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检信访维稳工作机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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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改革开放以来,检察机关在涉检信访工作中建立了一套工作机制,取得了一些成效,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该机制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也逐步显现。鉴于涉检信访的重要功能,我们应认真面对涉检信访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逐步改革完善涉检信访维稳工作机制,以实现好其自身价值。
  关键词:涉检信访;权利救济;社会稳定;机制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社会矛盾层出不穷,信访工作逐渐成为化解各类社会矛盾的重要渠道之一。在各类信访案件中,涉及检察机关管辖的(以下简称“涉检信访”)也不断增多,各级检察机关采取了许多措施解决了一些涉检信访问题。但是,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目前的涉检信访工作机制已难以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 这不但阻碍了涉检信访问题的解决,也损害了司法权威,对社会稳定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因此,研究探索涉检信访维稳工作的长效机制,努力推动涉检信访工作走上规范化、法制化轨道,成为检察机关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和重大课题。
  一、当前涉检信访维稳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涉检信访工作是整体信访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畅通监督渠道、实现权利救济、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从实践来看,当前的涉检信访工作也面临着一些突出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势必影响涉检信访案件的处理效率与效果,从而影响社会稳定,亟待加以解决。
  (一)涉检信访工作力量较为薄弱
  现阶段,检察机关内部处理信访问题的部门是控申部门,其同时还承担着涉及检察机关的刑事申诉、刑事赔偿案件办理、举报线索初核、刑事被害人救助等方面的工作,受各种因素制约,人员配备与业务素质相对比较薄弱。就实践中的情况看,到检察机关上访的案件大部分都不属于检察机关的管辖范围,但是控申部门又必须抽出力量去接待、答复、分流和转办,这既是涉检信访资源的浪费,也会对日常工作造成制约和影响。而且,在重大节庆日或政治活动期间,检察机关还要抽出专门人员参与稳控工作,发生进京上访的,还要负责进京把人员接回当地继续处理,这时就更显示出资源有限性所导致的力量薄弱了。
  (二)涉检信访案件处置效率较低
  检察机关内部信访问题发生较多的是批捕、公诉、自侦、等部门,负责涉检信访的控申部门没有处理涉检信访中大部分问题的相应职权,而且大部分问题协调起来程序非常繁琐、困难很大,导致相当多的信访问题处置效率较低。同时,由于信访信息交流渠道不通畅,很多信访问题不能及时协调沟通,往往错过了最佳处理时机。现阶段,检察机关的控申部门在信访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负责来信来访接待、登记、分流、转办以及催办督办,而对案件实体调查处理的了解、监督则力不从心,也大大影响了涉检信访案件的处置效率。
  (三)涉检信访案件终结机制不完善
  目前,涉检信访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之一是重信重访高居不下,却无法进行终结。[1]有些涉检信访案件当事人成为上访老户,对于这些上访老户检察机关投入了大量资源做了大量工作,而且往往多次作出复查决定,已经有了明确的处理结论,但信访人仍反复上访申诉不止,导致有限的司法资源被浪费,也影响了正常的信访秩序。但是,由于这些老上访户上访多年,情绪容易激动,有的甚至会不惜采取一切手段,处理稍有不慎就可能造成严重后果。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案件终结问题成了制约涉检信访工作发展的关键所在。
  二、进一步完善涉检信访维稳机制的设想
  面对当前涉检信访维稳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笔者建议从强化力量、防范预警机制、多元化解处置机制等方面进行改革创新,不断提高涉检信访工作处置成效,使涉检信访工作在保障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一)固本强基,夯实工作基础
  控申队伍建设和基础建设是涉检信访维稳长效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应更加重视,从人员、物质力量上给予倾斜。
  一是要完善与涉检信访工作相关的各项制度,为涉检信访工作提供制度保障。这其中主要包括控告申诉首办责任制度、检察长接访制度、公开听证答询制度、案件责任追究制度等等。通过一系列有关制度的修改完善,能够切实做到有规可循、有据可依,从而为涉检信访维稳处置工作深入开展提供制度保障。
  二是要高度重视涉检信访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检察机关党组、检察长应高度重视涉检信访工作,把涉检信访工作作为检察工作的基础性工作,切实抓紧抓好。应经常听取涉检信访工作汇报,分析涉检信访形势,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三是要进一步加强涉检信访工作力量。要适应新形势下涉检信访工作面临的涉及面广、任务重、困难多、要求高的现实,加强控申部门的力量,以适应涉检信访工作的需要。要优化人员结构,加大培养、使用和交流力度,建立年轻干警到控申部门挂职、锻炼制度,不断增加队伍的活力;要加强业务素质培训,不断提高控申干警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二)建立健全涉检信访风险预警评估机制
