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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交付执行不及时和交付执行难是刑罚交付执
行中存在多年的问题,严重影响了看守所的正
常工作,也损害了法律执行的严肃性。针对刑罚交付执
行的实践情况,要破解刑罚交付执行难题,应当加强对
刑罚交付执行程序的重视,要完善相关法律规定,加强
各机关执法协作,强化刑罚交付执行程序的监督。从监
所检察工作思路看,应进一步加强对刑罚交付执行的
监督。保护被监管人合法权益既是监所检察工作与时
俱进的客观要求,也是检察机关服务大局,强化法律监
督,保障刑罚正确执行,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工作。
一、北京市某区看守所近年刑罚交付执行中存在
的问题
经调查统计,北京市某区看守所交付执行的罪犯
呈逐年上升趋势,2006年交付执行的罪犯共有1106
人;2007年交付执行的罪犯共有1240人,同比上升了
12.1%;2008年交付执行的罪犯共有1249人,同比上升
了0.7%;2009年交付执行的罪犯共有1482人,同比上
升了18.7%:截至2010年11月底某区看守所已交付
执行罪犯916人,比2009年同期的807上升了
13.5%。
北京市某区看守所尚有未交付执行的罪犯323
人,其中女犯46人,占14.2%;男犯270人,占83.6%;
未成年人7人,占2.2%。从户籍分布来看,以外来人员
居多,在323名罪犯中,北京户籍有65人,占20%;外
地户籍有258人,占80%。从年龄结构来看,中青年占
多数,在323名罪犯中,18岁以下有7人,占l%;18—
25岁有82人,占25.6%,26—45岁以上有198人,占
60.9%,45岁以上有36人,占12.5%。
经实地调研发现,目前北京市某区看守所在刑罚
交付执行活动中存在大量交付执行不及时和交付执行
难的情况。这一方面致使看守所管理难度加大,警力不
足问题凸显,潜伏诸多隐患;另一方面因看守所场地所
限,缺乏对已决犯劳动改造的条件,教育改造难以开
展,导致留所服刑的罪犯刑满释放后再次犯罪现象。
(一)法院交付执行不及时
实践中刑罚交付执行不及时的现象突出表现在审
判机关下达执行通知书不及时,迟延将罪犯交付执行。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13条规定:“罪犯交付执行
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将有关法律
文书送达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对于被判处死刑缓
刑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
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最高人民法院在关
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349条规定:“对于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
刑、有期徒刑的罪犯,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判决
书、裁定书、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自诉状复印件、
人民法院的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及时送达看守所,
由公安机关将罪犯交付监狱执行。”以上规定虽然对交
付执行的机关和程序做出了规定,但是却没有规定刑
罚交付执行的法定期限。以致在实践中人民法院下达
执行通知书迟缓,不能及时送达到执行机关执行,耽误
了罪犯的交付执行。经统计,在现有的323人中,罪犯
接到判决书以后,应交付执行而未交付执行一年以上
的人员有17人,占5.3%,应交付执行而未交付执行六
个月以上的人员有52人,占16.1%。刑罚交付执行不
及时,不仅影响正常的监管秩序,也损害了法律的严肃
性,影响刑罚目的和功能的实现。
(二)罪犯交付执行难
在五年来对北京市某区看守所的监管检察中发
现,刑罚交付执行难问题也是刑罚交付执行中存在的
另一个重要问题。交付执行难的情况集中表现在对患
病的已决犯的交付执行上。根据我国《监狱法》第17条
规定:“监狱应当对交付执行刑罚的罪犯进行身体检
查,经检查后,对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罪犯,
可以暂不收监。”经过实地调研发现,实践中部分监狱
从部门利益出发,任意扩大暂不收监的范围,自行设定
条件,拒绝接受罪犯,造成已决犯交付执行时迟迟送不
进监狱,只好暂时羁押在看守所中。长此以往,导致一
