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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所谓“共识”,即指两端或多方在某些见解上达成的一致认识。在中国传统哲学中,“利益共识”、“教化共识”、“达遭共识”,分别为先秦法家、先秦儒家、先秦道家所倡导,笔者根据其不同的范围与价值,将其再划分为“初级共识”、“中级共识”和“高级共识”。为实现秦国由弱夾强的理想,先秦法家的重要代表人物商鞅、韩非提出了系列主张。其中,针对趋利避害的人性所提出的“以刑去刑”的重法思想和“利出一孔”的理论,为秦始皇成功统一中国,创造出双赢、多蠃的“利益效应”。
关键词:多元并存;共识效应;商鞅;韩非;利出一孔
中图分类号:B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54X(2010)04-0054-05
“多元并存”是当今社会的一个真实写照,在这种状态下保持平衡有序的前提是“从多元走向共识”。
何谓“多元”?“多元”从宏观上言,是指多样性的世界及其人类社会丰富多彩的表现形式;)Agt观上论,则主要是指构成矛盾的双方或多方存在的基本状态。这些看似冲突矛盾的“两端”或多方,是如何达成“共识”的,便是本文要揭示与论证的。
何谓“共识”?简言之,两端或多方在某些见解上达成的一致认识,即为共识。从认识论的意义上说,由于个性中包含了部分的共性,散见在杂多个性中的那些重叠的公共部分便是实现共识的基础。如,实现人及其社会全面和谐的发展之“类的终极追求”是共识的共同价值基础;争取两端或多元的“双赢”“多赢”或“共享”是共识的共同利益基础。只是,“共识”的实现,不可能是一个自然而然的过程,而是须通过由上而下和由下而上的双向努力,借助一定的条件才能形成。这里所言的“条件”之一,就是指精英的存在。作为共识效应的中介,精英的作用就在于将“共识”内涵明确化并予以概述和宣传。缺少精英的中介,则“共识”的提炼与表达,即“何谓共识”? “与谁达成共识”和“达成怎样的共识”。就成了一个不能绕过又根本不可能存在的难题。,这些特点,就使得共识效应的研究成为一个虽具普适性却又不易实现的话题,从而具有独特的魅力。所以,共识的理念不仅存在于古今中外的思想资料之中,被思想家们普遍重视;而且,是实现社会的有序和公正的一个基本条件或前提。这正是本文以此为题的原因所在。
在笔者熟悉的中国文化中,法家的“利益”共识观,儒家的“教化”共识观,以及道家的“达道”共识观,是共识的三种典型代表,笔者分别称其为“初级共识”、“中级共识”与“最高共识”。所谓初级共识,也就是“利益”的共识观,是指法家倡导“利出一孔”(只能通过从事耕战这唯一的途径获利),认为通过对人们“趋利避害”的心理加以引诱与利用,就能实现“民强”与“国富”或君、臣、民通过耕战而“共赢”的共识。所谓中级共识,也就是“教化”共识观,是指儒家注重以“教化”的方式,试图形成精英意识与大众意识的共识。所谓高级共识,也就是“达道”的共识观,是指道家视“道”为化生万物的最高本源,因此认为,在顺其自然,符合大道的“自然”规律的意义上,人与“道”是能够达成共识的。
限于篇幅,笔者在本文中仅以先秦法家为例,对“共识效应”的初级形态进行探讨。之后,还将对先秦儒家和先秦道家的共识理论,分别撰文予以探究。
一
利益的双赢、多赢或共享,是两端或多元形成共识的最基础的动力或契机。先秦法家对此有过非常深入的论证。
在先秦法家代表人物韩非看来,人陸恶表现为人人都是趋利避害的,所以,利益至上,是达成人与人之间共识的第一位的要素。这一理念渗透到了人与人关系的各个层面,即使是亲人之间也不例外。为此,韩非特举例予以说明。
韩非首先例举父母子女之间的利益关系。他认为,父母与子女属人与人间最为亲密的关系,达成共识,应该是非常自然和容易的,因为亲情大于利益之考虑。但是,在实际的生活中,父母与子女要想被对方认同,即达成共识,却并非易事,客观的情况是,双方都必须以满足对方的利益需求(如,子女要求父母无偏心且给予特别关爱,父母希望子女有孝心并始终如一)为基点。否则,父母如有养育不周,子女成年后就会怨恨;子女如有对父母赡养不够,年迈的父母就会责骂。
至亲的关系既然都是基于利益的,其他人与人之间关系就更是如此。为此,韩非例举了农工与雇主以及君臣之间的关系。
韩非认为,把田种好,让收成更大或最大,应该是雇主希望与农工达成的共识。然而在现实生活中。这种共识的实现,却是双方相互利用的结果:农工拼命种好庄稼。并非出于对雇主的爱,而是为了从雇主那里获取更多更好的现实利益;雇主用高薪美味款待农工,亦非心疼农工,而是为了让对方更加卖力耕作,从中获取更多或最大收益。同理,君王用高官厚禄做诱饵,为的是使臣子为其肝脑涂地,忠心不二;臣下鞠躬尽瘁。死而后已,是为了博取君王的赏识而获取高官厚禄。
可见,在先秦法家看来。在人与人之间欲达成共识,实现利益的双赢、多赢或共享,是其最基本的驱动力。而这种双赢、多赢的实现,有时只需利用一下人们“趋利避害”的人性即可。既如此,如其对恶的人[生进行改造,不如对其加以利用。只是对人性如何加以利用才能发挥其最大效应且恰到好处,是需要用心设计的。商鞅“利出一孔”的理论与实践。就是典范。
二
所谓“利出一孔”是指人们只能通过从事“耕战”这唯一的途径去获利,而从事“耕战”在使个人获利的同时,国家也可望走向富强。
