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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省人大常委会本次会议对《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草案三次审议稿)》、《浙江省风景名胜区条例(草案修改稿)》和宁波市人大常委会报请批准的《宁波市慈善事业促进条例》进行了分组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总的认为,食品安全法实施办法草案、风景名胜区条例草案,经过多次征求意见和修改,内容已比较成熟,建议本次会议分别予以通过。宁波市报批法规符合上位法的规定,建议予以批准。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7月27日下午,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中提出的意见,对上述法规草案、报批法规进行了研究,提出了修改建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法制委员会提出的修改建议已于7月28日下午向主任会议作了汇报,主任会议进行了研究。现将主要修改情况汇报如下:
一、关于《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草案三次审议稿)》
(一)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建议删去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七条第二款中的“协会”两个字。
(二)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应当首先强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对食品摊贩在食品安全方面的监督管理职责,而后规定城市管理部门对食品摊贩是否在规划确定场所内经营等秩序方面的管理。为此,建议在行文顺序上作出相应调整。
(三)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经调查无法认定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货值金额时,按照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情形处理。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这样规定有时可能会造成执法不严或者放纵违法行为。为此,建议删去该款。
(四)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建议在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中增加一项内容,作为第五项:“越权发布食品安全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的”。
另外,有两个问题需要作进一步说明:
(一)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哪个部门不明确,建议予以明确。对此,省委常委会在听取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法规制定情况的汇报时,省政府领导专门提出,目前省政府正在研究食品安全委员会办事机构的调整方案,希望在法规中留下空间,尽量原则些。为此,建议保持草案现有规定。
(二)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要进一步加大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明确追究刑事责任的条款内容。对此问题,法委进行研究后认为,今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八)》,对食品安全犯罪问题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执法人员的渎职犯罪等专门增设了规定,加重了刑罚。受地方立法权限制,地方性法规中无权规定刑事责任条款;按照地方立法技术规范,也无需重申刑事责任条款。此外,对于行政处罚的罚款力度问题,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地方性法规设置的处罚应当符合上位法规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因此,加大处罚力度主要应体现在法规实施后执法部门的严格执法当中。
二、关于《浙江省风景名胜区条例(草案修改稿)》
(一)草案修改稿第六条第三款和第二十二条对风景名胜区的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和省域风景名胜区体系规划的编制部门作了规定。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上述条文中应当增加海洋等部门。为此,建议作相应修改。
(二)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建议将草案修改稿第八条第二款中的“保持区域单元和生态系统的相对独立性与完整性”一句修改为“保持区域单元的相对独立性”。
(三)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建议将草案修改稿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合并为一条,并对其他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四)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建议删去草案修改稿第六十条中的“创造条件”几字。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还对上述法规草案其他个别条款的文字作了修改。常委会组成人员还提出了一些关于改进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和风景名胜区管理工作的意见,对此,法制委员会已转告相关部门予以研究和落实。
三、关于宁波市报批法规
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宁波市报批的法规,没有提出合法性方面的不同意见,未作修改。
省人大常委会本次会议对《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草案三次审议稿)》、《浙江省风景名胜区条例(草案修改稿)》和宁波市人大常委会报请批准的《宁波市慈善事业促进条例》进行了分组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总的认为,食品安全法实施办法草案、风景名胜区条例草案,经过多次征求意见和修改,内容已比较成熟,建议本次会议分别予以通过。宁波市报批法规符合上位法的规定,建议予以批准。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7月27日下午,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中提出的意见,对上述法规草案、报批法规进行了研究,提出了修改建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法制委员会提出的修改建议已于7月28日下午向主任会议作了汇报,主任会议进行了研究。现将主要修改情况汇报如下:
一、关于《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草案三次审议稿)》
(一)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建议删去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七条第二款中的“协会”两个字。
(二)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应当首先强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对食品摊贩在食品安全方面的监督管理职责,而后规定城市管理部门对食品摊贩是否在规划确定场所内经营等秩序方面的管理。为此,建议在行文顺序上作出相应调整。
(三)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经调查无法认定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货值金额时,按照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情形处理。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这样规定有时可能会造成执法不严或者放纵违法行为。为此,建议删去该款。
(四)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建议在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中增加一项内容,作为第五项:“越权发布食品安全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的”。
另外,有两个问题需要作进一步说明:
(一)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哪个部门不明确,建议予以明确。对此,省委常委会在听取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法规制定情况的汇报时,省政府领导专门提出,目前省政府正在研究食品安全委员会办事机构的调整方案,希望在法规中留下空间,尽量原则些。为此,建议保持草案现有规定。
(二)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要进一步加大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明确追究刑事责任的条款内容。对此问题,法委进行研究后认为,今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八)》,对食品安全犯罪问题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执法人员的渎职犯罪等专门增设了规定,加重了刑罚。受地方立法权限制,地方性法规中无权规定刑事责任条款;按照地方立法技术规范,也无需重申刑事责任条款。此外,对于行政处罚的罚款力度问题,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地方性法规设置的处罚应当符合上位法规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因此,加大处罚力度主要应体现在法规实施后执法部门的严格执法当中。
二、关于《浙江省风景名胜区条例(草案修改稿)》
(一)草案修改稿第六条第三款和第二十二条对风景名胜区的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和省域风景名胜区体系规划的编制部门作了规定。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上述条文中应当增加海洋等部门。为此,建议作相应修改。
(二)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建议将草案修改稿第八条第二款中的“保持区域单元和生态系统的相对独立性与完整性”一句修改为“保持区域单元的相对独立性”。
(三)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建议将草案修改稿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合并为一条,并对其他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四)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建议删去草案修改稿第六十条中的“创造条件”几字。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还对上述法规草案其他个别条款的文字作了修改。常委会组成人员还提出了一些关于改进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和风景名胜区管理工作的意见,对此,法制委员会已转告相关部门予以研究和落实。
三、关于宁波市报批法规
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宁波市报批的法规,没有提出合法性方面的不同意见,未作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