部分已决犯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在一起,不仅是
对已决犯刑事诉讼权利的侵犯。而且严重影响看守所
的正常管理和安全稳定。
二、刑罚交付执行难问题的主要原因
(一)已决犯因户籍不、住址不详,监狱不予收监
户籍制度是我国特有的人员管理制度,司法程序
中往往根据当事人的户籍所在地决定管辖,因此执行
机关要求已决犯要有明确的户籍所在地才能予以收
监。实践中,有的罪犯进入看守所后,身份户籍所在地
无法查明,而送交监狱执行,执行机关又要求要有明确
的户籍所在地,因此已决犯只能暂时关押看守所等待
其户籍地和身份的查明,导致交付执行不及时。
根据《司法部、公安部关于将在北京违法犯罪的外
籍罪犯和劳教人员遣送原籍执行的通知》第一条规定,
“北京市公安机关向外地罪犯遣送处移送罪犯、劳教人
员时,应准确提供罪犯、劳教人员的户口所在地。”可
见,户籍问题是交付执行的关键。如2007年12月北京
市某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孙某涉嫌抢劫罪一案,判处孙
某有期徒刑三年,在交付执行时发现该犯自供出生于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红旗乡红升村,但没有户籍材料。经
了解该犯父母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自出生时就未为
其申报户口,这就为案犯交付执行带来困难。
(二)已决犯身体有严重疾病,监狱不予收监
我国《监狱法》第17条规定:“监狱应当对交付执
行刑罚的罪犯进行身体检查,经检查后,对患有严重疾
病需要保外就医的罪犯,可以暂不收监。”实践中,有些
犯罪嫌疑人有重伤或重病,但因侦查需要看守所不得
不收押,还有些犯罪嫌疑人患有某些潜在的疾病,在羁
押之后才显现出来。法院裁判后,监狱在接受罪犯进行
体检时,一旦检出按照规定不能接收的疾病,将不予收
监,这无形中也导致交付执行难。如被告人阿某某,女,
30岁,新疆人,因贩卖毒品罪,于2008年11月14日被
羁押,同年12月9日被逮捕。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判
处阿某某有期徒刑十二年,执行通知书送达北京市某
区看守所后,公安机关将该罪犯送往监狱局外地罪犯
遣送处,因户籍地不详被遣回,查清户籍地后公安机关
再次将该犯送往监狱局外地罪犯遣送处,遣送处又因
该犯患艾滋病拒收,出具了《罪犯不予收监通知书》,致
使阿某某无法交付执行。
(三)相关的民事诉讼案件不能及时结案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刑事
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一审判决宣
告以前提起,若未在此期间提起,当事人还可在刑事判
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对于后一种情况,当事人
在刑事案件判决生效后才提起民事诉讼。更加之此类
民事案件涉及犯罪,审理过程往往较为复杂,不能及时
结案。刑事判决虽已尘埃落定,但民事判决迟迟不出,
罪犯就难以交付执行。如被告人肖某某因故意伤害罪
于2007年11月24日被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
期徒刑六年四个月(刑期自2006年12月8日起至
2013年4月7日止)。本人不服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
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5日判决裁定维持原判决。此
案还涉及民事赔偿另行起诉案件,一直未有处理结
果,使得肖某某故意伤害案刑事判决部分迟迟不能交
付执行。
(四)法律文书有错误,造成已决犯交付执行不及时
法律文书是刑罚执行的依据,尤其法院的判决更是
终局性的法律文书,具有司法公信力。但近年来随着刑
事案件的增多,法院审判工作量大幅增加,有时法律文
书中会出现错漏,这些看似不起眼的疏漏在交付执行
时却造成了很大的障碍。如被告人袁某某犯抢劫罪一
案。袁某某因犯抢劫罪于2008年7月21日被北京市
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07年8月
29日起至2011年8月28日止),可法院将刑期错
成“刑期自2007年11月29日起至2011年8月28口
止”,此案因法律文书错误造成袁某某不能交付执行。
(五)有关法律规定不明确或者相互冲突,造成交付
执行困难
首先,法律规定不明确,为法院交付执行不及时留
下空间。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3条的规定,自由刑的
交付执行机关是人民法院。如果一个案件有两个以上
的人民法院参与了审判,如上诉案件,哪个法院是交付
执行机关呢?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造成一、二
