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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在现行的环境保护中,不同职能的部门组合成政府的环境保护工作。我们所探讨的行政协调制度,指的是与行政主体有着不同的权限,从而进行分工明确,密切合作的制度,这一制度有利于政府更好的实行环境保护职能。本文论述了我国在环境管理中进行行政协调制度立法的重要性,并根据现实情况进行立法思考。
[关键词] 行政协助 环境管理 环境执法
中图分类号:D922 60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
前言:目前我国的环境保护监管体制是统一管理与分不分监督管理相结合【1】 。环境保护法的出发点就是希冀统一管理的部门和下属不同的分部门一起为环境管理而努力,做到相互配合,积极协助。但是,我国在环境管理上仍不能做到部门相互密切合作配合,各自为政,重分工轻协作的局面仍然存在。所以,政府部门并不能充分发挥好环境保护的职能。鉴于目前环保工作的重要性,我们需要对环境管理行政协调进行思考,并研究其立法的可行性。以此来推动环境保护工作,更好的为人民而服务。
一.我国在环境管理中建立行政协助制度的重要性
1.1行政协助制度的优势
行政协助制度在行政管理中,既可以避免原有事权的划分,又能够以最低的行政成本来对行政事务进行补充,完善,以此来解决弊端。行政协调制度是当下我国政府与时俱进的管理工作,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优势。
1)响应环境的整体性。由于环境本身就具有整体性,所以我们对于环境的管理不能以单一的机构去解决。随着对环境保护的重视,环保工作的服务对象也越来越繁杂,因而环境管理部门的分工也越来越细【2】。因此,环境管理各部门在实际的管理过程中,无法完成各自相应的任务。这就好比在治理水土流失的过程中,林业、土地、农业部门都有权责去治理,但是单独一个部门又不能包揽全部。而行政协调制度刚好弥补了这个管理缺陷,可以整合分散的资源。
2)缓解环境监督管理部门职能混杂的难题。目前环境监督管理各部门出现了许多职能交叉混雜的现象,导致了一些部门对公共要管理的部分相互推卸责任,问题没人管;又或者是出现争相揽权的局面,人人都抢着管,结果是谁也没有管成。为了解决这些问题,行政协调制度就派上了用场。该制度可以完善分工,弥补权限带来的不良影响,对应当权限交叉具有重要影响。
3)目前的相关立法落后于环境管理的需求。目前,从总体上讲,环保法中的规定几乎没有行政协调制度的存在。仅有的也只要在《矿产资源法》中的寥寥几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协助同级地矿主管部门进行矿产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3】。简单几十句的法律条文显得很单薄,不但没有明确指出有关部门的主体,而且概念明显模糊,没有实际的操作性。而现在环境问题层出不穷,这样的法律规定又怎么能指导复杂的环境管理工作。
二.针对行政协助制度的可行性分析
2.1我国其他非环境领域的行政协助立法可以提供优秀经验
现行的法律中,《海关法》、《行政监察法》、《审计法》对于行政协助制度都有相对成熟的明文规定,因此我们可以通过研究这些现有的法律,为环境管理行政协助制度提高先进的经验。虽然目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是很多领域的管理条文都可以根据实际管理的要求,制定相应的行政协助条文。根据以往经验,行政协助是和行政主体相配合的制度,在法律环境上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2.2近年来环境管理中出现的协助协助的实践落实
随着环境管理的深入,我国环境管理领域对行政协助制度进行了尝试,起着明显的作用,并总结出一下经验:
1)处理渔业事故的行政协助
水体污染造成了渔业污染,导致渔民受到了严重的经济损失。但是在追溯污染源的时候,却不好判断是那个方面的污染。工业废水、农业污水、生活用水等这些都有可能是渔业污染的污染源。为了调查取证,渔政部门必须同环保部门、农业部门、水利部门等进行多方面的行政协助,收集各方面的信息,了解是什么导致了鱼的大量死亡,对渔业损失做恰当的评估等。通过进行综合分析,这样才能在最短时间内调查清楚,高效的解决好污染事件,帮助广大渔民们挽回损失。
