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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本文研究国内外大部门体制的情况和特点,深化对交通运输部大部门的把握和对其规律的认识,对湖南省探索实行大部制下交通法制建设起到启示和借鉴作用。
关键词:机构改革;大部制;湖南交通
作者简介:吴建国(1965—),男,湖南长沙人,湖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法学副教授、高级经济师,硕士,主要研究方向:法学、经济学。
中图分类号:D922.5 文献标识码:A
一、开展大部制视野下湖南交通法制建设研究的意义
(一)实现依法治省的需要
2008年国务院实行了大部制改革,成立了交通运输部。目前的湖南交通运输执法体制机制,是在多年适应传统交通运输产业发展过程中逐步形成的,远远不能适应发展现代交通运输业的要求。在大交通运输部的背景下,湖南交通行政权的运行机制应当创新,其路径是通过决策、执行和监督的适当分离,推进交通法治。
(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需要
服务是交通运输行业的本质属性,执政为民是对党和政府的根本要求。湖南只有树立法制工作为民、利民、便民的科学理念,才能真正符合交通运输部提出的做好服务的要求,才能真正贯彻交通运输发展“为了人民、依靠人民、成果由人民共享”的根本宗旨。
(三)更好地服务大交通的需要
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法制工作才能凸显其作用和价值。湖南交通法制工作只有紧紧把握为交通运输改革与发展服务,着力解决交通运输改革与发展过程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才能找准法制工作服务大局的切入点、结合点和着力点,才能使法制工作与大局的要求相一致、目标相协调、部署相呼应,才能对交通运输事业的科学发展起到促进、引导和保障作用。
二、大部制视野下湖南交通法制建设现状
大部制是一种新的政府架构,旨在精简机构、理顺关系、明确职责、提高行政效能。国外大部制改革是多种动因共同作用的结果,其内容主要表现为宽职能的大部门架构、高效率的整体性协调机制和大范围的公共服务供给3个方面。研究显示,目前美国、俄罗斯、德国、法国各主要发达国家的内阁机构大多实行大部制,英国是较早实行大部制的国家。从英国和日本的启示来看,在职能和任务整合的基础上探索试行大部门体制,是克服部门主义的有效途径,这已经被很多国家的行政改革经验所证明。与发达国家相比,经济转型的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大部制改革还处于探索阶段。
与国外大部制改革相比较,我国大部制改革既具有共性的内容,也呈现出中国国情的个性特色。交通运输部是根据 200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在原交通部的基础上组建的,国家民用航空局、国家邮政局整体并入,建设部指导城市客运的职责也划归交通运输部管理。这是为了更加优化交通运输布局,发挥整体优势和组合效率,加快形成便捷、通畅、高效、安全的综合运输体系。大部门体制下的湖南省交通运输厅,统一对公路和城市道路、道路运输和城市交通、水路交通、航空、铁路、邮政、物流进行管理,组建专业化的交通管理机构,具体包括公共运输管理机构、基础设施管理机构、港航管理机构、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综合执法机构5个执行机构。
目前湖南交通法制建设的不足:
(一)交通法规规章不健全
自1989年以来,湖南省经省人大常委会和省人民政府先后审议通过了8部地方性法规、6部省政府规章、2部长沙市政府规章,构成了湖南省交通地方立法体系基本框架。但由于大部制改革和燃油税正式实施不久,使得交通部门的改革明显滞后于其它部门,条块分割严重、多头管理、交叉管理、管理真空现象比比皆是。造成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是部门化过细与部门利益化严重,交通法律法规不健全。
(二)交通行政执法体制不顺
当前,湖南交通执法机构设置不合理,多头设置、交叉设置造成执法机构的臃肿。全省交通系统有公路路政、道路运政、航道行政、水上安全监督、船舶检验、水路运政和港口行政等执法门类,共有行政执法人员1.7万余人。这种格局必然会造成行政权的滥用,使得交通管理工作的缺位、错位、越位、不到位,行政效率较低。
(三)交通执法队伍水平不高
由于湖南交通部门长期以来运行体制较为封闭,前几次机构改革对交通部门造成的影响不大,80%交通执法人员长期都是从交通队伍内部抽调组成,年龄结构偏大,文化水平较低,法律素养都不高。
(四)交通执法监督机制不完善
随着新的大部制改革的推进和燃油税的实施,湖南交通执法监督机制就显得较为滞后,亟待完善和深化。在行政执法主体、证件、程序、文书“四统一”制度下,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公示制、错案追究制、执法质量考评制和执法人员资格年度审验制还有严重缺陷,没有形成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到岗、权责一致、相互制约的工作体系。
(五)交通法制宣传不够
由于交通法律法规较多,湖南交通执法机构较为分散,导致宣传各自为阵,轻重不一,缺乏有计划、统一综合的交通法律法规宣传。没有充分利用标语、宣传车、宣传材料、报刊、电视专栏进行交通法制宣传,交通法制进学校、社区、街道、企业、家庭的“五进”活动,还没有深入人心。
三、大部制视野下湖南交通法制建设的路径
(一)完善交通立法是基础
完善交通立法包括加强交通运输部和各地交通法制工作部门的上下联动,做好法规规章的清理废止工作,做好立法后评估工作。经过历次法制建设,中国目前公路、水路交通管理领域现行有效的交通法律有4部,交通行政法规有27部,交通运输部规章有260多部,但还不能满足交通发展的需要。
(二)提高交通执法水平是根本