审法院之间在交付执行问题上互相推诿,交付执行迟
延责任难以追究。另外,法律只是规定人民法院在刑事
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应及时将有关法律文书送达执
行机关,但并未规定交付执行的具体期限,导致实践中
部分人民法院交付执行不及时、任意拖延交付执行期
间。个别办案人员由于法律对《刑罚执行通知书》的送
达没有具体的时间规定,所以对刑罚交付执行重视不
够,迟延办理案件交付执行通知书,置已决犯的合法权
益而不顾。也有的承办人员因案件太多,耽误了《刑罚
执行通知书》的及时送达。看守所在没有接到法院《刑
罚执行通知书》的情况下,尽管知道罪犯的判决已生
效,由于法律的规定不明确,也只有耐心等待,迟迟无
法将已决犯交付执行。刑事裁判生效前被取保候审、监
视居住,裁判生效后需收监执行的罪犯,人民法院亦存
在未及时将其送交监狱执行的情形。
其次,《监狱法》和《刑事诉讼法》对不予收监和暂
予监外执行的规定互相冲突,为监狱拒收罪犯埋下伏
笔。《刑事诉讼法》第213条规定:“除被判处一年以下
有期徒刑的,或者被判处有期徒刑交付执行的余刑在
一年以下的罪犯由看守所代为执行以外,其余罪犯均
送交监狱执行刑罚。”按照此规定,所有按照刑事诉讼
法规定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的罪犯,监狱都应当收监执
行,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由监狱依法办理暂予
监外执行。而《监狱法》第17条却规定:“监狱应当对
交付执行刑罚的罪犯进行身体检查。经检查后。对患
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罪犯,可以暂不收监。”对
于患有重病的已决犯《刑事诉讼法》规定应当收监,而
《监狱法》却规定可以不予收监。由于法律规定存在冲
突,造成一些监狱从部门利益出发,任意扩大暂不收监
的范围,自行设定条件,拒绝接收已决犯。对已决犯不
予收监的行为严重损害了法律的权威性。使罪犯的合
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给看守所监管秩序带来不安
定因素。
三、刑罚交付执行难的应对措施
破解交付执行难题,应当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加大
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力度,加强各执法机关的沟通、联
系和配合。
(一)完善相关法律制度
首先,应完善刑罚执行法律,明确人民法院交付执
行的具体期限和交付执行的法院。应当明确规定法院
刑事裁判生效后将《刑罚执行通知书》送达公安机关的
期限,明确交付执行的法院为一审法院。其次,《监狱
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与上位法《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冲
突。笔者认为应当修改《监狱法》,与《刑事诉讼法》的规
定统一起来,明确对看守所交付执行的余刑在一年以
上的已决犯,监狱均应当收监执行,收监之后对符合暂
予监外执行条件的,再由监狱办理暂予监外执行。再
次,应调整户籍管理政策,建议将不同身份的人员列出
不同管理级别的户口,进行分类管理,建立相应档案,
对确实没有户口的服刑人员,按照出生地遣送服刑。在
服刑期满时解决“黑户”现象。
(二)建立统一的罪犯医疗机构
罪犯医疗机构应统一由监狱管理。目前,在侦查、
起诉和审判三大刑事诉讼阶段,罪犯生病没有统一的
医疗机构,每个部门都有权决定其保外就医或暂予监
外执行,产生了诸多弊端。笔者认为应建立统一的医疗
机构,明确规定所有的犯罪嫌疑人或者罪犯的医疗机
构设在各级监狱,由监狱部门统一管理。这样不仅可以
解决罪犯交付执行难问题,也能够预防罪犯假借看病
治疗之机逃避刑罚惩罚。
(三)加强政法各部门间的协调配合
为确保罪犯能够及时交付执行,法院、看守所、监
狱三个部门必须加强相互配合,认真把好“三关”,即指
人民法院法律文书及时送达关,看守所将罪犯及时送
交监狱关和监狱收押关。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要及时
将执行法律文书送达看守所,看守所在接到法院执行
法律文书后,在法定期限内将已决犯投送监狱,监狱应
及时接受看守所押送的罪犯,不得以身体有严重疾病
或其他理由拒收。
1、判决生效后,法院办案人员因故未及时送达《刑
罚执行通知书》的,有关部门应当提醒其及时交付执
行,法院内部也要建立完善相关机制,确保刑罚及时交
付执行。
2、公安机关应当重视已决犯留所服刑问题,杜绝
违反规定将余刑在一年以上的罪犯留所服刑,避免截
留应当交付执行的狱情耳目。
3、监狱应严格按照《监狱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接受
