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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当前在校大学生刑事案件频发,最近发生的高校刑事案件如“复旦大学投毒案”、“四川师范大学杀人案”、“吉林大学杀人案”、“德州学院杀人案”的统计可以发现,实施违反犯罪行为的在校大学生基本都是大一学段以上的学生暴露了高校对其法治教育的短板。必须认真总结在校大学生法治教育存在的问题,在此基础上提出加强对在校大学生法治教育的对策。实现在校大学生法治教育的质量的提高。
关键词:在校大学生;刑事案件;法制教育
(一)由注重法律知识的传授到更加注重法律实践的培育
“法的生命在于现实运作,法的价值在其运作中得以体现和实现”。在当前对在校大学生法治教育中出现的“知识”与“实践”的脱节,是没有充分认识到法律与人、社会的关系的缘故。在对在校大学生进行法治教育的过程中,注重法律观念与法律知识的培养是其当然要求,而更多地让学生认识到法律在现实生活中的作用才是法治教育的根本目的。
首先,“法治教育不必拘泥于法条的讲授,而应侧重于对学生法律观念与法治观念的培养”。法律观念教育是对在校大学生法治教育的基础。法律观念是指法律意识、法律知识以及对法律的信仰等在内的集合。法律观念教育能够让学生在日常的生活中养成自觉地运用法律思维来解决生活中实际问题的習惯,逐渐改变传统上遇到事情“找关系”、“托人情”、“以权代法”的非法治状态。往往来说,这种习惯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培养在校大学生的权利、义务意识。权利、义务意识的养成能够让在校大学生在日常的生活与学习中逐渐领悟到法治精神的深刻含义与树立法治信仰的坚定信心。
其次,对在校大学生法治教育的培养如果仅仅止于理念与知识的灌输,则在很大程度上会造成法治教育的捉襟见肘。必须让学生参加一些法治实践活动,在校内如组织模拟法庭活动、摸索建立非法科学生的法律援助机构、成立法律兴趣小组等。在校外,尤其是可以让学生有计划地参观当地的监狱、旁听法院审判等,甚至可以聘请法官、检察官等来学校为学生讲授实践中的案件处理程序、法律依据等,真正让学生在社会实际生活中触摸到法律的“温度”。实现法律知识与法律实践的有效衔接是培养在校大学生进行法治教育的必由之路。
(二)注重对在校大学生法治教育的实效
在当前的高校法治教育中特别地存在形式意义大于实质意义的情况,不能真正让学生体会到法治精神是高校法治教育存在的重要问题。应该变革当前对《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评定成绩的方式。在注重学生期末考试成绩的同时,更应该提高学生课堂互动表现、参加法律实践活动的情况在学生期末成绩的比重。这在一定程度上也能刺激学生学习法律知识的热情。
针对当前《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课程主要由思想道德教育专业的教师进行讲授的现状,应该做出区分。不妨把该门公共必修课的“思想道德修养”部分由思想道德教育专业的教师进行讲授,而针对“法律基础”部分则由专门的法学专业的教师进行讲授。这一方面可以让学生在不同风格的教师讲授下不至于失去对该门课程的兴趣,另一方面也确实能够提高对在校大学生法治教育的质量与水平。
同时,作为唯一一门面对全校学生的法治教育的教材应该适当扩充“法律基础”方面的教材内容,形成与“思想道德修养”有机衔接的教材内容编排形式。不得不指出,对在校大学生进行法治教育的过程是一个长期性的过程,在当前只在大一阶段进行法治教育的现状,是一种浮皮潦草的法治教育形式。既不符合法治教育的本质规律,也无力应对社会日益变迁的法律发展形势。
根据笔者对最近发生的高校刑事案件如“复旦大学投毒案”、“四川师范大学杀人案”、“吉林大学杀人案”、“德州学院杀人案”的统计可以发现,实施违反犯罪行为的在校大学生基本都是大一学段以上的学生,这在一定程度上也说明了问题。应当把对在校大学生的法治教育进行全程式的培育过程,使法治教育贯穿于大学生的各个年级段,真正让大学生在校园中就树立起对法治的信仰与对法律权威的敬重。
(三)注重培养学生主动学习法律知识的意识
从教育规律上来说,“被动地接受教育”与“主动地学习”既是教育的两个层次问题,实质上也是截然相反的教育效果的问题。在当前的高校对大学生法治教育的过程中,基本停留在“被动地接受教育”阶段。要改变这种现状有必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出改进:首先,改变传统上《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大课堂的教学形式,注重培养以班级为单位的“小班制”的教学模式。这样的改进措施,一方面可以突出高校对在校大学生法治教育的重视程度,另一方面,实际上也可以自觉不自觉地改变在校大学生对法治教育“可有可无”的心态。
其次,授课教师应该注重增强在课堂上的互动性,“教学相长”的本来就是教师与学生都能够在教学活动中可以共同提高、彼此促进的教育学含义。授课教师在授课过程中应该注重引进生活中的实际案例,挖掘案例对在校大学生法治教育的辅助作用,生动形象地在教学中把法律知识内化在案例教学中,培养学生学习法律知识的兴趣点。
最后,注重法学类选修课程的法治教育作用。在高校中法学类选修课程往往由专业的法学教师进行讲授,其讲授的理论深度与水平往往较非法学专业教师有较大提升。在校大学生对法学类选修课程的选修热情不高,反映了当前没能充分发挥这类课程的法治教育作用。这类课程必须在教学的内容、教学的形式上做出适当调整,适应对在校大学法治教育的基本特点,能够真正地增强在校大学生学习法律知识的动力。
