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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深入施行与高等教育法治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大学生的权利意识日渐萌发并逐步增强,他们关心高等教育体制改革、参与学校教育管理工作、维护自身合法權利的自觉性与积极性有了显著的提高,然而当前青年大学生权利意识状况并非令人乐观。权利意识的萌生与发展不断使大学生的思想观念与行为方式发生相应的变化,给高校学生的教育管理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基于此,高校教育管理者应当充分关注并理性地看待大学生的权利意识,加强对大学生权利意识的教育引导,纠正当前部分大学生权利观上存在的"缺位"与"越位"倾向,以树立正确的权利观。本文拟从当代大学生权利意识的某些具体表现出发,探讨其权利意识的现状、特点及原因,寻求大学生权利意识培养和教育的途径、方法。
一、大学生维权过程中的误区及主要表现
(一)"重权利轻义务",对自身应当承担的义务与享有的权利认识不对等。他们不能正确处理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有些学生只知维护权利,不知履行相应的义务他们强烈要求个人权利的实现,却消极回避个人应尽的责任和义务。这些学生有意无意地割裂了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时,他们愤然维权,甚至超越权利的界限;而当需要其履行义务、承担责任时,他们却置若罔闻、不以为然。这可归因于大学生权利意识与责任意识的不协调增长,权利意识增长了,与权利相对应的义务意识、责任意识却未能同步增长。
(二)不能依法维权,其维权手段呈现出极端化甚至违法倾向。有些学生对自己享有的合法权利缺乏认识,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时不懂得如何去合理维护,受"不闹不解决,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思想的影响,为了达到自己狭隘的维权目的,不惜采用损害学校、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方式进行维权。其做法不仅严重干扰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而且也耽误自己的学业,一些学生甚至因违法而受到法律的惩处。
除以上两方面主要原因之外,还与有些学生不能树立正确的世界观和价值观有着密切关系,比如部分同学把个人的失败或权益受损片面地归咎于学校,抱着与学校对立的情绪进行维权,同时,在个人成才问题上忽视个人的主观努力。他们认为学校应当为其提供所有自己想要的优越条件,忽视了某些客观和历史因素。
二、当前大学生权利诉求表达存在障碍的主要原因
"和谐校园"追求高校主体各方权益的平衡,然而,作为高校主体之一的大学生,其各种权益在现实中却难以得到充分的保障。主要原因是,大学生权利诉求表达机制建设明显滞后于高等教育改革,导致大学生权利诉求表达渠道不畅,现实中经常碰到各种障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大学生权利意识淡薄
维权过程中出现误区,不能正确看待自己的权利、表达诉求的手段单一或极端。
(二)法定维权渠道不畅通
大学生法定的维权渠道,主要包括向法院起诉、向教育主管部门投诉和向学校申诉三种途径。但事实上,这些维权渠道在我国当前的执法和管理水平下,难以收到良好的效果。起诉程序的期间耗时太长,而其他两种渠道,则不但往往得不到公正处理而且可能因此受到报复打击。
(三)相关法律法规保障的缺失
纵观目前有关的教育法律法规,不难发现,针对大学生权益诉求的专门性法律法规是一个真空地带。在现有的法律法规中,有关大学生权益诉求表达的规定不但极为鲜少,而且存在许多不足之处。例如:2005年教育部颁布新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下简称《新规》)关于申诉权的阐述貌似详细,但从以下一则案例可见其弊端:2006年中央民族大学开除10名考试作弊的学生,一部分受处分学生两次不服学校所作出的"开除学籍"处分,提出申诉。但是学生的申诉似乎根本未起任何作用,每次都是简单的"维持"。最终是靠教育行政部门的两次"撤销"决定来予以解决的。 弊端之一:学生申诉委员会的法律地位不明确,学生申诉委员会的处理结果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弊端之二:申诉程序不公的惩戒措施缺失;弊端之三:学生不服教育行政部门的申诉处理结果,没有后续救济途径。而且有关申诉的规定并不能囊括大学生所有的诉求表达方面,只仅仅停留在大学生实然权利受损方面。法律法规缺失的障碍如若得不到解决,畅通大学生权益诉求表达渠道将是一张"空头支票",构建"和谐校园"的口号将难以真正实现。
