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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和亲在中国古代可谓是历史悠久。最早的和亲现象出现在先秦时期。古书云“夫为四邻之援,结诸侯之信,重之以婚姻,申之以盟誓,固国之艰急是为” 。满蒙联姻是清代奉行不替的政策。顺治帝遣官赍敕漠南蒙古各部王公“朕方思致天下于太平,尔等心怀忠荩,毋忘两朝恩宠”这是满洲贵希望和蒙古王公结成更牢固联盟的表露, 自清太祖努尔哈赤起,满蒙联姻长达300年,同清代诸多民族政策一样,具有因时制宜的特点。
关键词 满蒙联姻 特点分析 制度
互相嫁娶:科尔沁部明安贝勒将次女嫁给努尔哈赤为福晋,揭开了满蒙联姻的序幕。后努尔哈赤娶明安弟洪果尔贝勒之女为侧福晋。努尔哈赤的二子代善、五子莽古尔泰、十子得格垒,十四字多尔衮均娶蒙古王公女为妃。皇太极继位后,继续加强和科尔沁部的联姻关系,使相沿承袭的“以壤地相接,结为婚姻”的活动更加牢固。其后妃中,蒙古妃有七人,孝端皇后和孝庄皇后及一位妃子都来自科尔沁部。学者统计,努尔哈赤时,同漠南蒙古联姻三十九次,其中同科尔沁部联姻竟占十一次;皇太极时,同漠南蒙古联姻共四十一次,其中同科尔沁部联姻竟占十八次之多。科尔沁王公之女先后有九人做努尔哈赤和皇太极的皇后、妃子。
除科尔沁部外,太祖太宗时期也重视与漠南蒙古其他各部的联姻。从天聪元年到崇德四年十几年内,漠南蒙古对后金的归附,由努尔哈赤时的四部,骤增到皇太极时的二十二部。对来归的蒙古各部,皇太极及时地在他们中间选择额驸,以增强其归附的牢固性。最突出的事例是皇太极将次女下嫁给察哈尔部林丹汗的儿子额哲。其娶婚仪式之隆重,赏赐物品之丰富,均前所未有。互相嫁娶”这种情况在康熙以后虽有减少,但直至清末始终未断。康熙时期的平郡王纳尔福,乾隆时期的恒亲王弘蛭,嘉庆时的豫亲王裕全,履郡王绵惠,道光帝之子淳亲王奕淙,咸丰时贝勒奕姻,光绪时的庄亲王载勋等,都曾娶过蒙古贵族之女。同治四年蒙古族状元崇绮,出自阿鲁台氏,娶郑亲王端华之女。互相嫁娶,是满蒙双方关系进一步密切的表现,也是有别于历代和亲政策的一个显著特点。
制度化:这种“北不断亲“的政策为清统治者所长期奉行,逐步制度化。随着清朝封建国家制度的日益完备,满蒙联姻制度也逐步完善。由皇帝指婚的家法到乾隆初稍作变通,将范围缩小到近支宗室。对于远支宗室子女,仍可出于政治需要而“特旨指婚”。指婚蒙古在乾嘉时期甚至带有严厉的强制性。乾隆帝曾针对一些宗室王公不愿将女儿远嫁荒漠的情况,将私嫁京师旗人的亲王、郡王论以罚俸一年的处分。并严格规定,“嗣后凡亲王郡王之格格俱遵照旧例,候朕指给蒙古台吉等……私行许聘京师旗人者永远禁止”。顺治朝以后陆续规定格格结婚十年后方准来京,不得擅自来京;来京须报理藩院请旨;来京探亲不得过一年之限。这些规定,无非是为了使下嫁宗女与额驸在蒙古地区发挥其作用。
主动遣嫁:针对部分公主格格下嫁蒙古久住京师的现象,雍正元年规定:“嗣后公主等下嫁蒙古,非特旨留京者,不得过一年之限。若因有病,或有娠,不能即往者,令將情节奏明展限。”此时,清帝仍然延续着“主动遣嫁”的特点。康熙三十年六月,康熙帝封皇三女为和硕荣宪公主,下嫁巴林鄂齐尔郡王子吴尔衮,授吴尔衮为和硕额驸。康熙四十五年(1706年)七月,康熙帝将其第十三女温恪公主遣嫁翁牛特部郡王仓津。主动遣嫁是清代联姻蒙古的重要特点,它是清帝致力于边疆经营的积极性措施。
内廷教养:清朝统治者与蒙古王公的联姻过程中,产生了内廷教养的制度。康熙三十一年,喀尔喀蒙古的策凌、恭格喇布坦兄弟二人来京,康熙令“教养内廷”,后来便把他的女儿和孙女嫁与二人。雍正九年明确规定,“将蒙古王公、贝勒、贝子、公札萨克等之子年十五以上者,令其来京教养”。此后,养育内廷的蒙古子弟被指为额附者不乏其例,目的是使未来的额驸从小即密切与帝室的感情,忠于清廷。除备指额驸外,从外藩蒙古王公子弟中,选其聪明俊秀者留于宫中,进行特殊培养,长大后委以重任。乾隆十二年,清廷又鉴于内廷教养的蒙古子弟因在北京“居住多年,其本旗地方奴仆甚不识蒙古生计”,不利于他们会本旗执政,因此要求他们“春季应令回居本旗,讲究生理,学习骑射;冬季居住,照旧肄业,俟十八岁时,即令回旗办事”。
