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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品礼,南京大学法律硕士研究生,全国中华律师协会会员,江苏南京律师协会会员,现为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特聘律师。
刘律师法律功底深厚,业务娴熟,服务热情,擅长处理一些民商事经济纠纷和刑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司法实务操作经验。执业过程中始终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唯一宗旨,侧重于为当事人提供积极的具有建设性和操作性的解决方案!
联系方式:025-83695987
案情重现
2015年11月,吉林省某幼儿园发生了一起多名幼儿被学校老师虐待的严重校园虐童案件。王姓、宋姓老师曾于2015年11月多次在红1班教室、卫生间等监控死角处,使用缝纫针等尖锐工具扎、刺多名幼儿头部、口腔内侧、四肢、臀部等处。事件一经曝光,该园多名家长发现自家孩子身体有被针扎的血点和结痂的情况。经中心人民医院检查,红1班、红3班多名幼儿身体检查综合证实:多名幼儿体表点状红斑表面有结痂,说明被检查幼儿体表异常,为皮肤损伤,并有一定深度;就其损伤特点而言,符合具有尖端的客体扎、刺所致的原因,结痂处呈红斑样,说明损伤处还存在炎症反应及皮下出血的状况。
王姓、宋姓教师于2015年11月29日被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到案。因涉嫌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于2015年11月30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被执行逮捕。
法院判定
被告人王姓、宋姓无视国家法律,身为对未成年人特别是幼儿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人,情节恶劣,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应当以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姓、宋姓教师主观恶意严重,有意躲避监控,威胁受害幼儿,让其不得告诉家长,是有預谋、有准备的实施犯罪行为。明知自己虐待幼儿会造成他人肉体上和精神上损害的后果,仍持续实施犯罪行为,其犯罪客体不仅侵害了幼儿的身心健康,也违背了所承担的监护、看护职责。此外,虐童行为长达3个月,涉及受害幼儿多达14人,应该认定为情节恶劣。王姓、宋姓教师拒不认罪,建议处以有期徒刑两年。
该幼儿园监控录像,教师手机客户端摘取的视频,被害幼儿家长的证言、铁针、螺丝钉、钢钉等证据相互印证,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故王姓、宋姓教师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名成立。
2016年10月26日,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玉皎犯虐待被监护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 1月30日起至2018年9月29日止。
二、被告人宋瑞琪犯虐待被监护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30日起至2018年9月2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条链接
一、《未成年儿童保护法》:“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教职员工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侮辱罪是指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且情节严重的行为。侮辱罪的责任要素包括直接故意以及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目的。但侮辱罪“告诉的才处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也就是被害人家属要自己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讼才能进入刑事程序。
四、《刑法修正案(九)》:“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有第一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将“虐待罪”的主体扩大到“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这样一来,幼师虐童入刑就有法可依。明文规定单位可构成此罪,加强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律师建议
虐待儿童是违背人权和法治的行为,轻者受到道德谴责和治安拘留,重者构成刑事犯罪。
1.幼儿园应对教师入园资格进行严格的考核,尤其注重对教师的职业道德考核;定期对幼儿教师及保育员普及法律知识,禁止教育工作者使用体罚、殴打、侮辱等手段。
2.幼儿园应安装监控设备,幼儿园领导应定期查看视频监控,一旦发现教师有虐待儿童的行为,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纠正。
3.家长可以采用正确的亲子沟通方式,与幼儿交流,询问其身体健康与否,在幼儿园例行检查之外,家长应该积极做好每日家庭检查工作。此外,要关注幼儿心理健康,警惕幼儿虐待、受威胁等隐性问题。
4.加大宣传力度,让全社会成员参与到保护幼儿身心健康的工作中来,开展学校和家庭健康教育,争取做到事前预防。
5.除了教授幼儿生理常识和卫生习惯之外,教师、家长应当摆正心态,在合适的时间里为幼儿普及性教育,为幼儿在身体隐私和行为上设定界限,提高幼儿的防范意识。
刘律师法律功底深厚,业务娴熟,服务热情,擅长处理一些民商事经济纠纷和刑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司法实务操作经验。执业过程中始终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唯一宗旨,侧重于为当事人提供积极的具有建设性和操作性的解决方案!