(四)高校学生管理体制障碍
我国高校在制度设计方面侧重于管理和规范。囿于计划经济体制上旧观念的思想惯性,沉于我国行政法学上的"内外行政行为"二元分立理论的深度影响 ,政府将学校与大学生的关系定义为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基于这种管理和被管理关系上建立起来的相关管理体制存在严重的弊端,严重阻碍了大学生权益意见的反映。
三、健全大学生权利诉求机制的对策
由上面的分析显而易见,当代大学生在权利意识上尚存误区,很难做到适中,或过于淡薄,或过于高涨,不论是"过"或"不及",都不利于大学生权利的最终实现,当代大学生维权方式多样,但实际效果并不理想,便体现了这一点,因此亟待获得有效的引导。应当说,大学生的权利意识引导问题,不仅仅是高校德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还有赖于有关国家机关、家庭和个人等全社会各个方面的支持和配合。有鉴于此,我们提出,当代大学生权利意识引导工作可以考虑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
(一)加强法治人格的培养,注重法律教育,树立正确的权利观念
一个人的权利意识蕴含着其本身所具有的"法律价值观念",而该"法律价值观念"却从根本上受制于其法治人格的高低优劣。故此,要对大学生的权利意识进行有效引导就要突出强调对其法治人格的培养。
法治人格的培养包括两个转化:一是法律价值观念和规范内化为主体的品质,二是这种品质外化为法律行为和习惯。要把大学生法治人格的培养当作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来做。
首先,高校应当进一步加强对大学生法律知识的普及,提高大学生法律愈识,增强大学生法律素养。让他们在日常学习、生活中,逐步培养现代法律意识、树立民主法制观念、养成守法习惯,提高依法保护自身权利、积极参与学校和社会事务的能力,切实保障和维护自身的各种正当权益。
其次,高校引导大学生树立起较强的维权意识,在社会生活实践中应时刻注意对自身权利的保护。
再次,高校要教育大学生树立正确的维权观念,引导他们全面、客观、理性地认识问题。对于学校与学生之间的纠纷,应尽可能地在校内或教育系统内部用调解、申诉等非诉讼方式去解决,只有当以上方法都不能解决问题时,才诉诸于诉讼手段对校外期间遇到的不法的侵害,要寻求相关组织的帮助,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即大学生在维护自己合法权利时要本着合法行使与合理行使并用的原则,合理合法、灵活地选择解决矛盾的方式方法。
(二)夯实立法基础,完善相关制度,建立大学生权利诉求表达机制
目前我国对大学生权益保障的法规主要是《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完善相关规定,建立听证制度、完善校务公开制度以及健全高校申诉制度成为大学生权益保障的首要任务。笔者认为,应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其进行完善:
一是建立听证制度,使大学生积极参与学校的管理,尤其是参与涉及自身重大利益事项的决策。学校应当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把对学生的管理转变到为学生服务上来,要服务于学生的全面发展,真正做到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二是建立校务公开制度,要定期或不定期地、有针对性地公开有关校务,例如招生、新生收费、毕业生就业、学生的综合素质测评、学生奖学金和其他各类荣誉称号的评定、学生的经济困难生的认定、学生的勤工助学的申报等。公开相关校务,既是对学校依法治校的促进,也是保障学生权益的手段之一。
三是建立健全的申诉制度:
首先,成立独立的申诉审查机构,确保审查的公平、公正、公开,保证大学生权益在受到侵害后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济,并使大多数的校内纠纷校内解决。
其次,申诉的基本程序也应明确加以规定,并注意一些细节问题的处理,如规定学校申诉委员会应当充分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学校对学生中诉应当出具申诉决定书,送交本人或其代理人,申诉决定书应包括处分的事实和理由,真正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得当,保障学生的申诉权利。