备指额附:经过康、雍、乾三朝之后,随着清朝在蒙古各部统治的稳定,清朝统治者对蒙古王公政治上的控制更加严密。相对说来,蒙古王公的作用日益降低,清朝统治者和蒙古王公的感情也日渐疏远。满洲贵族选择蒙古额驸数量的锐减和地域、部族范围的缩小。与此相适应,就是“备指额驸”制度的产生。它正式规定满洲贵族选择蒙古额驸,不仅排除了漠北蒙古、漠西蒙古各部王公,而且也排除了漠南蒙古其它部的王公,只局限于漠南蒙古东部七部十三旗的范围;这实际成为满蒙联姻逐渐走向松懈的标志。到清朝后期,满蒙联姻过程中公主下嫁的数量更加减少,清初康熙时期下嫁蒙古的有八个女儿和一个养女,雍正时期唯一的一个亲生女儿并未远嫁,远嫁外藩的是三个养女,乾隆的五名亲女,仅有两名嫁给了蒙古王公,嘉庆帝时期也只有两名,而道光皇帝的五名亲女中,仅有一名嫁给蒙古王公。金启孮先生曾说:“满蒙联姻国初最盛,中叶以后,逐世递减。观此可知满蒙二族亲疏关系之演变。”上述三个阶段的分析即可看出这一点。
有清一代,出嫁蒙古的三百余名公主、宗女,全部聘与王公及其子弟,这些王公额驸与皇室之女繁衍了庞大的贵族阶层。他们与清帝族血肉相连,形成了举足轻重的向心力,形成了清朝能够维系对蒙古稳固统治的可靠保障。乾隆帝在巡幸科尔沁时,对满蒙联姻大加赞扬:“塞牧虽称远,姻盟向最亲。”可见,联姻政策是清廷在满蒙关系中取得成功的关键,是其诸多政策中的“精髓”之所在。
参考文献:
[1]上海师范大学古籍整理研究所校点.《国语·鲁语》上[M].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
[2]祁韵士.科尔沁部总传,钦定外藩蒙古回部王公表传,卷17[M].内蒙古大学出版社,1998.
[3]赵云田.清代蒙古政教制度[M].中华书局,1989.
[4][6] [7] 杜家骥.清朝满蒙联姻研究[M].人民出版社,2003.
关键词 满蒙联姻 特点分析 制度
互相嫁娶:科尔沁部明安贝勒将次女嫁给努尔哈赤为福晋,揭开了满蒙联姻的序幕。后努尔哈赤娶明安弟洪果尔贝勒之女为侧福晋。努尔哈赤的二子代善、五子莽古尔泰、十子得格垒,十四字多尔衮均娶蒙古王公女为妃。皇太极继位后,继续加强和科尔沁部的联姻关系,使相沿承袭的“以壤地相接,结为婚姻”的活动更加牢固。其后妃中,蒙古妃有七人,孝端皇后和孝庄皇后及一位妃子都来自科尔沁部。学者统计,努尔哈赤时,同漠南蒙古联姻三十九次,其中同科尔沁部联姻竟占十一次;皇太极时,同漠南蒙古联姻共四十一次,其中同科尔沁部联姻竟占十八次之多。科尔沁王公之女先后有九人做努尔哈赤和皇太极的皇后、妃子。
除科尔沁部外,太祖太宗时期也重视与漠南蒙古其他各部的联姻。从天聪元年到崇德四年十几年内,漠南蒙古对后金的归附,由努尔哈赤时的四部,骤增到皇太极时的二十二部。对来归的蒙古各部,皇太极及时地在他们中间选择额驸,以增强其归附的牢固性。最突出的事例是皇太极将次女下嫁给察哈尔部林丹汗的儿子额哲。其娶婚仪式之隆重,赏赐物品之丰富,均前所未有。互相嫁娶”这种情况在康熙以后虽有减少,但直至清末始终未断。康熙时期的平郡王纳尔福,乾隆时期的恒亲王弘蛭,嘉庆时的豫亲王裕全,履郡王绵惠,道光帝之子淳亲王奕淙,咸丰时贝勒奕姻,光绪时的庄亲王载勋等,都曾娶过蒙古贵族之女。同治四年蒙古族状元崇绮,出自阿鲁台氏,娶郑亲王端华之女。互相嫁娶,是满蒙双方关系进一步密切的表现,也是有别于历代和亲政策的一个显著特点。