那么,“利”为什么只能出自“一孔”?商鞅认为,“利出一空(孔)者,其国无敌;利出二空(孔)者,国半利;利出十空(孔)者,其国不守”。也就是说,君王要想在最短的时间内实现其有效治国、无敌天下的最优化目标,就必须集中精力抓要事或大事,在利益的导向上做到“启”一而“塞”万,即为“利出一孔”。因为这样更容易专心致志,在短期内做大做强,使民众心悦诚服地同心同德。也就是说,在开启“一孔”使之富国利民的同时,要闭塞住其它各种获利的途径,唯此才能使民心不散不乱,从而死心塌地从这被开启的“一孔”中谋利。此谓“知要”、“察要”、“修政作壹”。
那么,应该选择哪“一孔”被开启呢?商鞅认为,对当时的秦国而言,要尽快由弱变强,直至最终实现其统一中国的理想,“耕战”是唯一的“捷径”或应被开启的“一孔”。因为,“耕战”状况如何,是衡量一个国家国力大小的主要标志。“耕”是衣食之本,“战”是实力之源。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即使是孝子也厌恶耕作;即使是忠臣也不愿作战。君王要想有效扭转人们的这种厌恶农战的心理,就应熾从了解并利用人之趋利避害的人陸做起,通过,“启”“塞”进行疏导。这是因为人陸欲利,且欲望无穷,任其发展,民心就会涣散;民心心一旦涣散,就不可能一 心耕战;少人耕战,国力就难以积聚,天下必将大乱。因此,君王的作用就在于通过“启”或“塞”而进行利益引导,使民众明白,只能通过“一孔”即按照君王的意志去努力耕战才能获取功名利禄,这样一来,万众意壹力抟于耕战这“一孔”,国家必会强盛o。所以,只要君王将这“一孔”即“耕战”真正“开启”成为万民获利的唯一渠道,即使再苦再累;属众也会像相信日月一样地信之且趋之菪鹜。“人君能使其民倌如此如明日月。则兵无敌矣”。
为帮助民众能尽快形成这种“喜农乐战”的共识,商鞅提出了系列主张。
(一) “制民”才能“使民为用”
商鞅认为,君王若能像冶炼金属那样,将民众打造成为专心耕战的下民,国富民强就指日可待了。也就是说,制民,是为了使民为其所用。这是因为耕战既苦又累,一般民众都不愿从事。然而,由于耕战是实现国富民强的唯一途径,民众作为耕战的主体,如果不积极参与,耕战就无法进行,国富民强也就成了一句空话。所以,君王的作用就在于用“法令”的威力和厚利的诱惑去重塑民心,使民众从贱农厌战转化为喜农乐战,从而发挥其耕战之主体的积极性与创造性,这样,国富民强的理想就能立竿见影地变成现实。这就好比天鹅能一飞千里,是因为拥有展翅高飞的双翅;麒麟之兽能曰行千里,是因为拥有披荆斩棘的铁蹄;虎豹熊罴能凶猛无敌,是因为拥有生吞活剥的爪牙。同理,国家的富强则源于拥有能专注于耕战的广大民众,而耕战的主体能积极参与且心无二用,就只能靠明智的君王因势利导地加以治理与引导了。一旦“制民”而后“使民之为用”了,民众就会如饿狼见肉一般乐战,在家中,父对子,兄对弟,妻对夫均以“不战不胜无返”而相告,在全国,人们的饮食起居所称道歌颂的均是参战立功的话题。既此,全民“喜农乐战”已蔚然成风,君王欲富国强民,又何难之有呢?
应该承认,商鞅所描绘的全民耕战之图景是非常形象且喜人的。然而要将其变成现实,却并非易事。因此,商鞅在讲明为什么要“利出-孔”后,对怎样才能“利出-孔”,进行了精心设计。
(二) “助农励战”,就必须“困商抑商”,才可望“利出一孔”
商鞅认为,“利出一孔”必须在解决好两个问题后,才能真正变为一种现实:其一,如何“利出一孔”?其二,怎样杜绝“利出多孔”?为此,商鞅专门撰《垦令第二》一篇,从“助农励战”与“困商制情”相结合的两个层面,对此作出了精到的解答。
1 “助农励战治吏”才可望“利出一孔”。
商鞅认为,“利出一孔”既为国策,就应当从上到下一体遵循。为此,应使其体现于关系国计民生的各种制度的设立与实施上,其中,吏治是前提,官吏的选拔、规制与治理是关键。为此,商鞅提出。
第一,形成“耕战乃富贵之门”的激励机制,以农战的功过大小授官予爵,引导农民不贵农战之外的学问,勤勉务农。
第二,去除官宦低效、扰民、养惰等恶习,确保民众勤劳致富,安心耕战。
商鞅首先反对“宿治”等拖沓风气,杜绝“邪官”趁机谋取私利而扰民,以确保民众有充分的时间去从事农耕。其次,商鞅改革了官吏的食税制度。鉴于官之禄厚食税足以养游惰不耕之民的事实,商鞅主张应将其改为按照人口征收赋税,使卿大夫等官吏所食采地无力设酒宴招待,以绝懒惰依赖之人衣食之源,这样就能驱使那些不劳而获的游情不耕之民不得不自食其力地通过耕作养活自己。其三,商鞅提出,官宦及其子弟应立足本职,去其“博闻、辩慧、游居”这些非耕战之事,民众就会仿效而“无从离其故事”即专心务农。
第三,兼顾体制上的“上下一致”与民风上的“左右无通”。
商鞅认为,要保证“利出一孔”的真正实施,就应该做到既“上下一致”。又“左右无通”。所谓“上下一致”,是指君王统治下的百县治理体制的一致,不因官吏的变动而改变,从而使老百姓安心而无需不断适应新官新政,于是专心于农业上的时间就自然多起来。所谓“左右无通”,是指按照郡县制的划分,使不同郡县的各自乡音、服饰、习俗等保持其差异而“无通”。这样,民众固守本土,自然少受外界干扰,心性就能单纯专一,从而一心务农。
2 “困商抑商”、 “禁奸制惰”,只为杜绝“利出它孔”。
既“利出一孔”,就不允许“利出它孔”。能与耕战之利相抗街的,应该是经商之利。经商往往能一本万利,商人一夜暴富的事实,对人们有巨大的诱惑力,所以,这类“它孔”一旦被打开,是很容易滋长不劳而获、投机取巧的心理的,这对全民齐心投身耕战极为不利。因此,商鞅主张出重拳杜绝“利出它孔”,尤其是对奸商和情民要毫不留情。其举措如下:
第一,从税收政策上困商扶农。
主要包括:
一是按亩收税,标准一致,利于农民合理安排、调整自己的生产生活,从面有恒心而不思迁。
二是大大提高酒肉等物品的价格与税收,使商贾无利可图,商人越来越少;农民买不起酒肉,也逐渐不喜聚餐醉酒转而专心务农。
三是军中粮食的供给运输是关系到国家兴亡的大事,应通过赋税,予以程限,且由官役输送,严禁军粮私运私卖,这样,商人就不能巧取豪夺,农民也不会私自出卖粮食给商贩。
四是提高关税,使商人失其经商的积极性;农亦恶商,对从事农业更加充满信心。
五是实行困商政策,即使是商家所养的家丁,也必须交纳人丁赋税,且与一般民众两男以上要加倍缴纳赋税的数量相同,令其弃商归农①。
第二,君王掌控关系国计民生的买卖大权。
主要包括:
一是君王应掌控粮食的买卖大权,实行“平籴”政策,即,丰年时以平价买进粮食,灾年时仍以平价卖出。这样既能保证务农利益的最大化效益和掌控大众的衣食之源得以合理调配之大权,又能杜绝商人与农民因自由买卖粮食所造成的弃农从商、重商轻农的恶果和“利出多孔”的导向。因为,一旦农商私擅,丰年时,商人就会平价买进囤积,灾年时再高价卖出谋取暴利,这样就会形成无需务农,仅靠经商。就掌控住极大的财富,决定着民众的衣食之源,从而在使国库空虚的同时,还引起农民趋利避害的恶果,即。适逢丰年。农民只需依靠丰裕的收成就可以坐享其成了,以致疏于农事懒隋成性终致农田荒芜;同时,在眼见商人通过买卖粮食等经商途径就能轻松获取暴利的诱惑下,农民也自然萌生弃农经商的念头。
二是专山泽之禁,使人不可通过樵渔等其它途径获取食物,只能务农而无衣食之忧。
三是送粮之车无论往返都不得私自载人而收取钱财,确保车辆不致超重行走缓慢币狈台误战机。
第三,废除滋养浮躁、惭隋之风的场所。
主要包括:
一是废除私设的行旅宿食之会馆,使那些无所事事,又四处奸伪、私交、浮躁等厌农之人无食宿之所,只能扎根本土通过务农而获取食宿。
二是使那些不安心务农且煽动从事非农事宜 的乱农之人无从获取粮食而生存,只好去其欲念转而一心务农。
第四,实行重刑连坐。
主要包括:
一是实行连坐重刑制,互相监督,人人自危,使奸民无法生存,转而只能通过务农而致衣食无忧。。
二是不得为罪人、奸民请罪或供其衣食,令其无所归依,且罪有应得。
显然,商鞅的这些制度构想对于杜绝:利出它孔”是坚强有力的,其针对性也很强,只是要使其能够在现实生活中立竿见影地发挥效用,且逐渐变成民众的“共识”,还必须采取“非常之手段”。这个“非常之手段”、被商鞅表述为“壹赏”、 “壹刑”、 “壹教”的“法治”之“从壹到一”。
(三)只有“壹赏”、“壹教”、“壹刑”,才能“塞万”而“启一”
商鞅认为,要保证“利出一孔”制度化,长效化,就只能“从壹到一”,即只以“耕战”这唯一的事功去赏功罚过,评判是非。商鞅称此为“壹赏”“壹刑”“壹教”。这是因为,获取利益的途径成千上万,要驱使人们舍“万孔”而只取“一孔”,唯一有效的办法就是,“壹赏罚”。只有“壹赏罚”了,趋利避害的民众才可望“舍万”以“取一”。“取一”亦即“利出一孔”。
何谓“壹赏”?商鞅认为,所谓“壹赏”,即指为兼顾满足人们“趋利”的心理和国家“利出一孔”的实施,使利禄官爵统一出自作战中勇敢立功之赏赐的奖励办法。由于人心“趋利”,面对利禄官爵这样的厚赏,每个人都不可能无动于衷。所以,无论智愚、贵贱、勇怯、贤不肖,就都能竭尽全力,出生入死,所向披靡,同仇敌忾,群情激愤。这样一来,万乘之国就不敢侵其国,千乘之国就不敢攻其城。退而言之,即使万乘之国侵其国,也势必令其全军覆灭。即使千乘之国攻其城,也必将反攻取其城池。敌人全军覆没,且城池为我所有,国家就会因此实力大增且集聚大量的钱财。这样一来,用缴获而来的货物财产去厚赏重奖有功之人,就既不用花费国家的任何钱财,又可以收到灭敌、富国、强兵之多赢效果,“利出一孔”’当然就水到渠成了。
何谓“壹刑”?商鞅认为,所谓“壹刑”,是指刑无等级。无论是将军大夫,还是一般庶民,只要不从王命,违犯国法,一律罪死不赦。有功在前,也不能为其有过在后减刑,有善在前,也不能为其有过在后坏法。即使是忠臣孝子。有过者都应当接受法律的惩治。如果是司法官吏徇私枉法,除罪死不赦外,还应刑及三族。同时,对敢于揭发同事隐私者,不仅可以免其罪过。而且不论其出身均给予升官发财之奖赏。、这样一来,兼用重刑连坐和举报有功,就会使民众人人自危,不敢触犯法律,还自觉监督他人,,天下自然无需刑罚就能太平。可见,以刑去刑,是先王动用重刑的初衷。而以重刑去刑的效用在其“壹刑”。只要真正做到了“壹刑”, “避害”的人性自然就会响应“塞它孔”而“利出一孔”的“社会性号召”。
何谓“壹教”?商鞅认为,所谓、“壹教”,是指统一进行“富贵之门,要存战而已矣”的教化,使民众树立“博闻、辩慧、信廉、礼乐、修行、群党、任誉、清浊不可以富贵,不可以评(避)刑”的理念,从而在思想观念上接受并认同“利出一孔”。
三
撇去其糟粕,先秦法家“利益”的共识观,是有其合理之处的。
其一,无论人性的善恶如何,人通过自己的活动(主要是劳动)去满足其衣食住行等物质需求,寻求投入与获取的对等,是一种正常且合理的心理,而且是第一位重要的。
其二,共识的基础在于共享,即利益均等,双赢或多赢,使竞争的结果显其公平,更容易被人们接受。进而言之,当“社会性的号召”与“个体的道德响应”同处于:利益共同体”之中时,如秦国由弱变强是君主与民众共同的社会性诉求。国家再通过法律的强硬手段使这一社会性诉求通过“利出一孔”得以实现,则“利出一孔”就会迅速变成为“事实真理”,其有效性与合理性在“忠诚国家”与“实现自我”的双赢或多赢的基点之上,不仅能显而易见,而且会深人人心。
