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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已经把人民法院‘立案难’这顶帽子扔到历史的垃圾堆里。”2015年11月15日,最高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在全国法院实施立案登记制改革以来有关情况的发布会上说。
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这是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改革任务,对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应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2015年5月1日起,这一制度在全国范围内开始施行。
此前,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立案难问题被诟病已久,立案难和申诉难、执行难并称为法院系统突出存在的“三难”问题。改革之后,从审查到登记看似是两个字的变化,但意义深远。
此前,当事人向法院起诉,法院对主体资格、法律关系、诉讼请求等诉讼要件进行实质审查后,决定是否受理。在立案审查面前,不少当事人被挡在法律的大门外“求告无门”。而现在,法院“宽进口”,不再对当事人的起诉进行实质审查,仅核对形式要件,除了法律法规不予登记立案的情形外,诉状一律接收。诉状和相关证据材料符合规定的,当场登记立案。
这是司法改革大潮下,首先在程序上保障当事人“接近正义”。
在民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和此前可能被抑制的案件“黑数”面前,立案登记制被称为“法院最坚决、最彻底的一次改革”。民众自然是“喜大普奔”,热情拥抱这一新的制度。
北京市基层法院一名法官对《财经》记者称,有当事人到法院要求立案,起诉书都不写,“他说,现在不是立案登记制嘛!你先给我登个记不就完了”。
自立案登记制实施以来,需要代写诉状的当事人明显增多,仅在上述法院,“这半年多,诉讼服务中心的志愿者,代写了几千份诉状”。对当事人的诉讼需求,一名刑庭法官也深有体会,刑事案件的增量部分主要是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的刑事自诉案件,“但多数存在证据不足的问题,又不能拦住他们不让起诉,一旦立案就得审理”。不少法院出现了五花八门的“诉求”。比如,有当事人起诉演员赵薇在“电视中一直瞪他”,有当事人起诉称被人在身体里装了窃听器,还有当事人要起诉自己。
这种情况被法院称之为乱诉、滥诉,“动辄起诉,不计后果”型,虽然释放了当事人的多元需求,但给法院带来诉累之苦,更加耗费了日益紧张的司法资源。
当然,除了恶意诉讼、无理缠诉外,在法治化的艰难进取中,不易过多苛责普通群众是否具有正确的诉讼观念或者能否理性维权。
毕竟,在现代法治国家里,“当事人具有提起诉讼的权利”,这是民众的一项基本权利。而新的制度推行,参与其中的司法部门和民众都需要一段适应期。
立案登记制实施半年有余,我们更需要观察的是,立案登记制是否真正实现了该制度立意的初衷?司法部门及政府部门、社会机构等是否做好了准备?
在立案登记制运行一段时间后,不少法院都晒出了立案登记的“成绩单”。
11月15日,最高法院通报称,自实施立案登记制至9月30日,全国法院共登记初审案件(一审案件)620万余件,同比去年增长31.9%,其中民事案件同比增长22.9%,行政案件同比增长75.8%,刑事自诉案件同比增长60.5%。
从各地一些法院零散发布的数字看,案件增幅并无一致规律,甚至在各地差异较为明显。比如,在山西长治市城区法院,实行立案登记制半年来,受理的各类案件总数同比上升2.1%,其中行政诉讼同比上升23%。在四川宜宾市,新制实施半年内,两级法院登记立案总数同比上升7.5%,其中行政一审案件上升242.9%,刑事自诉案件上升133.3%,申请国家赔偿案件上升350%。而在浙江台州,两级法院立案总数同比增长18.5%。
