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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职业教育与劳动力市场衔接是职业教育满足企业(雇主)对劳动力的引致性需求、促使职业教育从“供给驱动”转向“需求驱动”的重要途径。客观分析发达国家促进职业教育与劳动力市场衔接的经验,对促进我国职业教育的良性发展具有重要的借鉴价值。
关键词:发达国家 职业教育与劳动力市场衔接
一、发达国家促进职业教育与劳动力市场衔接的经验
1.政府积极推动职业教育与劳动力市场衔接。发达国家政府推动职业教育与劳动力市场衔接的举措主要有:一是通过立法促进职业教育与劳动力市场衔接。日本政府为推动职业教育与劳动力市场衔接,相继出台了《大学等技术转化促进法》(1998年8月)、《产业活力再生特别措施法》(1999年10月)、《产业技术力量强化法》(2000年4月)。美国联邦政府通过制订《职业教育法》、《青少年劳动保护法》、《职业教育促进法》、《企业组织法》等法律保护了企业参与职业培训的权益,赋予企业进行职业培训的权利;规定培训主与学徒间必须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职业培训合同。韩国政府1973年的《产业教育振兴法》规定:产业要积极协助学生现场实习,职业学校学生现场实习要义务化;企业要根据给予学校的财力支援比例来分享教育成果;学校要通过培养企业所需人才,来接受企业的资金援助。2004年,韩国国际教育合作部颁布《在企业中获得学位》的条例,详细规定了在企业中获得职业技术学位的各项准则。二是建立政府相关管理机构指导职业教育与劳动力市场衔接。1986年,英国政府设立了国家职业资格委员会,专门负责和研发以产业制定的国家能力标准为基础的新职业资格、确立新的国家资格框架、建立质量保障体系。1992年政府又实施普通国家职业资格,以提高职业资格体系的合理性;1995年政府将各种职业资格书体系统一于一个的框架之中,目的在于形成相互的衔接,以确保职业教育的质量和规格能够从总体上保持市场维持平衡状态,为建立健康有序的全国范围内的劳动力市场创造条件。三是政府通过财政政策激励职业教育与劳动力市场衔接。新西兰、澳大利亚把政府投入与学校的办学效益相结合,政府通过教育财政政策迫使职业教育院校必须调整其专业设置和办学行为,以适应劳动力市场需求。德国规定企业接受学生实习,可免交部分国税。澳大利亚则规定企业必须拿出工资总额的2%用于职业教育培训。英国政府针对在实施职业训练过程中出现的大多数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不愿意提供基础性的培训计划,而更愿意进行专门职业训练的状况,1993年提出实行现代学徒制度,政府在全年内拨款1. 25亿英镑,以支持企业推行该计划的实施。
2.学校设置面向工作岗位需求的专业及课程。英国高等职业教育主要在多科技术学院及一些继续教育机构中实施,根据社会实际需要设置相应专业,专业完全是根据当地的工业、商业、服务业的实际需要来确定的。设置哪些专业和开设哪些课程,事先要多次调查,反复征询有关企事业单位的意见,然后进行评价,再报地方委员会批准。有的专业每年招生,有的专业隔年招生,有的专业隔两年招,如发现劳动市场某类技术人员过剩即停止招生。德国的高等职业教育在办学理念上,直接指向市场需求和社会经济发展的根本需要,重视专业设置的应用性和针对性,突出技术应用与开发能力的培养。德国经济界和工商管理界把职业教育培养人才定位为把理论知识化为实际应用技术的“桥梁式的职业人才”。澳大利亚的高等职业教育是建立在明确的行业(企业)职业岗位需求基础上的教育,是以就业为导向的教育。学生毕业后即达到相应岗位的具体要求,可直接上岗,是完全的岗位人。澳大利亚政府自1998年起,在全国范围内倡导、开发和推广各个行业的“培训包”(Training Package、简称TP)。“培训包”为职业培训与考核活动提供了行业的水准基点,为工种的界定、工作评介和技能开发提供有用的指南,并将此作为澳大利亚高等职业教育课程开发的指导性材料,是澳大利亚所有高等职业教育院校开展职业教育和培训的依据。