提高交通执法水平应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落实执法责任制,严格执法主体,减少层次,适当下移执法重心,强化执法监督。交通运输法制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建设法治政府、服务型交通运输政府部门为目标,以全面推进交通依法行政为主线,加强综合交通运输法规体系建设,努力实现科学民主立法,规范文明执法,有效监督管理,高效优质服务,为现代交通运输业科学发展提供可靠的法制保障。
(三)深化交通执法体制改革是关键
深化交通执法体制改革的目标和目的一定要坚持精简、效能、统一的原则。我国现行交通行政执法的主流模式是分散执法模式,指公路、水路交通系统内各专业行政执法机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独立行使交通行政执法权。但时至今日,分散执法模式已不再适应大部制下经济、社会的发展需求。解决的办法是建立统一行使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权的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总局。
(四)解决交通行政争议是目的
应坚持以人为本,服务于民,在提高预防和化解交通行政争议、健全解决机制上下工夫。防范和化解行政争议工作,环节多、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把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切实加强领导。对措施不力的,要严肃追究责任。要加强对行政争议的经常性排查工作,做好应对因行政争议引发的重大突发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完善相关预案,提高处置能力,确保在关键时刻有效控制局面,及时平息事态。
(五)加强交通法制队伍建设是前提
加强交通法制队伍建设应在完善工作机制和提高素质上下工夫。交通行政执法工作是一项社会性、涉外性、政策性和导向性很强的工作。交通行政执法部门掌握一定的行政执法权力,这就要求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具备较高的综合素质。因此,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根据社会政治经济生活的变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对交通行政执法人员的教育培训,不断提高这支队伍的思想道德、技术业务、作风纪律等方面素质,是加强交通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的首要任务。
参考文献:
[1] 陈宏儒.对抓好交通行政执法的思考[J].南方论刊,2004,(08).
[2] 何山石.我国交通运输立法发展之回顾[J].交通企业管理,2007,(03).
基金项目:本文系湖南省情与决策咨询研究课题项目《大部制视野下湖南交通法制建设研究》的研究成果(编号:201011BZZ167)
关键词:机构改革;大部制;湖南交通
作者简介:吴建国(1965—),男,湖南长沙人,湖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法学副教授、高级经济师,硕士,主要研究方向:法学、经济学。
中图分类号:D922.5 文献标识码:A
一、开展大部制视野下湖南交通法制建设研究的意义
(一)实现依法治省的需要
2008年国务院实行了大部制改革,成立了交通运输部。目前的湖南交通运输执法体制机制,是在多年适应传统交通运输产业发展过程中逐步形成的,远远不能适应发展现代交通运输业的要求。在大交通运输部的背景下,湖南交通行政权的运行机制应当创新,其路径是通过决策、执行和监督的适当分离,推进交通法治。
(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需要
服务是交通运输行业的本质属性,执政为民是对党和政府的根本要求。湖南只有树立法制工作为民、利民、便民的科学理念,才能真正符合交通运输部提出的做好服务的要求,才能真正贯彻交通运输发展“为了人民、依靠人民、成果由人民共享”的根本宗旨。
(三)更好地服务大交通的需要
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法制工作才能凸显其作用和价值。湖南交通法制工作只有紧紧把握为交通运输改革与发展服务,着力解决交通运输改革与发展过程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才能找准法制工作服务大局的切入点、结合点和着力点,才能使法制工作与大局的要求相一致、目标相协调、部署相呼应,才能对交通运输事业的科学发展起到促进、引导和保障作用。
二、大部制视野下湖南交通法制建设现状
大部制是一种新的政府架构,旨在精简机构、理顺关系、明确职责、提高行政效能。国外大部制改革是多种动因共同作用的结果,其内容主要表现为宽职能的大部门架构、高效率的整体性协调机制和大范围的公共服务供给3个方面。研究显示,目前美国、俄罗斯、德国、法国各主要发达国家的内阁机构大多实行大部制,英国是较早实行大部制的国家。从英国和日本的启示来看,在职能和任务整合的基础上探索试行大部门体制,是克服部门主义的有效途径,这已经被很多国家的行政改革经验所证明。与发达国家相比,经济转型的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大部制改革还处于探索阶段。
与国外大部制改革相比较,我国大部制改革既具有共性的内容,也呈现出中国国情的个性特色。交通运输部是根据 200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在原交通部的基础上组建的,国家民用航空局、国家邮政局整体并入,建设部指导城市客运的职责也划归交通运输部管理。这是为了更加优化交通运输布局,发挥整体优势和组合效率,加快形成便捷、通畅、高效、安全的综合运输体系。大部门体制下的湖南省交通运输厅,统一对公路和城市道路、道路运输和城市交通、水路交通、航空、铁路、邮政、物流进行管理,组建专业化的交通管理机构,具体包括公共运输管理机构、基础设施管理机构、港航管理机构、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综合执法机构5个执行机构。