目前,尚未见到有翔实全面和各地法院统计口径一致的数据公开发布。仅从公开的数据看,同期增加的案件量主要集中在行政案件、刑事自诉案件、申请国家赔偿的案件。具体到哪些案件类型或者案由增幅明显,亦无更加详细的数据。
这与多名律师和法官的个体感受大致相同。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强主做征地拆迁案件,就他的观察看,行政诉讼立案情况改善很多,他代理的案件,“基本都给立了,但各地法院落实程度不一,有些法院不能保障在七天内登记立案,拖沓的情况不少。”
此前的“立案难”在俗称为“民告官”的行政诉讼领域尤为突出,也是民意沸腾所在。其实,立案登记制最大的意义就是破解行政诉讼“立案难”。
当然,立案数量上的“成绩单”只是制度最初的“胜利”,止于在数量上追求“点赞”或者现在就说法院“彻底解决了立案难的问题”还为时尚早。
两个不容回避的事实是,此前行政案件立案数量的基数太小,去年全国各级法院受理的一审行政案件仅占案件总量的约0.96%,这部分案件基数小因此增幅格外明显;二是行政案件原告败诉率高。11月2日,最高法院院长周强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2010年以来法院行政审判工作情况时说,五年来各级法院判决的行政案件,行政机关败诉的比率是9.1%,再考虑不少数量的行政案件最终调撤,原告胜诉的比例比9.1%还要低。
杨强亦感受到,行政案件立案数量增加的同时,“裁定驳回原告的数量也在增加”。
新的行政诉讼法与立案登记制同日开始施行,这也带来了立案上的变化。新法规定的“双被告制度”,即经行政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及由此带来的管辖上的变化,导致有的法院行政案件增速明显。
有法官就其观察到的情形向《财经》记者分析,其所在地区增加的一部分行政案件就属于这种“双被告”类型。还有一部分是涉及政府信息公开的案件,“一些行政行为不可诉或者并不违法,当事人就采取以信息公开为诉由的形式,信息公开已经成为一种口袋案由。还有的是把行政行为分拆起诉,一诉诉多个甚至十几个被告。”
新的行政诉讼法扩大了受案范围,但依然沿袭旧版风格,规定法院应当受理和不予受理的诉讼,但对于中间地带怎么办?真正“立案难”的那部分案件能否得以立案?对于一些敏感案件、历史积案、地方经济发展中涉众型政策性案件等,即使成功立案进入司法程序,法院又该如何妥善审结,取得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呢?
因此,在面临这种尴尬情形时,立案法官在立案登记制下“两相夹击”内外不讨好。多个立案法官表示,有些案件不符合法定的立案条件,当事人就会指着法官鼻子骂。而一些难度大的案子立案之后,负责审理的法官就会指责立案法官业务水平低、随意立案等。
法官的办案压力增大是不争的事实。尤其是在法官员额制改革同步推进、法官流失现象加剧情形下,案多人少的结构性矛盾更加凸显。
从今年8月开始,不少法院都启动了“白加黑”、“五加一”的工作模式,以赶在年底结案前能在结案率上有个漂亮的“成绩单”。今年初,中央政法工作会议要求各级政法机关坚决取消结案率等不合理的考核项目。但法定(正常)审限内结案率仍是约束指标,否则案件久拖不决也会影响公众对司法的信心。
如何有效提高司法效率,司法改革者显然应该更加深入基层法院提出切实可行的配套措施。
此外,最高法院还提出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改革,以应对案件激增,并提出“国家主导、司法推动、社会参与、多元并举、法治保障”的现代纠纷解决理念,推进调解、仲裁、行政裁决等纠纷解决机制与诉讼的衔接、协调。
但目前仲裁、行业调解、商事调解等潜力远未被充分开掘。以去年为例,全国235家仲裁委员会共受理案件113660件,与各级法院庞大的受案数对比,只是后者的0.73%。
这与民众对仲裁机构和调解组织等认知不够或缺乏信任不无关系,当然还与行业性、专业性纠纷解决组织培育不够有关。现实中,行业性、专业性纠纷解决组织既缺乏资金支持,又缺少社会、政府部门的支持和配合。