3.企业(雇主)全过程参与职业教育。发达国家在实施职业教育过程中,都很重视企业积极性的发挥,企业全程参与职业教育过程。如学校管理、专业设置、师资培养、教学计划、课程改革、教学条件建设等。企业(行业)在合作教育中发挥着主导作用。在英国,企业从以下几方面积极参与职业教育:雇主在一些教育基金会等关键机构中任职;雇主可以直接参与学校领导班子、企业参与制定职业资格标准、企业参与对学校的评估;企业以各种方式对学校提供资助,与学校建立合作办学制度,提供实训设备、场地;学校严格按照企业或行业协会制定的标准进行教学,把职业知识纳入到学校课程,开设“工作经验课程”;学生定期到企业参观,学校教师经常到企业度过一段时间,以帮助他们对工作环境更加熟悉。1983年开始实行“青年培训项目”的重点是让青年在工作中得到实际锻炼,也使雇主关心职业教育并和学校一起承担培育下一代的责任。类似的项目还有“技术职业教育计划”、“教育一一企业伙伴计划”等。学校和企业联合管理“共训工程”.要求,企业要为教师提供工作岗位,支持企业职员到学校工作加强校企交流。英国始于20世纪90年代的“业本学习”强调,职业教育的学习是指以“工作”为本的学习,或“在工作的学习”。这种学习活动是在工作中进行的,学习活动的发生是以充任某种角角色为前提。德国2005年4月实施新的《职业教育法》提出了跨地区的校企合作改革。新的职业教育改革法规定:学校和企业的职业培训合作可以跨地区进行,各个地区在培训时问上和培训内容上协调好,以保证培训质量,保证培训人才的使用尽可能达到最优化,并要求各种培训须适应经济结构的变化。
4.大力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英国职业教育主要围绕职业标准来进行,即通过培训使学生取得国家职业资格NVQ(National Vocational Qualifications——全国职业资格证书)。这种职业资格根据能力不同共分为五个等级,五个等级涉及到社会各个领域,其等级测试与确定是强调动手能力,由技术专家通过学生在现场操作过程中的熟练程度来确定,这种等级在实际工作中与其终身学习(Lifelong Learning)所取得的学历教育等级相对应。澳大利亚政府推行的职业教育“培训包”的核心内容是国家职业认证,包括国家能力标准、国家资格证书框架体系和鉴定指南。 “培训包”由行业技能委员会(Industry Skills Councils简称ISCS)或企业根据各自不同的需要来进行开发。截至到2005年1月,澳大利亚已经批准和公布的“培训包”有81个,覆盖了澳大利亚近90%的行业,共101个专业领域。澳大利亚“培训包”将行业技能需求和职业培训的目标有机地结合起来,即将能力标准与国家资格证书框架体系直接联系起来,根据资格证书等级设定学生要达到的能力标准。“培训包”以能力为本位,把考证与课程设置完全结合起来,能确实培养出经济社会和行业所真正需要的技能型人才。
二、对我国职业教育发展的借鉴
1.政府要着力推进职业教育与劳动力市场衔接。在我国职业教育规模不断扩展的同时,不少职业学校也在积极寻求与企业的合作,力求实现职业教育与劳动力市场需求衔接,比如“订单式”培养计划,与企业联合办学等。但总体看来,我国职业教育与劳动力市场衔接并不理想,学校与企业的衔接处于自发状态,政府职业教育政策对促进职业教育与劳动力市场衔接的激励作用十分有限。因此,政府职业教育政策需要调整,政策重点应放在如何有效促进职业教育与劳动力市场衔接。一是要通过相关的立法活动,保障学校与企业在合作教育过程的利益,以优惠政策吸引企业积极参与职业教育;二是要搭建学校与企业合作的平台,比如建立相关职业指导管理机构,规范职业资格证书体系,为职业教育与劳动力市场衔接服务;三是要以教育财政投入引导学校面向市场需求进行专业调整和课程设置, 同时也为企业接受学生实习提供风险基金支持,促进学校与企业之间良性互动。
2.逐步建立职业学校与企业(雇主)直接合作机制。目前,我国职业教育与劳动力市场衔接仍然处于职业教育供给,企业选择的基本态势,劳动力结构性供给短缺矛盾突出。其根本原因在于缺乏职业学校与企业(雇主)直接合作机制。这就需要建立职业教育和企业(雇主)之间的直接合作机制,共同确定职业教育的专业设置与课程内容,决定需要培养的学生人数,建立评价的机制,颁发资格证,目的在于促进职业教育与劳动力市场衔接,协调职业教育供给与劳动力市场需求的均衡。建立职业学校与企业(雇主)直接合作机制需要学校、企业和政府三方共同参与,企业(雇主)参与职业教育的全过程,学校与企业建立广泛的稳定的合作关系,政府通过相关政策、财政方式及信息服务等规范职业学校与企业(雇主)直接合作机制。
