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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国家环保总局、央行等相关机构组织联合制定推出的绿色信贷的办法及地方环保部门与金融监管机构出台的处理细节和行为准则相对较为简陋,制度性和技术性问题突出,不能够形成信贷手段引导促进环境保护行为、规制约束环境违规行为的强大优势。所以,广大社会有强烈需求从法律层面系统研究与绿色信贷有关的制度,严格把关融资资格审查,加强向高耗能、高污染的环保不达标企业提供融资的限制。最后总的来说,我国应当更新商业银行定向负责制度,准确评估贷款项目对环境和社会影响的等级标准,完善银行监管,逐步构建我国绿色信贷法律制度。
【关键词】:绿色信贷;商业银行;社会责任
2007 年 7 月,国家环保总局 (现环境保护部)、央行、银监会联合推出绿色信贷金融政策,其主要目的是协调配合环保和信贷管理工作,监督管理环境方面的治理,最后严格信贷对于环境影响的要求,大力度减少污染物排放,最终来降低信贷的风险。国家环保总局在发布 《关于落实环保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之后,多个省市环保部门积极响应中共中央的政策,与各地的金融监管机构,共同推出了有关绿色信贷的策划方案和具体细则,该意见明确要求各商业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地方环保部门强强联手,对“高耗能、高污染”的“两高”行业的企业贷款予以限制,甚至拒绝。有了绿色信贷金融政策的支持,环境保护工作不再过分依赖行政手段,转而充分运用经济手段,增强现实可行性。另外,从已经发生的案例与正在执行的法律来看,相关组织机构推出的指导性意见和方案都比较简陋,操作性不强。所以,最后我们迫切需要从法律层面系统研究与绿色信贷有关的制度。
一、在我国实施绿色信贷的必要性
1.商业银行应勇敢的承担起社会责任,严格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准确依照绿色信贷要求。同时,社会上经常谈论的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公司在进行生产销售赚取利润,谋求利益最大化的时候,也要肩负起维护、保障社会利益的责任。企业法人的社会责任的多种多样,其中有公司管理层对员工的责任还有公司对消费者的责任等,同时这种责任也包括企业生产对环境、资源的保护与合理利用的责任。这一社会责任提醒这广大企业,当下的一切生产行为深刻关系到当代人类生存、生活,与人类的切生利益密切相关,并且事关子孙后代的生存发展,是实现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前提和关键。所以,最后无论是申请贷款的企业,还是发放贷款的商业银行都应承担起其自身应负的社会责任。商业银行的发展必须将对经济、社会和环境和谐统一的追求自觉纳入自身发展目标,诚信的参与到与各利益相关者的互动中去。但是商业银行不仅为社会和公众提供金融工具和金融服务,为客户和社会增加价值,更由于其在配置与调控资源上的独特作用,而成为现代经济的核心和枢纽,这就对商业银行的社会责任提出更高的要求。
2.实施绿色信贷有利于促进环境保护虽然国家加大了对高耗能行业的调控力度,但高耗能产业的增速总体依然偏快。由此可见,在环境保护部可以采用的行政手段中,“区域限批”和“流域限批”这两种最严厉的措施能够发挥的作用依然有限。因此,有必要引入绿色信贷这种经济手段来对“两高”等污染企业的迅速扩张加以有效控制。因为,在高污染高排放行业迅速发展的背后,商业银行的贷款对该类行业的发展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企业发展所需资金,除上市公司可以通过股部分企业主要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来获取。如果能采用绿色信贷相关措施对此类贷款进行严格控制,将迫使污染企业重视环境保护问题。由此,商业银行放贷前的项目审查,应当在对企业信用等资信进行单一审查的同时,增加对企业可能产生的环境责任的评估。商业银行可以结合各方面的评价结果,对环境违规企业的贷款融资从根源上予以限制,从而引导其制定有效措施,增加环保投入,使企业经营活动有利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现有绿色信贷相关制度的不足尽管绿色信贷有利于我国环境保护和商业银行的发展,有关部门也推出一些政策措施,但是,仍然缺乏完善的绿色信贷法律制度保障。
1.缺乏商业银行社会责任的详细规定推行绿色信贷,是商业银行所应承担社会责任的必然要求。但是,不论是我国的环境法律法规还是金融法律法规,都缺乏对商业银行社会责任的详细规定,从而导致商业银行对其自身的社会责任认识不足。在 200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新 《公司法》 中,仅仅在第五条提到“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该规定虽然肯定企业有承担社会责任的义务,但缺乏实际内容,仅具宣示意义,无可操作性,亦非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实质性条文。立法的局限性使得企业(公司) 社会责任的承担无所归依,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商业银行等企业在经营管理中对社会责任的忽视。在国内,目前只有兴业银行在今年年初表示将于年内接受赤道原则,但到目前为止,我国尚未有一家银行宣布已正式接受赤道原则。