制度化:这种“北不断亲“的政策为清统治者所长期奉行,逐步制度化。随着清朝封建国家制度的日益完备,满蒙联姻制度也逐步完善。由皇帝指婚的家法到乾隆初稍作变通,将范围缩小到近支宗室。对于远支宗室子女,仍可出于政治需要而“特旨指婚”。指婚蒙古在乾嘉时期甚至带有严厉的强制性。乾隆帝曾针对一些宗室王公不愿将女儿远嫁荒漠的情况,将私嫁京师旗人的亲王、郡王论以罚俸一年的处分。并严格规定,“嗣后凡亲王郡王之格格俱遵照旧例,候朕指给蒙古台吉等……私行许聘京师旗人者永远禁止”。顺治朝以后陆续规定格格结婚十年后方准来京,不得擅自来京;来京须报理藩院请旨;来京探亲不得过一年之限。这些规定,无非是为了使下嫁宗女与额驸在蒙古地区发挥其作用。
主动遣嫁:针对部分公主格格下嫁蒙古久住京师的现象,雍正元年规定:“嗣后公主等下嫁蒙古,非特旨留京者,不得过一年之限。若因有病,或有娠,不能即往者,令將情节奏明展限。”此时,清帝仍然延续着“主动遣嫁”的特点。康熙三十年六月,康熙帝封皇三女为和硕荣宪公主,下嫁巴林鄂齐尔郡王子吴尔衮,授吴尔衮为和硕额驸。康熙四十五年(1706年)七月,康熙帝将其第十三女温恪公主遣嫁翁牛特部郡王仓津。主动遣嫁是清代联姻蒙古的重要特点,它是清帝致力于边疆经营的积极性措施。
内廷教养:清朝统治者与蒙古王公的联姻过程中,产生了内廷教养的制度。康熙三十一年,喀尔喀蒙古的策凌、恭格喇布坦兄弟二人来京,康熙令“教养内廷”,后来便把他的女儿和孙女嫁与二人。雍正九年明确规定,“将蒙古王公、贝勒、贝子、公札萨克等之子年十五以上者,令其来京教养”。此后,养育内廷的蒙古子弟被指为额附者不乏其例,目的是使未来的额驸从小即密切与帝室的感情,忠于清廷。除备指额驸外,从外藩蒙古王公子弟中,选其聪明俊秀者留于宫中,进行特殊培养,长大后委以重任。乾隆十二年,清廷又鉴于内廷教养的蒙古子弟因在北京“居住多年,其本旗地方奴仆甚不识蒙古生计”,不利于他们会本旗执政,因此要求他们“春季应令回居本旗,讲究生理,学习骑射;冬季居住,照旧肄业,俟十八岁时,即令回旗办事”。
备指额附:经过康、雍、乾三朝之后,随着清朝在蒙古各部统治的稳定,清朝统治者对蒙古王公政治上的控制更加严密。相对说来,蒙古王公的作用日益降低,清朝统治者和蒙古王公的感情也日渐疏远。满洲贵族选择蒙古额驸数量的锐减和地域、部族范围的缩小。与此相适应,就是“备指额驸”制度的产生。它正式规定满洲贵族选择蒙古额驸,不仅排除了漠北蒙古、漠西蒙古各部王公,而且也排除了漠南蒙古其它部的王公,只局限于漠南蒙古东部七部十三旗的范围;这实际成为满蒙联姻逐渐走向松懈的标志。到清朝后期,满蒙联姻过程中公主下嫁的数量更加减少,清初康熙时期下嫁蒙古的有八个女儿和一个养女,雍正时期唯一的一个亲生女儿并未远嫁,远嫁外藩的是三个养女,乾隆的五名亲女,仅有两名嫁给了蒙古王公,嘉庆帝时期也只有两名,而道光皇帝的五名亲女中,仅有一名嫁给蒙古王公。金启孮先生曾说:“满蒙联姻国初最盛,中叶以后,逐世递减。观此可知满蒙二族亲疏关系之演变。”上述三个阶段的分析即可看出这一点。
有清一代,出嫁蒙古的三百余名公主、宗女,全部聘与王公及其子弟,这些王公额驸与皇室之女繁衍了庞大的贵族阶层。他们与清帝族血肉相连,形成了举足轻重的向心力,形成了清朝能够维系对蒙古稳固统治的可靠保障。乾隆帝在巡幸科尔沁时,对满蒙联姻大加赞扬:“塞牧虽称远,姻盟向最亲。”可见,联姻政策是清廷在满蒙关系中取得成功的关键,是其诸多政策中的“精髓”之所在。
参考文献:
[1]上海师范大学古籍整理研究所校点.《国语·鲁语》上[M].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
[2]祁韵士.科尔沁部总传,钦定外藩蒙古回部王公表传,卷17[M].内蒙古大学出版社,1998.
[3]赵云田.清代蒙古政教制度[M].中华书局,1989.
[4][6] [7] 杜家骥.清朝满蒙联姻研究[M].人民出版社,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