罪犯,不得擅自抬高标准,扩大拒收范围。监狱是法定
的刑罚执行机关,负有惩罚和改造罪犯的责任。罪犯不
是监管场所管理的资金来源,而是应严格监管的对象,
要杜绝监狱因创收等经济利益考虑而拒收年龄较大或
者有病的罪犯。
4、应当完备不予收监的审批程序:监狱拒收罪犯
的,应当向看守所出具相关拒收的法律文书;再由看守
所将相关法律文书送交法院,对不予收监进行审查,并
做出是否收监的裁定。检察机关依法行使监督权,对不
予收监审批程序进行监督。
5、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应当与监狱、看守所经
常互通情况,实现微机联网,信息共享,以便及时掌握
各方面的情况。
(四)建立公检法司联席会议制度
公检法司各部门不但要各尽其职,也要相互配合,
尤其在刑罚执行程序中,更需要各机关的密切协作。为
保障刑罚及时交付执行,建议设立专门的联席会议制
度,定期就交付执行情况及在交付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进行通报和交流,就交付执行过程中的突出问题研究
制定具体解决措施,切实保障刑罚交付执行的依法有
序进行。
(五)完善刑罚交付执行监督机制,强化刑罚交付
执行检察监督
刑罚执行监督是监所检察工作的主要内容,也是
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根据我
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刑罚执行监督是指检察机关对刑
罚执行机关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
决、裁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的监督。刑罚交付执行是
刑罚执行的第一步,也是关键的一步,是惩罚和改造罪
犯的开始。因此,检察机关应当充分重视对刑罚交付执
行的监督,加大监督力度,将交付执行不及时、交付执
行难问题彻底根除,以维护监管秩序的稳定,保障刑罚
目的的实现。
目前,从刑罚交付执行的法律规定看,我国《刑事
诉讼法》、《监狱法》规定刑罚的交付执行基本是在交付
执行主体与刑罚执行机关之间运行,法律规范没有明
确规定检察机关对刑罚交付执行的活动实施监督。法
院是否在法定期限内将应当交付执行的生效判决交付
执行:是否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标准将应在监管场所
执行的罪犯送达到指定的监管场所执行;对被判处有
期徒刑且余刑在一年以下的罪犯,是否交由看守所执
行等等刑罚交付执行中的种种情况,由于检察机关无
法介入刑罚的交付执行,也就无法掌握交付执行的情
况,更谈不上对交付执行中存在的不当情况提出监督
意见。
(六)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
监所检察人员要督促监督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及
时将已决犯交付执行,规范刑罚交付执行程序,定期或
不定期进行检察,确保刑罚交付执行程序的顺利进行。
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在做好日常基础性工作的同
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来解决交付执行难的问题:
一是定期开展专项检查。结合各自情况可每月清
查一次,重点清查人民法院交付执行通知书未在法定
期限内送达而延误交付执行、看守所违法截留应当交
付执行而未交付的已决犯留所服刑以及监狱无正当理
由拒收罪犯等情形。加强对留所服刑审批程序的监督,
对违法留所服刑应实行专项检查,强化检察监督纠正
力度。
二是建立检察跟踪通报制度。监所检察部门要加
强与公诉部门的联系与合作,及时了解判决生效情况;
驻看守所检察室对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应该建
立登记卡,跟踪掌握诉讼进程和判决后交付执行情况,
发现问题及时通报纠正,促使有关部门严格依法办事,
使罪犯能够及时交付执行刑罚,确保法律的统一和尊
严;注意利用与看守所计算机联网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掌握罪犯交付执行情况:判决完毕后监所检察部门应
将判决书与实际执行罪犯相对照,罪犯交付执行记录
与实际执行人数相对照,并深入监室了解罪犯实际交
付情况;建立健全与公安、人民法院等就交付执行情况
及存在问题相互通报工作机制。针对交付执行中存在
的执行通知书送达不及时、有病罪犯交付执行难等问
题,主动与人民法院、监狱机关进行催办和协调。
三是正确使用纠正违法或者检察建议的手段。检
察机关对于人民法院交付法律文书不及时、看守所不
在法定期限内将符合条件的罪犯送交监狱,违法留所
服刑、监狱违法拒收罪犯的,要及时发现并及时提出纠
正意见。对于刑罚交付执行中的普遍性问题,可以书面
