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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青少年犯罪已被列为继吸毒贩毒和环境污染之后的第三大危害,也成为危害社会秩序的一个越来越突出的因素。青少年犯罪主要是指从14周岁至25周岁以下的青少年所实施的一切危害社会的行为,而在少数民族地区青少年犯罪同样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造成青少年犯罪的因素,是由于经济欠发达地区存在的文化滞后问题,还是存在其他方面的原因。本文就根据大化瑶族自治县的少数民族青少年犯罪特点来进行一些针对性的分析,以便采取适当的预防措施。
一、少数民族地区青少年犯罪特征
(一)犯罪成员低龄化。2009年受理的青少年案件中最低年龄为15岁,但是低于18岁的就只有一人。2010年受理的青少年案件中的最低年龄也为15周岁,低于18周岁的犯罪嫌疑人约占15%。而在2011年受理的案件中16岁至18岁的比例已经上升到占约占总数的45%。
(二)文化程度较低。从统计的数据来看,初中文化的占百分之56%,小学文化的占30%,整体而言文化程度较低,法律意识较为淡薄。
(三)犯罪类型比较集中。主要集中在抢劫、故意伤害、盗窃和交通肇事上,2009年受理30件案件中,盗窃和故意伤害约占70%;2010年盗窃为19件,故意伤害为14件,占全部案件55%;2011年的这一比例为50%。
(四)团队犯罪突出。由于种种原因,部分青少年过早流入社会,与不良同龄人结成团队,寻求同情者,他们相互影响,作案时互相配合,作案更加频繁,使犯罪呈现团伙型特征。2009年、2010年受理的青少年案件中,团伙作案均达到50%的比例。
(五)贩毒案件日益增长。随着少数民族地区青少年生活环境与外界日益融合,不断接触所谓现代生活的“时尚因素”,追求刺激享受。对毒品的吸食和贩卖不断增强,在2009年受理3件3人,而2011年受理5件7人。
二、少数民族地区青少年犯罪的原因
犯罪是一种很复杂的社会现象,它是由罪犯和生理因素、心理因素、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等交叉作用而形成的。少数民族地区的青少年犯罪不断增多,既有客观因素也有主观原因,其主要的原因有以下几点:
(一)青少年自身因素,少数民族地区青少年所具有的一些独特的生理、心理因素也是青少年犯罪的一大成因。主观约束力差,分辨是非善恶、抵制外界不良影响、避免冲动冒险的能力差。青少年阅历浅,缺乏社会经验,对许多社会现象和问题的认识带有表面性和片面性,世界观和价值观还没有成型。特别是当少数民族地区逐渐与外界接触,越来越多的现代思潮打破本地区固有的自给自足的传统经济观念,“金钱万能”“贪图享乐”的不良金钱观和价值观会诱发他们本就不成熟的观念。在虚荣心、好勝心以及好奇心的不断冲击之下,时常会因为小事而犯罪。像在2011年的一起贩卖毒品案件中,韦某因为对毒品好奇从而染上毒瘾,从此走上一条不归路。
(二)家庭因素。不良的家庭环境导致青少年心理畸形发展,心理健康问题尤为严峻,是少数民族地区青少年犯罪的重要原因。家庭是一个人人格形成、发展、完成社会化的中心。家长不能以身作则,树立积极地榜样。有的家长对孩子的期望值太高,一味的增加子女的学习和心理负担,诱发各种心理及行为问题的产生。有的家长在子女犯错时,教育方式不得当。有的家庭环境并不理想,夫妻不和、父母离异使孩子缺乏家庭温暖。特别是在少数民族地区,由于自身教育程度、生活观念以及生活环境等各种因素的制约,家庭的价值观取向以快速致富的经济利益、眼前利益为主。许多的青少年因为各种原因辍学,而这些失学青少年或者做生意,或者外出打工,或者回家务农,过早的进入社会,导致其走上犯罪道路。