而若应对立案“爆炸”,切实发挥社会治理、行政管理等在解决社会矛盾纠纷中的作用,还需完善机制建设。
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这是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改革任务,对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应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2015年5月1日起,这一制度在全国范围内开始施行。
此前,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立案难问题被诟病已久,立案难和申诉难、执行难并称为法院系统突出存在的“三难”问题。改革之后,从审查到登记看似是两个字的变化,但意义深远。
此前,当事人向法院起诉,法院对主体资格、法律关系、诉讼请求等诉讼要件进行实质审查后,决定是否受理。在立案审查面前,不少当事人被挡在法律的大门外“求告无门”。而现在,法院“宽进口”,不再对当事人的起诉进行实质审查,仅核对形式要件,除了法律法规不予登记立案的情形外,诉状一律接收。诉状和相关证据材料符合规定的,当场登记立案。
这是司法改革大潮下,首先在程序上保障当事人“接近正义”。
在民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和此前可能被抑制的案件“黑数”面前,立案登记制被称为“法院最坚决、最彻底的一次改革”。民众自然是“喜大普奔”,热情拥抱这一新的制度。
北京市基层法院一名法官对《财经》记者称,有当事人到法院要求立案,起诉书都不写,“他说,现在不是立案登记制嘛!你先给我登个记不就完了”。
自立案登记制实施以来,需要代写诉状的当事人明显增多,仅在上述法院,“这半年多,诉讼服务中心的志愿者,代写了几千份诉状”。对当事人的诉讼需求,一名刑庭法官也深有体会,刑事案件的增量部分主要是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的刑事自诉案件,“但多数存在证据不足的问题,又不能拦住他们不让起诉,一旦立案就得审理”。不少法院出现了五花八门的“诉求”。比如,有当事人起诉演员赵薇在“电视中一直瞪他”,有当事人起诉称被人在身体里装了窃听器,还有当事人要起诉自己。
这种情况被法院称之为乱诉、滥诉,“动辄起诉,不计后果”型,虽然释放了当事人的多元需求,但给法院带来诉累之苦,更加耗费了日益紧张的司法资源。
当然,除了恶意诉讼、无理缠诉外,在法治化的艰难进取中,不易过多苛责普通群众是否具有正确的诉讼观念或者能否理性维权。
毕竟,在现代法治国家里,“当事人具有提起诉讼的权利”,这是民众的一项基本权利。而新的制度推行,参与其中的司法部门和民众都需要一段适应期。
立案登记制实施半年有余,我们更需要观察的是,立案登记制是否真正实现了该制度立意的初衷?司法部门及政府部门、社会机构等是否做好了准备?
在立案登记制运行一段时间后,不少法院都晒出了立案登记的“成绩单”。
11月15日,最高法院通报称,自实施立案登记制至9月30日,全国法院共登记初审案件(一审案件)620万余件,同比去年增长31.9%,其中民事案件同比增长22.9%,行政案件同比增长75.8%,刑事自诉案件同比增长60.5%。
从各地一些法院零散发布的数字看,案件增幅并无一致规律,甚至在各地差异较为明显。比如,在山西长治市城区法院,实行立案登记制半年来,受理的各类案件总数同比上升2.1%,其中行政诉讼同比上升23%。在四川宜宾市,新制实施半年内,两级法院登记立案总数同比上升7.5%,其中行政一审案件上升242.9%,刑事自诉案件上升133.3%,申请国家赔偿案件上升350%。而在浙江台州,两级法院立案总数同比增长18.5%。
目前,尚未见到有翔实全面和各地法院统计口径一致的数据公开发布。仅从公开的数据看,同期增加的案件量主要集中在行政案件、刑事自诉案件、申请国家赔偿的案件。具体到哪些案件类型或者案由增幅明显,亦无更加详细的数据。
