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女性犯罪特点和犯罪成因探讨女性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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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古人云:“贫困为万恶之源”,“贫困”与女性犯罪有着不可分割的关系。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女性越来越广泛参与到社会生活中,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着积极作用,然而女性犯罪比率不但没有下降却逐年上升,那么究竟是哪些贫困因素导致女性犯罪。通过对女性犯罪情况的分析来探讨如何做好女性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从而预防和减少女性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
  关键词:女性;犯罪特点;犯罪成因;安置帮教工作
  一、研究女性罪犯“贫困因素”的背景和意义
  “贫困型犯罪”作为当今世界一个带有全球性的普遍社会问题,早已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共同关注。赵国玲在《二十世纪的中国犯罪学》中,从“贫穷与犯罪、失业与犯罪、政治与犯罪、家庭与犯罪、酗酒与犯罪、赌博与犯罪、职业与犯罪、人口与犯罪、烟毒与犯罪、奸淫与犯罪”11个方面,探讨构成犯罪的社会环境原因时,把“贫穷与犯罪”放在首位。而解决这一全球性普遍社会问题的对策措施,世界各国也近乎取得了一致性的意见,那就是各国政府要以积极地态度,通过解决就业、增加收入、加大救济等多种措施,尽最大努力去消除贫困。
  那么在这种时代背景下,哪些贫困因素导致女性犯罪呢?研究了这个问题才能有针对性的做好女性刑释解教人员的教育改造和安置帮教工作,从而顺利回归社会,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
  二、女性犯罪特点和犯罪成因
  第一,物质方面的贫困,部分女性由于受客观条件的制约,资源缺乏、先天不足、家庭经济非常困难,长期过着贫困落后的生活,渴望早日脱贫致富。也有的女性日子过的很不错,不缺什么,但是一直想过富人生活,这些女性追求物质权力,贪图钱财钱财唯利是图,在物质诱惑下容易超过法律底线,甚至为了牟利不择手段实施犯罪。
  第二,文化贫困是女性犯罪的直接原因。由于受旧社会思想残余影响,有些地区家庭女性不能和男性平等,导致女性知识少文化缺乏,技术水平低。由于文化素质低下,有的女性思想愚昧无知,有些女性法律意识淡薄,缺乏是非判断能力,容易出现文盲的犯罪。当权利受到不法侵犯时,她们不懂得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权利,而是采取本能反抗,在矛盾激化往往导致了过激杀人,犯罪能力发生。
  第三,能力贫困是女性犯罪重要原因。与男性相比,女性属于弱势群体,劳动技能、谋生手段相对匮乏,女性就业困难。更多城市女性体力劳动,付出多回报的少。由于技能缺乏造成就业难或者收入太低,生活困难,如果有这些诱发因素,容易使女性走上抢劫、盗窃、贩毒、拐卖妇女等暴利犯罪;技能和学历较低女性人群因为性别限制,为了生活,有些女性就会不计后果走向抢劫、盗窃、诈骗、运输、贩卖毒品等犯罪道路。
  第四,心理贫困是导致女性犯罪的另一重要原因。现在犯罪学理论认为,人之所以犯罪,主要是由于违背社会规范的思想道德以及心理缺陷,不良行为习惯为犯罪心理而导致的。根多数女性是性格上自卑等,而部分女性心理缺陷失去理智造成突发性故意杀人和伤害行为发生。
  三、女性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困境
  对刑释人员回归社会的安置帮教,是我国一项基本政策,是预防和减少犯罪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我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内容。近年来,国家通过各种办法、多种渠道解决刑释人员回归社会的安置帮教问题。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我国对刑释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仍存在着不少问题,特别是女性刑释人员,有许多区别于男性刑释人员的特点,主要表现在生理、心理、社会角色等方面。女性刑释人员的身心特点和在社会所扮演的角色,不同程度地制约着刑释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而且在某些方面女性刑释解教人员发生了极其重要的影响。
  (一)对女性刑释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重视不够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社会生活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面对新的形势和新的情况,一些地方的党政领导没有认识到刑释人员过渡教育和安置帮教的重要性,没有把安置帮教工作列为社会治安综合管理工作治理的重要内容,对刑释人员的就业安置也没有采取有效的措施,特别是女性占刑释人员的比例较少,忽视女性刑释人员在融入社会过程中所出现的各种问题,更少去了解她们的家庭婚姻情况,同时对女性刑释人员的就业安置给社会治安带来的影响也认识不足,所以对女性刑释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不重视、不落实,使她们出狱后没有得到应有的社会保护。
