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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古典犯罪学派与实证犯罪学派是西方犯罪学发展历程中举足轻重的两个派别,他们各自的观点和互相争论给各国刑法立法及刑事司法制度的建立提供了很好的基础,长期的学术对立也使得犯罪学理论研究引向深入,刑事立法更为完善,刑事司法更加客观公正。古典犯罪学派和实证犯罪学派都是在当时的社会背景下基于特殊的时代任务而发展起来的,应该说都很好的完成了自己的时代使命。由于时代任务、哲学指导思想、辅助学科发展、个人经历等各方面的不同,两大学派的基本观点存在诸多区别,本文将具体探讨两大学派的主要差异,以期对两大犯罪学派作进一步了解。
关键词:古典犯罪学派;实证犯罪学派;差异
一、概述
古典犯罪学派产生于18世纪中后期,以社会契约论、自然法思想为基础,是资本主义上升时期反映资产阶级犯罪思想和刑事政策的犯罪学派。而实证犯罪学派产生于19世纪后半期,在欧洲大陆特别是德国社会经济的新形势下,受益于实证哲学以及进化论、生物学、社会学等其他辅助学科的蓬勃发展,反驳古典犯罪学派的基本理论而产生的一个犯罪流派。因其多采用调查、统计、实验等从自然科学里借鉴过来的一些实证方法来进行犯罪学的研究论证,因此也被称为“实证犯罪学派”。上述两大犯罪学派的对垒,基本形成了早期犯罪学的基本理论体系,也是当今许多犯罪学新理论发展的理论渊源。古典犯罪学派和实证犯罪学派在产生背景、犯罪原因和犯罪对策等多方面存在区别,本文拟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分析。
二、两大学派的具体差异
(一)产生的历史背景不同
古典犯罪学产生前的社会是一个野蛮残暴的黑暗时代,封建专制制度严重地阻碍了资产阶级的发展壮大,反映在当时的刑法制度上,也沾染着许多封建落后的因素,统治者随意入罪出罪,司法程序秘密黑暗,刑讯逼供盛行,刑罚制度惨无人道。但同时欧洲发生过的宗教改革运动和文化复兴深刻影响到人们的思想,思想启蒙大师呼唤用理性的阳光驱散现实的黑暗,批判专制主义、教权主义,号召追求政治民主、权利平等和个人自由。正是在这种时代大背景下,古典犯罪学产生了。
19世纪中叶以后,情况发生了变化,西方资产阶级国家大多完成了资产阶级革命,亟需要一个稳定的社会环境以发展经济、巩固统治。但是古典犯罪学派的愈加繁荣的理论却在日益增长的犯罪现象无能为力,轰轰烈烈的刑法改革也没能抑制住一浪高过一浪的犯罪高潮,由此引发了政府和公众的普遍担忧。实证犯罪学派针对当时刑法抗制犯罪的乏力,开始了对古典犯罪学派理论的批判,并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和学说。正是在这种背景下,19世纪末意大利的实证犯罪学应运而生。
(二)犯罪原因论的不同
自由意志论被古典犯罪学派所引用,解释犯罪的原因,虽然并不是所有的古典派学者都支持完全的自由意志论,但仍然是代表古典派学者的主要观点。[1]行为决定论被实证犯罪学派所引用阐释犯罪的原因。因此形成了新派和旧派在犯罪原因论上的观点对立,对以后犯罪学的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
古典犯罪学派的自由意志论,是指任何人都有同样的意志自由,都能根据自己的意愿作出选择,由于个人意愿和个人条件的不同,人们既有可能选择犯罪行为,也有可能选择守法行为。人是具有自由意志的理性的个体,凡是达到一定年龄的人只要其精神状态正常都具有辨别是非、善恶的能力。因此,犯罪是自由人依据自己的自由意志选择的结果。对于基于自由意志所实施的客观违法行为,能够进行非难、追究其道义上的责任。[2]
而实证学派主张决定论,指承认一切事物中都存在因果决定性,犯罪行为是由一定的因素决定的,而不是纯粹的个人自由选择的结果。否认没有原因的自由意志,因为犯罪的产生一定是基于某种原因的。比如,龙勃罗梭通过大量的对比分析罪犯与正常人在生理特征,由此断定某些生理特征与犯罪有关,带着这些生理特征的人具有先天的犯罪倾向。由此他提出了著名的天生犯罪人理论。在犯罪原因问题上,菲利也认为并非自由意志的产物,但他又有所发展,认为不能仅用生理因素去解释犯罪,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也起很大的作用,这就是他著名的“三因素说”。[3]任何一种犯罪行为乃至整个社会的犯罪现象都是上述三种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
(三)刑罚目的论的不同