作者简介
张宝,男,山东省济南市人,沈阳师范大学2015级法律硕士。
(作者单位:沈阳师范大学)
关键词:在校大学生;刑事案件;法制教育
(一)由注重法律知识的传授到更加注重法律实践的培育
“法的生命在于现实运作,法的价值在其运作中得以体现和实现”。在当前对在校大学生法治教育中出现的“知识”与“实践”的脱节,是没有充分认识到法律与人、社会的关系的缘故。在对在校大学生进行法治教育的过程中,注重法律观念与法律知识的培养是其当然要求,而更多地让学生认识到法律在现实生活中的作用才是法治教育的根本目的。
首先,“法治教育不必拘泥于法条的讲授,而应侧重于对学生法律观念与法治观念的培养”。法律观念教育是对在校大学生法治教育的基础。法律观念是指法律意识、法律知识以及对法律的信仰等在内的集合。法律观念教育能够让学生在日常的生活中养成自觉地运用法律思维来解决生活中实际问题的習惯,逐渐改变传统上遇到事情“找关系”、“托人情”、“以权代法”的非法治状态。往往来说,这种习惯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培养在校大学生的权利、义务意识。权利、义务意识的养成能够让在校大学生在日常的生活与学习中逐渐领悟到法治精神的深刻含义与树立法治信仰的坚定信心。
其次,对在校大学生法治教育的培养如果仅仅止于理念与知识的灌输,则在很大程度上会造成法治教育的捉襟见肘。必须让学生参加一些法治实践活动,在校内如组织模拟法庭活动、摸索建立非法科学生的法律援助机构、成立法律兴趣小组等。在校外,尤其是可以让学生有计划地参观当地的监狱、旁听法院审判等,甚至可以聘请法官、检察官等来学校为学生讲授实践中的案件处理程序、法律依据等,真正让学生在社会实际生活中触摸到法律的“温度”。实现法律知识与法律实践的有效衔接是培养在校大学生进行法治教育的必由之路。
(二)注重对在校大学生法治教育的实效
在当前的高校法治教育中特别地存在形式意义大于实质意义的情况,不能真正让学生体会到法治精神是高校法治教育存在的重要问题。应该变革当前对《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评定成绩的方式。在注重学生期末考试成绩的同时,更应该提高学生课堂互动表现、参加法律实践活动的情况在学生期末成绩的比重。这在一定程度上也能刺激学生学习法律知识的热情。
针对当前《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课程主要由思想道德教育专业的教师进行讲授的现状,应该做出区分。不妨把该门公共必修课的“思想道德修养”部分由思想道德教育专业的教师进行讲授,而针对“法律基础”部分则由专门的法学专业的教师进行讲授。这一方面可以让学生在不同风格的教师讲授下不至于失去对该门课程的兴趣,另一方面也确实能够提高对在校大学生法治教育的质量与水平。
同时,作为唯一一门面对全校学生的法治教育的教材应该适当扩充“法律基础”方面的教材内容,形成与“思想道德修养”有机衔接的教材内容编排形式。不得不指出,对在校大学生进行法治教育的过程是一个长期性的过程,在当前只在大一阶段进行法治教育的现状,是一种浮皮潦草的法治教育形式。既不符合法治教育的本质规律,也无力应对社会日益变迁的法律发展形势。
根据笔者对最近发生的高校刑事案件如“复旦大学投毒案”、“四川师范大学杀人案”、“吉林大学杀人案”、“德州学院杀人案”的统计可以发现,实施违反犯罪行为的在校大学生基本都是大一学段以上的学生,这在一定程度上也说明了问题。应当把对在校大学生的法治教育进行全程式的培育过程,使法治教育贯穿于大学生的各个年级段,真正让大学生在校园中就树立起对法治的信仰与对法律权威的敬重。
(三)注重培养学生主动学习法律知识的意识
从教育规律上来说,“被动地接受教育”与“主动地学习”既是教育的两个层次问题,实质上也是截然相反的教育效果的问题。在当前的高校对大学生法治教育的过程中,基本停留在“被动地接受教育”阶段。要改变这种现状有必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出改进:首先,改变传统上《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大课堂的教学形式,注重培养以班级为单位的“小班制”的教学模式。这样的改进措施,一方面可以突出高校对在校大学生法治教育的重视程度,另一方面,实际上也可以自觉不自觉地改变在校大学生对法治教育“可有可无”的心态。
其次,授课教师应该注重增强在课堂上的互动性,“教学相长”的本来就是教师与学生都能够在教学活动中可以共同提高、彼此促进的教育学含义。授课教师在授课过程中应该注重引进生活中的实际案例,挖掘案例对在校大学生法治教育的辅助作用,生动形象地在教学中把法律知识内化在案例教学中,培养学生学习法律知识的兴趣点。
最后,注重法学类选修课程的法治教育作用。在高校中法学类选修课程往往由专业的法学教师进行讲授,其讲授的理论深度与水平往往较非法学专业教师有较大提升。在校大学生对法学类选修课程的选修热情不高,反映了当前没能充分发挥这类课程的法治教育作用。这类课程必须在教学的内容、教学的形式上做出适当调整,适应对在校大学法治教育的基本特点,能够真正地增强在校大学生学习法律知识的动力。
作者简介
张宝,男,山东省济南市人,沈阳师范大学2015级法律硕士。
(作者单位:沈阳师范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