3.不断完善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我国已基本具有涉及多个行业和职业技术岗位的资格证书体系,但从运行的实践看,尚存在诸多问题。比如,职业资格证书考试内容不能涵盖职业教育的内容,与实际职业技术岗位需求脱节,职业资格证书的权威性受到质疑;职业资格证书考试内容不能反映岗位技术发展的要求,不能反映学生的实践能力,使企业在人才选择时饱受职业资格证书的困扰。完善职业资格证书制度,首先要逐步建立职业资格证书的权威性,使职业资格证书在更大程度上获得企业(雇主)的认可,发挥职业资格证书在学生就业时的作用;其次,要广泛吸纳企业(雇主)参与职业资格证书考试内容的制定,使职业资格证书的获得与企业(雇主)对职业技术岗位资格要求统一起来,学生获得职业资格证书就意味着具备了可以满足企业(雇主)对劳动力的相关素质需求;再次,以职业资格证书考试内容统领职业教育课程内容,突出学生学习对未来职业岗位的准备性。
参考文献:
[1] 王乐夫,姚洪略.澳大利亚高等职业教育体系剖析及对我国职业教育发展的借鉴[J].高教探索,2007(3):54—57.
[2] 郑英蓓.韩国高职教育中“产学合作”模式[J].高等工程教育研究,2006(2):107—110.
[3] 张朝然,夏俊锁.德国2005年《职业教育改革法》述评[J].西北职教,2007(2):22—23.
[4] 叶广荃.国外高等职业教育发展的比较研究与借鉴[J] .北京市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2):55—59.
[5] 胡景娣.论英国的“业本学习”及其对我国职业教育的启示[J].职教论坛,2007(6):63—64.
[6] 李德方.强化产学合作—日本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新举措[J].中国职业技术教育,2005(15):43—44.
关键词:发达国家 职业教育与劳动力市场衔接
一、发达国家促进职业教育与劳动力市场衔接的经验
1.政府积极推动职业教育与劳动力市场衔接。发达国家政府推动职业教育与劳动力市场衔接的举措主要有:一是通过立法促进职业教育与劳动力市场衔接。日本政府为推动职业教育与劳动力市场衔接,相继出台了《大学等技术转化促进法》(1998年8月)、《产业活力再生特别措施法》(1999年10月)、《产业技术力量强化法》(2000年4月)。美国联邦政府通过制订《职业教育法》、《青少年劳动保护法》、《职业教育促进法》、《企业组织法》等法律保护了企业参与职业培训的权益,赋予企业进行职业培训的权利;规定培训主与学徒间必须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职业培训合同。韩国政府1973年的《产业教育振兴法》规定:产业要积极协助学生现场实习,职业学校学生现场实习要义务化;企业要根据给予学校的财力支援比例来分享教育成果;学校要通过培养企业所需人才,来接受企业的资金援助。2004年,韩国国际教育合作部颁布《在企业中获得学位》的条例,详细规定了在企业中获得职业技术学位的各项准则。二是建立政府相关管理机构指导职业教育与劳动力市场衔接。1986年,英国政府设立了国家职业资格委员会,专门负责和研发以产业制定的国家能力标准为基础的新职业资格、确立新的国家资格框架、建立质量保障体系。1992年政府又实施普通国家职业资格,以提高职业资格体系的合理性;1995年政府将各种职业资格书体系统一于一个的框架之中,目的在于形成相互的衔接,以确保职业教育的质量和规格能够从总体上保持市场维持平衡状态,为建立健康有序的全国范围内的劳动力市场创造条件。三是政府通过财政政策激励职业教育与劳动力市场衔接。新西兰、澳大利亚把政府投入与学校的办学效益相结合,政府通过教育财政政策迫使职业教育院校必须调整其专业设置和办学行为,以适应劳动力市场需求。德国规定企业接受学生实习,可免交部分国税。澳大利亚则规定企业必须拿出工资总额的2%用于职业教育培训。英国政府针对在实施职业训练过程中出现的大多数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不愿意提供基础性的培训计划,而更愿意进行专门职业训练的状况,1993年提出实行现代学徒制度,政府在全年内拨款1. 25亿英镑,以支持企业推行该计划的实施。