检察建议的形式督促有关机关完善相关制度,解决问
题。
行中存在多年的问题,严重影响了看守所的正
常工作,也损害了法律执行的严肃性。针对刑罚交付执
行的实践情况,要破解刑罚交付执行难题,应当加强对
刑罚交付执行程序的重视,要完善相关法律规定,加强
各机关执法协作,强化刑罚交付执行程序的监督。从监
所检察工作思路看,应进一步加强对刑罚交付执行的
监督。保护被监管人合法权益既是监所检察工作与时
俱进的客观要求,也是检察机关服务大局,强化法律监
督,保障刑罚正确执行,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工作。
一、北京市某区看守所近年刑罚交付执行中存在
的问题
经调查统计,北京市某区看守所交付执行的罪犯
呈逐年上升趋势,2006年交付执行的罪犯共有1106
人;2007年交付执行的罪犯共有1240人,同比上升了
12.1%;2008年交付执行的罪犯共有1249人,同比上升
了0.7%;2009年交付执行的罪犯共有1482人,同比上
升了18.7%:截至2010年11月底某区看守所已交付
执行罪犯916人,比2009年同期的807上升了
13.5%。
北京市某区看守所尚有未交付执行的罪犯323
人,其中女犯46人,占14.2%;男犯270人,占83.6%;
未成年人7人,占2.2%。从户籍分布来看,以外来人员
居多,在323名罪犯中,北京户籍有65人,占20%;外
地户籍有258人,占80%。从年龄结构来看,中青年占
多数,在323名罪犯中,18岁以下有7人,占l%;18—
25岁有82人,占25.6%,26—45岁以上有198人,占
60.9%,45岁以上有36人,占12.5%。
经实地调研发现,目前北京市某区看守所在刑罚
交付执行活动中存在大量交付执行不及时和交付执行
难的情况。这一方面致使看守所管理难度加大,警力不
足问题凸显,潜伏诸多隐患;另一方面因看守所场地所
限,缺乏对已决犯劳动改造的条件,教育改造难以开
展,导致留所服刑的罪犯刑满释放后再次犯罪现象。
(一)法院交付执行不及时
实践中刑罚交付执行不及时的现象突出表现在审
判机关下达执行通知书不及时,迟延将罪犯交付执行。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13条规定:“罪犯交付执行
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将有关法律
文书送达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对于被判处死刑缓
刑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
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最高人民法院在关
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349条规定:“对于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
刑、有期徒刑的罪犯,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判决
书、裁定书、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自诉状复印件、
人民法院的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及时送达看守所,
由公安机关将罪犯交付监狱执行。”以上规定虽然对交
付执行的机关和程序做出了规定,但是却没有规定刑
罚交付执行的法定期限。以致在实践中人民法院下达
执行通知书迟缓,不能及时送达到执行机关执行,耽误
了罪犯的交付执行。经统计,在现有的323人中,罪犯
接到判决书以后,应交付执行而未交付执行一年以上
的人员有17人,占5.3%,应交付执行而未交付执行六
个月以上的人员有52人,占16.1%。刑罚交付执行不
及时,不仅影响正常的监管秩序,也损害了法律的严肃
性,影响刑罚目的和功能的实现。
(二)罪犯交付执行难
在五年来对北京市某区看守所的监管检察中发
现,刑罚交付执行难问题也是刑罚交付执行中存在的
另一个重要问题。交付执行难的情况集中表现在对患
病的已决犯的交付执行上。根据我国《监狱法》第17条
规定:“监狱应当对交付执行刑罚的罪犯进行身体检
查,经检查后,对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罪犯,
可以暂不收监。”经过实地调研发现,实践中部分监狱
从部门利益出发,任意扩大暂不收监的范围,自行设定
条件,拒绝接受罪犯,造成已决犯交付执行时迟迟送不
进监狱,只好暂时羁押在看守所中。长此以往,导致一
部分已决犯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在一起,不仅是
对已决犯刑事诉讼权利的侵犯。而且严重影响看守所
的正常管理和安全稳定。
二、刑罚交付执行难问题的主要原因
