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法中礼与法关系的演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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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近代以前,我国古代的法律始终在一个相对独立的体系里发展和传承,縱观我国古代法律的发展过程,其发展的过程就是礼与法的关系从对立不断走向融合的过程,并最终实现法律与道德的融合,从而形成了古代中华法系最为重要的特征。正是基于这一理由,通过研究我国古代法律中礼与法关系的演进,有助于我们进一步厘清我国古代法律发展的内在逻辑,同时为当今法律发展提供有益即经验教训。
  关键词:礼;法;礼法融合
  一、中国古代‘礼’与‘法’的起源
  礼源于原始社会后期的祭祀活动,古籍《说文》对‘礼’作了如下解释:“履也,所以事神致福也。”1同时在《礼记·祭统》中也说到:“凡治人之道,莫急于礼;礼有五经,莫重于祭。”也就是说祭祀是礼的发端。据此,我们可以这样认为,礼产生于原始社会向等级社会过渡的时期,其具有明显的血源性与等级性的特点。
  在对中国古代‘法’的起源进行表述之前,我们应当首先明确其同我们现代语义中的‘法’的区别。国法中出现‘法律’在我国始于清末,乃是清末修例受日本的影响。纵观史书,我国古代并无相应的文字同现代的‘法律’相对。在中国古代的规则体系中,‘礼’处于核心地位。礼决定人应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同时礼还规定了违反其规则的人会受到什么样的惩罚。而‘惩罚’在很大程度上便是由‘法’和‘律’来执行。但是同现在的法律不同,古代的‘法律’不能构成完整的行为规范体系,所以要理解当时语境下的‘法律’还是要结合对‘礼’的考察。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则是社会实践的总结,是社会成员意志的其中体现。在《左传·成公十三年》中先人便有‘国之大事,在祀与戎’的表述。‘戎’乃是部族之间的征战,至今出土的青铜文物几乎全部属于礼器或是武器也表明在原始社会末期至奴隶社会时期,古人始终将最为先进的生产力运用于祭祀与战争。这一社会意识形态在政治上便表现为《荀子·成相》中的‘治之经,礼与刑’。而不论是礼或是刑都是当时调整社会运作的会规则与手段,同时两者不断相互影响,彼此交融,逐渐形成了中国古代社会的‘法’。由此可见,中国古代的法律就是从‘礼’与‘刑’的关系中演变而来的。
  二、各个时期礼法关系的演变
  2.1夏商西周时期的礼法关系
  夏商西周时期乃是我国历史上‘礼治’的鼎盛时期,在这一时期,‘礼’成为维持社会运作的核心规则,识礼甚至被认为是人之所以为人而非禽兽的基本标志。在《礼记 · 曲礼》中便有‘夫唯禽兽无礼… …圣人作,为礼以教人,使人以有礼,知自别于禽兽。’的表述。在这一时期,随着社会生产力的不断发展,人们不断将新出现的社会活动规则和社会习惯纳入到‘礼’的范畴,从而使得礼成为当时社会运转和人们日常生活的最高行为准则。同时,在当时的社会生活中,也存在以《九刑》为代表的刑罚制度。但值得注意的是,当时的刑罚是完全依附于礼而存在的。只有违反了礼的约束才会受到刑的制裁。尤其在西周时期,整个社会的运行都被完全限制在‘礼’的框架范围之内。周公作《周礼》确定了亲亲、尊尊的礼礼仪道德规范,明确了社会各个成员的上下尊卑和远近亲疏关系。从而使得人们完全按照礼的规则进行活动。刑作为礼治的辅助手段,通过其严酷性和秘密性来确保社会成员按照礼的规则来行事。从这种层面上来看,夏商西周三代的刑完全是依附于礼而存在,刑仅仅只是礼的辅助工具,是为‘刑附于礼’。
  2.2春秋战国时期的礼法关系