古典学派认为,因果报应为自然的理性,对犯罪者科以刑罚是其应受的报应但应作为等价的报应,否则,刑罚超过罪责,即属于违反公平原则,显然不符合正义精神。报应刑论认为刑罚的正当化根据在于报应的正义性。恶有恶报,善有善报,是社会所信守的道义原则。刑罚基于正义报应的要求而产生。[4]
实证学派则认为,刑罚并非对于犯罪的报应,其目的在于保障公共生活的安全。他一方面教育改善犯罪人,预防其再犯;另一方面在于警戒一般公民,使其有所畏惧,不敢触犯法网。“迄今为止对罪犯所处的刑罚,尽管其既不能保护,也不能补充诚实者,但却能够使作恶者更加腐败和堕落。”[5]刑罚的目的必须被改变,报复的目的应当被淘汰,罪犯应当被改造而不是惩罚;监狱的目的不是用来折磨摧残犯罪人,使其遭受应有的恶果,而是应该教育犯罪人使其危险性降低乃至消灭,达到对社会的防卫的目的,保护社会是处置罪犯的主要目的。
(四)犯罪预防与对策的不同
犯罪古典学派将刑罚视为最重要的犯罪对策,他们会在怎样更好地犯罪人适用刑罚,从而最大限度地发挥刑罚的威慑效果方面做文章。[6]贝卡里亚在“如何预防犯罪”这一章节中,提出了五种预防犯罪的手段:制定简单明确的法律、思想启蒙与自由相结合、司法当局应当遵守法律、奖励美德、改善教育等措施。[7]
犯罪实证学派在犯罪对策问题上主张社会防卫论和特殊预防主义。犯罪实证学派犯罪学认为,刑罚只是诸多犯罪对策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预防犯罪方面,社会的、科学的预防及矫正措施更为有效,因而提出了许多科学地处遇犯罪人的“刑罚替代措施”。在犯罪预防对策上,实证学派主张刑罚以非剥夺自由刑为主,还提出了许多社会对策,实现了预防犯罪措施的多元化。 三、评价总结
由以上比较可以看出,两大学派在理论上存在诸多对立。笔者认为,存在这些对立的原因在于两大学派所持的基本立场的不同,而这又是由不同的历史背景所决定的,当前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时期,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虽已初步形成,但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还处于关键时期,司法实践中还是出现了陈瑞武案、赵作海案等重大的冤假错案。当前法治建设的重点还在于构建严格执法、公平正义的司法环境,尊重和保障人权仍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原则。因而在刑事司法实践中,我们还是应当坚持保障个人权利、限制刑罚权的基本立场。
当然,刑事司法实践坚持保障人权的基本立场并不意味着刑事法学的研究也应因此受限,也并不意味着要否定缓刑、假释、社区矫正等合理制度。如前文所述,古典学派并不注重犯罪原因的研究,刻意地坚持古典学派的立场并不利于犯罪学的发展。因而笔者认为,犯罪学的研究发展离不开实证学派的研究方法及其犯罪原因论体系。此外,实证学派在刑罚论中主张社区矫正、缓刑与假释,这一点已经得到大多数学者的认可,并在司法实践中得到推广,这表明坚持保障人权的基本立场与刑罚个别化、社区矫正的理念并不相悖。
总之,笔者认为,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应当坚持古典学派的基本立场,坚持罪刑法定主义,但也应当吸收刑罚个别化、社区矫正等实证学派的合理内容;而在犯罪学研究中,则应当坚持实证学派的方法论和理论体系。
注释:
[1]这是一个国内外学者普遍认同的观点。但我国一些学者对此提出异议,认为贝卡里亚等学者不是自由意志论者。详见黄风:“贝卡里亚是自由意志论者吗?——论贝卡里亚思想的哲学基础”载《比较法学研究》1987年第1期。
[2]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6页。
[3]具体参见(意)恩里科·菲利:《犯罪社会学》,郭建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
[4]张明楷《刑法学》(第四版),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10页。
[5](意)恩里科·菲利:《犯罪社会学》,郭建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导言第4页。
[6]吴宗宪:《西方犯罪学》(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98页。
