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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系统性地探讨在后申遗时代这一新时期大运河杭州段的保护与发展现状,以及在保护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提出大运河杭州段应该如何继续实现科学的保护和发展的相关建议,以便为后申遗时代大运河杭州段的保护发展工作提供一些有益的思路。
[关键词]后申遗时代;大运河杭州段;保护;发展
2014年6月,在日内瓦召开的联合国第38届世界遗产委员会会议正式批准中国大运河列入《世界遗产名录》,这标志着大运河成为了中国第46处世界遗产和第32处世界文化遗产。可以说,中国大运河的成功“申遗”标志着世界上不同国家和地区的人们对大运河这一历史遗产整体价值的认可和对大运河沿线、周边城市对大运河保护工作的认同,其在历史上是一个里程碑式的起点。
一、后申遗时代大运河杭州段的保护现状
(一)各级政府定期例会制度
在大运河确定“申遗”的目标之后,2007年,国务院牵头在浙江扬州市成立大运河申遗联合办公室,以此来协调大运河沿线35个城市的审议工作,并集中讨论相关保护方案的部署。杭州市京杭运河(杭州段)综合保护委员会采取每3个月为一个周期的形式开展定期例会,同全市各相关部门通报申遗工作进展并讨论下一步申遗重点,并以6个月为一个周期开展申遗研讨会,通过邀请全国各地市的相关专家、同行等来杭共同探讨申遗问题。
(二)成立综合监测管理中心
2013年中旬,国家文物局相关工作人员莅临杭州,并指导杭州市京杭运河(杭州段)综合保护委员会成立了大运河杭州段文化遗产综合监测管理中心,同时构建起现代化的大运河杭州段文化遗产监测预警通用平台,以此来帮助杭州市京杭运河(杭州段)综合保护委员会更加高效地开展大运河文化遗产的监测、预警、日常保护等工作。
(三)在歷史中发掘运河文化
2013年初,杭州市京杭运河(杭州段)综合保护委员会在国家文物局相关工作人员的指导下,抽调专门工作人员并招募相关专业人士,成立了杭州运河(河道)学研究机构,由该机构负责对大运河杭州段所涉及的历史文化、民俗风情、物质文化以及非物质文化等各类运河文化展开综合性、全面性发掘研究,并根据相关整体结果进行书籍汇编。从当前整理进展上来看,截至2014年底,杭州运河(河道)学研究机构已经提交由其书名的23个关于大运河杭州段的课题成果稿件,同时提交大运河杭州段丛书20余册,并在出版成果上实现了近3年来累计出版丛书超过30册、研究报告合集5册的成就,进而有效推动了大运河杭州段文化学术研究逐步繁荣的局面。
二、后申遗时代大运河杭州段保护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专门保护法律缺失
从国际上看,根据《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公约》中的相关规定,申请世界遗产的所在地必须采取相关的法律、技术等手段来确保世界遗产能够被有效保护。从国内上看,当前中国针对境内世界遗产的法律保护事宜,颁布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而浙江省和杭州市也相应颁布了《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杭州生态市建设规划》等。但从总体上看,当前大运河杭州段在保护过程中尽管拥有较多的法律规章,但却缺失一部专门性的保护法律来指导大运河杭州段的法律保护工作。
(二)运河管理主体不明晰
根据大运河的“申遗”进展,杭州市也相继设立了不同的大运河杭州段具体主管部门。在大运河申遗成功后,杭州富义仓、杭州拱宸桥和杭州桥西历史街区这三处遗产目前由杭州市京杭运河(杭州段)综合保护委员会在实际上直接管理,而杭州凤山水城门遗址、杭州广济桥遗产、西兴过塘行码头的管理权限虽在名义上由地方政府上移交杭州市京杭运河(杭州段)综合保护委员管理,但由于行政隶属尚未厘清,因而存在着地方政府与杭州市京杭运河(杭州段)综合保护委员会竞相管理的复杂交错局面,而加之运河管理具有一定特殊性,其往往涉及到港口部门、林业部门、环保部门、街道办事处等多部门,必须由这些部门共同合力才能够完成,因而管理主体的不明晰难免导致管理过程出现混乱和低效的局面。
(三)运河保护经费不足