目前湖南交通法制建设的不足:
(一)交通法规规章不健全
自1989年以来,湖南省经省人大常委会和省人民政府先后审议通过了8部地方性法规、6部省政府规章、2部长沙市政府规章,构成了湖南省交通地方立法体系基本框架。但由于大部制改革和燃油税正式实施不久,使得交通部门的改革明显滞后于其它部门,条块分割严重、多头管理、交叉管理、管理真空现象比比皆是。造成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是部门化过细与部门利益化严重,交通法律法规不健全。
(二)交通行政执法体制不顺
当前,湖南交通执法机构设置不合理,多头设置、交叉设置造成执法机构的臃肿。全省交通系统有公路路政、道路运政、航道行政、水上安全监督、船舶检验、水路运政和港口行政等执法门类,共有行政执法人员1.7万余人。这种格局必然会造成行政权的滥用,使得交通管理工作的缺位、错位、越位、不到位,行政效率较低。
(三)交通执法队伍水平不高
由于湖南交通部门长期以来运行体制较为封闭,前几次机构改革对交通部门造成的影响不大,80%交通执法人员长期都是从交通队伍内部抽调组成,年龄结构偏大,文化水平较低,法律素养都不高。
(四)交通执法监督机制不完善
随着新的大部制改革的推进和燃油税的实施,湖南交通执法监督机制就显得较为滞后,亟待完善和深化。在行政执法主体、证件、程序、文书“四统一”制度下,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公示制、错案追究制、执法质量考评制和执法人员资格年度审验制还有严重缺陷,没有形成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到岗、权责一致、相互制约的工作体系。
(五)交通法制宣传不够
由于交通法律法规较多,湖南交通执法机构较为分散,导致宣传各自为阵,轻重不一,缺乏有计划、统一综合的交通法律法规宣传。没有充分利用标语、宣传车、宣传材料、报刊、电视专栏进行交通法制宣传,交通法制进学校、社区、街道、企业、家庭的“五进”活动,还没有深入人心。
三、大部制视野下湖南交通法制建设的路径
(一)完善交通立法是基础
完善交通立法包括加强交通运输部和各地交通法制工作部门的上下联动,做好法规规章的清理废止工作,做好立法后评估工作。经过历次法制建设,中国目前公路、水路交通管理领域现行有效的交通法律有4部,交通行政法规有27部,交通运输部规章有260多部,但还不能满足交通发展的需要。
(二)提高交通执法水平是根本
提高交通执法水平应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落实执法责任制,严格执法主体,减少层次,适当下移执法重心,强化执法监督。交通运输法制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建设法治政府、服务型交通运输政府部门为目标,以全面推进交通依法行政为主线,加强综合交通运输法规体系建设,努力实现科学民主立法,规范文明执法,有效监督管理,高效优质服务,为现代交通运输业科学发展提供可靠的法制保障。
(三)深化交通执法体制改革是关键
深化交通执法体制改革的目标和目的一定要坚持精简、效能、统一的原则。我国现行交通行政执法的主流模式是分散执法模式,指公路、水路交通系统内各专业行政执法机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独立行使交通行政执法权。但时至今日,分散执法模式已不再适应大部制下经济、社会的发展需求。解决的办法是建立统一行使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权的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总局。
(四)解决交通行政争议是目的
应坚持以人为本,服务于民,在提高预防和化解交通行政争议、健全解决机制上下工夫。防范和化解行政争议工作,环节多、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把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切实加强领导。对措施不力的,要严肃追究责任。要加强对行政争议的经常性排查工作,做好应对因行政争议引发的重大突发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完善相关预案,提高处置能力,确保在关键时刻有效控制局面,及时平息事态。
(五)加强交通法制队伍建设是前提
加强交通法制队伍建设应在完善工作机制和提高素质上下工夫。交通行政执法工作是一项社会性、涉外性、政策性和导向性很强的工作。交通行政执法部门掌握一定的行政执法权力,这就要求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具备较高的综合素质。因此,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根据社会政治经济生活的变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对交通行政执法人员的教育培训,不断提高这支队伍的思想道德、技术业务、作风纪律等方面素质,是加强交通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的首要任务。
参考文献:
[1] 陈宏儒.对抓好交通行政执法的思考[J].南方论刊,2004,(08).
[2] 何山石.我国交通运输立法发展之回顾[J].交通企业管理,2007,(03).
基金项目:本文系湖南省情与决策咨询研究课题项目《大部制视野下湖南交通法制建设研究》的研究成果(编号:201011BZZ1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