三.对立法的设想
3.1立法模式
行政协助制度在环境管理的立法中可以采用单行的法律模式。即先拟定好行政制度的总则,在通过适用范围,运作模式,争议解决等规定,精简的提出行政协助制度适用的条文,根据实际运行,进行相关规范。行政协助制度的模式应该注重以下几个原则:
1)《环境保护法》对于环境的保护具有无法取代的作用,对于保护自然,防治污染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因此,行政协助制度应该仍属于环境保护法中的一部分。
2)行政协助制度是对环境保护法的延伸和发展。根据行政法理,行政分工和行政分权是行政协助产生的根本前提,协助制度本身是对行政权限的补充,是与各职权主体的管辖权限密切相关的一个问题【4】。所以,行政协助制度的原则性规定应该在《环境保护法》的范畴之中。
3.2立法内容的设想
1)行政协助的主体。政府各部门应该作为行政协助制度的主体,但是协助的方面并不能仅仅限定于担任环境保护工作的部门。这个条款应该配合环境行政管理中各部门协助工作的实际需要。因为立法者考虑的范围有限,立法的角度和广度并不能触及所有方面的协助。所以,出台兜底条款是符合实际的需要。因此,政府各部门都可以成为请求协助的主体,行政协助制度设计的范围要具有一定的广度。
2)可协助的情况。如果政府相关部门在工作上出现超越自身自能能力的障碍,就可以请求行政协助。协助的范围是多方面的,包括法律、经济、调查取证。当然,申请协助也要满足一定的条件。申请条件有:提供行政协助所需要的信息;行政主体缺乏专业人才;专业设备
不良等。
3)行政协助的费用。无偿协助的话会导致行政协助积极性不高,因此对于协助请求者和提高协助者双方要约定一定的支付费用。之前双方做好协商,支付的费用可以由国家进行大部分专项补贴,由请求协助的部门支付较小额的费用。
结束语:在环境管理中,行政协助制度的实行有利于环境的高效管理与治理。行政协助制度目前在我国的法律条文中并没有完善的规定,所以就指导落实而言,意义不大。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行政协助制度的实施又是非常重要的,所以我们必须对此制度进行探讨研究,加以立法。
参考文献:
【1】 《环境保护法》第七条
【2】武从斌 减少部门条块分割,形成协助制度——试论我国环境管理体制的改革【J】
【3】《矿产资源法》 第11条
【4】杨临宏.行政法学新领域问题研究[M].昆明:云南大学出版社
[关键词] 行政协助 环境管理 环境执法
中图分类号:D922 60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
前言:目前我国的环境保护监管体制是统一管理与分不分监督管理相结合【1】 。环境保护法的出发点就是希冀统一管理的部门和下属不同的分部门一起为环境管理而努力,做到相互配合,积极协助。但是,我国在环境管理上仍不能做到部门相互密切合作配合,各自为政,重分工轻协作的局面仍然存在。所以,政府部门并不能充分发挥好环境保护的职能。鉴于目前环保工作的重要性,我们需要对环境管理行政协调进行思考,并研究其立法的可行性。以此来推动环境保护工作,更好的为人民而服务。
一.我国在环境管理中建立行政协助制度的重要性
1.1行政协助制度的优势
行政协助制度在行政管理中,既可以避免原有事权的划分,又能够以最低的行政成本来对行政事务进行补充,完善,以此来解决弊端。行政协调制度是当下我国政府与时俱进的管理工作,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优势。
1)响应环境的整体性。由于环境本身就具有整体性,所以我们对于环境的管理不能以单一的机构去解决。随着对环境保护的重视,环保工作的服务对象也越来越繁杂,因而环境管理部门的分工也越来越细【2】。因此,环境管理各部门在实际的管理过程中,无法完成各自相应的任务。这就好比在治理水土流失的过程中,林业、土地、农业部门都有权责去治理,但是单独一个部门又不能包揽全部。而行政协调制度刚好弥补了这个管理缺陷,可以整合分散的资源。
2)缓解环境监督管理部门职能混杂的难题。目前环境监督管理各部门出现了许多职能交叉混雜的现象,导致了一些部门对公共要管理的部分相互推卸责任,问题没人管;又或者是出现争相揽权的局面,人人都抢着管,结果是谁也没有管成。为了解决这些问题,行政协调制度就派上了用场。该制度可以完善分工,弥补权限带来的不良影响,对应当权限交叉具有重要影响。