在近年来国家经费划拨层面上,2011年国务院首次确认了中国大运河的申遗具体河段,相继获得国家文物局下拨的运河申遗保护经费共计1500余万元;在地方经费划拨层面上,同样是在2011年,杭州市地方政府启动大运河杭州段申遗经费划拨计划,从地方财政中划出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大运河杭州段的申遗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在2011、2012和2013年大运河杭州段相关管理部门累计获得杭州市地方政府下拨的运河申遗保护经费共计3000万元。但由于大运河杭州段流域面积较大、管理工作较为复杂多样,因而在资金上需要一定投入,但近3年来总计不到5000万元的资金投入明显难以为继。该问题也能够在大运河杭州段相关保护工作人员中得知:2013年杭州日报在进行大运河杭州段“申遗”工作相关采访时,当记者问及近段时间所面临的较大困难是什么时,部分工作人员明确表示相关经费是近年来工作中碰上的最大困难。
三、后申遗时代大运河杭州段后续保护与发展建议
(一)加快出台专项的保护法律
拥有一部专门性、科学性的保护法律能够为大运河杭州段后申遗时代的保护与发展奠定坚实基础,并解决大运河杭州段在保护与发展工作中出现的无法可依等问题,因此,我国相关立法部门应该早日出台一部关于大运河杭州段保护与发展的专门性法律,并在该法律中规定大运河杭州段各保护主体的权限以及地位,以便从根本上推动大运河杭州段的保护能够逐步走向法制化的轨道。
(二)构建多部门协调保护机制
由于大运河杭州段的保护具有一定特殊性,其涉及的管理部门主体较多,其行政隶属可能也难以厘清,因而有必要构建起一套多部门协调保护机制,由该套机制来协调这些相关部门共同合力,完成大运河的保护与发展工作。
努力做到以行政级别划分大运河保护权责。在构建多部门协调保护机制时,应该遵循当前我国行政职能的传统,由行政级别的高低来决定行政地位和行政权责,以避免出现各方争夺管理权力又推卸各自责任的局面。
(三)拓宽保护经费来源渠道
可以适度进行经营性收费。大运河杭州段在后申遗时代的保护与发展过程中可以借鉴杭州西湖等世界遗产景区的先行经验,在坚持保护的同时适度采取经营性收费的形式来拟补和扩充现有经费来源。大运河杭州段作为一个景区,可以举办以大运河为主题的节庆,如文化、美景、美食等,发展当地的文化景观为龙头的旅游业。同时,由于大运河杭州段的申遗成功有效促进了周边地区各类第三产业的发展,例如房地产市场和旅游市场都因此受到了明显推动,而杭州市京杭运河(杭州段)综合保护委员会恰好拥有大运河杭州段的部分商用性店铺,因而其可以在经过公开听证和公示后将店铺面向社会公开竞标,以便获取经营性收入来拓宽现有的单一经费来源。
[关键词]后申遗时代;大运河杭州段;保护;发展
2014年6月,在日内瓦召开的联合国第38届世界遗产委员会会议正式批准中国大运河列入《世界遗产名录》,这标志着大运河成为了中国第46处世界遗产和第32处世界文化遗产。可以说,中国大运河的成功“申遗”标志着世界上不同国家和地区的人们对大运河这一历史遗产整体价值的认可和对大运河沿线、周边城市对大运河保护工作的认同,其在历史上是一个里程碑式的起点。
一、后申遗时代大运河杭州段的保护现状
(一)各级政府定期例会制度
在大运河确定“申遗”的目标之后,2007年,国务院牵头在浙江扬州市成立大运河申遗联合办公室,以此来协调大运河沿线35个城市的审议工作,并集中讨论相关保护方案的部署。杭州市京杭运河(杭州段)综合保护委员会采取每3个月为一个周期的形式开展定期例会,同全市各相关部门通报申遗工作进展并讨论下一步申遗重点,并以6个月为一个周期开展申遗研讨会,通过邀请全国各地市的相关专家、同行等来杭共同探讨申遗问题。
(二)成立综合监测管理中心
2013年中旬,国家文物局相关工作人员莅临杭州,并指导杭州市京杭运河(杭州段)综合保护委员会成立了大运河杭州段文化遗产综合监测管理中心,同时构建起现代化的大运河杭州段文化遗产监测预警通用平台,以此来帮助杭州市京杭运河(杭州段)综合保护委员会更加高效地开展大运河文化遗产的监测、预警、日常保护等工作。
(三)在歷史中发掘运河文化
2013年初,杭州市京杭运河(杭州段)综合保护委员会在国家文物局相关工作人员的指导下,抽调专门工作人员并招募相关专业人士,成立了杭州运河(河道)学研究机构,由该机构负责对大运河杭州段所涉及的历史文化、民俗风情、物质文化以及非物质文化等各类运河文化展开综合性、全面性发掘研究,并根据相关整体结果进行书籍汇编。从当前整理进展上来看,截至2014年底,杭州运河(河道)学研究机构已经提交由其书名的23个关于大运河杭州段的课题成果稿件,同时提交大运河杭州段丛书20余册,并在出版成果上实现了近3年来累计出版丛书超过30册、研究报告合集5册的成就,进而有效推动了大运河杭州段文化学术研究逐步繁荣的局面。