(一)已决犯因户籍不、住址不详,监狱不予收监
户籍制度是我国特有的人员管理制度,司法程序
中往往根据当事人的户籍所在地决定管辖,因此执行
机关要求已决犯要有明确的户籍所在地才能予以收
监。实践中,有的罪犯进入看守所后,身份户籍所在地
无法查明,而送交监狱执行,执行机关又要求要有明确
的户籍所在地,因此已决犯只能暂时关押看守所等待
其户籍地和身份的查明,导致交付执行不及时。
根据《司法部、公安部关于将在北京违法犯罪的外
籍罪犯和劳教人员遣送原籍执行的通知》第一条规定,
“北京市公安机关向外地罪犯遣送处移送罪犯、劳教人
员时,应准确提供罪犯、劳教人员的户口所在地。”可
见,户籍问题是交付执行的关键。如2007年12月北京
市某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孙某涉嫌抢劫罪一案,判处孙
某有期徒刑三年,在交付执行时发现该犯自供出生于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红旗乡红升村,但没有户籍材料。经
了解该犯父母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自出生时就未为
其申报户口,这就为案犯交付执行带来困难。
(二)已决犯身体有严重疾病,监狱不予收监
我国《监狱法》第17条规定:“监狱应当对交付执
行刑罚的罪犯进行身体检查,经检查后,对患有严重疾
病需要保外就医的罪犯,可以暂不收监。”实践中,有些
犯罪嫌疑人有重伤或重病,但因侦查需要看守所不得
不收押,还有些犯罪嫌疑人患有某些潜在的疾病,在羁
押之后才显现出来。法院裁判后,监狱在接受罪犯进行
体检时,一旦检出按照规定不能接收的疾病,将不予收
监,这无形中也导致交付执行难。如被告人阿某某,女,
30岁,新疆人,因贩卖毒品罪,于2008年11月14日被
羁押,同年12月9日被逮捕。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判
处阿某某有期徒刑十二年,执行通知书送达北京市某
区看守所后,公安机关将该罪犯送往监狱局外地罪犯
遣送处,因户籍地不详被遣回,查清户籍地后公安机关
再次将该犯送往监狱局外地罪犯遣送处,遣送处又因
该犯患艾滋病拒收,出具了《罪犯不予收监通知书》,致
使阿某某无法交付执行。
(三)相关的民事诉讼案件不能及时结案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刑事
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一审判决宣
告以前提起,若未在此期间提起,当事人还可在刑事判
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对于后一种情况,当事人
在刑事案件判决生效后才提起民事诉讼。更加之此类
民事案件涉及犯罪,审理过程往往较为复杂,不能及时
结案。刑事判决虽已尘埃落定,但民事判决迟迟不出,
罪犯就难以交付执行。如被告人肖某某因故意伤害罪
于2007年11月24日被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
期徒刑六年四个月(刑期自2006年12月8日起至
2013年4月7日止)。本人不服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
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5日判决裁定维持原判决。此
案还涉及民事赔偿另行起诉案件,一直未有处理结
果,使得肖某某故意伤害案刑事判决部分迟迟不能交
付执行。
(四)法律文书有错误,造成已决犯交付执行不及时
法律文书是刑罚执行的依据,尤其法院的判决更是
终局性的法律文书,具有司法公信力。但近年来随着刑
事案件的增多,法院审判工作量大幅增加,有时法律文
书中会出现错漏,这些看似不起眼的疏漏在交付执行
时却造成了很大的障碍。如被告人袁某某犯抢劫罪一
案。袁某某因犯抢劫罪于2008年7月21日被北京市
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07年8月
29日起至2011年8月28日止),可法院将刑期错
成“刑期自2007年11月29日起至2011年8月28口
止”,此案因法律文书错误造成袁某某不能交付执行。
(五)有关法律规定不明确或者相互冲突,造成交付
执行困难
首先,法律规定不明确,为法院交付执行不及时留
下空间。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3条的规定,自由刑的
交付执行机关是人民法院。如果一个案件有两个以上
的人民法院参与了审判,如上诉案件,哪个法院是交付
执行机关呢?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造成一、二
审法院之间在交付执行问题上互相推诿,交付执行迟
延责任难以追究。另外,法律只是规定人民法院在刑事