其三,共识应建立于对人性的剖析之上,一般来说。基于趋利避害之人性的制度设计,是比较容易赢得人心的,当然也就不难达成一致。如果有针对性地运用“法治”的力量或“非常”的手段,则收效可能更加明显。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统一中国的史实,就是例证。
其四,将解决社会生活中的突出问题或矛盾之出路,凝练提升成为一种合理、简洁、明确的“口号”。并作出可行性与有效性的论证。对共识效应的形成至关重要。而能担此重任的,非社会精英不可。商鞅、韩非即为这样的精英。如前所述,商、韩作为先秦法家的重要代表人物,在实现秦国由弱变强的过程中,成功扮演了“社会性号召”的倡导者之角色,即,将解决当时秦国的社会主要矛盾的方式或途径明白表达成为一种简洁、明确的“社会性号召”(如“利出一孔”),并就其实现举措进行合理有效的说明与设计,其意义在于,让一般民众能更生动准确快捷地懂得当时的秦国如何“做大做强”与“为什么”和“怎样”才能双赢、多赢的道理,从而同心同德而达成共识。
当然,先秦法家的共识效应理论也是具有一定局限的,概言之,其局限性在于:
其一,“法”在实现社会性诉求中“立竿见影”的作用是毋庸置疑的:但是,“法”并非万能,更不是最好的或唯一的方式。进而言之,如果这个“法”仅仅只是君主或少数人意志的体现,则所谓利益的双赢或多赢,就不可能具有实质性的意义。因为,一旦“利出一孔”直接源于国家行政权力干涉或控制的话,则利益的天平就必然向“游戏规则”的制定者或主导方一边倾斜,其结果就是,本当为民众所共享的“统一中国”这个硕大的‘‘果实”,就会全部变成秦始皇及其皇亲国戚们的;‘独享”。这与现代发展理论是相悖的。
按照现代发展理论,由于发展“是各种利益关系的协调过程”,所以“应遵循四个原则:实现某一方利益以不损害其他方利益为前提:实现某一方利益而损害另一方利益时应给予受损方足够的补偿;发展申出现不均衡时应着重关注处于最不利地位者的利益;发展以不超过自然承载力、不损害地球生态和后代人利益为约束”。
其二,利益均衡应该是利益共同体达成共识的首要前提。既言“利益共同体”,就意味着由利益相关的两方或多方组成的是一个自觉自愿加入的“集体”。这个“集体”的存在,是为了各方的利益需求能最好的得以满足,并通过协商或讨论,各自自觉地作出一定的“妥协”即“牺牲”,使“共同体”的共同利益追求与各方利益最大化的实现达致平衡。按照马克思恩格斯的理论,此谓“真实的集体”。
也就是说,所谓“真实的集体”,是与“虚幻的集体”相对而言的,即是以各方的自愿、平等为基点,以利益共享为目标而建立起来的共同体。在这样的“真实集体”中,各个个人“自己的联合”(而不是出于某种外力强制的联合),并在这种联合中各个个人能够获得全面自由的发 展。
反之,如果这个共同体仅仅只是某一方意志的体现,进而言之,它甚至是以牺牲相对方利益为导向的话,则它所主导的利益追求对相对方而言,就只能是一种“命令”而被迫接受,那么,这个共同体对于主导方以外的利益主体而言,就是一个异化的“虚幻的共同体”。
先秦法家倡导的由君王运用法制等强制的手段达到的“科出一孔”,表面上看是兼顾了国家与民众的利益诉求,实际上主要还是为了满足秦王统一中国这个最大的“私欲”。虽然有时封建君王的私欲在成就其伟业的同时,也客观上成为了推动历史前进的“杠杆”,但是,更为残酷的事实是,历史的每一次进步,通常都是以无数民众的牺牲为代价的。秦始皇统一中国前后的暴虐,就是对这种“虚幻共同体”本质的最恰当的诠释。
其三,人的需求是多层次、全方位的,关注物质利益的获取,只是人的最原初的需求,而不是人的需求的全部或唯一内容。
美国心理学家马斯洛(A·H·Masl0W)1943年提出的一种关于人的需要结构的理论,对共识效应的层次理论,多有启示。该理论基于两个基本假设:一是人主要是受满足某种需要的欲望所驱使的需求动物。人类的需要是无止境的,当个人满足一种需求之后,就会产生另一种需求。二是人类所追求的需要具有普遍性。这些需要有层次之分。由此,马斯洛把人的需要分为五个层次:(1)生理需要;(2)安全需要;(3)归属和爱的需要;(4)尊重需要;(5)自我实现需要。马斯洛认为,这五种需要是按上述次序依次满足的。只有当较低层次需要得到满足后。才能满足较高层次的需要。换言之,当人们的较低需求被满足后,一般就会产生满足较高层次需求的动力。
因此,在共识效应中,“利益效应”虽有效实现了人们对物质需求的满足,伹却止于“初级层次”。只有通过进一步提升其层次与提高其档次,才可望满足人们较高或更高的精神需求,直至最终满足其自我实现的需要,这样,才能使共识效应全面得以实现由。在此过程中,如何使“社会性的号召”在“法律”的强制之外另辟蹊径,变成家喻户晓人人心悦诚服的道理,是至关重要的。而这些只能在“受众”的角色从“被动服从”转化为“自觉认同”。即较大范围的出现,“个体的道德响应”之后,才可望实现。前提是作为“中介”的精英在其中通过教化所传播的“共识”理念已卓有成效地深入人心。因此,从“初级效应”进入“中级效应”,是共识效应演变发展的必然,也赋予共识效应建构更高层次之重要使命。先秦儒家如何用“教化效应”成功将“利益效应”推向到一个较新的层面,将是以后需要进一步研究的主要内容。
