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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研究意义与价值
2017年4月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决定在此设立的国家级新区。这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一项重大的历史性战略选择,是继深圳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之后又一具有全国意义的新区,是千年大计、国家大事。当前,开展雄安新区失地农民社保问题研究,不仅适应了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而且能够进一步推动雄安新区的改革发展,为当地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和创新提供基础保障。具体而言,本文的研究意义和价值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本研究对雄安新区失地农民的社保问题开展理论研究,分析成立雄安新区后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权利和义务,为补充和完善雄安新区失地农民保障制度的健康有序发展提供科学指导,促进雄安新区的城市化、现代化发展。
第二、本研究对雄安新区失地农民的社保问题开展实践研究,调研分析雄安新区建立以后失地农民社保可能出现的新问题和新困难等,探究失地农民社保制度的发展改革规律,基于实地调研创新雄安新区社会保障制度。
第三、本研究以雄安新区为例开展失地农民的社保问题研究,综合分析当前我国社保制度出现的各种问题,明确社保制度中出现的各种影响要素,一方面为解决雄安新区失地农民社保问题提供策略引导,另一方面为我国各地的失地农民社保制度的建设和完善提供参考借鉴。
二、省内外研究现状述评
在当前社会发展背景下研究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和理论意义。从当前国内学者对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研究现状来看,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分析问题,二是分析问题背后原因,三是提出问题解决对策。肖新喜(2016)认为“我国规范土地征收的诸多文件对失地农民社保问题虽有规定,但也存征地标准宽泛、补偿标准太低等不足。为了弥补以上不足,未来土地征收立法必须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现状与趋势,对与征地相关的失地农民社保问题进行系统规定”。葛永坤(2014)认为“要站在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高度,下大决心解决这个失地农民群众长期盼望解决的遗留问题,从今年起力争用三年时间将失地农民全部纳入社会保障体系,消除大家的后顾之忧”。王华兵(2016)“通过福利经济学理论、社会保障收入再分配理论以及对石家庄城中村肖家营实地调研,了解了失地农民社保现状以及存在问题,结合国内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模式,进一步完善石家庄失地农民社保政策为其他地区提供参考”。汪开颜(2016)“围绕城镇化进程中失地农民社保问题,分析了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必要性和模式选择,并就如何建设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提出了针对性的建议措施”。
随着京津冀一体化建设的快速推进,河北省土地农转非速度也进一步加快。如何保证农民的合法权益,如何为失地农民提供生存发展的机会就成为河北省农村工作中最关键的问题之一。河北省政府于2004年出台了《关于加强和改进征地工作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从制度的角度为失地农民提供了保障。“市级政府、县级政府可从土地出让金当中列支部分失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资金,集体可从土地补偿费用中列支部分费用”。此后出台的《关于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又对失地农民养老问题做了进一步规划,“其中提到被征地后人均农业用地无法满足基本生活需要的要纳入养老保险,个人缴纳部分从征地安置补偿中抵扣,男满60岁、女满55岁后即可领取养老金”。
三、失地农民社保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失地农民的就业体系不完善