2.缺乏绿色信贷法律制度保障在我国银行业监管的法律制度中,缺乏保障绿色信贷实施的相关规定。虽然 2005 年 12 月国务院发布的 《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 第 23 条规定,“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标准的企业,不得审批用地,并停止信贷,不予办理工商登记或者依法取缔。”2007 年 7 月,国家环保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联合发布的 《关于落实环境保护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 要求严格审查各个双高企业,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环境违法的企业和项目进行信贷控制,严格做到充分利用经济手段对各企业严格控制。部分省市的环保部门与所在地的金融监管机构联合出台了有关绿色信贷的 《实施方案》 和 《具体细则》。但是,无论是 《决定》、 《意见》,还是 《实施方案》 和 《具体细则》 但总的来说,具体内容比较简陋,操作性不够好,同时有的方案、办法尚不具备强制实施的法律基础。综上所述,若仅靠现有的政策措施而不着手从制度层面完善绿色信贷的有关规定,将无法实现通过绿色信贷机制遏制高耗能、高污染产业盲目扩张的目标。
三、通过对构建我国绿色信贷法律制度分析可以得出,为加强我国绿色信贷建设步伐,必须要抓紧完善《商业银行法》 的规定建设,在《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 中增加环境风险评估的内容,逐步构建我国绿色信贷法律制度。
从以上的分析中可以看出,这一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指导着商业银行开展贷款业务的基本规则。“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在国家产业政策指导下开展贷款业务”也反映出商业银行运转开展业务必须符合环境和社会发展需要。但是,从各种企业相关法律的规定中可以看到,并没有明确的指出商业银行本应承担社会责任。所以,在以后准备比修订该法案时,应当在第 34 条增加银行在贷款时应负一定的社会责任的要求。修改为“商业银行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在国家产业政策指导下开展贷款业务,承担社会责任。”
由以上观点可以得出商业银行承担社会责任的主要原因是,作为企业项目融资贷款人的银行,有义务监督借款人所贷资金的用途,确保这些资金的运用有利于环境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控制融资项目可能产生的环境与社会风险。这不仅是社会发展对环境保护、节能减排提出的要求,也是银行业经营过程中控制环境风险,实施可持续金融战略的核心价值导向。
【关键词】:绿色信贷;商业银行;社会责任
2007 年 7 月,国家环保总局 (现环境保护部)、央行、银监会联合推出绿色信贷金融政策,其主要目的是协调配合环保和信贷管理工作,监督管理环境方面的治理,最后严格信贷对于环境影响的要求,大力度减少污染物排放,最终来降低信贷的风险。国家环保总局在发布 《关于落实环保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之后,多个省市环保部门积极响应中共中央的政策,与各地的金融监管机构,共同推出了有关绿色信贷的策划方案和具体细则,该意见明确要求各商业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地方环保部门强强联手,对“高耗能、高污染”的“两高”行业的企业贷款予以限制,甚至拒绝。有了绿色信贷金融政策的支持,环境保护工作不再过分依赖行政手段,转而充分运用经济手段,增强现实可行性。另外,从已经发生的案例与正在执行的法律来看,相关组织机构推出的指导性意见和方案都比较简陋,操作性不强。所以,最后我们迫切需要从法律层面系统研究与绿色信贷有关的制度。
一、在我国实施绿色信贷的必要性
1.商业银行应勇敢的承担起社会责任,严格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准确依照绿色信贷要求。同时,社会上经常谈论的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公司在进行生产销售赚取利润,谋求利益最大化的时候,也要肩负起维护、保障社会利益的责任。企业法人的社会责任的多种多样,其中有公司管理层对员工的责任还有公司对消费者的责任等,同时这种责任也包括企业生产对环境、资源的保护与合理利用的责任。这一社会责任提醒这广大企业,当下的一切生产行为深刻关系到当代人类生存、生活,与人类的切生利益密切相关,并且事关子孙后代的生存发展,是实现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前提和关键。所以,最后无论是申请贷款的企业,还是发放贷款的商业银行都应承担起其自身应负的社会责任。商业银行的发展必须将对经济、社会和环境和谐统一的追求自觉纳入自身发展目标,诚信的参与到与各利益相关者的互动中去。但是商业银行不仅为社会和公众提供金融工具和金融服务,为客户和社会增加价值,更由于其在配置与调控资源上的独特作用,而成为现代经济的核心和枢纽,这就对商业银行的社会责任提出更高的要求。