责任编辑 陈金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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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多元并存;共识效应;商鞅;韩非;利出一孔
中图分类号:B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54X(2010)04-0054-05
“多元并存”是当今社会的一个真实写照,在这种状态下保持平衡有序的前提是“从多元走向共识”。
何谓“多元”?“多元”从宏观上言,是指多样性的世界及其人类社会丰富多彩的表现形式;)Agt观上论,则主要是指构成矛盾的双方或多方存在的基本状态。这些看似冲突矛盾的“两端”或多方,是如何达成“共识”的,便是本文要揭示与论证的。
何谓“共识”?简言之,两端或多方在某些见解上达成的一致认识,即为共识。从认识论的意义上说,由于个性中包含了部分的共性,散见在杂多个性中的那些重叠的公共部分便是实现共识的基础。如,实现人及其社会全面和谐的发展之“类的终极追求”是共识的共同价值基础;争取两端或多元的“双赢”“多赢”或“共享”是共识的共同利益基础。只是,“共识”的实现,不可能是一个自然而然的过程,而是须通过由上而下和由下而上的双向努力,借助一定的条件才能形成。这里所言的“条件”之一,就是指精英的存在。作为共识效应的中介,精英的作用就在于将“共识”内涵明确化并予以概述和宣传。缺少精英的中介,则“共识”的提炼与表达,即“何谓共识”? “与谁达成共识”和“达成怎样的共识”。就成了一个不能绕过又根本不可能存在的难题。,这些特点,就使得共识效应的研究成为一个虽具普适性却又不易实现的话题,从而具有独特的魅力。所以,共识的理念不仅存在于古今中外的思想资料之中,被思想家们普遍重视;而且,是实现社会的有序和公正的一个基本条件或前提。这正是本文以此为题的原因所在。
在笔者熟悉的中国文化中,法家的“利益”共识观,儒家的“教化”共识观,以及道家的“达道”共识观,是共识的三种典型代表,笔者分别称其为“初级共识”、“中级共识”与“最高共识”。所谓初级共识,也就是“利益”的共识观,是指法家倡导“利出一孔”(只能通过从事耕战这唯一的途径获利),认为通过对人们“趋利避害”的心理加以引诱与利用,就能实现“民强”与“国富”或君、臣、民通过耕战而“共赢”的共识。所谓中级共识,也就是“教化”共识观,是指儒家注重以“教化”的方式,试图形成精英意识与大众意识的共识。所谓高级共识,也就是“达道”的共识观,是指道家视“道”为化生万物的最高本源,因此认为,在顺其自然,符合大道的“自然”规律的意义上,人与“道”是能够达成共识的。
限于篇幅,笔者在本文中仅以先秦法家为例,对“共识效应”的初级形态进行探讨。之后,还将对先秦儒家和先秦道家的共识理论,分别撰文予以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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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的双赢、多赢或共享,是两端或多元形成共识的最基础的动力或契机。先秦法家对此有过非常深入的论证。
在先秦法家代表人物韩非看来,人陸恶表现为人人都是趋利避害的,所以,利益至上,是达成人与人之间共识的第一位的要素。这一理念渗透到了人与人关系的各个层面,即使是亲人之间也不例外。为此,韩非特举例予以说明。
韩非首先例举父母子女之间的利益关系。他认为,父母与子女属人与人间最为亲密的关系,达成共识,应该是非常自然和容易的,因为亲情大于利益之考虑。但是,在实际的生活中,父母与子女要想被对方认同,即达成共识,却并非易事,客观的情况是,双方都必须以满足对方的利益需求(如,子女要求父母无偏心且给予特别关爱,父母希望子女有孝心并始终如一)为基点。否则,父母如有养育不周,子女成年后就会怨恨;子女如有对父母赡养不够,年迈的父母就会责骂。
至亲的关系既然都是基于利益的,其他人与人之间关系就更是如此。为此,韩非例举了农工与雇主以及君臣之间的关系。
韩非认为,把田种好,让收成更大或最大,应该是雇主希望与农工达成的共识。然而在现实生活中。这种共识的实现,却是双方相互利用的结果:农工拼命种好庄稼。并非出于对雇主的爱,而是为了从雇主那里获取更多更好的现实利益;雇主用高薪美味款待农工,亦非心疼农工,而是为了让对方更加卖力耕作,从中获取更多或最大收益。同理,君王用高官厚禄做诱饵,为的是使臣子为其肝脑涂地,忠心不二;臣下鞠躬尽瘁。死而后已,是为了博取君王的赏识而获取高官厚禄。
可见,在先秦法家看来。在人与人之间欲达成共识,实现利益的双赢、多赢或共享,是其最基本的驱动力。而这种双赢、多赢的实现,有时只需利用一下人们“趋利避害”的人性即可。既如此,如其对恶的人[生进行改造,不如对其加以利用。只是对人性如何加以利用才能发挥其最大效应且恰到好处,是需要用心设计的。商鞅“利出一孔”的理论与实践。就是典范。
二
所谓“利出一孔”是指人们只能通过从事“耕战”这唯一的途径去获利,而从事“耕战”在使个人获利的同时,国家也可望走向富强。