仅靠征地补偿、有限的社会保障和暂时的就业安置,只能解决失地农民的短期生活问题,但难以保证其长期生活质量,因此,失地农民的可持续生计逐步被学界重视,并成为新的研究热点。最近几年各地普遍采取征地后一次性向农民足额支付补偿金,然后让农民自谋职业。虽然这种处理补偿金的方式有诸多弊端,但因“数额巨大、立即到手”的特点受到广大失地农民的欢迎,因此社会中涌现出一批掌握大量资金的农民失地。大多数农民的文化程度普遍偏低,这就导致了他们思想落后,部分失地农民在拿到“巨额”的补偿款之后,马上过上了奢华无度的生活,在很短的时间内就将补偿金消耗殆尽,部分农民投资理念和投资知识匮乏,资本管理经验不足,即便用土地补偿金进行投资,也常有失败,甚至血本无归。因此失地农民如何使用土地补偿金、其家庭资产选择有何特征、哪些因素影响其家庭资产选择等问题的解答将有助于引导失地农民合理投资,保證土地补偿金保值增值,进而成为失地农民长远生计之一,是“功在现在,利在未来”的利民课题。在城市就业困难,只能”坐吃山空”,没有后续的生活保障。三是由于文化水平不高,失地农民多数对社会保障制度认识不足,对自己的生活也缺乏长远的规划,自愿参保的意识差。
因征地政策的不完善,将导致大量的农民失地又失业。失地失业农民中,就业最困难的主要有三类群体,为大龄农民、完全依赖土地的农民和生活在远郊或偏僻地区的农民。从根本上解决失地农民的就业问题,需要有新的立法和政策,既要满足城市住房和非农业用地的合理需求,又要给农民以公平的补偿,给失地农民以妥善的安置,建立和健全失地又失业农民的保障体制。
(2)更新和提高社保工作人员的专业能力和素质
随着大量企业的迁入,带来了许多人才,这些人得保险业务转移接续,需要大量的专职工作人员。当前,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会计准则、相关法规隔几年就会有大的变动、小的调整也是年年都有,如果工作人员不能与时俱进、及时充电,常常会导致专业知识陈旧,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建立有针对性的系统培训计划,培养社保经办机构工作人员持续学习的意识和能力是长期保证社保会计工作质量的重要内容。
(3)土地征收补偿制度不合理
目前,我国农村土地被征收后的补偿费用十分低。现有的补偿机制通常是从土地的农业用途去计算,而并非土地被征收后的实际价值,这样的补偿计算缺乏科学性。政府一般采用一次性货币补偿办法,而这并不是对失地农民的可持续生计问题的最佳解决方案。伴随着物价总体水平的不断上涨,如果不加以科学的利用这笔资金,有限的补偿金很难维持失地农民长期的生活,甚至出现了“富农转贫农”的现象。以长远的眼光来看,失地农民的安置费用一旦被用完,他们甚至不能维持原有的生活水平,社会保障问题就会突出,这必然会给社会的稳定发展留下隐患。 (4)失地农民难以适应身份转变,村集体缺少具有竞争力的投资
失地农民身份的过渡性。在我国现今存在的社会保障大背景下,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存在阻碍着我国实现城乡一体化的协调发展。所以失地农民身份的过渡性,对构建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体制有着一定的影响,因此,为了在现行制度下实现真正的城乡一体化发展和身份的彻底转换,使失地农民最终被纳入到将城乡统一的社会保障体制之中,这将是目前急需解决的问题。
村集体底子薄。原来靠租赁土地吸纳资金的村集体因为失地,失去了来钱项目,缺乏新的收入来源。村集体原有投资项目因为经营管理不善、干部贪污挪用资金、干部思想僵化缺乏创新进取精神,导致村集体因没有活动资金对于本村各类活动有心无力,对于各类生活补贴支出爱莫能助。
四、对策和建议
第一,设计合理的补偿机制
以保障农民权益为核心,改革现有的征地制度,改进土地征用补偿办法,建立失业农民社会保障基金。土地是农民的基本生产资料,征用土地必然影响农民的生计。应该以提升或维持失地农民的经济收入和生活水准为目标,科学制定补偿机制,落实可持续生计政策。政策的制定应该考虑到两方面,首先,征地补偿费即便不能做到对失地损失的“全额赔偿”,至少应保证及时足额支付置换农民原有资产的费用。由于现行的征地补偿金远远少于实际,科学的征地补偿标准应在现有的基础上着重考虑以下三方面的因素,即土地的潜在收益和利用价值,土地对农民承担的生产资料和社会保障的双重功能和土地市场的供需状况。其次,置换资产最多只能使失地农户保持和以前一样的发展速度,而不能弥补由此损失的时间,“迎头赶上”。要想真正实现加速发展,就必须在此之外,还向失地农民提供以发展为目的的投资。
第二,政府广开就业渠道,完善就业培训体系,为失业农民提供职业教育和技术培训的机会。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根据企业用工需求,多渠道收集企业用工信息,按期举办劳动力就业洽谈会,促使农民有秩序地向二、三产业转移。同时,大力发展农村劳动力市场中介机构,加快农村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建设,建立和完善劳务市场,组织好劳动力有序转移,帮助农村劳动力解决就业问题。建立完善的失地农民就业培训体系,提高在当今社会中失地农民文化适应力和就业竞争能力,使其具有自我发展的能力真正成为向上流动的群体。从培训模式看,可以与高校和培训机构、用人单位联合,引入竞争机制,采取招标等方式选择培训机构,实行就近培训、定向培训。将培训和就业直接挂钩,鼓励农民积极参与。注重年龄阶段和文化水平的差异性,因材施教进行培训,让失地农民真正拥有一门可适应城市生活的非农职业技能,提高他们的就业水平。从培训内容看,优先选择就业范围更广的,容易上手的行业开展培训,比如家政、物业、会计、月嫂、收银员、保安、园林绿化等。结合当地旅游特色,开展刺绣、葦编、木雕、莲藕粉加工、莲子加工等地方特色手工加工业培训。开展美容美发、西式烹饪、西式面点、旅游服务、酒店管理、市场营销等现代服务业技能培训。
第三,完善劳动力市场的建设,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管理,壮大集体企业,做好失地农民的再就业工作。降低农民外出就业成本,减少农民盲目流动性。