这与多名律师和法官的个体感受大致相同。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强主做征地拆迁案件,就他的观察看,行政诉讼立案情况改善很多,他代理的案件,“基本都给立了,但各地法院落实程度不一,有些法院不能保障在七天内登记立案,拖沓的情况不少。”
此前的“立案难”在俗称为“民告官”的行政诉讼领域尤为突出,也是民意沸腾所在。其实,立案登记制最大的意义就是破解行政诉讼“立案难”。
当然,立案数量上的“成绩单”只是制度最初的“胜利”,止于在数量上追求“点赞”或者现在就说法院“彻底解决了立案难的问题”还为时尚早。
两个不容回避的事实是,此前行政案件立案数量的基数太小,去年全国各级法院受理的一审行政案件仅占案件总量的约0.96%,这部分案件基数小因此增幅格外明显;二是行政案件原告败诉率高。11月2日,最高法院院长周强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2010年以来法院行政审判工作情况时说,五年来各级法院判决的行政案件,行政机关败诉的比率是9.1%,再考虑不少数量的行政案件最终调撤,原告胜诉的比例比9.1%还要低。
杨强亦感受到,行政案件立案数量增加的同时,“裁定驳回原告的数量也在增加”。
新的行政诉讼法与立案登记制同日开始施行,这也带来了立案上的变化。新法规定的“双被告制度”,即经行政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及由此带来的管辖上的变化,导致有的法院行政案件增速明显。
有法官就其观察到的情形向《财经》记者分析,其所在地区增加的一部分行政案件就属于这种“双被告”类型。还有一部分是涉及政府信息公开的案件,“一些行政行为不可诉或者并不违法,当事人就采取以信息公开为诉由的形式,信息公开已经成为一种口袋案由。还有的是把行政行为分拆起诉,一诉诉多个甚至十几个被告。”
新的行政诉讼法扩大了受案范围,但依然沿袭旧版风格,规定法院应当受理和不予受理的诉讼,但对于中间地带怎么办?真正“立案难”的那部分案件能否得以立案?对于一些敏感案件、历史积案、地方经济发展中涉众型政策性案件等,即使成功立案进入司法程序,法院又该如何妥善审结,取得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呢?
因此,在面临这种尴尬情形时,立案法官在立案登记制下“两相夹击”内外不讨好。多个立案法官表示,有些案件不符合法定的立案条件,当事人就会指着法官鼻子骂。而一些难度大的案子立案之后,负责审理的法官就会指责立案法官业务水平低、随意立案等。
法官的办案压力增大是不争的事实。尤其是在法官员额制改革同步推进、法官流失现象加剧情形下,案多人少的结构性矛盾更加凸显。
从今年8月开始,不少法院都启动了“白加黑”、“五加一”的工作模式,以赶在年底结案前能在结案率上有个漂亮的“成绩单”。今年初,中央政法工作会议要求各级政法机关坚决取消结案率等不合理的考核项目。但法定(正常)审限内结案率仍是约束指标,否则案件久拖不决也会影响公众对司法的信心。
如何有效提高司法效率,司法改革者显然应该更加深入基层法院提出切实可行的配套措施。
此外,最高法院还提出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改革,以应对案件激增,并提出“国家主导、司法推动、社会参与、多元并举、法治保障”的现代纠纷解决理念,推进调解、仲裁、行政裁决等纠纷解决机制与诉讼的衔接、协调。
但目前仲裁、行业调解、商事调解等潜力远未被充分开掘。以去年为例,全国235家仲裁委员会共受理案件113660件,与各级法院庞大的受案数对比,只是后者的0.73%。
这与民众对仲裁机构和调解组织等认知不够或缺乏信任不无关系,当然还与行业性、专业性纠纷解决组织培育不够有关。现实中,行业性、专业性纠纷解决组织既缺乏资金支持,又缺少社会、政府部门的支持和配合。
而若应对立案“爆炸”,切实发挥社会治理、行政管理等在解决社会矛盾纠纷中的作用,还需完善机制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