那么,“利”为什么只能出自“一孔”?商鞅认为,“利出一空(孔)者,其国无敌;利出二空(孔)者,国半利;利出十空(孔)者,其国不守”。也就是说,君王要想在最短的时间内实现其有效治国、无敌天下的最优化目标,就必须集中精力抓要事或大事,在利益的导向上做到“启”一而“塞”万,即为“利出一孔”。因为这样更容易专心致志,在短期内做大做强,使民众心悦诚服地同心同德。也就是说,在开启“一孔”使之富国利民的同时,要闭塞住其它各种获利的途径,唯此才能使民心不散不乱,从而死心塌地从这被开启的“一孔”中谋利。此谓“知要”、“察要”、“修政作壹”。
那么,应该选择哪“一孔”被开启呢?商鞅认为,对当时的秦国而言,要尽快由弱变强,直至最终实现其统一中国的理想,“耕战”是唯一的“捷径”或应被开启的“一孔”。因为,“耕战”状况如何,是衡量一个国家国力大小的主要标志。“耕”是衣食之本,“战”是实力之源。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即使是孝子也厌恶耕作;即使是忠臣也不愿作战。君王要想有效扭转人们的这种厌恶农战的心理,就应熾从了解并利用人之趋利避害的人陸做起,通过,“启”“塞”进行疏导。这是因为人陸欲利,且欲望无穷,任其发展,民心就会涣散;民心心一旦涣散,就不可能一 心耕战;少人耕战,国力就难以积聚,天下必将大乱。因此,君王的作用就在于通过“启”或“塞”而进行利益引导,使民众明白,只能通过“一孔”即按照君王的意志去努力耕战才能获取功名利禄,这样一来,万众意壹力抟于耕战这“一孔”,国家必会强盛o。所以,只要君王将这“一孔”即“耕战”真正“开启”成为万民获利的唯一渠道,即使再苦再累;属众也会像相信日月一样地信之且趋之菪鹜。“人君能使其民倌如此如明日月。则兵无敌矣”。
为帮助民众能尽快形成这种“喜农乐战”的共识,商鞅提出了系列主张。
(一) “制民”才能“使民为用”
商鞅认为,君王若能像冶炼金属那样,将民众打造成为专心耕战的下民,国富民强就指日可待了。也就是说,制民,是为了使民为其所用。这是因为耕战既苦又累,一般民众都不愿从事。然而,由于耕战是实现国富民强的唯一途径,民众作为耕战的主体,如果不积极参与,耕战就无法进行,国富民强也就成了一句空话。所以,君王的作用就在于用“法令”的威力和厚利的诱惑去重塑民心,使民众从贱农厌战转化为喜农乐战,从而发挥其耕战之主体的积极性与创造性,这样,国富民强的理想就能立竿见影地变成现实。这就好比天鹅能一飞千里,是因为拥有展翅高飞的双翅;麒麟之兽能曰行千里,是因为拥有披荆斩棘的铁蹄;虎豹熊罴能凶猛无敌,是因为拥有生吞活剥的爪牙。同理,国家的富强则源于拥有能专注于耕战的广大民众,而耕战的主体能积极参与且心无二用,就只能靠明智的君王因势利导地加以治理与引导了。一旦“制民”而后“使民之为用”了,民众就会如饿狼见肉一般乐战,在家中,父对子,兄对弟,妻对夫均以“不战不胜无返”而相告,在全国,人们的饮食起居所称道歌颂的均是参战立功的话题。既此,全民“喜农乐战”已蔚然成风,君王欲富国强民,又何难之有呢?
应该承认,商鞅所描绘的全民耕战之图景是非常形象且喜人的。然而要将其变成现实,却并非易事。因此,商鞅在讲明为什么要“利出-孔”后,对怎样才能“利出-孔”,进行了精心设计。
(二) “助农励战”,就必须“困商抑商”,才可望“利出一孔”
商鞅认为,“利出一孔”必须在解决好两个问题后,才能真正变为一种现实:其一,如何“利出一孔”?其二,怎样杜绝“利出多孔”?为此,商鞅专门撰《垦令第二》一篇,从“助农励战”与“困商制情”相结合的两个层面,对此作出了精到的解答。
1 “助农励战治吏”才可望“利出一孔”。
商鞅认为,“利出一孔”既为国策,就应当从上到下一体遵循。为此,应使其体现于关系国计民生的各种制度的设立与实施上,其中,吏治是前提,官吏的选拔、规制与治理是关键。为此,商鞅提出。
第一,形成“耕战乃富贵之门”的激励机制,以农战的功过大小授官予爵,引导农民不贵农战之外的学问,勤勉务农。
第二,去除官宦低效、扰民、养惰等恶习,确保民众勤劳致富,安心耕战。
商鞅首先反对“宿治”等拖沓风气,杜绝“邪官”趁机谋取私利而扰民,以确保民众有充分的时间去从事农耕。其次,商鞅改革了官吏的食税制度。鉴于官之禄厚食税足以养游惰不耕之民的事实,商鞅主张应将其改为按照人口征收赋税,使卿大夫等官吏所食采地无力设酒宴招待,以绝懒惰依赖之人衣食之源,这样就能驱使那些不劳而获的游情不耕之民不得不自食其力地通过耕作养活自己。其三,商鞅提出,官宦及其子弟应立足本职,去其“博闻、辩慧、游居”这些非耕战之事,民众就会仿效而“无从离其故事”即专心务农。
第三,兼顾体制上的“上下一致”与民风上的“左右无通”。
商鞅认为,要保证“利出一孔”的真正实施,就应该做到既“上下一致”。又“左右无通”。所谓“上下一致”,是指君王统治下的百县治理体制的一致,不因官吏的变动而改变,从而使老百姓安心而无需不断适应新官新政,于是专心于农业上的时间就自然多起来。所谓“左右无通”,是指按照郡县制的划分,使不同郡县的各自乡音、服饰、习俗等保持其差异而“无通”。这样,民众固守本土,自然少受外界干扰,心性就能单纯专一,从而一心务农。
2 “困商抑商”、 “禁奸制惰”,只为杜绝“利出它孔”。
既“利出一孔”,就不允许“利出它孔”。能与耕战之利相抗街的,应该是经商之利。经商往往能一本万利,商人一夜暴富的事实,对人们有巨大的诱惑力,所以,这类“它孔”一旦被打开,是很容易滋长不劳而获、投机取巧的心理的,这对全民齐心投身耕战极为不利。因此,商鞅主张出重拳杜绝“利出它孔”,尤其是对奸商和情民要毫不留情。其举措如下:
第一,从税收政策上困商扶农。
主要包括:
一是按亩收税,标准一致,利于农民合理安排、调整自己的生产生活,从面有恒心而不思迁。