征地劳动力实行市场就业的原则,纳入城镇就业服务范围。他们可以在户籍所在地享受由本市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就业服务;可以参加政府补贴的职业培训。征地劳动力自主创业的,可以按规定享受开业指导、创业培训、开业贷款担保或者贴息、非正规就业等扶持政策。征地劳动力经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认定为就业特困人员的,全市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按规定实施就业援助,帮助其实现就业。让征地撤村后的农民“家家持股份、户户有物业、人人住公寓”。
完善基层组织建设,提升干部队伍素质教育,强化集体资产管理。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发展壮大集体经济与村级组织建设息息相关。实践已证明,凡是集体经济发展好的地方,必然有一个坚强有力的村级组织班子,而村集体经济又是解决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物质基础。村集体可以向本村失地农民募集资金入股,以股份年终分红。实行经营和投资分离,村集体聘请有经验的经营管理人员,并签订责任书。年终分红之后,留存一定比例资金,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和补贴、帮扶低收入者。任何投资需要经过村委会集体讨论投票审核通过,做到资金使用合理、群众满意、社会知晓。
第四,加强社保人员培训,为劳动力保险转移解决后顾之忧。
加强社保经办机构工作人员法制意识、职业素养教育。社保机构有计划、有组组织地开展定期职业道德教育,让工作人员树立正确的职业道德观,自觉遵守职业规范,提升道德素养。加强继续教育,在社保机构会计人员中树立创新意识和终身学习的理念。随着社保改革不断深入和实际工作中新问题的不断出现,工作人员单纯依靠事后学习、学校教育已难以适应新形势发展需要,因此必须加强工作人员的职业教育,包括基本技能和新技术工具的运用技能,突出工作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培养。
结束语: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全省各级政府要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采取不同的方案保障失地农民的基本权益,尊重失地农民的发展权,提供更多便利条件帮助他们完成就业,让他们享受到城市化、工业化的胜利果实。
(作者单位:三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4月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决定在此设立的国家级新区。这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一项重大的历史性战略选择,是继深圳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之后又一具有全国意义的新区,是千年大计、国家大事。当前,开展雄安新区失地农民社保问题研究,不仅适应了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而且能够进一步推动雄安新区的改革发展,为当地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和创新提供基础保障。具体而言,本文的研究意义和价值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本研究对雄安新区失地农民的社保问题开展理论研究,分析成立雄安新区后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权利和义务,为补充和完善雄安新区失地农民保障制度的健康有序发展提供科学指导,促进雄安新区的城市化、现代化发展。
第二、本研究对雄安新区失地农民的社保问题开展实践研究,调研分析雄安新区建立以后失地农民社保可能出现的新问题和新困难等,探究失地农民社保制度的发展改革规律,基于实地调研创新雄安新区社会保障制度。
第三、本研究以雄安新区为例开展失地农民的社保问题研究,综合分析当前我国社保制度出现的各种问题,明确社保制度中出现的各种影响要素,一方面为解决雄安新区失地农民社保问题提供策略引导,另一方面为我国各地的失地农民社保制度的建设和完善提供参考借鉴。
二、省内外研究现状述评