2.学校设置面向工作岗位需求的专业及课程。英国高等职业教育主要在多科技术学院及一些继续教育机构中实施,根据社会实际需要设置相应专业,专业完全是根据当地的工业、商业、服务业的实际需要来确定的。设置哪些专业和开设哪些课程,事先要多次调查,反复征询有关企事业单位的意见,然后进行评价,再报地方委员会批准。有的专业每年招生,有的专业隔年招生,有的专业隔两年招,如发现劳动市场某类技术人员过剩即停止招生。德国的高等职业教育在办学理念上,直接指向市场需求和社会经济发展的根本需要,重视专业设置的应用性和针对性,突出技术应用与开发能力的培养。德国经济界和工商管理界把职业教育培养人才定位为把理论知识化为实际应用技术的“桥梁式的职业人才”。澳大利亚的高等职业教育是建立在明确的行业(企业)职业岗位需求基础上的教育,是以就业为导向的教育。学生毕业后即达到相应岗位的具体要求,可直接上岗,是完全的岗位人。澳大利亚政府自1998年起,在全国范围内倡导、开发和推广各个行业的“培训包”(Training Package、简称TP)。“培训包”为职业培训与考核活动提供了行业的水准基点,为工种的界定、工作评介和技能开发提供有用的指南,并将此作为澳大利亚高等职业教育课程开发的指导性材料,是澳大利亚所有高等职业教育院校开展职业教育和培训的依据。
3.企业(雇主)全过程参与职业教育。发达国家在实施职业教育过程中,都很重视企业积极性的发挥,企业全程参与职业教育过程。如学校管理、专业设置、师资培养、教学计划、课程改革、教学条件建设等。企业(行业)在合作教育中发挥着主导作用。在英国,企业从以下几方面积极参与职业教育:雇主在一些教育基金会等关键机构中任职;雇主可以直接参与学校领导班子、企业参与制定职业资格标准、企业参与对学校的评估;企业以各种方式对学校提供资助,与学校建立合作办学制度,提供实训设备、场地;学校严格按照企业或行业协会制定的标准进行教学,把职业知识纳入到学校课程,开设“工作经验课程”;学生定期到企业参观,学校教师经常到企业度过一段时间,以帮助他们对工作环境更加熟悉。1983年开始实行“青年培训项目”的重点是让青年在工作中得到实际锻炼,也使雇主关心职业教育并和学校一起承担培育下一代的责任。类似的项目还有“技术职业教育计划”、“教育一一企业伙伴计划”等。学校和企业联合管理“共训工程”.要求,企业要为教师提供工作岗位,支持企业职员到学校工作加强校企交流。英国始于20世纪90年代的“业本学习”强调,职业教育的学习是指以“工作”为本的学习,或“在工作的学习”。这种学习活动是在工作中进行的,学习活动的发生是以充任某种角角色为前提。德国2005年4月实施新的《职业教育法》提出了跨地区的校企合作改革。新的职业教育改革法规定:学校和企业的职业培训合作可以跨地区进行,各个地区在培训时问上和培训内容上协调好,以保证培训质量,保证培训人才的使用尽可能达到最优化,并要求各种培训须适应经济结构的变化。
4.大力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英国职业教育主要围绕职业标准来进行,即通过培训使学生取得国家职业资格NVQ(National Vocational Qualifications——全国职业资格证书)。这种职业资格根据能力不同共分为五个等级,五个等级涉及到社会各个领域,其等级测试与确定是强调动手能力,由技术专家通过学生在现场操作过程中的熟练程度来确定,这种等级在实际工作中与其终身学习(Lifelong Learning)所取得的学历教育等级相对应。澳大利亚政府推行的职业教育“培训包”的核心内容是国家职业认证,包括国家能力标准、国家资格证书框架体系和鉴定指南。 “培训包”由行业技能委员会(Industry Skills Councils简称ISCS)或企业根据各自不同的需要来进行开发。截至到2005年1月,澳大利亚已经批准和公布的“培训包”有81个,覆盖了澳大利亚近90%的行业,共101个专业领域。澳大利亚“培训包”将行业技能需求和职业培训的目标有机地结合起来,即将能力标准与国家资格证书框架体系直接联系起来,根据资格证书等级设定学生要达到的能力标准。“培训包”以能力为本位,把考证与课程设置完全结合起来,能确实培养出经济社会和行业所真正需要的技能型人才。