(三)学校因素。学校教育方法失当,也是少数民族地区青少年犯罪的原因之一。目前,我国教育体制还存在许多的弊端,中小学教育仍有一些不尽如人意的地方。主要表现在:1、对学生的思想教育重视不够,无论是在教学内容上,还是在教育管理上,大多偏重于抓学生的文化知识,把法制和道德课放在无足轻重的位置上,有的虽然设了法制课、政治课,但在一定的程度上流于形式,不能引起学生的重视。在提高学生的法制素质和综合素质方面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学生的法制观念逐渐淡薄,思想道德水平日渐下降。2、对学生的消极行为发现、制止不力,教育方式不当。许多的学校教育还是只停留在对课堂的教育,只抓尖子,不抓后进,对成绩差的学生放任自流,致使一部分学生长期得不到重视与肯定,使其在心理上产生厌学和抵制情绪并过早的流入社会逐渐染上坏习气,给社会治安埋下不可忽视的隐患。
(四)社会因素。社会环境中不良现象的泛滥,成为青少年犯罪的催化剂。改革开放以来,少数民族地区原有的社会结构不断接受着外来的冲击,思想和价值倾向呈现多元发展,对于思想活跃、结合搜索能力较强、控制能力差、兴奋度高、易于冲动的青少年来说,新事物对他们有着更大的吸引力。但是缺乏成熟的是非观念和判断能力的青少年往往不能正确区分社会环境中的精华和糟粕,在纷繁复杂的社会现实中迷失自我,误入歧途。一方面,错误的社会风气,诸如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社会中存在的强权交易、贪污腐败等现象冲击着青少年在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中形成的纯洁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另一方面,现代社会教育中缺乏正面引导,目前,在一些影视作品中出现的大部分人物都是麻木不仁、得过且过的颓废形象,或者是反面的人物占有主导性的形象。江湖义气、或者是“宁坐在宝马里哭、也不愿坐在单车后座上笑”的金钱观,不断地腐蚀广大青少年的思想。
(五)青少年违法犯罪预防工作措施落实方面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一些地方和部门存在“一手硬、一手软”、“重打击、轻预防”的现象,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浮在表面,措施落实不到基层,长效机制尚未形成。
三、少数民族地区青少年犯罪预防措施
真正有效地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是全社会的一项庞大而系统的工程,绝不是单个机关、单个家庭能做到的,需要政府、社会各界、家庭和学校全社会的密切配合,对青少年进行全面健康的教育,加强对犯罪青少年的人文关怀和教育管理。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做起:
(一)提高青少年自身各方面素质。
青少年正处于身心发展不平衡阶段,家长、学校应给予适当的教育,以提高青少年自身素质,提高青少年自我认识、自我体检、调控能力、使其进行自我教育。青少年自身应当注意提高自身修养,有意识培养自身的道德品质、正确对待自己成长过程中的各种问题,从多方面自觉地充实、完善、发展,使自己在学习、生活、交友等方面遇到问题不冲动行事,能够正确的看待问题,可以自己解决问题。慎重交友,自觉远离社会上不良的群体,明辨是非,不受诱惑。抵制暴力、色情文化、追求健康向上的文化。
(二)加强家庭教育,提高家庭教育水平和能力。
家庭教育对青少年人格的形成和发展有着极其重要的影响。家长必须不断加强自身的道德修养,努力提高自己的文化素质,要负好教育子女的责任,以身作则,为孩子树立正确的榜样。家长要讲究科学的教育方式和管理方法,对子女的教育应该是平等的;要时刻关心孩子的身心发展,尊重孩子,满足孩子的合理需要;要营造一个合适孩子健康成长的家庭氛围,家人之间要相互关爱,互相照顾;要重视家庭中情绪的表达,父母要学会善于表达良好的情绪,还要善于控制不良情绪的发泄。
(三)加强学校教育,形成良好的教育体系。
学校应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念,不能只以培养学生成绩为判断一切的标准,要以培养具有健全人格的学生为目标。学校应该加强法制教育的力度,开设专门的法制课,教师经常性地带青少年参加法庭审理,理论联系实际,从而增强青少年的法律观念。学校还应该重视培养学生的健康心理,加强青春期生理心理卫生知识的教育和辅导,关心学生成长中的各种各样问题,帮助其树立健康的两性观及健全的心理。