最后,应明确规定申诉未果的后续救济途径。
(三)加强和完善大学生维权组织建设
近年来,各高校在开展大学生维权教育工作中愈发地重视大学生维权组织的作用,各种形式的大学生维权组织也相继涌现,大学生维权行动日益增加,大学生的正确维权意识和法律观念也得以引导和加强。但是,大学生维权组织的规范性、运作的科学性、模式的有效性仍不能适应当前形势发展的需要,没有真正发挥出其应有的作用。因此,如何加强和完善大学生维权组织建设,是当前高校学生工作中亟待研究的重要课题。
加强和完善大学生维权组织建设的重大意义表现在,首先,它有利于提高大学生的权利意识,引导他们依法维权;其次,大学生维权行为及其产生的影响对依法治校具有极大的推动作用,促使教育者反思自己的行为,并正确认识提高自己法律素质的重要性,特别是那些引导学生依法采取正确的方式进行维权的成功典型案例,可以达到教育和影响师生的作用,对和谐校园的建设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最后,它通过提高大学生的权利意识而促进其现代公民意识的教育和培养,体现出高校"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的根本宗旨,更重要的是,将直接或间接地推动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不断发展向前。
四、结语
大学生权利意识是大学生法律意识的核心内容,培养大学生权利意识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实施素质教育、推行依法治校和实现政治文明的需要。上述制度设想尤其是大学生申诉听证制度在高校的实施是顺應时代潮流的,它对培养大学生权利意识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从本质上来看,该项制度增强了大学生的民主与法治观念,大大提高了其权利意识,为矫正其不当的权利诉求行为提供的思想动力,它对高校德育工作的展开起到了实质性的推动作用。我国高等教育的"德育功能"的目的和归宿即在于追求"政治功能"与"人格功能"的和谐:实现对大学生政治教育、思想教育、道德教育、心理品质教育等诸多内容相结合的教育效能,在提高其政治法律素养的同时,注重大学生健全人格的塑造和完善,而对大学生权利意识的引导和匡正正是为了契合高校现存的德育架构,适应我国社会发展的特定需要,因此,关于它的绝大多数举措都有其必要性和合理性,应当继续坚持深入的理论探索和研究。
参考文献:
[1]赵军山.大学生维权误区与对策探析[J].石家庄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9,(3).
[2]赵强.浅议大学生法律维权[J].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09,(4).
一、大学生维权过程中的误区及主要表现
(一)"重权利轻义务",对自身应当承担的义务与享有的权利认识不对等。他们不能正确处理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有些学生只知维护权利,不知履行相应的义务他们强烈要求个人权利的实现,却消极回避个人应尽的责任和义务。这些学生有意无意地割裂了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时,他们愤然维权,甚至超越权利的界限;而当需要其履行义务、承担责任时,他们却置若罔闻、不以为然。这可归因于大学生权利意识与责任意识的不协调增长,权利意识增长了,与权利相对应的义务意识、责任意识却未能同步增长。
(二)不能依法维权,其维权手段呈现出极端化甚至违法倾向。有些学生对自己享有的合法权利缺乏认识,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时不懂得如何去合理维护,受"不闹不解决,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思想的影响,为了达到自己狭隘的维权目的,不惜采用损害学校、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方式进行维权。其做法不仅严重干扰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而且也耽误自己的学业,一些学生甚至因违法而受到法律的惩处。
除以上两方面主要原因之外,还与有些学生不能树立正确的世界观和价值观有着密切关系,比如部分同学把个人的失败或权益受损片面地归咎于学校,抱着与学校对立的情绪进行维权,同时,在个人成才问题上忽视个人的主观努力。他们认为学校应当为其提供所有自己想要的优越条件,忽视了某些客观和历史因素。
二、当前大学生权利诉求表达存在障碍的主要原因