  自进入春秋以来,礼乐制度崩坏,社会秩序受到了极大的冲击。孔子一生致力于恢复礼乐制度而未果。2而与此同时以子产、商鞅为代表的法家却大行其道,法家思想也在一定程度上成为了当时诸多诸侯国施政治国的指导思想。其中子产铸刑鼎使得自夏朝以来“刑”秘而不宣的惯例被打破。‘刑’以‘法’的形式第一次出现在了百姓面前。这无疑宣示着刑开始逐渐摆脱其礼的附庸身份,开始逐渐成为一种相对独立的社会规则体系。在这种情况下,荀子提出了‘隆礼重法’的主张,其认为礼与法都是社会生活中的重要原则,都具有维护社会安定的重要作用,两者应当并重,不可以有所偏废。但作为儒家的代表人物,荀子依旧主张‘法’应当依据‘礼’来制定,只有符合‘礼’的‘法’才属于‘良法’即法的规定不可以超过礼的范畴。在‘制定法’逐渐出现的春秋战国时期,荀子的主张的出现一直影响着后世两千余年礼法结合的实践,如武树臣教授所言:“二千年来之法,荀法也。”3
  2.3两汉时期的礼法关系
  两汉时期,礼法开始进一步融合,其中最为典型的就是汉武帝一朝。汉武帝采纳了董仲舒‘废黜百家,独尊儒术’的主张,这表明儒家思想正式从春秋以来延绵数百年的的学术争鸣中胜出,成为整个中国社会指导思想。在这种情况下,儒家关于‘礼’的思想便不可避免的渗透进法的领域。于是董仲舒从司法的角度入手,开创性的提出了‘春秋决狱’的审判方法。西汉桓宽在其所著《盐铁论》中对春秋决狱有着这样的表述:“春秋之治狱,论心定罪。志善而违于法者免,志恶而合于法者诛。”简而言之,在这种审案机制下,法并不是判断一个人行为的最终标准,最终标准乃是儒家的‘礼’。也就是说,一个人的行为如果符合儒家礼义的规定,那么即使他的行为违反的法律也可以不受到法律的惩罚;反之即便他的行为没有触犯法律,可是违背了礼义的规定,那么也要受到相应的制裁。但这种裁判方法显然在形式上有着十分明显的缺陷,为了让礼义在法律上拥有更加合理的表现形式,于是乎在汉代便掀起了“引经注律”的热潮。汉代的大儒们纷纷引用儒家经义来注解当时的法律条文,使得儒家的观念不断的逐步成为法律的基本价值追求。或者说,通过引经注律,法律开始不断儒家化。与此同时,出于维护统治的需要,两汉时代的统治者们也积极寻求礼法的进一步融合。房玄龄在其所著《晋书》中就记载了魏明帝曾赋予郑玄的法律注解以正式法定效力一事,其中说道:魏明帝曾言“但用郑氏章句,不得杂用余家”。4正是在统治者的大力推动下,两汉时期的礼逐渐有了法的表现形式,这两者进一步相互融合。   2.4魏晋之后的礼法关系
  魏晋之后,随着儒家思想在思想领域的统治地位的不断巩固以及儒家學者社会地位的不断提升,儒家真正开始彻底掌握国家的立法权,在立法的过程中,深受儒家文化影响的立法者便会有意识地将其所尊崇的礼义道德思想具体化为明确的法律条文,这一过程被称作“纳礼入律”。相比于之前“引经注律”还需要引用儒家经义从外部对法律进行‘礼义’层面的解释,“纳礼入律”直接将礼义作为立法的精神内核,这体现了礼法在更高程度上的结合。这种活动在魏晋之后历代都有这十分明确的例子。如曹魏时所制定颁布的《新律》规定了“八议”制度,源于‘周礼’的‘八议制度’使得贵族在司法上享有特殊地位,是当时封建礼法中‘刑不上大夫’思想的重要体现。5同样在《晋律》中“峻礼教之防,准五服以制罪”所体现和确立的‘五服制度’其目的也是为了维护封建家族内部的伦理秩序。另外《北齐律》中则规定了 “重罪十条”,将违背儒家礼义的10种大逆不道、悖逆人伦的行为规定为最为严重,不可以被饶恕的犯罪。这些全都是儒家思想法律化的经典体现。
  在魏晋之后的几百年间“纳礼入律”这一方法在立法上被不断运用,也使得儒家的礼义思想不断向法律领域进行渗透。直到唐代《唐律疏议》的颁布最终标志着中国古代礼法结合的完成。6《四库全书总目提要》对《唐律疏议》有这样的一段评价:“论者谓唐律一准乎礼,以为出入,得古今之平。”《唐律疏议》作为中国古代立法的巅峰之作,其为后世历朝封建法典所参照效仿。同时在治国思想上,“德主刑辅”的思想被普遍接受并被奉为真理,历代封建统治者们都清楚认识到“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的含义,并在具体的治国理政过程中对其进行具体的贯彻实施。
  三、古代礼法关系演进的历史作用及其影响
  首先,自西汉儒家思想成为统治阶级的指导思想以后,我国古代法律就始终在儒家礼义的框架内发展传承。众所周知,我国古代一直文化繁荣国力昌盛,甚至于出现过万国来朝的景象,周边国家纷纷前往‘中原’学习取经,伴随着经济、人员的频繁交流,我国古代法律也被周边国家学习效仿,从而形成了以中国为核心的中华法系。典型的例子如公元701年日本文武天皇颁布的《大宝律令》便是以唐高宗时期的《永徽律》为蓝本制定的。