(四)营造良好的社会文化环境。
社会风气不良,社会上兴起的种种不正之风严重影响青少年的人生观、价值观,使得有些青少年失去了学习的动力,丧失了信心和意志力。要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到预防青少年犯罪中来,消除不良社会环境和社会文化对青少年的腐蚀和影响。提高全民素质,倡导积极向上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减少青少年学习和就业的压力,为辍学青少年提供学习和工作的机会,对犯罪青少年給予教育帮助,为其提供宽松和谐的从新改过的环境和机会。
(五)发挥政府导向、监管作用。加强全民特别是青少年的心理健康教育、思想道德教育、法制教育。依据青少年身心发展制定有利于其健康成长的法律法规,并监督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对相关职能部门严加管理和监督,促进工作公正、公平、公开进行。
四、总结
总之,少数民族地区青少年犯罪有其特殊性,既危害社会又危害自己,亟待解决,全社会应提高重视,给予关注,努力共同解决。政府重视,带头关心青少年的健康重视;家庭、学校各负其责并建立互相联系,系统加强联系,及时了解青少年的动态情况,为其提供温暖融洽的学习生活环境;社会为其提供安定和谐的成长环境等等,共同提高青少年的心理素质和综合的全面、健康、和谐、可持续发展。全社会应该关注和关爱青少年的健康成长,为社会的进步和发展、为构建和谐社会贡献自己的力量。
参考文献:
[1]黄元珊 郑州蓉,《内地少数民族地区青少年犯罪的特点及预防——鄂西少数民族聚居区青少年犯罪状况的调查与分析》,《荆州示范学院学报》2002年第6期
[2]刘希,《论我国少数民族青少年犯罪预防》,《昆明大学学报》2007年第18期
[3]刘春香,《试论青少年犯罪的特征、原因和预防对策》,《法制与社会》2008年10月(下),8页
[4]祝鸣鹤,《对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探讨》,《法制与社会》2009年4月(中)
(作者通讯地址:广西大化县人民检察院,广西 大化 530800)
一、少数民族地区青少年犯罪特征
(一)犯罪成员低龄化。2009年受理的青少年案件中最低年龄为15岁,但是低于18岁的就只有一人。2010年受理的青少年案件中的最低年龄也为15周岁,低于18周岁的犯罪嫌疑人约占15%。而在2011年受理的案件中16岁至18岁的比例已经上升到占约占总数的45%。
(二)文化程度较低。从统计的数据来看,初中文化的占百分之56%,小学文化的占30%,整体而言文化程度较低,法律意识较为淡薄。
(三)犯罪类型比较集中。主要集中在抢劫、故意伤害、盗窃和交通肇事上,2009年受理30件案件中,盗窃和故意伤害约占70%;2010年盗窃为19件,故意伤害为14件,占全部案件55%;2011年的这一比例为50%。
(四)团队犯罪突出。由于种种原因,部分青少年过早流入社会,与不良同龄人结成团队,寻求同情者,他们相互影响,作案时互相配合,作案更加频繁,使犯罪呈现团伙型特征。2009年、2010年受理的青少年案件中,团伙作案均达到50%的比例。
(五)贩毒案件日益增长。随着少数民族地区青少年生活环境与外界日益融合,不断接触所谓现代生活的“时尚因素”,追求刺激享受。对毒品的吸食和贩卖不断增强,在2009年受理3件3人,而2011年受理5件7人。
二、少数民族地区青少年犯罪的原因
犯罪是一种很复杂的社会现象,它是由罪犯和生理因素、心理因素、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等交叉作用而形成的。少数民族地区的青少年犯罪不断增多,既有客观因素也有主观原因,其主要的原因有以下几点:
(一)青少年自身因素,少数民族地区青少年所具有的一些独特的生理、心理因素也是青少年犯罪的一大成因。主观约束力差,分辨是非善恶、抵制外界不良影响、避免冲动冒险的能力差。青少年阅历浅,缺乏社会经验,对许多社会现象和问题的认识带有表面性和片面性,世界观和价值观还没有成型。特别是当少数民族地区逐渐与外界接触,越来越多的现代思潮打破本地区固有的自给自足的传统经济观念,“金钱万能”“贪图享乐”的不良金钱观和价值观会诱发他们本就不成熟的观念。在虚荣心、好勝心以及好奇心的不断冲击之下,时常会因为小事而犯罪。像在2011年的一起贩卖毒品案件中,韦某因为对毒品好奇从而染上毒瘾,从此走上一条不归路。
(二)家庭因素。不良的家庭环境导致青少年心理畸形发展,心理健康问题尤为严峻,是少数民族地区青少年犯罪的重要原因。家庭是一个人人格形成、发展、完成社会化的中心。家长不能以身作则,树立积极地榜样。有的家长对孩子的期望值太高,一味的增加子女的学习和心理负担,诱发各种心理及行为问题的产生。有的家长在子女犯错时,教育方式不得当。有的家庭环境并不理想,夫妻不和、父母离异使孩子缺乏家庭温暖。特别是在少数民族地区,由于自身教育程度、生活观念以及生活环境等各种因素的制约,家庭的价值观取向以快速致富的经济利益、眼前利益为主。许多的青少年因为各种原因辍学,而这些失学青少年或者做生意,或者外出打工,或者回家务农,过早的进入社会,导致其走上犯罪道路。
(三)学校因素。学校教育方法失当,也是少数民族地区青少年犯罪的原因之一。目前,我国教育体制还存在许多的弊端,中小学教育仍有一些不尽如人意的地方。主要表现在:1、对学生的思想教育重视不够,无论是在教学内容上,还是在教育管理上,大多偏重于抓学生的文化知识,把法制和道德课放在无足轻重的位置上,有的虽然设了法制课、政治课,但在一定的程度上流于形式,不能引起学生的重视。在提高学生的法制素质和综合素质方面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学生的法制观念逐渐淡薄,思想道德水平日渐下降。2、对学生的消极行为发现、制止不力,教育方式不当。许多的学校教育还是只停留在对课堂的教育,只抓尖子,不抓后进,对成绩差的学生放任自流,致使一部分学生长期得不到重视与肯定,使其在心理上产生厌学和抵制情绪并过早的流入社会逐渐染上坏习气,给社会治安埋下不可忽视的隐患。
(四)社会因素。社会环境中不良现象的泛滥,成为青少年犯罪的催化剂。改革开放以来,少数民族地区原有的社会结构不断接受着外来的冲击,思想和价值倾向呈现多元发展,对于思想活跃、结合搜索能力较强、控制能力差、兴奋度高、易于冲动的青少年来说,新事物对他们有着更大的吸引力。但是缺乏成熟的是非观念和判断能力的青少年往往不能正确区分社会环境中的精华和糟粕,在纷繁复杂的社会现实中迷失自我,误入歧途。一方面,错误的社会风气,诸如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社会中存在的强权交易、贪污腐败等现象冲击着青少年在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中形成的纯洁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另一方面,现代社会教育中缺乏正面引导,目前,在一些影视作品中出现的大部分人物都是麻木不仁、得过且过的颓废形象,或者是反面的人物占有主导性的形象。江湖义气、或者是“宁坐在宝马里哭、也不愿坐在单车后座上笑”的金钱观,不断地腐蚀广大青少年的思想。
(五)青少年违法犯罪预防工作措施落实方面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一些地方和部门存在“一手硬、一手软”、“重打击、轻预防”的现象,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浮在表面,措施落实不到基层,长效机制尚未形成。
三、少数民族地区青少年犯罪预防措施
真正有效地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是全社会的一项庞大而系统的工程,绝不是单个机关、单个家庭能做到的,需要政府、社会各界、家庭和学校全社会的密切配合,对青少年进行全面健康的教育,加强对犯罪青少年的人文关怀和教育管理。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做起:
(一)提高青少年自身各方面素质。
青少年正处于身心发展不平衡阶段,家长、学校应给予适当的教育,以提高青少年自身素质,提高青少年自我认识、自我体检、调控能力、使其进行自我教育。青少年自身应当注意提高自身修养,有意识培养自身的道德品质、正确对待自己成长过程中的各种问题,从多方面自觉地充实、完善、发展,使自己在学习、生活、交友等方面遇到问题不冲动行事,能够正确的看待问题,可以自己解决问题。慎重交友,自觉远离社会上不良的群体,明辨是非,不受诱惑。抵制暴力、色情文化、追求健康向上的文化。
(二)加强家庭教育,提高家庭教育水平和能力。
家庭教育对青少年人格的形成和发展有着极其重要的影响。家长必须不断加强自身的道德修养,努力提高自己的文化素质,要负好教育子女的责任,以身作则,为孩子树立正确的榜样。家长要讲究科学的教育方式和管理方法,对子女的教育应该是平等的;要时刻关心孩子的身心发展,尊重孩子,满足孩子的合理需要;要营造一个合适孩子健康成长的家庭氛围,家人之间要相互关爱,互相照顾;要重视家庭中情绪的表达,父母要学会善于表达良好的情绪,还要善于控制不良情绪的发泄。
(三)加强学校教育,形成良好的教育体系。
学校应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念,不能只以培养学生成绩为判断一切的标准,要以培养具有健全人格的学生为目标。学校应该加强法制教育的力度,开设专门的法制课,教师经常性地带青少年参加法庭审理,理论联系实际,从而增强青少年的法律观念。学校还应该重视培养学生的健康心理,加强青春期生理心理卫生知识的教育和辅导,关心学生成长中的各种各样问题,帮助其树立健康的两性观及健全的心理。
(四)营造良好的社会文化环境。
社会风气不良,社会上兴起的种种不正之风严重影响青少年的人生观、价值观,使得有些青少年失去了学习的动力,丧失了信心和意志力。要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到预防青少年犯罪中来,消除不良社会环境和社会文化对青少年的腐蚀和影响。提高全民素质,倡导积极向上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减少青少年学习和就业的压力,为辍学青少年提供学习和工作的机会,对犯罪青少年給予教育帮助,为其提供宽松和谐的从新改过的环境和机会。
(五)发挥政府导向、监管作用。加强全民特别是青少年的心理健康教育、思想道德教育、法制教育。依据青少年身心发展制定有利于其健康成长的法律法规,并监督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对相关职能部门严加管理和监督,促进工作公正、公平、公开进行。
四、总结
总之,少数民族地区青少年犯罪有其特殊性,既危害社会又危害自己,亟待解决,全社会应提高重视,给予关注,努力共同解决。政府重视,带头关心青少年的健康重视;家庭、学校各负其责并建立互相联系,系统加强联系,及时了解青少年的动态情况,为其提供温暖融洽的学习生活环境;社会为其提供安定和谐的成长环境等等,共同提高青少年的心理素质和综合的全面、健康、和谐、可持续发展。全社会应该关注和关爱青少年的健康成长,为社会的进步和发展、为构建和谐社会贡献自己的力量。
参考文献:
[1]黄元珊 郑州蓉,《内地少数民族地区青少年犯罪的特点及预防——鄂西少数民族聚居区青少年犯罪状况的调查与分析》,《荆州示范学院学报》2002年第6期
[2]刘希,《论我国少数民族青少年犯罪预防》,《昆明大学学报》2007年第18期
[3]刘春香,《试论青少年犯罪的特征、原因和预防对策》,《法制与社会》2008年10月(下),8页
[4]祝鸣鹤,《对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探讨》,《法制与社会》2009年4月(中)
(作者通讯地址:广西大化县人民检察院,广西 大化 530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