2.实施绿色信贷有利于促进环境保护虽然国家加大了对高耗能行业的调控力度,但高耗能产业的增速总体依然偏快。由此可见,在环境保护部可以采用的行政手段中,“区域限批”和“流域限批”这两种最严厉的措施能够发挥的作用依然有限。因此,有必要引入绿色信贷这种经济手段来对“两高”等污染企业的迅速扩张加以有效控制。因为,在高污染高排放行业迅速发展的背后,商业银行的贷款对该类行业的发展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企业发展所需资金,除上市公司可以通过股部分企业主要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来获取。如果能采用绿色信贷相关措施对此类贷款进行严格控制,将迫使污染企业重视环境保护问题。由此,商业银行放贷前的项目审查,应当在对企业信用等资信进行单一审查的同时,增加对企业可能产生的环境责任的评估。商业银行可以结合各方面的评价结果,对环境违规企业的贷款融资从根源上予以限制,从而引导其制定有效措施,增加环保投入,使企业经营活动有利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现有绿色信贷相关制度的不足尽管绿色信贷有利于我国环境保护和商业银行的发展,有关部门也推出一些政策措施,但是,仍然缺乏完善的绿色信贷法律制度保障。
1.缺乏商业银行社会责任的详细规定推行绿色信贷,是商业银行所应承担社会责任的必然要求。但是,不论是我国的环境法律法规还是金融法律法规,都缺乏对商业银行社会责任的详细规定,从而导致商业银行对其自身的社会责任认识不足。在 200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新 《公司法》 中,仅仅在第五条提到“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该规定虽然肯定企业有承担社会责任的义务,但缺乏实际内容,仅具宣示意义,无可操作性,亦非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实质性条文。立法的局限性使得企业(公司) 社会责任的承担无所归依,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商业银行等企业在经营管理中对社会责任的忽视。在国内,目前只有兴业银行在今年年初表示将于年内接受赤道原则,但到目前为止,我国尚未有一家银行宣布已正式接受赤道原则。
2.缺乏绿色信贷法律制度保障在我国银行业监管的法律制度中,缺乏保障绿色信贷实施的相关规定。虽然 2005 年 12 月国务院发布的 《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 第 23 条规定,“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标准的企业,不得审批用地,并停止信贷,不予办理工商登记或者依法取缔。”2007 年 7 月,国家环保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联合发布的 《关于落实环境保护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 要求严格审查各个双高企业,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环境违法的企业和项目进行信贷控制,严格做到充分利用经济手段对各企业严格控制。部分省市的环保部门与所在地的金融监管机构联合出台了有关绿色信贷的 《实施方案》 和 《具体细则》。但是,无论是 《决定》、 《意见》,还是 《实施方案》 和 《具体细则》 但总的来说,具体内容比较简陋,操作性不够好,同时有的方案、办法尚不具备强制实施的法律基础。综上所述,若仅靠现有的政策措施而不着手从制度层面完善绿色信贷的有关规定,将无法实现通过绿色信贷机制遏制高耗能、高污染产业盲目扩张的目标。
三、通过对构建我国绿色信贷法律制度分析可以得出,为加强我国绿色信贷建设步伐,必须要抓紧完善《商业银行法》 的规定建设,在《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 中增加环境风险评估的内容,逐步构建我国绿色信贷法律制度。
从以上的分析中可以看出,这一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指导着商业银行开展贷款业务的基本规则。“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在国家产业政策指导下开展贷款业务”也反映出商业银行运转开展业务必须符合环境和社会发展需要。但是,从各种企业相关法律的规定中可以看到,并没有明确的指出商业银行本应承担社会责任。所以,在以后准备比修订该法案时,应当在第 34 条增加银行在贷款时应负一定的社会责任的要求。修改为“商业银行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在国家产业政策指导下开展贷款业务,承担社会责任。”
由以上观点可以得出商业银行承担社会责任的主要原因是,作为企业项目融资贷款人的银行,有义务监督借款人所贷资金的用途,确保这些资金的运用有利于环境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控制融资项目可能产生的环境与社会风险。这不仅是社会发展对环境保护、节能减排提出的要求,也是银行业经营过程中控制环境风险,实施可持续金融战略的核心价值导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