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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两会后中国金融监管改革呈现出新局面,双峰模式的监管体制在世界范围内流行,对中国金融监管改革有很大的借鉴意义,参考澳大利亚、英国、荷兰的双峰监管模式,中国可以提出一个适应本国国情的监管模式,加强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央行的重要性,使央行能够协同其他监管机构促进金融市场稳定发展,并下设审慎监管机构和行为监管机构,对金融市场进行审慎监管和行为监管。
关键词:双峰监管模式 金融监管 审慎监管
一、双峰模式金融监管产生的背景
在20世纪90年代,世界普遍流行综合监管的体制,但是这一监管机制已经无法应对快速发展的金融创新,存在很大的监管漏洞,也会造成监管机构间的冲突和重复监管,监管机构之间也难以形成应有的协同效应。综合监管的监管主体机构十分庞大,例如日本、德国的金融监管局又会在内部按照功能、行业重新划分部门,其监管并没有质的改变。双峰(twin peaks)监管理论提出起源于1995年,迈克尔泰勒(Michael Taylor)针对金融监管首次提出了双峰监管模式,并提出当时英国金融监管存在的漏洞,他指出,双峰监管模式可以很好的解决这一弊端,防范监管空缺和监管冲突。首次提出双峰监管的是英国经济学家,但是第一次运用到实践当中的是澳大利亚,1998年沃利斯调查引发了澳大利亚金融监管制度的拜年咯,澳大利亚政府设立了澳大利亚证券投资委员会和澳大利亚审慎监管机构,初步形成了澳大利亚的双峰监管模式。后经一系列的改革,澳大利亚特色的监管模式可以表达为:澳大利亚金融监督理事会(CFR)下设四个监管机构,分别为澳大利亚审慎监管局(AFRA)、澳大利亚证券和投资委员会(ASIC)、澳大利亚储备银行(RBA)与澳大利亚财政部。
二、国外主流金融监管模式
本文将当今世界主要国家的金融监管分为三个模式,分立监管、综合监管以及双峰监管。分立监管分为按机构监管和按功能监管,基于金融机构的监管,是指对银行、证券和保险机构进行单独的监管,每一种机构对应一个监管者,监管者从行为和市场安全的角度对金融机构进行全面监管。功能监管是对金融机构活动的监管,以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三种活动设立单独的监管机构,无所谓金融机构的性质,只要从事对应的活动就会收到相应的监管。其中中国、墨西哥采用的是机构监管模式,功能监管的代表国家有巴西、意大利、法国、西班牙、美国。综合监管前面已有介绍,是指设立一个总的监管机构,对所有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活动实施一元化综合监管,其代表国家有新加坡、瑞士、日本、德國、加拿大等。双峰监管模式,一般设有两个监管机构,分别从金融市场的行为和金融机构安全审慎两方面平行监管。
三、我国金融监管模式以及新模式的探究
当前我国金融市场仍实行严格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银保监会、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共同行使监管职能。但是分业经营和分业监管制度随着金融创新的深化和越来越多金融衍生品的出现已经不能很好的完成监管目标,也无法适应金融市场的发展,因此我国的金融监管制度继急需改革。我国可以借鉴英国的二元结构下的双峰监管,以此构建适合本国发展的监管模式。在金融危机后,英国进行了一次十分彻底的金融监管模式革新。英国加强了中央银行的权利,在英格兰银行内部设立金融政策委员会(FCP),负责宏观审慎监管。在近30年来,世界各国的中央银行权力被不断削弱,仅仅是一个发布实施货币政策的机构,这样,中央银行缺乏必要的方法应对系统性风险,无法切实保证金融市场的稳定。英国将原有的综合监管机构“金融服务局”一分为二,设立“审慎监管局”和“行为监管局”。 2011年开始,中国在“一行三会”的监管体制内部分别成立金融消费者保护部门,中国金融市场消费者保护被提上了议程。2015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颁布《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意见》指出,“坚持审慎管理与行为监管相结合,建立健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机制和保障机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成立可以看出我国的金融监管改革注重提高监管效率,尤其是提高金融机构之间的协调效率,也参考了英国的“双峰”模式,但更重要的是依据中国国情,建立行之有效的监管制度。从国内金融发展水平适应角度以及国际监管趋势来看,中国有必要整合“一行三会”总计4个金融消费保护部门,合并建立与微观审慎监管完全分离的行为监管局。
四、总结
我国在建立新型监管制度是应该明确考虑监管目标,双峰监管机制的提出就是建立在其保护金融市场消费者和维护金融市场稳定发展的目标之上,这也是双峰监管的基本理念。总体上将金融监管机构整合成两大机构,维护金融市场稳定的审慎监管机构和保护金融消费者的行为监管机构。另外我国在监管思路上应当注重风险指标的判断,不论我国选择怎样的监管模式,澳大利亚以“风险为基础”,英国“以判断为基础”的模式都值得借鉴,这样不仅能确保监管的有效性,又可以促进金融市场的创新发展。
参考文献:
[1]孙天琦.金融业行为风险、行为监管与金融消费者保护[J].金融监管研究,2015
[2]王华庆.论行为监管与审慎监管的关系[J].中国银行业,2014
[3]廖 凡,张 怡.英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最新发展及其启示[J].金融监管研究,2012