[7]详细内容可参见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黄风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126—132页。
(作者通讯地址:漳州市人民检察院,福建 漳州 363000;漳州市人民检察院,福建 漳州 363000;龙海市人民检察院,福建 龙海 363100)
关键词:古典犯罪学派;实证犯罪学派;差异
一、概述
古典犯罪学派产生于18世纪中后期,以社会契约论、自然法思想为基础,是资本主义上升时期反映资产阶级犯罪思想和刑事政策的犯罪学派。而实证犯罪学派产生于19世纪后半期,在欧洲大陆特别是德国社会经济的新形势下,受益于实证哲学以及进化论、生物学、社会学等其他辅助学科的蓬勃发展,反驳古典犯罪学派的基本理论而产生的一个犯罪流派。因其多采用调查、统计、实验等从自然科学里借鉴过来的一些实证方法来进行犯罪学的研究论证,因此也被称为“实证犯罪学派”。上述两大犯罪学派的对垒,基本形成了早期犯罪学的基本理论体系,也是当今许多犯罪学新理论发展的理论渊源。古典犯罪学派和实证犯罪学派在产生背景、犯罪原因和犯罪对策等多方面存在区别,本文拟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分析。
二、两大学派的具体差异
(一)产生的历史背景不同
古典犯罪学产生前的社会是一个野蛮残暴的黑暗时代,封建专制制度严重地阻碍了资产阶级的发展壮大,反映在当时的刑法制度上,也沾染着许多封建落后的因素,统治者随意入罪出罪,司法程序秘密黑暗,刑讯逼供盛行,刑罚制度惨无人道。但同时欧洲发生过的宗教改革运动和文化复兴深刻影响到人们的思想,思想启蒙大师呼唤用理性的阳光驱散现实的黑暗,批判专制主义、教权主义,号召追求政治民主、权利平等和个人自由。正是在这种时代大背景下,古典犯罪学产生了。
19世纪中叶以后,情况发生了变化,西方资产阶级国家大多完成了资产阶级革命,亟需要一个稳定的社会环境以发展经济、巩固统治。但是古典犯罪学派的愈加繁荣的理论却在日益增长的犯罪现象无能为力,轰轰烈烈的刑法改革也没能抑制住一浪高过一浪的犯罪高潮,由此引发了政府和公众的普遍担忧。实证犯罪学派针对当时刑法抗制犯罪的乏力,开始了对古典犯罪学派理论的批判,并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和学说。正是在这种背景下,19世纪末意大利的实证犯罪学应运而生。
(二)犯罪原因论的不同
自由意志论被古典犯罪学派所引用,解释犯罪的原因,虽然并不是所有的古典派学者都支持完全的自由意志论,但仍然是代表古典派学者的主要观点。[1]行为决定论被实证犯罪学派所引用阐释犯罪的原因。因此形成了新派和旧派在犯罪原因论上的观点对立,对以后犯罪学的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
古典犯罪学派的自由意志论,是指任何人都有同样的意志自由,都能根据自己的意愿作出选择,由于个人意愿和个人条件的不同,人们既有可能选择犯罪行为,也有可能选择守法行为。人是具有自由意志的理性的个体,凡是达到一定年龄的人只要其精神状态正常都具有辨别是非、善恶的能力。因此,犯罪是自由人依据自己的自由意志选择的结果。对于基于自由意志所实施的客观违法行为,能够进行非难、追究其道义上的责任。[2]
而实证学派主张决定论,指承认一切事物中都存在因果决定性,犯罪行为是由一定的因素决定的,而不是纯粹的个人自由选择的结果。否认没有原因的自由意志,因为犯罪的产生一定是基于某种原因的。比如,龙勃罗梭通过大量的对比分析罪犯与正常人在生理特征,由此断定某些生理特征与犯罪有关,带着这些生理特征的人具有先天的犯罪倾向。由此他提出了著名的天生犯罪人理论。在犯罪原因问题上,菲利也认为并非自由意志的产物,但他又有所发展,认为不能仅用生理因素去解释犯罪,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也起很大的作用,这就是他著名的“三因素说”。[3]任何一种犯罪行为乃至整个社会的犯罪现象都是上述三种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
(三)刑罚目的论的不同
古典学派认为,因果报应为自然的理性,对犯罪者科以刑罚是其应受的报应但应作为等价的报应,否则,刑罚超过罪责,即属于违反公平原则,显然不符合正义精神。报应刑论认为刑罚的正当化根据在于报应的正义性。恶有恶报,善有善报,是社会所信守的道义原则。刑罚基于正义报应的要求而产生。[4]
