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正义”让我救了两条人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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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个世纪80年代,我一边在大学里当老师,一边在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的第二分所做兼职律师。有一天我突然接到了一个电话,打电话给我的人竟然是李国机律师。李国机当年是全上海最有名的律师,一方面是他业务水平很好,另外一方面是改革开放后,上海刚刚恢复律师制度时,李国机曾经在数个月里是上海滩唯一的律师。他上个世纪50年代从复旦大学法律系一毕业就当了律师,1957年被错误地打成了右派。李老师在电话里跟我说,翟建,有一个人点名找你帮助打官司,没找到你,找到我这儿来了,现在让他直接到你办公室行不行?我说,当然可以了,让他过来吧。
  死刑犯全程无辩护律师
  不久,这人就一脸疲惫地来了。他从贵州的遵义来,为一个朋友找律师。他的朋友在当地已经一审被判处了死刑,当地有一个风俗,如果一个人一旦被法院判处死刑,家属就可以每天到看守所给他送饭。前两天他朋友偷偷让送饭的家属夹带了一张字条,上面就写“到上海找翟建给我辩护”一行字。我从他家属那里看到这个字条后,二话没说,就到上海来找你。
  我不大愿意接这个案子。一是路途遥远。那个时候,不是有钱就可以坐飞机的,坐飞机要处级以上干部,单位为你开证明,我不是处级以上干部,只能坐火车,咣当咣当过去得两三天。二是一个判死刑的案子,一般来说都是罪大恶极的。我一个上海律师千里迢迢跑过去,路费是被告人家属出,我个人收费的标准按规定是50元,又让人家花了钱,我又要花很多的时间,收费又是那樣低。
  但是,当这个来人向我讲了一个细节之后,我几乎是立即决定接手这个案子。这个人说,我这个朋友真的很可怜!那天他在被带上法庭之后,四下里张望,然后就开口问审判长,我要请的律师呢?我不是从看守所里写条子,让法庭给我请律师的吗?法官说,你的申请我们收到了,东西转给了地区的司法处,司法处联系了他们的法律顾问处,但是本地区没有一个律师愿意为你辩护,今天开庭你就自己给自己辩护吧。我的朋友一听,立马就跟法官说,如果我今天没有律师的话,我将拒绝回答法庭向我提出的任何问题。可法庭还是当庭宣判了他的死刑,立即执行,罪名是盗窃罪。
  我对来人说,你说没让他请律师这个事情真实吗?他说,我骗你干嘛,我是在场的,亲耳听到的、亲眼看到的。我对他说,好吧,我去。为什么呢?我们国家1979年颁布的《刑事诉讼法》里有一条规定,对于可能被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被告人必须要有律师给他辩护,他即便没有要求,法庭也应该指定律师。当时没有法律援助中心,法院都是直接指定给某一个律师事务所,由这个律师事务所安排律师去辩护。所以说这个案子的处理是明显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如果说在诉讼过程当中二审发现一审程序违法的话,那么只有一个后果,就是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当我确信有这么一个情节时就决定接案子了。
  公检法机关存在程序违法事实
  我到了贵州,在省高院查阅了相关的卷宗之后,坐火车来到了遵义,这是我第一次去遵义,所住的宾馆不远处就是著名的遵义会议纪念馆。会见被告人的时候,被告人说,有很多的事情,我是没有干的,但是公安打我,打得我遍体鳞伤,我不得不违心承认了很多东西。其实,被告人是当地一个供销公司的驾驶员,他运什么货就偷什么货。他说偷是有的,但没偷那么多。我问被告人,你说公安打你,刑讯逼供,你能够提供证据吗?你能够提供一些线索让我知道吗?他说,我有的,就是看守所的所长,看守所所长是从那些什么法律咨询杂志上知道翟建律师的,就建议我找你。所长说了,如果你们来的话,他可以接待,向你们证明我是被打的。我听了这番话很诧异,看守所所长来证明公安局对你刑讯逼供,这不太可能吧?但既然来了,那就试一试吧。会见完了被告人之后,我向看守所给我们办理会见手续的工作人员说,听说你们的看守所所长愿意接待我们律师,能不能通报一声?那位看守所所长果然接待了我和搭档朱律师。
  这个看守所所长姓白,一条腿是残废的,拄着个拐。后来才知道他是一位荣誉军人,腿是因为战争而受伤的,再过一年可能就要退休了。所以他没有任何顾虑地告诉我们,办案部门每一次把被告人拉出去,就打得他遍体鳞伤地给送回来。两次以后,他就下了一个命令,以后决不允许将被告人带出看守所,否则就不要送回来了。因为万一被打个三长两短,人送回来了,但死在他这儿了,他要负责任的。
  我来询问,朱律师做笔录,记下了这位看守所所长证明被告人遭到刑讯逼供的证言。这类证言在今天来看是不可想象的。向所长取证之后,我研究了起诉书和判决书,它们都说到一个事实,就是被告人非但不如实交代,还诬陷他人,说某某某是他的同案犯。但判决书最后却没有定他诬陷罪。我在第二天会见被告的时候就问他,这个人到底是不是你的同案犯?他说,那个人就是跟我一起干的,这种事情我一个人是干不了的,必须两个人一起干。我问,那么为什么不仅不抓他,还要说你诬陷他呢?