二、后申遗时代大运河杭州段保护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专门保护法律缺失
从国际上看,根据《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公约》中的相关规定,申请世界遗产的所在地必须采取相关的法律、技术等手段来确保世界遗产能够被有效保护。从国内上看,当前中国针对境内世界遗产的法律保护事宜,颁布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而浙江省和杭州市也相应颁布了《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杭州生态市建设规划》等。但从总体上看,当前大运河杭州段在保护过程中尽管拥有较多的法律规章,但却缺失一部专门性的保护法律来指导大运河杭州段的法律保护工作。
(二)运河管理主体不明晰
根据大运河的“申遗”进展,杭州市也相继设立了不同的大运河杭州段具体主管部门。在大运河申遗成功后,杭州富义仓、杭州拱宸桥和杭州桥西历史街区这三处遗产目前由杭州市京杭运河(杭州段)综合保护委员会在实际上直接管理,而杭州凤山水城门遗址、杭州广济桥遗产、西兴过塘行码头的管理权限虽在名义上由地方政府上移交杭州市京杭运河(杭州段)综合保护委员管理,但由于行政隶属尚未厘清,因而存在着地方政府与杭州市京杭运河(杭州段)综合保护委员会竞相管理的复杂交错局面,而加之运河管理具有一定特殊性,其往往涉及到港口部门、林业部门、环保部门、街道办事处等多部门,必须由这些部门共同合力才能够完成,因而管理主体的不明晰难免导致管理过程出现混乱和低效的局面。
(三)运河保护经费不足
在近年来国家经费划拨层面上,2011年国务院首次确认了中国大运河的申遗具体河段,相继获得国家文物局下拨的运河申遗保护经费共计1500余万元;在地方经费划拨层面上,同样是在2011年,杭州市地方政府启动大运河杭州段申遗经费划拨计划,从地方财政中划出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大运河杭州段的申遗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在2011、2012和2013年大运河杭州段相关管理部门累计获得杭州市地方政府下拨的运河申遗保护经费共计3000万元。但由于大运河杭州段流域面积较大、管理工作较为复杂多样,因而在资金上需要一定投入,但近3年来总计不到5000万元的资金投入明显难以为继。该问题也能够在大运河杭州段相关保护工作人员中得知:2013年杭州日报在进行大运河杭州段“申遗”工作相关采访时,当记者问及近段时间所面临的较大困难是什么时,部分工作人员明确表示相关经费是近年来工作中碰上的最大困难。
三、后申遗时代大运河杭州段后续保护与发展建议
(一)加快出台专项的保护法律
拥有一部专门性、科学性的保护法律能够为大运河杭州段后申遗时代的保护与发展奠定坚实基础,并解决大运河杭州段在保护与发展工作中出现的无法可依等问题,因此,我国相关立法部门应该早日出台一部关于大运河杭州段保护与发展的专门性法律,并在该法律中规定大运河杭州段各保护主体的权限以及地位,以便从根本上推动大运河杭州段的保护能够逐步走向法制化的轨道。
(二)构建多部门协调保护机制
由于大运河杭州段的保护具有一定特殊性,其涉及的管理部门主体较多,其行政隶属可能也难以厘清,因而有必要构建起一套多部门协调保护机制,由该套机制来协调这些相关部门共同合力,完成大运河的保护与发展工作。
努力做到以行政级别划分大运河保护权责。在构建多部门协调保护机制时,应该遵循当前我国行政职能的传统,由行政级别的高低来决定行政地位和行政权责,以避免出现各方争夺管理权力又推卸各自责任的局面。
(三)拓宽保护经费来源渠道
可以适度进行经营性收费。大运河杭州段在后申遗时代的保护与发展过程中可以借鉴杭州西湖等世界遗产景区的先行经验,在坚持保护的同时适度采取经营性收费的形式来拟补和扩充现有经费来源。大运河杭州段作为一个景区,可以举办以大运河为主题的节庆,如文化、美景、美食等,发展当地的文化景观为龙头的旅游业。同时,由于大运河杭州段的申遗成功有效促进了周边地区各类第三产业的发展,例如房地产市场和旅游市场都因此受到了明显推动,而杭州市京杭运河(杭州段)综合保护委员会恰好拥有大运河杭州段的部分商用性店铺,因而其可以在经过公开听证和公示后将店铺面向社会公开竞标,以便获取经营性收入来拓宽现有的单一经费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