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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当前我国各种社会矛盾都很突出,然而人们在遇到矛盾、纠纷,选择解决、救济的途径时却往往舍法而上访,即所谓信“访”不信法。如此后果当然很严重。笔者通过分析认为,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方法应该是各级公共权力机关尤其是基层公共权力机关及权力行使者在实际工作中要切实落实群众路线,严格依法办事,让法律权威在广大群众的心中真正树立起来。做到了这一点,则信“访”不信法的现象就会逐步得到改变并最终走向消亡。
关键词:信“访”不信法;群众路线;依法办事;
文章编号:1674-3520(2015)-11-00-01
当前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期,各种矛盾都很突出。然而人们在遇到矛盾、纠纷,认为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却往往并不是循法而行,通过调解、仲裁、行政复议乃至诉讼等途径和方式来化解,而是独自或群体性前往各级政府的信访部门,希望通过上访这种方式来得到解决。这就是目前在我国现实社会生活中普遍存在的一种现象,即所谓信“访”不信法。
信“访”不信法的后果无疑很严重,一是破坏了法律权威,让法律在广大群众的心中难以树立起应有的崇高地位;二是各种法律救济机构在一定程度上被虚置,不能充分发挥其应有的定分止争功能;三是损害了党和政府在广大群众心中的形象,容易使他们对党和政府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和使命产生怀疑;四是由于其群体性特点,给各级党委和政府的工作带来了很大压力,在不同程度上影响了社会稳定。
我国目前正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社会主义法治事业相较于以往已经有了长足的进步,法律在化解各种社会矛盾、纠纷中本应起着主导和决定性作用。那么现实社会生活中为什么会出现这种信“访”不信法的现象呢?是法律制度本身存在重大缺陷,还是各种权利救济机构功能不够健全,使得它们难以担此重任?大家知道,目前我国法律制度与建设法治国家的要求相比虽然还不是很完善,但经过三十多年的建设,以宪法为统帅,由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在2010年已经形成,国家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等各个方面可以说已基本上做到了有法可依。同样,我国的各种权利救济机制和司法体制虽也有待进一步完善,可诸如调解、仲裁、复议、诉讼等机构的设置总的来说都已具足,在物质、技术、权责及人员配置上也都应该能够满足社会对法律的需求。
既然如此,则人们在遇到矛盾、纠纷后为什么还是不通过法律途径、运用法律武器去解决,而是热衷于去上访呢?通过分析和思考,笔者以为,人们之所以普遍抱持这样一种观念,社会上之所以普遍存在这样一种现象,除了我国几千年封建传统上一贯轻视法律的思想仍然根深蒂固,在现实生活中继续在影响、左右着人们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这一因素外,最根本的原因应该在于我们的一些公共权力机关及权力行使者,尤其是基层公共权力机关及权力行使者在实际工作中并没有真正把党的群众路线落到实处,没有严格地依照法律规定把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保护好,使法律在现实社会生活中没有树立起应有的权威,使人们普遍对法律缺少信任感。
法律作为整个社会规范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的刚性规则,一经实施就应该在全社会范围内得到一体遵循。然而在目前的现实社会生活中,这种刚性规则却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而是往往变成了一些公共权力机关及权力行使者谋取局部利益和中饱私囊的工具。这主要表现在执法和司法两个环节上。在执法环节上,一是滥用权力,超越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权力,从而侵犯了法律赋予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二是渎职不作为,当群众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公共权力机关及权力行使者本应及时出手进行救济,充当他们的保护神,然而事实上却常常并非如此,而是麻木不仁,袖手旁观。在司法环节上,则主要是司法不公,打官司常常成了打“关系”,比财力,拼人情,当事人消耗了大量精力、时间和财力,结果其合法权益却并不一定能得到有效保障,即使赢了官司也可能兑现、执行不了。如此时间一长,法律在人们心中的光环便渐渐地褪了颜色,人们自然就会对它产生怀疑,不敢去相信它,因而当其认为自身权益受到侵犯时,也就很难想象他们会寄希望于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了。
上访虽然是非法律途径、非正式救济渠道,各级政府的信访部门也并不具有解决实际问题的职责和权限,然却因为其常常是在群情激愤的状态下进行的,很容易对党和政府形成冲击,给社会稳定造成压力,因而也就比较容易能够引起上级机关及其领导的重视甚至是高度重视,问题有可能很快得到解决,即使是一些并不合法的利益也有可能在一定程度上予以满足。如此一来,当人们遇到矛盾、问题,认为其权益受到侵害而选择救济渠道时,信“访”不信法,首先想到去上访便是再自然不过的事情了。
要改变广大群众信“访”不信法的这种观念,减少、杜绝矛盾、问题产生后“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这种现象的蔓延,在当前我们法治国家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法治环境还不是很理想的情况下,最有效也是最根本的办法,就是公共权力机关及权力行使者,尤其是与广大群众切身利益联系最密切的基层公共权力機关及权力行使者,一定要切实按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所作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之精神,在实际的工作中严格依法办事,努力把群众路线落实好,实实在在地把广大群众的利益放在突出位置保护好,从而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矛盾,降低矛盾的烈度。而当矛盾、纠纷出现后,当事人循法律途径解决时,同样一定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来进行判断,尤其是司法机关一定要做到司法公正,确保每一个案件都能得到公正的审查和裁判,让司法工作真正担当起守望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只有这样,才能让广大群众真真切切地感受到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权威,相信依循法律途径一定能够得到救济,失衡的心理一定能够得到恢复,从而在受到不公正对待或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将法律作为归依,并进而在心中树立起法律才是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最有效也是最坚强后盾的这样一种现代法治观念。如此,人们对待法律的态度便会仰之如北斗,渴之如甘霖,信“访”不信法的现象也肯定会逐步得到改变并最终走向消亡。