  其次,由于我国古代法律尤其是封建社会法律完全是以儒家思想为其价值内核,故而其体现了儒家追求‘大同社会’追求社会和谐的价值取向。‘刑’所具有的暴力性甚至是严酷性使得其可以在事后追究违法者的责任,但礼所宣扬的价值理念却可以在事先预防犯罪的发生。虽然刑可以惩罚犯罪,但却不能让人真正的弃恶从善,只有‘礼’才能真正的让人向善,安分守己。这一思想也为历朝统治者所认可和遵守,纵观历朝律法,无不宣扬‘父慈子孝,兄友弟恭’等价值观念。这些内化于法的儒家道义都在指引人们安分守己,按照自己所处的位置生活,从而极大地促进了古代社会宗族的稳定和社会的和谐。
  但是,虽然礼法结合的中国古代法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发展的层面上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在今天看来,传统法律的礼法结合特点也使得其多了许多现如今看来是文化糟粕的东西,如传统中国法中宣扬了上千年的‘三纲五常’,其实际上就是宣扬父权至上,皇权至上,就是在直接的支持社会阶级的不平等性,在支持家族中不同成员之间地位的不平等性。在这种思想文化的长期洗脑和压迫下,也造成了我国百姓私权利意识,维权意识底下的局面。这不仅使得我国古代难以形成追求平等自由,保障私人权利的社会风气和社会传统。同时也阻碍了我国法制近代化的脚步,典型的例子便是清末修例,众所周知,清末时期随着清政府统治地位的急速衰微以及西方现代法治精神的影响,清廷开始着手制定修改律法,但由于传统儒家礼义观念早已深入骨髓,清廷竟然依旧发出“凡我旧律义关伦常诸条,不可率行变革,庶维天理民彝于不敝。”的谕旨,在这种思想的影响下,当初修例依旧带着浓重的封建残余色彩。法律的现代化进程受到极大的影响。
  不仅如此,传统儒家法律思想的影响甚至延伸至今日,笔者认为,如今百姓的参与意识不强,主人翁意识薄弱,在很大程度上便是深受几千年来的封建社会法制的残余社会意识的影响,礼法合流的封建法对于我国社会发展的不良影响由此可见一斑。
  四、结语
  中国古代礼与法的不断发展融合使得中国古代法中体现了礼的基本价值追求,同时也使得儒家的道德规范拥有了法的表现形式以及刚性化的特点。7拥有礼义这一精神内核使的法少了几分法律原有的冰冷无情,多了几分道德关怀,而拥有法典形式的礼又使得其具有了实施上强制力。以“礼法结合”为特征的中华法系虽然已经不复存在了,但‘礼法相结合’这一立法治国思想仍然具有相当强的生命力和现实意义。中国古代不论是‘以法治国’还是‘以礼治国’,其最终目的都是要维护社会和谐,保证社会安定。在当今社会,法作为最后的手段虽然可以有效的惩罚犯罪,但如果能够积极发挥德的作用,做到以德教化人从而从源头上预防犯罪岂不是具有更大的社会意义?
  现如今我国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强调要“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这一基本原则,正是传统“礼法结合”思想在当代法治中的具体表现,只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时代的变化“礼”被赋予了新的内涵,现如今的‘礼’指的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即现如今的法治既要发挥法的强制作用又要发挥优秀思想道德的教化作用,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总而言之,礼法相结合治国的方针并没有过时,关键在于要做出与经济基础相适应的改变,以符合时代发展的要求。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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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廖汉中(1997—),男,汉族,江西上饶人,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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