以实际支付的资费为准。」张远忠律师提醒。
不仅如此,随着经济生活的复杂化,这种财产性利益的表现也更加复杂,比如晋职招工、迁移户口、提供女色、无偿劳务、免费旅游等,有的通过虚设债权、减免债务等方式增加对方的财产价值等,还有的会提供原始股票甚至是内部消息等。虽然法律不可能事无巨细,但无疑它们都属于财产性利益的一种,同样被括进了法律雷区的边界范围之内。
在提醒企业谨慎和检点自己行为的同时,中灏律师事务所的李征律师指出,「在两高司法解释出台之前,上述行为并不是说就不构成犯罪,或者说不能以此定罪,只是由于执行机关在缺少法律明确规定的时候不便操作。所以,随着财产性利益的复杂化,反腐工作的深度关键还在执行机关。」
陷阱二:
竞争优势也是「不正当利益」
对企业来说,很多时候处于行政权力的弱势地位,因此往往为谋求一定的市场机会或竞争优势而扮演行贿者的角色。按照《刑法》的规定,他们要构成行贿罪,必须具备「谋取不正当利益」这一要件,那么,到底什么算不正当利益呢?
某建筑公司参加某市政府组织的经济适用房的招投标工作,多次向评标委员会成员及招投标组织方负责人及相关人员提供财物,最终获得中标。房屋建成之后,在其明知为了节省成本多处不符合施工规范的情况下,为了获得监理方的通过,再次行使贿赂手段,使得监理方睁一只眼闭一只眼,顺利过关。
建筑公司上述的两种行为,是否已经构成了「谋取不正当利益」呢?
按照两高负责人的解释,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商业活动中,违背公平原则,给予相关人员财物以谋取竞争优势的,即属于「谋取不正当利益」。
同时,新的司法解释还将「不正当利益」的外延进行了拓展。「在原通知规定的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利益基础上,增加了违反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提供说明或者方便条件的亦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张远忠律师提醒说:「在今后,谋取违反行业规范规定的利益达到一定金额也将被视为犯罪。而这种行为之前在建筑业中并不少见,在之后可就要受到法规的明确规范了。」
陷阱三:
贿赂与正当馈赠的界限
在现实经济社会中,不乏有人以馈赠之名而行贿赂之实,并以馈赠正当为其行为辩解。
黄先生身为某消费品公司的负责人,他与政府负责采购劳保用品的张先生是大学同学,两家交往颇深。凡是过年过节,黄先生都会向张先生以重礼相赠,仅张先生儿子考上大学,黄先生就向其儿子「馈赠」礼金10万元人民币,不用说,张先生每次相关的采购机会都会留给黄先生。
对于这样的礼尚往来,到底算是「贿赂」还是「正当馈赠」呢?
张远忠律师告诉记者,司法解释(《意见》)提供了四个因素的结合进行区分,即(1)发生财物往来的背景,如双方是否存在亲友关系及历史上交往的情形和程度;(2)往来财物的价值大小;(3)财物往来的缘由、时机和方式,提供财物方对于接受方有无职务上的请托;(4)接受方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提供方谋取利益。
「对于本案来说,双方虽有交往历史,如果只是几千元的往来还不算什么,但10万元的财物往来,这一金额已经过大,双方无形中还存在职务上的请托关系,因此可以视做贿赂。」
「这是我们最重要和影响最深远的一个案件之一,它突现了世界银行调查和制裁的高效。我们将继续加大反腐败工作,并对调查和违纪事件保持警惕。」这是世界银行下设的部门机构廉洁局(INT)副主任伦纳德•麦卡锡2009年1月16日在其官方网站上的一段话。此时正值世行刚刚宣布,因牵涉到世行资助的菲律宾公路项目中的腐败行为,对包括4家中国公司在内的7家公司和一名个人进行制裁。尽管涉案之一的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对其中「合约违规、投标人串通、不公平竞争、欺诈行为」等指控予以了澄清和解释,但是将暂时或永久失去参与世行资助项目的投标资格的制裁已经不可挽回。
2009年2月11日,摩根士丹利向美国证监会提交的一份公开文件中披露,大摩近日发现其在中国房地产业务部门的一位前雇员违反了美国的《海外反腐败法案》,大摩已将该行为报告相关部门并继续调查此事。业内人士认为,该雇员即指2008年底「非正常离职」的大摩地产基金中国项目的主管Garth Peterson。
「树欲静而风不止」,联系到前不久的德国工业巨擘西门子公司因涉及全球商业贿赂被施以8亿美元巨额罚款、大陆首富黄光裕因涉嫌行贿商务部高官郭京毅并违规资本运作被调查等案件,企业经营中一直讳莫如深的商业贿赂再次浮出水面。
严防金融危机下的职务犯罪
金融危机重压下,大陆重拳出击,各级政府都动用了大量公共财政,宣布2009、2010两年将投资4兆元(人民币,下同)刺激内需,并带动地方和社会10多兆元的投资。如此巨大规模资金的投资效率,怎样有效保证防止贪污腐败侵蚀,成为外界关注的焦点。
2009年1月,上海律师严义明来到北京向财政部和发改委提交一份申请。在申请书中,他要求政府部门按照相关法规规定,将4兆元经济刺激计划的进展及资金使用情况公诸于众。在得到「目前不宜公开」的回复后,他向财政部递交了复议申请。严义明的行为开了大陆个人要求一级政府公开信息的先河,也提出了当下政府和民众的普遍关切。
国家预防腐败局局长马鎟近日表示,为防止金融危机下的职务犯罪,政府将加大对官员贪污腐败的查办和预防。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近日指出,2009年要加大查办案件工作力度,严肃查办工程建设、土地管理、矿产资源开发、环境保护、金融和国有企业等领域的案件,深入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