  被告人这个时候说出了一句不可思议的话。他说公诉人(即副检察长)是他同案犯的岳父。我就特别诧异了,女婿涉及到是不是同案犯,岳父作为检察长应该回避的,居然还做公诉人?而且做公诉人后还替自己的女婿来洗刷,法院的判决又刻意地把这个事实写进判决书?
  我觉得这个细节非常重要,需要证实。我和朱律师两个人商量,到他们检察院去取证,那不可能得到的,或许可以到派出所去查查。但一般嫁女儿都把女儿的户口迁到公婆家里去,招女婿进户口的概率是很小的,因此户籍资料未必能够查得出谁是他女婿。我说,咱们明天干脆单刀直入,就去这个被告人所在的单位,一方面向他领导核实一下证据,然后就跟他们提出要见见这个同案犯,看看能不能直接从他身上获得突破。律师去接触证人、被害人,需要经过被害人同意,需要经过办案机关同意什么的规定,都是1997年以后的刑诉法规定的,之前是没有这个规定的。
  第二天,我们开了介绍信(当年办案不是凭律师证,而是凭介绍信和律师证)找到同案犯所在的单位。那个时候的法制环境,真的比现在好多了,大家看到律师也都是非常尊重的,加上我们又是上海来的律师,所以当我们提出要求去见一下这个同案犯的时候,单位领导很配合,就把他找来了。我们心平气和地跟他说,我们是律师,按照法律规定,有些证据需要向你核实一下,我们了解到在这个案子当中,被告人还诬陷了你,对不对?他一边在说,朱律师一边做笔录。聊到最后,我装作很不经意地问了一句,听说这个公诉人是你岳父?他说是的,是我岳父。我就让朱律师把这句话也写进去了。这样,同案犯本人也在这个笔录上签了字。签完之后,我们走出这个单位,我对朱律师说,咱们赶紧叫车去火车站,赶快跑吧!这种地方上班的人都是中午回家吃饭的,他回过神来,在家告诉他岳父说两个律师找他了,他岳父会轻易放过我们吗?   我们两个人叫了辆车,拉上行李,赶紧跑到火车站,坐上火车往贵阳去,从贵阳回到了上海。到了上海以后,我向贵州省高院提交了一份情况报告,专门谈论这个案子的程序问题。那时的辩护词一般都是就实体问题辩护,没有进行程序辩护的。我在情况报告中说,在这个案件当中,遵义的公检法机关全面违反了诉讼法。公安局刑讯逼供,检察院该回避的不回避,法院剥夺了被告人的辩护权。贵州省高院在核实了这些材料之后,不久就依法作出了发回重审的判决。当时的裁定书还都是用打印件,这是我到现在为止唯一拿到的一张撤销原判的判决书,在理由部分明确写道: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我以后拿到过的那些撤销原判的裁决书,都是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这八个字来发回重审,而特别加上程序违法的,只有这么一份判决书。
  案件发回重审,被告人死里逃生
  当这个案件再一次到遵义中院去开庭一审的时候,我和朱律师又去了。我心里是比较害怕的,因为我这等于捅了一下马蜂窝,把公检法一棍子都打死了。我担心自己的安全,宁可倒贴钱,邀请了我上海的两个做律师的同学,还有法制报的两名记者,一行六个人,坐火车到了贵州遵义,这些额外费用我没有找家属报销。
  这次发回重审的开庭,是在一个冬天进行的。审判长按照当时的那种纠问式的审判方式对被告人发问。被告人在法庭上讲了几句之后,我就恼了,为什么恼了呢?首先这个被告人突然像打官腔,法官问他什么问题,他回答时竟然口口声声自称“本被告”,就像我们做律师做辩护人的,经常在法庭上说“本辩护人”“本律师”这样的表述方式,很少听到一个刑事被告人自称“本被告”。