  (二)社会歧视与社会误解,安置帮教工作的宣传氛围不浓,社会的关心支持面不大,给女性刑释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带来直接影响。
  歧视妇女的传统现象,在对待女性刑释人员的态度上有很明显的体现。女刑释解教人员往往会遇到丈夫的漠视和冷漠、父母的埋怨、亲朋好友等的明显疏远、社会的误解,于此同时许多刑释人员文化程度偏低,女性刑释人员在就业安置方面一般比较困难,出狱后就业安置受到社会的关心和支持也不多。这主要是各级党政部门对安置帮教工作的宣传力度不强,女性刑释人员社会就业的广知面较小,在一定程度约束了她们的安置帮教工作。
  (三)法律缺乏对安置女性刑释人员的特殊保护
  虽然我国针对刑释人员的就业安置问题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规定,她们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和待遇,应该与其他社会公民完全等同,但是仍然缺乏对女性刑释人员安置帮教的特殊保护。如一些社会主管部门对法律和政策的掌握程度有限,并未真正做到依法办事。一部分社会人员的法律意识淡薄,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歧视、嫌弃、疏远、骚扰女性刑释人员现象,使她们应享受的妇女权益未能得到相应的特殊保护。
  (四)机构不健全,措施不力,给女性刑释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带来的严重影响
  有相当一些地方安置帮教组织有名无实,名存实亡,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有的因没有编制而无法设立安置帮教机构,制约了安置帮教工作的开展;有的地方虽然建立了安置帮教工作组织,但由于力量不足,形同虚设,致使工作做得不够扎实。
  四、做好女性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几点建议
  做好女性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降低重新犯罪率,是维护社会稳定,实现社会和谐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巩固教育改造成果的重要措施,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的一项治本工作。推进安置帮教工作社会化,要改变仅靠监狱机关承担改造罪犯责任的状况,形成综合运用监狱、社会力量和多种手段、方法来进行安置帮教工作的新格局。这样不仅有利于维护监狱的安全稳定,而且对预防、降低重新罪犯率,维护社会的稳定具有重大意义。
  要建立健全安置帮教工作专门机构,下拔专项经费,并加强领导监督,落实责任,切实构建社会对罪犯帮教的网络,建立社会安置和帮教工作的长效机制,增强安置、帮教工作的法定性和自觉性。一是要把女性刑释人员的教育逐步纳入当地社会整体教育计划,实现狱内教育从形式到内容与社会相衔接。加快刑释人员安置帮教工作方面的立法,为女性刑释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提供法律的特殊保护。二是加强立法和制度建设,从立法的高度把监狱工作社会化转化为政府行为,规定政府和社会有关的法定职责,促使全社会都来承担起安置帮教工作社会化的法律责任,通过法律建立起公平与公正的社会竞争机制,为女性刑释人员的回归社会提供充分的法律保障。二是大力推进安置、帮教工作社会化,拓宽渠道,丰富安置、帮教内容,加速女性刑释人员再社会化。三是利用社会资源,为女性刑释人员提供心理咨询、心理矫治和法律援助,培养女性刑释人员健康心理和健全人格,并为他们的改造生活答疑解惑、排忧解难,维护其合法权益。四是要针对即将刑释回归女性罪犯的需要,加强对女性刑释人员回归的指导和就业技术培训。五是尝试社区矫正,开展社区服务、社区管理和社区教育,以社区人们的互动关系和认同感,利用广泛的社会力量对女性刑释人员进行帮教,不断开拓她们的就业安置门路。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将那些符合监外服刑条件的女性罪犯,特别是即将刑释回归女性罪犯置于社区之中,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社会团体的协助之下,让女性刑事解教人员在社会的监督之下矫正其犯罪意识和行为恶习,从而顺利回归社会。
  参考文献:
  [1]罗大华.《犯罪心理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2]陈兴良.《刑事法评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3]样再明 秦阳.《犯罪学》[M],成都:四川大学出版社,2000
  [4]魏平雄 赵宝成 王顺安.《犯罪学教程》[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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