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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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近年来,离婚纠纷不断增多,与之相伴随的是夫妻共同财产如何的问题。原则上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由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关键词:夫妻共同财产;协议;法院判决
  一、案情简介
  陈某、徐某于2002年3月份认识,于2005年2月25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6年10月17日生育女儿。陈某分别于2013年1月7日、2013年8月13日、2014年5月8日三次向T法院起诉要求与徐某离婚,T法院均判决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后陈某于2015年5月12日再次向T法院起诉要求与徐某离婚,T法院于2015年8月3日判决准予陈某、徐某离婚,婚生女儿由陈某抚养至有独立生活能力时止,同时因陈某、徐某双方对共同财产的出资情况、房产价值均存在较大争议,故该次诉讼中未对双方的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问题作出处理。同时查明,2009年7月29日,徐某以其个人名义与杭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T分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购买了坐落于T县商品房一套,该套房屋登记在陈某、徐某两人名下。该套房屋购买时总价人民币55万元,首付17万元,同时陈某、徐某向T县某银行贷款人民币38万元,至T法院判决准予陈某、徐某离婚时陈某、徐某共同支付房屋按揭贷款合计18万元;判决离婚后,徐某独自支付按揭款至今,其个人支付按揭款合计人民币31万元;目前,按揭款尚有156期未付,每期需支付人民币2363.98元,尚需支付按揭款本息合计人民币36万元,涉案房屋首付款以及按揭款本息合计人民币75万余元。
  根据案件事实以及原徐某提交的证据,T法院作出如下判决:涉案房屋归徐某所有,尚欠银行的房屋按揭贷款未付部分由徐某负责支付并,补偿给陈某共同财产分割补偿款人民币20万元并驳回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案件评析
  T法院认为,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由人民T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本案争议焦点在于首付款如何认定以及涉案房屋应如何分割问题?
  1.对于涉案房屋首付款如何认定问题
  (1)对于首付款何人出资问题。陈某在第一次起诉要求与徐某离婚时自认,首付款17万元中除4万元系其支付外,其余13万元为徐某母亲施某出资,之后陈某对该事实陈述与第一次起诉时不一致,但其未向T法院提交相关的有效证据来推翻之前的陈述,故T法院认为关于首付款的出资应以陈某在第一次起诉要求与徐某离婚时的陈述为准。徐某亦承认购房时陈某出资4万元,其抗辩该4万元系陈某向他人借款,之后徐某已经将4万元交由陈某用于归还借款,该4万元亦来源于徐某母亲出售房屋所得款项,但并未提交其他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故对徐某的该辩解,T法院不予采信。故T法院认定首付款17万元中陈某出资4万元,徐某母亲出资13万元。
  (2)对于首付款出资的性质如何认定问题。T法院认为,该首付款中徐某母亲施某出资的13万元虽系徐某母亲出售其原有家庭共有房产所得的款项,但该房屋在办理产权登记时登记在陈某、徐某两人名下,其母亲亦未明确表示赠与一方,故该款项应视为徐某母亲对陈某、徐某俩人的赠与;另外陈某出资的4万元,因该4万元的出资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该款项也应视为陈某、徐某夫妻共同出资。至于徐某抗辩的该首付款系其母亲出售之前房产所得款项,为徐某家庭婚前财产的转化,应视为其婚前家庭共同财产的转化,该部分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置,徐某的该辩解证据与理由均不足,T法院依法不予采纳。
  2.对于涉案房屋应如何分割问题
  (1)关于房屋归何人所有为宜问题。鉴于本案实际情况,徐某及其母亲均居住在涉案房屋内,且陈某目前也未在天台生活,且陈某亦主张涉案房屋归徐某所有,并由徐某支付相应款项。故T法院确定涉案房屋归徐某所有,并由徐某对陈某进行相应的经济补偿。
  (2)经济补偿如何确定问题。对于陈某、徐某双方共同支付按揭至何时问题。陈某主张其支付按揭款至判决离婚时;徐某主张双方共同支付按揭至2012年4月28日,之后一直由徐某个人支付至今。T法院认为,陈某、徐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支付的款项原则上应视为夫妻共同支付,现徐某未能向T法院提交其他有效的证据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故T法院认为应以陈某的陈述为准,认定双方共同支付按揭款至T法院判决准予陈某、徐某离婚时,共同支付的按揭款总数合计人民币181004.87元。
  陈某、徐某在购置涉案房屋时,首付款及按揭贷款本息合计需支付人民币75万元,其中首付款以及共同支付的按揭款合计人民币35万元所占的比例为46.92%目前房屋经评估价值人民币12万余元,涉案房屋确定归徐某所有,徐某应补偿陈某人民币29万元。但考虑到首付款中徐某母亲出资的13万元系其母亲出售之前家庭住房所得,在陈某、徐某购置涉案房屋后,徐某母亲也一直居住在涉案房屋内;现徐某母亲年岁已高,购置房产时其母亲出资也出于老有所依、老有所养的考虑,在陈某、徐某离婚后,母亲也将长期居住在涉案房屋内,徐某亦将更多照顾母亲的生活起居。综上,基于本案实际情况,T法院酌情由徐某支付陈某房屋补偿款20万元。基于以上分析,T法院确定涉案房屋归徐某所有,房屋剩余的按揭贷款均由徐某支付,并由徐某支付陈某款项人民币20万元。
  至于陈某诉称的尚有夫妻共同债务7万元以及徐某抗辩的尚有夫妻共同债务80万元,因陈某、徐某均未向T法院提交其他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故T法院对于陈某要求夫妻共同债务7万元各半承担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对徐某要求夫妻共同债务80万元各半承担的请求,亦不予以支持。
  三、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
  (1)男女平等原则。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对婚姻财产有平等的使用权,在婚姻财产分割时,夫妻双方对婚姻财产也同样享有平等的所有权,不能因为一方收入或地位的高低来进行不平等的财产分配。與此同时,夫妻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也负有平等的清偿义务。
  (2)尊重当事人意愿,财产约定优先于法定的原则。该原则体现了私法的意思自治原则。只要在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前提下,当事人约定的财产分割要优先于法定财产分割。这样有利于提高分割的效率,达到各方满意的结果,同样有利于促进家庭和社会的和谐。
  (3)照顾子女和女方合法权益、保护弱者原则。在财产分割时,人民法院要保护弱者,保证子女和女性的合法权益。
  (4)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原则。在财产分割时,要考虑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使生产资料发挥其最大价值,不浪费资源,这样既保证了当事人的利益,又维护了社会经济利益。
  (5)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原则。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这一原则,不仅是婚姻财产分割时要遵循,在任何法律行为中,它都是通用的。不能因为每个洗脚家庭的财产分割,而影响了整个社会的经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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