[4]Taylor M. The Road from "Twin Peaks" and the Way Back [J]. Connecticut Insurance Law Journal,2009
关键词:双峰监管模式 金融监管 审慎监管
一、双峰模式金融监管产生的背景
在20世纪90年代,世界普遍流行综合监管的体制,但是这一监管机制已经无法应对快速发展的金融创新,存在很大的监管漏洞,也会造成监管机构间的冲突和重复监管,监管机构之间也难以形成应有的协同效应。综合监管的监管主体机构十分庞大,例如日本、德国的金融监管局又会在内部按照功能、行业重新划分部门,其监管并没有质的改变。双峰(twin peaks)监管理论提出起源于1995年,迈克尔泰勒(Michael Taylor)针对金融监管首次提出了双峰监管模式,并提出当时英国金融监管存在的漏洞,他指出,双峰监管模式可以很好的解决这一弊端,防范监管空缺和监管冲突。首次提出双峰监管的是英国经济学家,但是第一次运用到实践当中的是澳大利亚,1998年沃利斯调查引发了澳大利亚金融监管制度的拜年咯,澳大利亚政府设立了澳大利亚证券投资委员会和澳大利亚审慎监管机构,初步形成了澳大利亚的双峰监管模式。后经一系列的改革,澳大利亚特色的监管模式可以表达为:澳大利亚金融监督理事会(CFR)下设四个监管机构,分别为澳大利亚审慎监管局(AFRA)、澳大利亚证券和投资委员会(ASIC)、澳大利亚储备银行(RBA)与澳大利亚财政部。
二、国外主流金融监管模式
本文将当今世界主要国家的金融监管分为三个模式,分立监管、综合监管以及双峰监管。分立监管分为按机构监管和按功能监管,基于金融机构的监管,是指对银行、证券和保险机构进行单独的监管,每一种机构对应一个监管者,监管者从行为和市场安全的角度对金融机构进行全面监管。功能监管是对金融机构活动的监管,以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三种活动设立单独的监管机构,无所谓金融机构的性质,只要从事对应的活动就会收到相应的监管。其中中国、墨西哥采用的是机构监管模式,功能监管的代表国家有巴西、意大利、法国、西班牙、美国。综合监管前面已有介绍,是指设立一个总的监管机构,对所有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活动实施一元化综合监管,其代表国家有新加坡、瑞士、日本、德國、加拿大等。双峰监管模式,一般设有两个监管机构,分别从金融市场的行为和金融机构安全审慎两方面平行监管。
三、我国金融监管模式以及新模式的探究
当前我国金融市场仍实行严格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银保监会、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共同行使监管职能。但是分业经营和分业监管制度随着金融创新的深化和越来越多金融衍生品的出现已经不能很好的完成监管目标,也无法适应金融市场的发展,因此我国的金融监管制度继急需改革。我国可以借鉴英国的二元结构下的双峰监管,以此构建适合本国发展的监管模式。在金融危机后,英国进行了一次十分彻底的金融监管模式革新。英国加强了中央银行的权利,在英格兰银行内部设立金融政策委员会(FCP),负责宏观审慎监管。在近30年来,世界各国的中央银行权力被不断削弱,仅仅是一个发布实施货币政策的机构,这样,中央银行缺乏必要的方法应对系统性风险,无法切实保证金融市场的稳定。英国将原有的综合监管机构“金融服务局”一分为二,设立“审慎监管局”和“行为监管局”。 2011年开始,中国在“一行三会”的监管体制内部分别成立金融消费者保护部门,中国金融市场消费者保护被提上了议程。2015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颁布《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意见》指出,“坚持审慎管理与行为监管相结合,建立健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机制和保障机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成立可以看出我国的金融监管改革注重提高监管效率,尤其是提高金融机构之间的协调效率,也参考了英国的“双峰”模式,但更重要的是依据中国国情,建立行之有效的监管制度。从国内金融发展水平适应角度以及国际监管趋势来看,中国有必要整合“一行三会”总计4个金融消费保护部门,合并建立与微观审慎监管完全分离的行为监管局。
四、总结
我国在建立新型监管制度是应该明确考虑监管目标,双峰监管机制的提出就是建立在其保护金融市场消费者和维护金融市场稳定发展的目标之上,这也是双峰监管的基本理念。总体上将金融监管机构整合成两大机构,维护金融市场稳定的审慎监管机构和保护金融消费者的行为监管机构。另外我国在监管思路上应当注重风险指标的判断,不论我国选择怎样的监管模式,澳大利亚以“风险为基础”,英国“以判断为基础”的模式都值得借鉴,这样不仅能确保监管的有效性,又可以促进金融市场的创新发展。
参考文献:
[1]孙天琦.金融业行为风险、行为监管与金融消费者保护[J].金融监管研究,2015
[2]王华庆.论行为监管与审慎监管的关系[J].中国银行业,2014
[3]廖 凡,张 怡.英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最新发展及其启示[J].金融监管研究,2012
[4]Taylor M. The Road from "Twin Peaks" and the Way Back [J]. Connecticut Insurance Law Journal,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