  当前,高风险的涉检信访增多且有效化解涉检信访的手段有限,急需建立有效的涉检信访风险预警评估机制,从源头预防和减少涉检信访。“涉检信访风险预警评估机制是指检察工作人员在处理涉检事项过程中,对察觉或发现涉检信访苗头进行必要的研判,根据可能引发消极社会影响的风险大小,科学地界定信访风险等级,并提出相应的控制化解对策,通过动态监控,以防止涉检信访的发生乃至发展蔓延的一整套工作框架和流程。”[2]涉检信访预警评估机制建立的目标是将涉检信访在苗头状态妥善处理,防止信访事项负面影响扩大或造成严重损失。从实践经验来看,落实好涉检信访风险预警评估制度,应重点抓好以下几个环节的工作。
  一是抓好案件评估环节。要明确涉检信访风险预警评估制度的适用范围,将拟作出不立案、不批准逮捕、不起诉、撤案、不予赔偿等决定,拟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措施等重大事项与情况纳入必须进行信访评估预警的范围,[3]实现办理的必须进行信访评估预警的每起案件的每个环节都进行评估。   二是抓好案件预警环节。办案干警在综合对所办案件进行信访评估后,认为有发生涉检信访隐患或者当事人明确表示要上访的,应根据隐患级别采取预防措施,并及时将情况报送控申部门备案,便于控申部门及早掌握有关情况。
  三是抓好评估考核环节。要明确职责,将信访评估预警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指标;对于有效防止涉检信访案件出现的,要根据情况对有关部门和人员给予奖励;对涉检信访风险预警评估工作中不负责任,造成决策失误,引发进京集体访或者非正常访的,分别对责任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三)完善涉检信访案件多元化解处置机制
  一是进行资源整合,构建处置涉检信访大格局。涉检信访问题往往涉及面广、处置难度大,应对现有机制进行优化整合,建立起控申部门与业务部门、上下级检察机关、检察机关与党政部门有效衔接的协调联动机制。在检察机关内部,要争取成立由检察长挂帅,各主要业务部门负责同志组成的涉检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领导协调本单位涉检信访工作,并健全完善各项工作制度,进一步加大涉检信访问题的解决力度。
  二是探索试行涉检信访听证制度,有效化解复杂疑难信访问题。许多信访人在反映的问题得不到解决或者得不到满意的结果的时候,就可能会重访、越级访,甚至缠访、闹访、非访。针对这种情况,探索试行涉检信访事项公开听证,充分尊重信访人知情权、表达权,满足其心理感情宣泄的需要,有利于疏导信访人,从而有效解决复杂疑难信访。由于涉检信访事项公开听证还限于一些检察机关的探索和尝试,[4]在适用时应重视听证人员选任、听证的范围与程序、听证结果运用等方面的问题。听证委员会的委员应有人大代表、法学专家、律师以及信访人信赖的亲属朋友等组成。听证应在听证委员会的组织下公开进行,要制定严格的程序,确保在听证过程中做到公开透明、公正高效。
  三是建立健全涉检信访人救济制度。对一部分涉检信访人进行救助,有效解决其实际困难,既能体现人文关怀,又能缓解其生活压力,从而更好地促进矛盾解决与化解,有利于社会稳定。因此,建立健全涉检信访人救济制度是有效解决涉检信访工作难题,实现息诉罢访、案结事了的好方法。应当对对被救济人员的范围、救济程序以及救济资金的来源和管理进行明确规定,实现规范化、法制化。
  四是建立无理重访的处理终结机制。在当前的涉检信访工作中,存在一部分因信访人的要求明显过高,反复进入某检察院或其上级机关、各级政府、人大等部门的信访,导致反复交办、转办,使承办单位反复报告、重复答复,既耗费了大量成本,也解决不了问题,还影响了正常信访工作秩序。因此,应当建立无理重访的处理终结机制,使信访人明白涉检信访不是无休止的。《信访条例》第 34 条、第 35 条规定了三级终访的机制,处理重复涉检信访可以借鉴类似的方法,赋予信访人申请复查与复核的权利,但是对于经过三级审查后仍不服且以同一事由提出的,各级检察机关和其他信访部门可以不再受理。这既为信访人提供了权利救济渠道,也能防止或减少信访人缠访闹访和无理重复访,从而维护司法权威。
  注释:
  [1]参见:王伟、刘鹏等:《涉检上访原因实证分析及源头治理》,载《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8年第6期;徐凤英:《涉法信访结而不息案件的思考》,载《工会论坛》,2009年第5期;冯梅英、黄金蝉:《新时期涉检信访工作机制下的对策研究》,载《知识经济》,2013年第7期;黄俊:《建立预防、纠错、监督三位一体的涉检信访矛盾化解机制》,载《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11期(上)。
  [2]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课题组:《涉检信访风险预警评估机制研究》,载《法治论坛》,第21辑,第133页。
  [3]参见:刘亮、郭秀峰、邹小明:《涉检信访风险评估机制实证研究》,载《法治博览》,2012年第1期;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课题组:《涉检信访风险预警评估机制研究》,载《法治论坛》,第21辑。
  [4]参见:卢阳:《涉检信访工作机制完善探讨》,载《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9期(上)。
  参考文献:
  [1]王伟、刘鹏等:《涉检上访原因实证分析及源头治理》,载《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8年第6期。
  [2]冯梅英、黄金蝉:《新时期涉检信访工作机制下的对策研究》,载《知识经济》,2013年第7期。
  [3]黄俊:《建立预防、纠错、监督三位一体的涉检信访矛盾化解机制》,载《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11期(上)。
  [4]李昌奎:《涉及信访处置机制研究》,山东大学2010年硕士学位论文。
  [5]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课题组:《涉检信访风险预警评估机制研究》,载《法治论坛》,第21辑。
  [6]刘亮、郭秀峰、邹小明:《涉检信访风险评估机制实证研究》,载《法治博览》,2012年第1期。
  [7]卢阳:《涉检信访工作机制完善探讨》,载《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9期(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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