联系方式:025-83695987
案情重现
2015年11月,吉林省某幼儿园发生了一起多名幼儿被学校老师虐待的严重校园虐童案件。王姓、宋姓老师曾于2015年11月多次在红1班教室、卫生间等监控死角处,使用缝纫针等尖锐工具扎、刺多名幼儿头部、口腔内侧、四肢、臀部等处。事件一经曝光,该园多名家长发现自家孩子身体有被针扎的血点和结痂的情况。经中心人民医院检查,红1班、红3班多名幼儿身体检查综合证实:多名幼儿体表点状红斑表面有结痂,说明被检查幼儿体表异常,为皮肤损伤,并有一定深度;就其损伤特点而言,符合具有尖端的客体扎、刺所致的原因,结痂处呈红斑样,说明损伤处还存在炎症反应及皮下出血的状况。
王姓、宋姓教师于2015年11月29日被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到案。因涉嫌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于2015年11月30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被执行逮捕。
法院判定
被告人王姓、宋姓无视国家法律,身为对未成年人特别是幼儿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人,情节恶劣,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应当以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姓、宋姓教师主观恶意严重,有意躲避监控,威胁受害幼儿,让其不得告诉家长,是有預谋、有准备的实施犯罪行为。明知自己虐待幼儿会造成他人肉体上和精神上损害的后果,仍持续实施犯罪行为,其犯罪客体不仅侵害了幼儿的身心健康,也违背了所承担的监护、看护职责。此外,虐童行为长达3个月,涉及受害幼儿多达14人,应该认定为情节恶劣。王姓、宋姓教师拒不认罪,建议处以有期徒刑两年。
该幼儿园监控录像,教师手机客户端摘取的视频,被害幼儿家长的证言、铁针、螺丝钉、钢钉等证据相互印证,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故王姓、宋姓教师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名成立。
2016年10月26日,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玉皎犯虐待被监护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 1月30日起至2018年9月29日止。
二、被告人宋瑞琪犯虐待被监护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30日起至2018年9月2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条链接
一、《未成年儿童保护法》:“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教职员工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侮辱罪是指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且情节严重的行为。侮辱罪的责任要素包括直接故意以及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目的。但侮辱罪“告诉的才处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也就是被害人家属要自己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讼才能进入刑事程序。
四、《刑法修正案(九)》:“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有第一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将“虐待罪”的主体扩大到“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这样一来,幼师虐童入刑就有法可依。明文规定单位可构成此罪,加强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律师建议
虐待儿童是违背人权和法治的行为,轻者受到道德谴责和治安拘留,重者构成刑事犯罪。
1.幼儿园应对教师入园资格进行严格的考核,尤其注重对教师的职业道德考核;定期对幼儿教师及保育员普及法律知识,禁止教育工作者使用体罚、殴打、侮辱等手段。
2.幼儿园应安装监控设备,幼儿园领导应定期查看视频监控,一旦发现教师有虐待儿童的行为,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纠正。
3.家长可以采用正确的亲子沟通方式,与幼儿交流,询问其身体健康与否,在幼儿园例行检查之外,家长应该积极做好每日家庭检查工作。此外,要关注幼儿心理健康,警惕幼儿虐待、受威胁等隐性问题。
4.加大宣传力度,让全社会成员参与到保护幼儿身心健康的工作中来,开展学校和家庭健康教育,争取做到事前预防。
5.除了教授幼儿生理常识和卫生习惯之外,教师、家长应当摆正心态,在合适的时间里为幼儿普及性教育,为幼儿在身体隐私和行为上设定界限,提高幼儿的防范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