二是大大提高酒肉等物品的价格与税收,使商贾无利可图,商人越来越少;农民买不起酒肉,也逐渐不喜聚餐醉酒转而专心务农。
三是军中粮食的供给运输是关系到国家兴亡的大事,应通过赋税,予以程限,且由官役输送,严禁军粮私运私卖,这样,商人就不能巧取豪夺,农民也不会私自出卖粮食给商贩。
四是提高关税,使商人失其经商的积极性;农亦恶商,对从事农业更加充满信心。
五是实行困商政策,即使是商家所养的家丁,也必须交纳人丁赋税,且与一般民众两男以上要加倍缴纳赋税的数量相同,令其弃商归农①。
第二,君王掌控关系国计民生的买卖大权。
主要包括:
一是君王应掌控粮食的买卖大权,实行“平籴”政策,即,丰年时以平价买进粮食,灾年时仍以平价卖出。这样既能保证务农利益的最大化效益和掌控大众的衣食之源得以合理调配之大权,又能杜绝商人与农民因自由买卖粮食所造成的弃农从商、重商轻农的恶果和“利出多孔”的导向。因为,一旦农商私擅,丰年时,商人就会平价买进囤积,灾年时再高价卖出谋取暴利,这样就会形成无需务农,仅靠经商。就掌控住极大的财富,决定着民众的衣食之源,从而在使国库空虚的同时,还引起农民趋利避害的恶果,即。适逢丰年。农民只需依靠丰裕的收成就可以坐享其成了,以致疏于农事懒隋成性终致农田荒芜;同时,在眼见商人通过买卖粮食等经商途径就能轻松获取暴利的诱惑下,农民也自然萌生弃农经商的念头。
二是专山泽之禁,使人不可通过樵渔等其它途径获取食物,只能务农而无衣食之忧。
三是送粮之车无论往返都不得私自载人而收取钱财,确保车辆不致超重行走缓慢币狈台误战机。
第三,废除滋养浮躁、惭隋之风的场所。
主要包括:
一是废除私设的行旅宿食之会馆,使那些无所事事,又四处奸伪、私交、浮躁等厌农之人无食宿之所,只能扎根本土通过务农而获取食宿。
二是使那些不安心务农且煽动从事非农事宜 的乱农之人无从获取粮食而生存,只好去其欲念转而一心务农。
第四,实行重刑连坐。
主要包括:
一是实行连坐重刑制,互相监督,人人自危,使奸民无法生存,转而只能通过务农而致衣食无忧。。
二是不得为罪人、奸民请罪或供其衣食,令其无所归依,且罪有应得。
显然,商鞅的这些制度构想对于杜绝:利出它孔”是坚强有力的,其针对性也很强,只是要使其能够在现实生活中立竿见影地发挥效用,且逐渐变成民众的“共识”,还必须采取“非常之手段”。这个“非常之手段”、被商鞅表述为“壹赏”、 “壹刑”、 “壹教”的“法治”之“从壹到一”。
(三)只有“壹赏”、“壹教”、“壹刑”,才能“塞万”而“启一”
商鞅认为,要保证“利出一孔”制度化,长效化,就只能“从壹到一”,即只以“耕战”这唯一的事功去赏功罚过,评判是非。商鞅称此为“壹赏”“壹刑”“壹教”。这是因为,获取利益的途径成千上万,要驱使人们舍“万孔”而只取“一孔”,唯一有效的办法就是,“壹赏罚”。只有“壹赏罚”了,趋利避害的民众才可望“舍万”以“取一”。“取一”亦即“利出一孔”。
何谓“壹赏”?商鞅认为,所谓“壹赏”,即指为兼顾满足人们“趋利”的心理和国家“利出一孔”的实施,使利禄官爵统一出自作战中勇敢立功之赏赐的奖励办法。由于人心“趋利”,面对利禄官爵这样的厚赏,每个人都不可能无动于衷。所以,无论智愚、贵贱、勇怯、贤不肖,就都能竭尽全力,出生入死,所向披靡,同仇敌忾,群情激愤。这样一来,万乘之国就不敢侵其国,千乘之国就不敢攻其城。退而言之,即使万乘之国侵其国,也势必令其全军覆灭。即使千乘之国攻其城,也必将反攻取其城池。敌人全军覆没,且城池为我所有,国家就会因此实力大增且集聚大量的钱财。这样一来,用缴获而来的货物财产去厚赏重奖有功之人,就既不用花费国家的任何钱财,又可以收到灭敌、富国、强兵之多赢效果,“利出一孔”’当然就水到渠成了。
何谓“壹刑”?商鞅认为,所谓“壹刑”,是指刑无等级。无论是将军大夫,还是一般庶民,只要不从王命,违犯国法,一律罪死不赦。有功在前,也不能为其有过在后减刑,有善在前,也不能为其有过在后坏法。即使是忠臣孝子。有过者都应当接受法律的惩治。如果是司法官吏徇私枉法,除罪死不赦外,还应刑及三族。同时,对敢于揭发同事隐私者,不仅可以免其罪过。而且不论其出身均给予升官发财之奖赏。、这样一来,兼用重刑连坐和举报有功,就会使民众人人自危,不敢触犯法律,还自觉监督他人,,天下自然无需刑罚就能太平。可见,以刑去刑,是先王动用重刑的初衷。而以重刑去刑的效用在其“壹刑”。只要真正做到了“壹刑”, “避害”的人性自然就会响应“塞它孔”而“利出一孔”的“社会性号召”。
何谓“壹教”?商鞅认为,所谓、“壹教”,是指统一进行“富贵之门,要存战而已矣”的教化,使民众树立“博闻、辩慧、信廉、礼乐、修行、群党、任誉、清浊不可以富贵,不可以评(避)刑”的理念,从而在思想观念上接受并认同“利出一孔”。
三
撇去其糟粕,先秦法家“利益”的共识观,是有其合理之处的。
其一,无论人性的善恶如何,人通过自己的活动(主要是劳动)去满足其衣食住行等物质需求,寻求投入与获取的对等,是一种正常且合理的心理,而且是第一位重要的。
其二,共识的基础在于共享,即利益均等,双赢或多赢,使竞争的结果显其公平,更容易被人们接受。进而言之,当“社会性的号召”与“个体的道德响应”同处于:利益共同体”之中时,如秦国由弱变强是君主与民众共同的社会性诉求。国家再通过法律的强硬手段使这一社会性诉求通过“利出一孔”得以实现,则“利出一孔”就会迅速变成为“事实真理”,其有效性与合理性在“忠诚国家”与“实现自我”的双赢或多赢的基点之上,不仅能显而易见,而且会深人人心。