在当前社会发展背景下研究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和理论意义。从当前国内学者对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研究现状来看,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分析问题,二是分析问题背后原因,三是提出问题解决对策。肖新喜(2016)认为“我国规范土地征收的诸多文件对失地农民社保问题虽有规定,但也存征地标准宽泛、补偿标准太低等不足。为了弥补以上不足,未来土地征收立法必须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现状与趋势,对与征地相关的失地农民社保问题进行系统规定”。葛永坤(2014)认为“要站在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高度,下大决心解决这个失地农民群众长期盼望解决的遗留问题,从今年起力争用三年时间将失地农民全部纳入社会保障体系,消除大家的后顾之忧”。王华兵(2016)“通过福利经济学理论、社会保障收入再分配理论以及对石家庄城中村肖家营实地调研,了解了失地农民社保现状以及存在问题,结合国内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模式,进一步完善石家庄失地农民社保政策为其他地区提供参考”。汪开颜(2016)“围绕城镇化进程中失地农民社保问题,分析了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必要性和模式选择,并就如何建设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提出了针对性的建议措施”。
随着京津冀一体化建设的快速推进,河北省土地农转非速度也进一步加快。如何保证农民的合法权益,如何为失地农民提供生存发展的机会就成为河北省农村工作中最关键的问题之一。河北省政府于2004年出台了《关于加强和改进征地工作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从制度的角度为失地农民提供了保障。“市级政府、县级政府可从土地出让金当中列支部分失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资金,集体可从土地补偿费用中列支部分费用”。此后出台的《关于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又对失地农民养老问题做了进一步规划,“其中提到被征地后人均农业用地无法满足基本生活需要的要纳入养老保险,个人缴纳部分从征地安置补偿中抵扣,男满60岁、女满55岁后即可领取养老金”。
三、失地农民社保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失地农民的就业体系不完善
仅靠征地补偿、有限的社会保障和暂时的就业安置,只能解决失地农民的短期生活问题,但难以保证其长期生活质量,因此,失地农民的可持续生计逐步被学界重视,并成为新的研究热点。最近几年各地普遍采取征地后一次性向农民足额支付补偿金,然后让农民自谋职业。虽然这种处理补偿金的方式有诸多弊端,但因“数额巨大、立即到手”的特点受到广大失地农民的欢迎,因此社会中涌现出一批掌握大量资金的农民失地。大多数农民的文化程度普遍偏低,这就导致了他们思想落后,部分失地农民在拿到“巨额”的补偿款之后,马上过上了奢华无度的生活,在很短的时间内就将补偿金消耗殆尽,部分农民投资理念和投资知识匮乏,资本管理经验不足,即便用土地补偿金进行投资,也常有失败,甚至血本无归。因此失地农民如何使用土地补偿金、其家庭资产选择有何特征、哪些因素影响其家庭资产选择等问题的解答将有助于引导失地农民合理投资,保證土地补偿金保值增值,进而成为失地农民长远生计之一,是“功在现在,利在未来”的利民课题。在城市就业困难,只能”坐吃山空”,没有后续的生活保障。三是由于文化水平不高,失地农民多数对社会保障制度认识不足,对自己的生活也缺乏长远的规划,自愿参保的意识差。
因征地政策的不完善,将导致大量的农民失地又失业。失地失业农民中,就业最困难的主要有三类群体,为大龄农民、完全依赖土地的农民和生活在远郊或偏僻地区的农民。从根本上解决失地农民的就业问题,需要有新的立法和政策,既要满足城市住房和非农业用地的合理需求,又要给农民以公平的补偿,给失地农民以妥善的安置,建立和健全失地又失业农民的保障体制。
(2)更新和提高社保工作人员的专业能力和素质
随着大量企业的迁入,带来了许多人才,这些人得保险业务转移接续,需要大量的专职工作人员。当前,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会计准则、相关法规隔几年就会有大的变动、小的调整也是年年都有,如果工作人员不能与时俱进、及时充电,常常会导致专业知识陈旧,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建立有针对性的系统培训计划,培养社保经办机构工作人员持续学习的意识和能力是长期保证社保会计工作质量的重要内容。
(3)土地征收补偿制度不合理
目前,我国农村土地被征收后的补偿费用十分低。现有的补偿机制通常是从土地的农业用途去计算,而并非土地被征收后的实际价值,这样的补偿计算缺乏科学性。政府一般采用一次性货币补偿办法,而这并不是对失地农民的可持续生计问题的最佳解决方案。伴随着物价总体水平的不断上涨,如果不加以科学的利用这笔资金,有限的补偿金很难维持失地农民长期的生活,甚至出现了“富农转贫农”的现象。以长远的眼光来看,失地农民的安置费用一旦被用完,他们甚至不能维持原有的生活水平,社会保障问题就会突出,这必然会给社会的稳定发展留下隐患。 (4)失地农民难以适应身份转变,村集体缺少具有竞争力的投资
失地农民身份的过渡性。在我国现今存在的社会保障大背景下,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存在阻碍着我国实现城乡一体化的协调发展。所以失地农民身份的过渡性,对构建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体制有着一定的影响,因此,为了在现行制度下实现真正的城乡一体化发展和身份的彻底转换,使失地农民最终被纳入到将城乡统一的社会保障体制之中,这将是目前急需解决的问题。