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应及时将有关法律文书送达执
行机关,但并未规定交付执行的具体期限,导致实践中
部分人民法院交付执行不及时、任意拖延交付执行期
间。个别办案人员由于法律对《刑罚执行通知书》的送
达没有具体的时间规定,所以对刑罚交付执行重视不
够,迟延办理案件交付执行通知书,置已决犯的合法权
益而不顾。也有的承办人员因案件太多,耽误了《刑罚
执行通知书》的及时送达。看守所在没有接到法院《刑
罚执行通知书》的情况下,尽管知道罪犯的判决已生
效,由于法律的规定不明确,也只有耐心等待,迟迟无
法将已决犯交付执行。刑事裁判生效前被取保候审、监
视居住,裁判生效后需收监执行的罪犯,人民法院亦存
在未及时将其送交监狱执行的情形。
其次,《监狱法》和《刑事诉讼法》对不予收监和暂
予监外执行的规定互相冲突,为监狱拒收罪犯埋下伏
笔。《刑事诉讼法》第213条规定:“除被判处一年以下
有期徒刑的,或者被判处有期徒刑交付执行的余刑在
一年以下的罪犯由看守所代为执行以外,其余罪犯均
送交监狱执行刑罚。”按照此规定,所有按照刑事诉讼
法规定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的罪犯,监狱都应当收监执
行,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由监狱依法办理暂予
监外执行。而《监狱法》第17条却规定:“监狱应当对
交付执行刑罚的罪犯进行身体检查。经检查后。对患
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罪犯,可以暂不收监。”对
于患有重病的已决犯《刑事诉讼法》规定应当收监,而
《监狱法》却规定可以不予收监。由于法律规定存在冲
突,造成一些监狱从部门利益出发,任意扩大暂不收监
的范围,自行设定条件,拒绝接收已决犯。对已决犯不
予收监的行为严重损害了法律的权威性。使罪犯的合
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给看守所监管秩序带来不安
定因素。
三、刑罚交付执行难的应对措施
破解交付执行难题,应当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加大
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力度,加强各执法机关的沟通、联
系和配合。
(一)完善相关法律制度
首先,应完善刑罚执行法律,明确人民法院交付执
行的具体期限和交付执行的法院。应当明确规定法院
刑事裁判生效后将《刑罚执行通知书》送达公安机关的
期限,明确交付执行的法院为一审法院。其次,《监狱
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与上位法《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冲
突。笔者认为应当修改《监狱法》,与《刑事诉讼法》的规
定统一起来,明确对看守所交付执行的余刑在一年以
上的已决犯,监狱均应当收监执行,收监之后对符合暂
予监外执行条件的,再由监狱办理暂予监外执行。再
次,应调整户籍管理政策,建议将不同身份的人员列出
不同管理级别的户口,进行分类管理,建立相应档案,
对确实没有户口的服刑人员,按照出生地遣送服刑。在
服刑期满时解决“黑户”现象。
(二)建立统一的罪犯医疗机构
罪犯医疗机构应统一由监狱管理。目前,在侦查、
起诉和审判三大刑事诉讼阶段,罪犯生病没有统一的
医疗机构,每个部门都有权决定其保外就医或暂予监
外执行,产生了诸多弊端。笔者认为应建立统一的医疗
机构,明确规定所有的犯罪嫌疑人或者罪犯的医疗机
构设在各级监狱,由监狱部门统一管理。这样不仅可以
解决罪犯交付执行难问题,也能够预防罪犯假借看病
治疗之机逃避刑罚惩罚。
(三)加强政法各部门间的协调配合
为确保罪犯能够及时交付执行,法院、看守所、监
狱三个部门必须加强相互配合,认真把好“三关”,即指
人民法院法律文书及时送达关,看守所将罪犯及时送
交监狱关和监狱收押关。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要及时
将执行法律文书送达看守所,看守所在接到法院执行
法律文书后,在法定期限内将已决犯投送监狱,监狱应
及时接受看守所押送的罪犯,不得以身体有严重疾病
或其他理由拒收。
1、判决生效后,法院办案人员因故未及时送达《刑
罚执行通知书》的,有关部门应当提醒其及时交付执
行,法院内部也要建立完善相关机制,确保刑罚及时交
付执行。
2、公安机关应当重视已决犯留所服刑问题,杜绝
违反规定将余刑在一年以上的罪犯留所服刑,避免截
留应当交付执行的狱情耳目。
3、监狱应严格按照《监狱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接受
罪犯,不得擅自抬高标准,扩大拒收范围。监狱是法定
的刑罚执行机关,负有惩罚和改造罪犯的责任。罪犯不
是监管场所管理的资金来源,而是应严格监管的对象,
要杜绝监狱因创收等经济利益考虑而拒收年龄较大或