  自称“本被告”倒也算了,他居然在审判区里面一边迈着方步走来走去,就像闲庭信步一样,一边回答审判长的问题。我实在受不了了,举手要求发言。我对我的被告人说,我在会见你的时候,我们进行了充分的沟通,你也承认你确实是偷了东西,还有其他几项罪。你既然觉得自己是构成犯罪的,今天是法庭代表国家对你进行审判。法庭上高悬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徽,我希望你有一个端正的态度,你在法庭上不可以这样随意地走动。你如果再转来转去的,我立即退出法庭,拒绝为你辩护,你另请高明。被告人说,我知道了,我不走了。
  我认为,作为一个辩护人当然要把对被告人有利的事实加以最大化,從而希望争取对被告人、自己的当事人有最好的判决。但是,要想达到这个目的,必须要说服法庭来采纳你的意见,说服法庭最根本的,或者说最基本的一条是什么?就是你必须让法官觉得你的讲话是客观的、理性的。只有在这种情况下,你才有可能最大限度地让法庭采纳你的观点。由于我在庭上的这一段对被告人的告知,我相信,让在场的所有人都觉得这个律师是客观的,你不仅是维护你的当事人、被告人的利益,而当他违反法律的时候,你照样也向他指出来、制止他,你帮助法庭顺利完成了这个审判。这个案件最终经过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重审,判处被告人数罪并罚,有期徒刑20年。
  这个被告现在应该早已刑满释放了。20年尽管也是一个比较长的刑期,但从原来的死刑立即执行,越过了死缓,越过了无期徒刑,最终到了有期徒刑,两相比较,应该说辩护是达到了目的,这个命悬一线的被告人最终获得了生的机会。
  当时的法律人之间的关系是非常融洽的,判决书下达的时候,我不可能为了拿一张判决书再去跑一趟贵州,是这位审判长把判决书直接寄到上海来,同时带着一个送达回证,以及这位审判长写给我们两位律师的一封信。这封信的开头写道:“尊敬的翟建先生、朱女士:首先,非常感谢你们,你们让我在这次审判当中学到了很多很多。”这封信现在珍藏在朱律师的手里。
  法律文书写错被告人姓名
  这个案子办完了之后,没多久我又接到了贵州遵义的一个案子。这个案子也是一审已经判处了死刑,我盛情难却,也就去了。被告人一审被以贪污罪判处了死刑。我到了省高院,先去阅卷,阅完卷以后,去看守所会见被告人。我在阅卷的时候,就发现了一个问题。在所有的法律文书上,包括起诉书、判决书、起诉意见书、逮捕证等等,被告人的名字都被写作毛国民,但是被告人在各种法律文书上的签名都是毛国明。进了看守所之后,我第一件事情就是问我的这个当事人,请你告诉我,你到底叫什么名字?你的名字到底是人民的民,还是明天的明?他说,我是明天的明。
  我又去找到他儿子,让他提供户口本和身份证。他们都给我看了,户口本和身份证上写的都是是明天的明。我就拿着被告的身份证,直接回了贵阳。到了高院,找到了高院那个主审法官(职务是庭长),拿着身份证反映了这个问题。那个庭长几乎不敢相信,说这不可能吧?我说就是这么回事,骗你干嘛?他立即打电话到了遵义中院。最后,户籍警核实的结果,被告人确实叫毛国明,不是毛国民。
  在这一刹那,我从来没有看到过一个上级法院的法官用粗野的脏话,把一个下级法院的法官骂得那样狗血喷头。他说,你准备让我们高院出一个裁定,先把人的名字给改了,然后再做出维持原判的这么一个裁定吗?你们这样子不是被人说草菅人命吗?一个人的名字居然没查清楚,就把人家判死刑了?难道你准备让我们拿着这样的材料,让最高院做死刑复核吗?骂完后,法官跟我说,翟律师,你先回去吧,我们会了解这个事情的。最终的判决结果是,高院二审直接改判,被告人无期徒刑。
  我在贵州一共办过两个案子,这两个案子都是在遵义,都是一审已经判了死刑立即执行以后,我去做了二审,而最终的结果是保住了这两条生命。
  责任编辑 杨之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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