实证学派则认为,刑罚并非对于犯罪的报应,其目的在于保障公共生活的安全。他一方面教育改善犯罪人,预防其再犯;另一方面在于警戒一般公民,使其有所畏惧,不敢触犯法网。“迄今为止对罪犯所处的刑罚,尽管其既不能保护,也不能补充诚实者,但却能够使作恶者更加腐败和堕落。”[5]刑罚的目的必须被改变,报复的目的应当被淘汰,罪犯应当被改造而不是惩罚;监狱的目的不是用来折磨摧残犯罪人,使其遭受应有的恶果,而是应该教育犯罪人使其危险性降低乃至消灭,达到对社会的防卫的目的,保护社会是处置罪犯的主要目的。
(四)犯罪预防与对策的不同
犯罪古典学派将刑罚视为最重要的犯罪对策,他们会在怎样更好地犯罪人适用刑罚,从而最大限度地发挥刑罚的威慑效果方面做文章。[6]贝卡里亚在“如何预防犯罪”这一章节中,提出了五种预防犯罪的手段:制定简单明确的法律、思想启蒙与自由相结合、司法当局应当遵守法律、奖励美德、改善教育等措施。[7]
犯罪实证学派在犯罪对策问题上主张社会防卫论和特殊预防主义。犯罪实证学派犯罪学认为,刑罚只是诸多犯罪对策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预防犯罪方面,社会的、科学的预防及矫正措施更为有效,因而提出了许多科学地处遇犯罪人的“刑罚替代措施”。在犯罪预防对策上,实证学派主张刑罚以非剥夺自由刑为主,还提出了许多社会对策,实现了预防犯罪措施的多元化。 三、评价总结
由以上比较可以看出,两大学派在理论上存在诸多对立。笔者认为,存在这些对立的原因在于两大学派所持的基本立场的不同,而这又是由不同的历史背景所决定的,当前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时期,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虽已初步形成,但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还处于关键时期,司法实践中还是出现了陈瑞武案、赵作海案等重大的冤假错案。当前法治建设的重点还在于构建严格执法、公平正义的司法环境,尊重和保障人权仍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原则。因而在刑事司法实践中,我们还是应当坚持保障个人权利、限制刑罚权的基本立场。
当然,刑事司法实践坚持保障人权的基本立场并不意味着刑事法学的研究也应因此受限,也并不意味着要否定缓刑、假释、社区矫正等合理制度。如前文所述,古典学派并不注重犯罪原因的研究,刻意地坚持古典学派的立场并不利于犯罪学的发展。因而笔者认为,犯罪学的研究发展离不开实证学派的研究方法及其犯罪原因论体系。此外,实证学派在刑罚论中主张社区矫正、缓刑与假释,这一点已经得到大多数学者的认可,并在司法实践中得到推广,这表明坚持保障人权的基本立场与刑罚个别化、社区矫正的理念并不相悖。
总之,笔者认为,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应当坚持古典学派的基本立场,坚持罪刑法定主义,但也应当吸收刑罚个别化、社区矫正等实证学派的合理内容;而在犯罪学研究中,则应当坚持实证学派的方法论和理论体系。
注释:
[1]这是一个国内外学者普遍认同的观点。但我国一些学者对此提出异议,认为贝卡里亚等学者不是自由意志论者。详见黄风:“贝卡里亚是自由意志论者吗?——论贝卡里亚思想的哲学基础”载《比较法学研究》1987年第1期。
[2]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6页。
[3]具体参见(意)恩里科·菲利:《犯罪社会学》,郭建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
[4]张明楷《刑法学》(第四版),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10页。
[5](意)恩里科·菲利:《犯罪社会学》,郭建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导言第4页。
[6]吴宗宪:《西方犯罪学》(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98页。
[7]详细内容可参见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黄风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126—132页。
(作者通讯地址:漳州市人民检察院,福建 漳州 363000;漳州市人民检察院,福建 漳州 363000;龙海市人民检察院,福建 龙海 363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