者有病的罪犯。
4、应当完备不予收监的审批程序:监狱拒收罪犯
的,应当向看守所出具相关拒收的法律文书;再由看守
所将相关法律文书送交法院,对不予收监进行审查,并
做出是否收监的裁定。检察机关依法行使监督权,对不
予收监审批程序进行监督。
5、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应当与监狱、看守所经
常互通情况,实现微机联网,信息共享,以便及时掌握
各方面的情况。
(四)建立公检法司联席会议制度
公检法司各部门不但要各尽其职,也要相互配合,
尤其在刑罚执行程序中,更需要各机关的密切协作。为
保障刑罚及时交付执行,建议设立专门的联席会议制
度,定期就交付执行情况及在交付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进行通报和交流,就交付执行过程中的突出问题研究
制定具体解决措施,切实保障刑罚交付执行的依法有
序进行。
(五)完善刑罚交付执行监督机制,强化刑罚交付
执行检察监督
刑罚执行监督是监所检察工作的主要内容,也是
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根据我
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刑罚执行监督是指检察机关对刑
罚执行机关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
决、裁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的监督。刑罚交付执行是
刑罚执行的第一步,也是关键的一步,是惩罚和改造罪
犯的开始。因此,检察机关应当充分重视对刑罚交付执
行的监督,加大监督力度,将交付执行不及时、交付执
行难问题彻底根除,以维护监管秩序的稳定,保障刑罚
目的的实现。
目前,从刑罚交付执行的法律规定看,我国《刑事
诉讼法》、《监狱法》规定刑罚的交付执行基本是在交付
执行主体与刑罚执行机关之间运行,法律规范没有明
确规定检察机关对刑罚交付执行的活动实施监督。法
院是否在法定期限内将应当交付执行的生效判决交付
执行:是否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标准将应在监管场所
执行的罪犯送达到指定的监管场所执行;对被判处有
期徒刑且余刑在一年以下的罪犯,是否交由看守所执
行等等刑罚交付执行中的种种情况,由于检察机关无
法介入刑罚的交付执行,也就无法掌握交付执行的情
况,更谈不上对交付执行中存在的不当情况提出监督
意见。
(六)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
监所检察人员要督促监督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及
时将已决犯交付执行,规范刑罚交付执行程序,定期或
不定期进行检察,确保刑罚交付执行程序的顺利进行。
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在做好日常基础性工作的同
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来解决交付执行难的问题:
一是定期开展专项检查。结合各自情况可每月清
查一次,重点清查人民法院交付执行通知书未在法定
期限内送达而延误交付执行、看守所违法截留应当交
付执行而未交付的已决犯留所服刑以及监狱无正当理
由拒收罪犯等情形。加强对留所服刑审批程序的监督,
对违法留所服刑应实行专项检查,强化检察监督纠正
力度。
二是建立检察跟踪通报制度。监所检察部门要加
强与公诉部门的联系与合作,及时了解判决生效情况;
驻看守所检察室对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应该建
立登记卡,跟踪掌握诉讼进程和判决后交付执行情况,
发现问题及时通报纠正,促使有关部门严格依法办事,
使罪犯能够及时交付执行刑罚,确保法律的统一和尊
严;注意利用与看守所计算机联网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掌握罪犯交付执行情况:判决完毕后监所检察部门应
将判决书与实际执行罪犯相对照,罪犯交付执行记录
与实际执行人数相对照,并深入监室了解罪犯实际交
付情况;建立健全与公安、人民法院等就交付执行情况
及存在问题相互通报工作机制。针对交付执行中存在
的执行通知书送达不及时、有病罪犯交付执行难等问
题,主动与人民法院、监狱机关进行催办和协调。
三是正确使用纠正违法或者检察建议的手段。检
察机关对于人民法院交付法律文书不及时、看守所不
在法定期限内将符合条件的罪犯送交监狱,违法留所
服刑、监狱违法拒收罪犯的,要及时发现并及时提出纠
正意见。对于刑罚交付执行中的普遍性问题,可以书面
检察建议的形式督促有关机关完善相关制度,解决问
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