作者简介:张鹤鸣,男,1966年3月出生,安徽省芜湖市人,中共芜湖市委党校法学讲师 研究方向:社会主义法治
关键词:信“访”不信法;群众路线;依法办事;
文章编号:1674-3520(2015)-11-00-01
当前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期,各种矛盾都很突出。然而人们在遇到矛盾、纠纷,认为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却往往并不是循法而行,通过调解、仲裁、行政复议乃至诉讼等途径和方式来化解,而是独自或群体性前往各级政府的信访部门,希望通过上访这种方式来得到解决。这就是目前在我国现实社会生活中普遍存在的一种现象,即所谓信“访”不信法。
信“访”不信法的后果无疑很严重,一是破坏了法律权威,让法律在广大群众的心中难以树立起应有的崇高地位;二是各种法律救济机构在一定程度上被虚置,不能充分发挥其应有的定分止争功能;三是损害了党和政府在广大群众心中的形象,容易使他们对党和政府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和使命产生怀疑;四是由于其群体性特点,给各级党委和政府的工作带来了很大压力,在不同程度上影响了社会稳定。
我国目前正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社会主义法治事业相较于以往已经有了长足的进步,法律在化解各种社会矛盾、纠纷中本应起着主导和决定性作用。那么现实社会生活中为什么会出现这种信“访”不信法的现象呢?是法律制度本身存在重大缺陷,还是各种权利救济机构功能不够健全,使得它们难以担此重任?大家知道,目前我国法律制度与建设法治国家的要求相比虽然还不是很完善,但经过三十多年的建设,以宪法为统帅,由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在2010年已经形成,国家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等各个方面可以说已基本上做到了有法可依。同样,我国的各种权利救济机制和司法体制虽也有待进一步完善,可诸如调解、仲裁、复议、诉讼等机构的设置总的来说都已具足,在物质、技术、权责及人员配置上也都应该能够满足社会对法律的需求。
既然如此,则人们在遇到矛盾、纠纷后为什么还是不通过法律途径、运用法律武器去解决,而是热衷于去上访呢?通过分析和思考,笔者以为,人们之所以普遍抱持这样一种观念,社会上之所以普遍存在这样一种现象,除了我国几千年封建传统上一贯轻视法律的思想仍然根深蒂固,在现实生活中继续在影响、左右着人们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这一因素外,最根本的原因应该在于我们的一些公共权力机关及权力行使者,尤其是基层公共权力机关及权力行使者在实际工作中并没有真正把党的群众路线落到实处,没有严格地依照法律规定把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保护好,使法律在现实社会生活中没有树立起应有的权威,使人们普遍对法律缺少信任感。
法律作为整个社会规范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的刚性规则,一经实施就应该在全社会范围内得到一体遵循。然而在目前的现实社会生活中,这种刚性规则却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而是往往变成了一些公共权力机关及权力行使者谋取局部利益和中饱私囊的工具。这主要表现在执法和司法两个环节上。在执法环节上,一是滥用权力,超越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权力,从而侵犯了法律赋予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二是渎职不作为,当群众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公共权力机关及权力行使者本应及时出手进行救济,充当他们的保护神,然而事实上却常常并非如此,而是麻木不仁,袖手旁观。在司法环节上,则主要是司法不公,打官司常常成了打“关系”,比财力,拼人情,当事人消耗了大量精力、时间和财力,结果其合法权益却并不一定能得到有效保障,即使赢了官司也可能兑现、执行不了。如此时间一长,法律在人们心中的光环便渐渐地褪了颜色,人们自然就会对它产生怀疑,不敢去相信它,因而当其认为自身权益受到侵犯时,也就很难想象他们会寄希望于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了。
上访虽然是非法律途径、非正式救济渠道,各级政府的信访部门也并不具有解决实际问题的职责和权限,然却因为其常常是在群情激愤的状态下进行的,很容易对党和政府形成冲击,给社会稳定造成压力,因而也就比较容易能够引起上级机关及其领导的重视甚至是高度重视,问题有可能很快得到解决,即使是一些并不合法的利益也有可能在一定程度上予以满足。如此一来,当人们遇到矛盾、问题,认为其权益受到侵害而选择救济渠道时,信“访”不信法,首先想到去上访便是再自然不过的事情了。
要改变广大群众信“访”不信法的这种观念,减少、杜绝矛盾、问题产生后“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这种现象的蔓延,在当前我们法治国家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法治环境还不是很理想的情况下,最有效也是最根本的办法,就是公共权力机关及权力行使者,尤其是与广大群众切身利益联系最密切的基层公共权力機关及权力行使者,一定要切实按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所作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之精神,在实际的工作中严格依法办事,努力把群众路线落实好,实实在在地把广大群众的利益放在突出位置保护好,从而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矛盾,降低矛盾的烈度。而当矛盾、纠纷出现后,当事人循法律途径解决时,同样一定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来进行判断,尤其是司法机关一定要做到司法公正,确保每一个案件都能得到公正的审查和裁判,让司法工作真正担当起守望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只有这样,才能让广大群众真真切切地感受到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权威,相信依循法律途径一定能够得到救济,失衡的心理一定能够得到恢复,从而在受到不公正对待或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将法律作为归依,并进而在心中树立起法律才是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最有效也是最坚强后盾的这样一种现代法治观念。如此,人们对待法律的态度便会仰之如北斗,渴之如甘霖,信“访”不信法的现象也肯定会逐步得到改变并最终走向消亡。
作者简介:张鹤鸣,男,1966年3月出生,安徽省芜湖市人,中共芜湖市委党校法学讲师 研究方向:社会主义法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