"和谐校园"追求高校主体各方权益的平衡,然而,作为高校主体之一的大学生,其各种权益在现实中却难以得到充分的保障。主要原因是,大学生权利诉求表达机制建设明显滞后于高等教育改革,导致大学生权利诉求表达渠道不畅,现实中经常碰到各种障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大学生权利意识淡薄
维权过程中出现误区,不能正确看待自己的权利、表达诉求的手段单一或极端。
(二)法定维权渠道不畅通
大学生法定的维权渠道,主要包括向法院起诉、向教育主管部门投诉和向学校申诉三种途径。但事实上,这些维权渠道在我国当前的执法和管理水平下,难以收到良好的效果。起诉程序的期间耗时太长,而其他两种渠道,则不但往往得不到公正处理而且可能因此受到报复打击。
(三)相关法律法规保障的缺失
纵观目前有关的教育法律法规,不难发现,针对大学生权益诉求的专门性法律法规是一个真空地带。在现有的法律法规中,有关大学生权益诉求表达的规定不但极为鲜少,而且存在许多不足之处。例如:2005年教育部颁布新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下简称《新规》)关于申诉权的阐述貌似详细,但从以下一则案例可见其弊端:2006年中央民族大学开除10名考试作弊的学生,一部分受处分学生两次不服学校所作出的"开除学籍"处分,提出申诉。但是学生的申诉似乎根本未起任何作用,每次都是简单的"维持"。最终是靠教育行政部门的两次"撤销"决定来予以解决的。 弊端之一:学生申诉委员会的法律地位不明确,学生申诉委员会的处理结果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弊端之二:申诉程序不公的惩戒措施缺失;弊端之三:学生不服教育行政部门的申诉处理结果,没有后续救济途径。而且有关申诉的规定并不能囊括大学生所有的诉求表达方面,只仅仅停留在大学生实然权利受损方面。法律法规缺失的障碍如若得不到解决,畅通大学生权益诉求表达渠道将是一张"空头支票",构建"和谐校园"的口号将难以真正实现。
(四)高校学生管理体制障碍
我国高校在制度设计方面侧重于管理和规范。囿于计划经济体制上旧观念的思想惯性,沉于我国行政法学上的"内外行政行为"二元分立理论的深度影响 ,政府将学校与大学生的关系定义为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基于这种管理和被管理关系上建立起来的相关管理体制存在严重的弊端,严重阻碍了大学生权益意见的反映。
三、健全大学生权利诉求机制的对策
由上面的分析显而易见,当代大学生在权利意识上尚存误区,很难做到适中,或过于淡薄,或过于高涨,不论是"过"或"不及",都不利于大学生权利的最终实现,当代大学生维权方式多样,但实际效果并不理想,便体现了这一点,因此亟待获得有效的引导。应当说,大学生的权利意识引导问题,不仅仅是高校德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还有赖于有关国家机关、家庭和个人等全社会各个方面的支持和配合。有鉴于此,我们提出,当代大学生权利意识引导工作可以考虑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
(一)加强法治人格的培养,注重法律教育,树立正确的权利观念
一个人的权利意识蕴含着其本身所具有的"法律价值观念",而该"法律价值观念"却从根本上受制于其法治人格的高低优劣。故此,要对大学生的权利意识进行有效引导就要突出强调对其法治人格的培养。
法治人格的培养包括两个转化:一是法律价值观念和规范内化为主体的品质,二是这种品质外化为法律行为和习惯。要把大学生法治人格的培养当作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来做。
首先,高校应当进一步加强对大学生法律知识的普及,提高大学生法律愈识,增强大学生法律素养。让他们在日常学习、生活中,逐步培养现代法律意识、树立民主法制观念、养成守法习惯,提高依法保护自身权利、积极参与学校和社会事务的能力,切实保障和维护自身的各种正当权益。
其次,高校引导大学生树立起较强的维权意识,在社会生活实践中应时刻注意对自身权利的保护。
再次,高校要教育大学生树立正确的维权观念,引导他们全面、客观、理性地认识问题。对于学校与学生之间的纠纷,应尽可能地在校内或教育系统内部用调解、申诉等非诉讼方式去解决,只有当以上方法都不能解决问题时,才诉诸于诉讼手段对校外期间遇到的不法的侵害,要寻求相关组织的帮助,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即大学生在维护自己合法权利时要本着合法行使与合理行使并用的原则,合理合法、灵活地选择解决矛盾的方式方法。
(二)夯实立法基础,完善相关制度,建立大学生权利诉求表达机制