其三,共识应建立于对人性的剖析之上,一般来说。基于趋利避害之人性的制度设计,是比较容易赢得人心的,当然也就不难达成一致。如果有针对性地运用“法治”的力量或“非常”的手段,则收效可能更加明显。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统一中国的史实,就是例证。
其四,将解决社会生活中的突出问题或矛盾之出路,凝练提升成为一种合理、简洁、明确的“口号”。并作出可行性与有效性的论证。对共识效应的形成至关重要。而能担此重任的,非社会精英不可。商鞅、韩非即为这样的精英。如前所述,商、韩作为先秦法家的重要代表人物,在实现秦国由弱变强的过程中,成功扮演了“社会性号召”的倡导者之角色,即,将解决当时秦国的社会主要矛盾的方式或途径明白表达成为一种简洁、明确的“社会性号召”(如“利出一孔”),并就其实现举措进行合理有效的说明与设计,其意义在于,让一般民众能更生动准确快捷地懂得当时的秦国如何“做大做强”与“为什么”和“怎样”才能双赢、多赢的道理,从而同心同德而达成共识。
当然,先秦法家的共识效应理论也是具有一定局限的,概言之,其局限性在于:
其一,“法”在实现社会性诉求中“立竿见影”的作用是毋庸置疑的:但是,“法”并非万能,更不是最好的或唯一的方式。进而言之,如果这个“法”仅仅只是君主或少数人意志的体现,则所谓利益的双赢或多赢,就不可能具有实质性的意义。因为,一旦“利出一孔”直接源于国家行政权力干涉或控制的话,则利益的天平就必然向“游戏规则”的制定者或主导方一边倾斜,其结果就是,本当为民众所共享的“统一中国”这个硕大的‘‘果实”,就会全部变成秦始皇及其皇亲国戚们的;‘独享”。这与现代发展理论是相悖的。
按照现代发展理论,由于发展“是各种利益关系的协调过程”,所以“应遵循四个原则:实现某一方利益以不损害其他方利益为前提:实现某一方利益而损害另一方利益时应给予受损方足够的补偿;发展申出现不均衡时应着重关注处于最不利地位者的利益;发展以不超过自然承载力、不损害地球生态和后代人利益为约束”。
其二,利益均衡应该是利益共同体达成共识的首要前提。既言“利益共同体”,就意味着由利益相关的两方或多方组成的是一个自觉自愿加入的“集体”。这个“集体”的存在,是为了各方的利益需求能最好的得以满足,并通过协商或讨论,各自自觉地作出一定的“妥协”即“牺牲”,使“共同体”的共同利益追求与各方利益最大化的实现达致平衡。按照马克思恩格斯的理论,此谓“真实的集体”。
也就是说,所谓“真实的集体”,是与“虚幻的集体”相对而言的,即是以各方的自愿、平等为基点,以利益共享为目标而建立起来的共同体。在这样的“真实集体”中,各个个人“自己的联合”(而不是出于某种外力强制的联合),并在这种联合中各个个人能够获得全面自由的发 展。
反之,如果这个共同体仅仅只是某一方意志的体现,进而言之,它甚至是以牺牲相对方利益为导向的话,则它所主导的利益追求对相对方而言,就只能是一种“命令”而被迫接受,那么,这个共同体对于主导方以外的利益主体而言,就是一个异化的“虚幻的共同体”。
先秦法家倡导的由君王运用法制等强制的手段达到的“科出一孔”,表面上看是兼顾了国家与民众的利益诉求,实际上主要还是为了满足秦王统一中国这个最大的“私欲”。虽然有时封建君王的私欲在成就其伟业的同时,也客观上成为了推动历史前进的“杠杆”,但是,更为残酷的事实是,历史的每一次进步,通常都是以无数民众的牺牲为代价的。秦始皇统一中国前后的暴虐,就是对这种“虚幻共同体”本质的最恰当的诠释。
其三,人的需求是多层次、全方位的,关注物质利益的获取,只是人的最原初的需求,而不是人的需求的全部或唯一内容。
美国心理学家马斯洛(A·H·Masl0W)1943年提出的一种关于人的需要结构的理论,对共识效应的层次理论,多有启示。该理论基于两个基本假设:一是人主要是受满足某种需要的欲望所驱使的需求动物。人类的需要是无止境的,当个人满足一种需求之后,就会产生另一种需求。二是人类所追求的需要具有普遍性。这些需要有层次之分。由此,马斯洛把人的需要分为五个层次:(1)生理需要;(2)安全需要;(3)归属和爱的需要;(4)尊重需要;(5)自我实现需要。马斯洛认为,这五种需要是按上述次序依次满足的。只有当较低层次需要得到满足后。才能满足较高层次的需要。换言之,当人们的较低需求被满足后,一般就会产生满足较高层次需求的动力。
因此,在共识效应中,“利益效应”虽有效实现了人们对物质需求的满足,伹却止于“初级层次”。只有通过进一步提升其层次与提高其档次,才可望满足人们较高或更高的精神需求,直至最终满足其自我实现的需要,这样,才能使共识效应全面得以实现由。在此过程中,如何使“社会性的号召”在“法律”的强制之外另辟蹊径,变成家喻户晓人人心悦诚服的道理,是至关重要的。而这些只能在“受众”的角色从“被动服从”转化为“自觉认同”。即较大范围的出现,“个体的道德响应”之后,才可望实现。前提是作为“中介”的精英在其中通过教化所传播的“共识”理念已卓有成效地深入人心。因此,从“初级效应”进入“中级效应”,是共识效应演变发展的必然,也赋予共识效应建构更高层次之重要使命。先秦儒家如何用“教化效应”成功将“利益效应”推向到一个较新的层面,将是以后需要进一步研究的主要内容。
责任编辑 陈金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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