3)目前的相关立法落后于环境管理的需求。目前,从总体上讲,环保法中的规定几乎没有行政协调制度的存在。仅有的也只要在《矿产资源法》中的寥寥几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协助同级地矿主管部门进行矿产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3】。简单几十句的法律条文显得很单薄,不但没有明确指出有关部门的主体,而且概念明显模糊,没有实际的操作性。而现在环境问题层出不穷,这样的法律规定又怎么能指导复杂的环境管理工作。
二.针对行政协助制度的可行性分析
2.1我国其他非环境领域的行政协助立法可以提供优秀经验
现行的法律中,《海关法》、《行政监察法》、《审计法》对于行政协助制度都有相对成熟的明文规定,因此我们可以通过研究这些现有的法律,为环境管理行政协助制度提高先进的经验。虽然目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是很多领域的管理条文都可以根据实际管理的要求,制定相应的行政协助条文。根据以往经验,行政协助是和行政主体相配合的制度,在法律环境上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2.2近年来环境管理中出现的协助协助的实践落实
随着环境管理的深入,我国环境管理领域对行政协助制度进行了尝试,起着明显的作用,并总结出一下经验:
1)处理渔业事故的行政协助
水体污染造成了渔业污染,导致渔民受到了严重的经济损失。但是在追溯污染源的时候,却不好判断是那个方面的污染。工业废水、农业污水、生活用水等这些都有可能是渔业污染的污染源。为了调查取证,渔政部门必须同环保部门、农业部门、水利部门等进行多方面的行政协助,收集各方面的信息,了解是什么导致了鱼的大量死亡,对渔业损失做恰当的评估等。通过进行综合分析,这样才能在最短时间内调查清楚,高效的解决好污染事件,帮助广大渔民们挽回损失。
三.对立法的设想
3.1立法模式
行政协助制度在环境管理的立法中可以采用单行的法律模式。即先拟定好行政制度的总则,在通过适用范围,运作模式,争议解决等规定,精简的提出行政协助制度适用的条文,根据实际运行,进行相关规范。行政协助制度的模式应该注重以下几个原则:
1)《环境保护法》对于环境的保护具有无法取代的作用,对于保护自然,防治污染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因此,行政协助制度应该仍属于环境保护法中的一部分。
2)行政协助制度是对环境保护法的延伸和发展。根据行政法理,行政分工和行政分权是行政协助产生的根本前提,协助制度本身是对行政权限的补充,是与各职权主体的管辖权限密切相关的一个问题【4】。所以,行政协助制度的原则性规定应该在《环境保护法》的范畴之中。
3.2立法内容的设想
1)行政协助的主体。政府各部门应该作为行政协助制度的主体,但是协助的方面并不能仅仅限定于担任环境保护工作的部门。这个条款应该配合环境行政管理中各部门协助工作的实际需要。因为立法者考虑的范围有限,立法的角度和广度并不能触及所有方面的协助。所以,出台兜底条款是符合实际的需要。因此,政府各部门都可以成为请求协助的主体,行政协助制度设计的范围要具有一定的广度。
2)可协助的情况。如果政府相关部门在工作上出现超越自身自能能力的障碍,就可以请求行政协助。协助的范围是多方面的,包括法律、经济、调查取证。当然,申请协助也要满足一定的条件。申请条件有:提供行政协助所需要的信息;行政主体缺乏专业人才;专业设备
不良等。
3)行政协助的费用。无偿协助的话会导致行政协助积极性不高,因此对于协助请求者和提高协助者双方要约定一定的支付费用。之前双方做好协商,支付的费用可以由国家进行大部分专项补贴,由请求协助的部门支付较小额的费用。
结束语:在环境管理中,行政协助制度的实行有利于环境的高效管理与治理。行政协助制度目前在我国的法律条文中并没有完善的规定,所以就指导落实而言,意义不大。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行政协助制度的实施又是非常重要的,所以我们必须对此制度进行探讨研究,加以立法。
参考文献:
【1】 《环境保护法》第七条
【2】武从斌 减少部门条块分割,形成协助制度——试论我国环境管理体制的改革【J】
【3】《矿产资源法》 第11条
【4】杨临宏.行政法学新领域问题研究[M].昆明:云南大学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