目前我国对大学生权益保障的法规主要是《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完善相关规定,建立听证制度、完善校务公开制度以及健全高校申诉制度成为大学生权益保障的首要任务。笔者认为,应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其进行完善:
一是建立听证制度,使大学生积极参与学校的管理,尤其是参与涉及自身重大利益事项的决策。学校应当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把对学生的管理转变到为学生服务上来,要服务于学生的全面发展,真正做到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二是建立校务公开制度,要定期或不定期地、有针对性地公开有关校务,例如招生、新生收费、毕业生就业、学生的综合素质测评、学生奖学金和其他各类荣誉称号的评定、学生的经济困难生的认定、学生的勤工助学的申报等。公开相关校务,既是对学校依法治校的促进,也是保障学生权益的手段之一。
三是建立健全的申诉制度:
首先,成立独立的申诉审查机构,确保审查的公平、公正、公开,保证大学生权益在受到侵害后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济,并使大多数的校内纠纷校内解决。
其次,申诉的基本程序也应明确加以规定,并注意一些细节问题的处理,如规定学校申诉委员会应当充分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学校对学生中诉应当出具申诉决定书,送交本人或其代理人,申诉决定书应包括处分的事实和理由,真正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得当,保障学生的申诉权利。
最后,应明确规定申诉未果的后续救济途径。
(三)加强和完善大学生维权组织建设
近年来,各高校在开展大学生维权教育工作中愈发地重视大学生维权组织的作用,各种形式的大学生维权组织也相继涌现,大学生维权行动日益增加,大学生的正确维权意识和法律观念也得以引导和加强。但是,大学生维权组织的规范性、运作的科学性、模式的有效性仍不能适应当前形势发展的需要,没有真正发挥出其应有的作用。因此,如何加强和完善大学生维权组织建设,是当前高校学生工作中亟待研究的重要课题。
加强和完善大学生维权组织建设的重大意义表现在,首先,它有利于提高大学生的权利意识,引导他们依法维权;其次,大学生维权行为及其产生的影响对依法治校具有极大的推动作用,促使教育者反思自己的行为,并正确认识提高自己法律素质的重要性,特别是那些引导学生依法采取正确的方式进行维权的成功典型案例,可以达到教育和影响师生的作用,对和谐校园的建设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最后,它通过提高大学生的权利意识而促进其现代公民意识的教育和培养,体现出高校"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的根本宗旨,更重要的是,将直接或间接地推动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不断发展向前。
四、结语
大学生权利意识是大学生法律意识的核心内容,培养大学生权利意识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实施素质教育、推行依法治校和实现政治文明的需要。上述制度设想尤其是大学生申诉听证制度在高校的实施是顺應时代潮流的,它对培养大学生权利意识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从本质上来看,该项制度增强了大学生的民主与法治观念,大大提高了其权利意识,为矫正其不当的权利诉求行为提供的思想动力,它对高校德育工作的展开起到了实质性的推动作用。我国高等教育的"德育功能"的目的和归宿即在于追求"政治功能"与"人格功能"的和谐:实现对大学生政治教育、思想教育、道德教育、心理品质教育等诸多内容相结合的教育效能,在提高其政治法律素养的同时,注重大学生健全人格的塑造和完善,而对大学生权利意识的引导和匡正正是为了契合高校现存的德育架构,适应我国社会发展的特定需要,因此,关于它的绝大多数举措都有其必要性和合理性,应当继续坚持深入的理论探索和研究。
参考文献:
[1]赵军山.大学生维权误区与对策探析[J].石家庄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9,(3).
[2]赵强.浅议大学生法律维权[J].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0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