马鎟表示,2009年预防腐败有3方面工作重点。第一,继续加强对预防腐败工作的综合协调和政策引导;第二,加大社会领域的预防腐败工作力度;第三,建立一个预防腐败信息系统和信息共享机制。她指出,预防腐败主要是加强对权力的监督,最有效的方法就是权力公开透明。目前大陆有20多个省份建立了电子行政监察系统,实行网上公开行政审批事项、过程和结果。
避免踏入「商业贿赂」陷阱
2008年底,大陆高法、高检联合向全社会发布《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之后,商业贿赂的法律风险再次成为企业关注的焦点。
有很多企业行为都是司空见惯,甚至习以为常的,但现在看来,这次新法刷新的「商业贿赂陷阱边界」,亟须引起各类企业的高度警惕。
陷阱一:
由「财物」到「财产性利益」
在各家银行的争夺战中,XX银行为拿到某大型国有企业的存款,将这家企业财务总监的儿子招进银行,并在不久后提拔为某业务部门的助理负责人,薪酬丰厚。当然,这家银行也如愿以偿的拿到了存款。
那么,这对于这位财务总监和这家银行来说,是否分别构成受贿罪和行贿罪呢?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远忠律师指出:「在这个案件中,财务总监本人并没有直接获得任何财产或实物,但他却间接获得了财产性利益:儿子的优越工作及完全不相称的高薪。按照新出台的司法解释,可以很明确地进行定罪和量刑。」
事实上,除了为子女安排高薪工作之外,企业用以行贿的财产性利益并不少见,比如提供房屋装修、含有金额的会员卡、代币卡(券)、旅游费用等等。以前由于缺少法律的明确性规定(以前法律只规定为财物,即财产和实物,这些虚拟物品不好界定),或者公诉机关不好插手,或者即使是被提起诉讼的案件,拖久了就不了了之了。而现在,各方当事人却有必要对此提起高度警惕。
「另外,对于在华的跨国公司,他们的政府公关策略中习惯采用的为官员提供出国考察、培训、旅游机会,或者送其子女出国留学等方式,都将定义为『财产性利益』,从而成为定罪量刑的依据,而具体数额将以实际支付的资费为准。」张远忠律师提醒。
不仅如此,随着经济生活的复杂化,这种财产性利益的表现也更加复杂,比如晋职招工、迁移户口、提供女色、无偿劳务、免费旅游等,有的通过虚设债权、减免债务等方式增加对方的财产价值等,还有的会提供原始股票甚至是内部消息等。虽然法律不可能事无巨细,但无疑它们都属于财产性利益的一种,同样被括进了法律雷区的边界范围之内。
在提醒企业谨慎和检点自己行为的同时,中灏律师事务所的李征律师指出,「在两高司法解释出台之前,上述行为并不是说就不构成犯罪,或者说不能以此定罪,只是由于执行机关在缺少法律明确规定的时候不便操作。所以,随着财产性利益的复杂化,反腐工作的深度关键还在执行机关。」
陷阱二:
竞争优势也是「不正当利益」
对企业来说,很多时候处于行政权力的弱势地位,因此往往为谋求一定的市场机会或竞争优势而扮演行贿者的角色。按照《刑法》的规定,他们要构成行贿罪,必须具备「谋取不正当利益」这一要件,那么,到底什么算不正当利益呢?
某建筑公司参加某市政府组织的经济适用房的招投标工作,多次向评标委员会成员及招投标组织方负责人及相关人员提供财物,最终获得中标。房屋建成之后,在其明知为了节省成本多处不符合施工规范的情况下,为了获得监理方的通过,再次行使贿赂手段,使得监理方睁一只眼闭一只眼,顺利过关。
建筑公司上述的两种行为,是否已经构成了「谋取不正当利益」呢?
按照两高负责人的解释,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商业活动中,违背公平原则,给予相关人员财物以谋取竞争优势的,即属于「谋取不正当利益」。
同时,新的司法解释还将「不正当利益」的外延进行了拓展。「在原通知规定的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利益基础上,增加了违反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提供说明或者方便条件的亦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张远忠律师提醒说:「在今后,谋取违反行业规范规定的利益达到一定金额也将被视为犯罪。而这种行为之前在建筑业中并不少见,在之后可就要受到法规的明确规范了。」
陷阱三:
贿赂与正当馈赠的界限
在现实经济社会中,不乏有人以馈赠之名而行贿赂之实,并以馈赠正当为其行为辩解。
黄先生身为某消费品公司的负责人,他与政府负责采购劳保用品的张先生是大学同学,两家交往颇深。凡是过年过节,黄先生都会向张先生以重礼相赠,仅张先生儿子考上大学,黄先生就向其儿子「馈赠」礼金10万元人民币,不用说,张先生每次相关的采购机会都会留给黄先生。
对于这样的礼尚往来,到底算是「贿赂」还是「正当馈赠」呢?
张远忠律师告诉记者,司法解释(《意见》)提供了四个因素的结合进行区分,即(1)发生财物往来的背景,如双方是否存在亲友关系及历史上交往的情形和程度;(2)往来财物的价值大小;(3)财物往来的缘由、时机和方式,提供财物方对于接受方有无职务上的请托;(4)接受方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提供方谋取利益。
「对于本案来说,双方虽有交往历史,如果只是几千元的往来还不算什么,但10万元的财物往来,这一金额已经过大,双方无形中还存在职务上的请托关系,因此可以视做贿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