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城乡公民权利的平等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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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平等权是指公民依法平等的享有权利,不受任何差别对待,要求国家给予同等保护的权利。城乡二元结构下农民的公民权利不平等状况是一个值得社会关注的重要问题,这些问题不仅仅是体制建设的不完善,也是法律保护的缺失。本文以公民权利平等为核心,从政治权利、经济权利和社会权利的不平等状况出发,分析了农民遭遇的不平等状况及其原因探析,并提出了几条解决的对策。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处理好城乡公民权利平等保护问题是重中之重。
  关键词:公民;公民权利;平等保护
   我国公民所享有的基本权利有平等权、政治权利和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社会经济权利、文化教育的权利和自由和特定主体的权利。平等权是公民实现基本权利的前提和基础。
   但是在社会经济大发展的今天,城乡公民的权利是不对称的。这是社会发展中亟需解决的矛盾,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建设的的成败,为此作出以下几点思考:
  一、城乡公民权利现状分析
   (一)宪法规定中农民选举权之不平等对待
   现存《选举法》的规定,致使人大代表中农民的人数明显低于其他代表,干部和知识分子的代表人数,且农民在全国人大中的实际人数远远少于应选人数,这与农民占我国人口的大多数明显是不成正比的。
   选举权的实现意味着公民能够根据自己的意愿自由选择能够代表们利益的人参与政权,行使国家权力和进行政治决策。而我国目前的现实是:形式上,人大代表中的人数过少、比例过小;实质上,农民缺少利益表达的有效途径,农民的诉求不能得到充分表达。
   (二)农民的受教育权受到限制
   我国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自1986年国家义务教育法出台以来,农村的教育状况得到了良好的改善。但是,农民受教育的权利并未完全得以完全实现,农村的孩子因为现实条件的限制不能完全地享受义务教育。2006年《义务教育法》修改之前,政府规定免除学费但是却允许增收杂费,这条规定实质上取消了义务的无条件性。对于经济贫困家庭的孩子来说,每年甚至每学期的学费,成为他们通往学校的主要障碍。
   (三)农民作为公民的劳动权得不到保障
  我国宪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在二元化劳动力市场上,进城务工的农民与国有企业职工的工资有着明显的差别。即使在新的劳动法出台的今天农民的以上权利状况也没有得到实质性的改观,农民与城市居民的劳动权利不能得到同等的保护与对待。
   (四)农民的社会保障权利缺乏实质保障
   与劳动权相关的农民和城市居民的社会保障权利也存在不平等的对待。“社会保障权作为一项公民的基本权利,是作为非正式制度的家庭保障功能日趋式微的必然产物。”一般来说,社会保障权利通过国家的社会保障体系予以实现。社会保障体系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社会救济、社会优抚、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方面。新中国成立以后,国家出于迅速建立工业化的考虑及当时的国家现状,采取了二元分治的社会保障体系:对城市即对有工资收入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营企业职工、大中小学的教师等实行国家保障,对没有工资收入的城市居民实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社会救济;而农民被排除在社会保障制度之外,农民主要依靠家庭保障和自我保障。
  二、城乡公民权利不平等原因剖析
   (一)公民身份的差异
   改革以来,注重打破平均主义,没有对身份制和等级制进行彻底改革,这自然使权利平等原则得不到落实。使得农民在很多方面得不到公正、公平的对待,农民的这种身份等级使得他们在市场上不能表现和实现自己应有的价值。
   (二)二元制度结构强化了权利的不均衡
   “城乡分治”的二元户籍制度和以此为中心建立起来的二元财政税收、就业工资、文化教育、福利保障和医疗卫生等方面的制度,是造成农民和城市居民权利分配不公的主要制度根源。
   (三)公共服务或公共产品的差异
   公共服务或公共产品的差异既是城乡公民权利不平等差异的重要表现,也是导致我国城乡差别扩大的一个重要原因。权利平等的一个重要方面体现在政府应按均等化原则,提供公共服务或公共产品。(下转第5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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