村集体底子薄。原来靠租赁土地吸纳资金的村集体因为失地,失去了来钱项目,缺乏新的收入来源。村集体原有投资项目因为经营管理不善、干部贪污挪用资金、干部思想僵化缺乏创新进取精神,导致村集体因没有活动资金对于本村各类活动有心无力,对于各类生活补贴支出爱莫能助。
四、对策和建议
第一,设计合理的补偿机制
以保障农民权益为核心,改革现有的征地制度,改进土地征用补偿办法,建立失业农民社会保障基金。土地是农民的基本生产资料,征用土地必然影响农民的生计。应该以提升或维持失地农民的经济收入和生活水准为目标,科学制定补偿机制,落实可持续生计政策。政策的制定应该考虑到两方面,首先,征地补偿费即便不能做到对失地损失的“全额赔偿”,至少应保证及时足额支付置换农民原有资产的费用。由于现行的征地补偿金远远少于实际,科学的征地补偿标准应在现有的基础上着重考虑以下三方面的因素,即土地的潜在收益和利用价值,土地对农民承担的生产资料和社会保障的双重功能和土地市场的供需状况。其次,置换资产最多只能使失地农户保持和以前一样的发展速度,而不能弥补由此损失的时间,“迎头赶上”。要想真正实现加速发展,就必须在此之外,还向失地农民提供以发展为目的的投资。
第二,政府广开就业渠道,完善就业培训体系,为失业农民提供职业教育和技术培训的机会。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根据企业用工需求,多渠道收集企业用工信息,按期举办劳动力就业洽谈会,促使农民有秩序地向二、三产业转移。同时,大力发展农村劳动力市场中介机构,加快农村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建设,建立和完善劳务市场,组织好劳动力有序转移,帮助农村劳动力解决就业问题。建立完善的失地农民就业培训体系,提高在当今社会中失地农民文化适应力和就业竞争能力,使其具有自我发展的能力真正成为向上流动的群体。从培训模式看,可以与高校和培训机构、用人单位联合,引入竞争机制,采取招标等方式选择培训机构,实行就近培训、定向培训。将培训和就业直接挂钩,鼓励农民积极参与。注重年龄阶段和文化水平的差异性,因材施教进行培训,让失地农民真正拥有一门可适应城市生活的非农职业技能,提高他们的就业水平。从培训内容看,优先选择就业范围更广的,容易上手的行业开展培训,比如家政、物业、会计、月嫂、收银员、保安、园林绿化等。结合当地旅游特色,开展刺绣、葦编、木雕、莲藕粉加工、莲子加工等地方特色手工加工业培训。开展美容美发、西式烹饪、西式面点、旅游服务、酒店管理、市场营销等现代服务业技能培训。
第三,完善劳动力市场的建设,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管理,壮大集体企业,做好失地农民的再就业工作。降低农民外出就业成本,减少农民盲目流动性。
征地劳动力实行市场就业的原则,纳入城镇就业服务范围。他们可以在户籍所在地享受由本市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就业服务;可以参加政府补贴的职业培训。征地劳动力自主创业的,可以按规定享受开业指导、创业培训、开业贷款担保或者贴息、非正规就业等扶持政策。征地劳动力经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认定为就业特困人员的,全市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按规定实施就业援助,帮助其实现就业。让征地撤村后的农民“家家持股份、户户有物业、人人住公寓”。
完善基层组织建设,提升干部队伍素质教育,强化集体资产管理。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发展壮大集体经济与村级组织建设息息相关。实践已证明,凡是集体经济发展好的地方,必然有一个坚强有力的村级组织班子,而村集体经济又是解决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物质基础。村集体可以向本村失地农民募集资金入股,以股份年终分红。实行经营和投资分离,村集体聘请有经验的经营管理人员,并签订责任书。年终分红之后,留存一定比例资金,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和补贴、帮扶低收入者。任何投资需要经过村委会集体讨论投票审核通过,做到资金使用合理、群众满意、社会知晓。
第四,加强社保人员培训,为劳动力保险转移解决后顾之忧。
加强社保经办机构工作人员法制意识、职业素养教育。社保机构有计划、有组组织地开展定期职业道德教育,让工作人员树立正确的职业道德观,自觉遵守职业规范,提升道德素养。加强继续教育,在社保机构会计人员中树立创新意识和终身学习的理念。随着社保改革不断深入和实际工作中新问题的不断出现,工作人员单纯依靠事后学习、学校教育已难以适应新形势发展需要,因此必须加强工作人员的职业教育,包括基本技能和新技术工具的运用技能,突出工作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培养。
结束语: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全省各级政府要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采取不同的方案保障失地农民的基本权益,尊重失地农民的发展权,提供更多便利条件帮助他们完成就业,让他们享受到城市化、工业化的胜利果实。
(作者单位:三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