二、对我国职业教育发展的借鉴
1.政府要着力推进职业教育与劳动力市场衔接。在我国职业教育规模不断扩展的同时,不少职业学校也在积极寻求与企业的合作,力求实现职业教育与劳动力市场需求衔接,比如“订单式”培养计划,与企业联合办学等。但总体看来,我国职业教育与劳动力市场衔接并不理想,学校与企业的衔接处于自发状态,政府职业教育政策对促进职业教育与劳动力市场衔接的激励作用十分有限。因此,政府职业教育政策需要调整,政策重点应放在如何有效促进职业教育与劳动力市场衔接。一是要通过相关的立法活动,保障学校与企业在合作教育过程的利益,以优惠政策吸引企业积极参与职业教育;二是要搭建学校与企业合作的平台,比如建立相关职业指导管理机构,规范职业资格证书体系,为职业教育与劳动力市场衔接服务;三是要以教育财政投入引导学校面向市场需求进行专业调整和课程设置, 同时也为企业接受学生实习提供风险基金支持,促进学校与企业之间良性互动。
2.逐步建立职业学校与企业(雇主)直接合作机制。目前,我国职业教育与劳动力市场衔接仍然处于职业教育供给,企业选择的基本态势,劳动力结构性供给短缺矛盾突出。其根本原因在于缺乏职业学校与企业(雇主)直接合作机制。这就需要建立职业教育和企业(雇主)之间的直接合作机制,共同确定职业教育的专业设置与课程内容,决定需要培养的学生人数,建立评价的机制,颁发资格证,目的在于促进职业教育与劳动力市场衔接,协调职业教育供给与劳动力市场需求的均衡。建立职业学校与企业(雇主)直接合作机制需要学校、企业和政府三方共同参与,企业(雇主)参与职业教育的全过程,学校与企业建立广泛的稳定的合作关系,政府通过相关政策、财政方式及信息服务等规范职业学校与企业(雇主)直接合作机制。
3.不断完善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我国已基本具有涉及多个行业和职业技术岗位的资格证书体系,但从运行的实践看,尚存在诸多问题。比如,职业资格证书考试内容不能涵盖职业教育的内容,与实际职业技术岗位需求脱节,职业资格证书的权威性受到质疑;职业资格证书考试内容不能反映岗位技术发展的要求,不能反映学生的实践能力,使企业在人才选择时饱受职业资格证书的困扰。完善职业资格证书制度,首先要逐步建立职业资格证书的权威性,使职业资格证书在更大程度上获得企业(雇主)的认可,发挥职业资格证书在学生就业时的作用;其次,要广泛吸纳企业(雇主)参与职业资格证书考试内容的制定,使职业资格证书的获得与企业(雇主)对职业技术岗位资格要求统一起来,学生获得职业资格证书就意味着具备了可以满足企业(雇主)对劳动力的相关素质需求;再次,以职业资格证书考试内容统领职业教育课程内容,突出学生学习对未来职业岗位的准备性。
参考文献:
[1] 王乐夫,姚洪略.澳大利亚高等职业教育体系剖析及对我国职业教育发展的借鉴[J].高教探索,2007(3):54—57.
[2] 郑英蓓.韩国高职教育中“产学合作”模式[J].高等工程教育研究,2006(2):107—110.
[3] 张朝然,夏俊锁.德国2005年《职业教育改革法》述评[J].西北职教,2007(2):22—23.
[4] 叶广荃.国外高等职业教育发展的比较研究与借鉴[J] .北京市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2):5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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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李德方.强化产学合作—日本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新举措[J].中国职业技术教育,2005(15):43—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