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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本文运用文献资料法和专家访谈法对篮球运动中引入“假摔”判罚进行阐述,以期完善《篮球竞赛规则》、维护运动员的合法权益和保证篮球比赛的公平公正性,促进篮球运动严谨有序健康快速向前发展。
关键词:篮球竞赛规则;假摔
1、问题的提出
《篮球竞赛规则》第45条提出:从理论上讲,篮球运动是一项没有接触的竞赛[1]。随着篮球运动的不断发展,进攻手段越来越多。进攻手段的多样化注定其运动过程中对抗越来越激烈,身体接触不可避免并且越来越频繁,队员在进攻或防守中是否合理的利用身体使自己获益却损害对手的利益在篮球规则上存在一定的漏洞。
“假摔”有违体育道德风尚,与公平、诚信原则相悖。故意“假摔”的运动员理应受到严厉处罚和道义谴责,“假摔”现象在篮球比赛中越来越频繁,但是有关“假摔”的规则和判罚却是一片空白。
2、篮球运动中“假摔”概念的界定
“假摔”最早出现于体育领域,并因体育,特别是足球运动而广为人知[2]。如今,不仅篮球和足球中有“假摔”,其他体育活动如手球、曲棍球等也有“假摔”。“假摔”在体育界并无定论,名为“假摔”,顾名思义,其性非真,且为不良行为的一种。其目的乃是用此手段以获取利益,达成既定之目标。观其结果有二:一是“假摔”未被人识破,即“假摔”得逞;一是“假摔”被识破,即“假摔”失败。若“假摔”得逞,则“假摔”者会得到不该获得之利益,而伤害他人之利益;若“假摔”失败,则无非正常的利益转移。故此“假摔”可界定为:体育领域内特别是参加体育活动者之间产生的,以获取利益为实质目标,以故意地自我受伤害为表面现象和手段,使对手利益受损的成功或失败的不良行为[3]。
针对篮球运动中的“假摔”现象,我们可将篮球运动中的“假摔”界定为:指在篮球比赛进行过程中,一方球员假装被对方队员犯规并摔倒,以骗取裁判的犯规判罚,得到罚球、球权等并计对方球员一次犯规之类的有利于己方判罚的机会或行为[4]。
3、篮球运动中“假摔”现象出现的动机
3.1 心理学角度下的“假摔”动机
在当今运动竞技赛场上的较量,是运动员体力、战术、技术、身体、文化以及精神心理状态的全面综合的较量。在任何级别的篮球比赛中不仅仅是两队比技战术水平高低和争胜负的场所,而且也是争取心理优势的场所。有些心理学家认为,运动员的成绩是由身体状态、精神面貌及技战术状态三个因素构成的三角锥顶点[5]。
3.1.1“假摔”现象产生的心理过程
在球类比赛中的“假摔”通常是在双方队员激烈对抗下出现的。“假摔”通常在下面三种情况下产生:进攻队员运球突破或投篮时;同伴为持球或无球队员掩护时;争抢前后场篮板球时。在比赛中,当在上述三种情况下时,“假摔”这个想法就会作用于人的感官,于是在脑中便产生了“假摔”的映像[6]。
3.1.2心理定向促成“假摔”动作的产生
心理定向是指动作开始以前和完成动作过程中心理的准备状态和注意的指向性[7]。在假摔过程中,如果队员能够很好的调整自己的心理定向,便会在头脑中设计出达到目的的行动模式,从而使具体实施的动作的结构很合理,并且能够顺利的完成整个动作。
3.2社会学角度下的“假摔”动机
3.2.1作为目的和手段的“假摔”
“假摔”者的目的可能是为了能欺骗对手、裁判而以此满足,也可能是为了获胜的继发性利益。
3.2.2裁判眼中的“假摔”
当“假摔”者“假摔”倒地时,触发了裁判的同情心,与“假摔”者产生认同,把心理能量投注于“假摔”者身上,认为“假摔”者是类似情境中的自己。
3.2.3对手眼中的“假摔”
“假摔”者的对手是“假摔”的真正受害者,是“假摔”者行使“假摔”的工具。
3.2.4“假摔”者的“假摔”
“假摔”的所失小于利益所得,这类补偿或继发性利益使“假摔”者迷恋其中,不能自拔。
3.2.5超我、自我冲突下的“假摔”
竞争中的“假摔”者的超我要求的是不择手段的获胜,“假摔”者的内心并没有认为这有什么不妥。
4、判定是否“假摔”的基本原则
4.1正确理解规则的精神和意图以及坚持比赛完整性的需要。
4.2运用“有利/无利”概念的一致性,裁判员不要因处罚附带的身体接触而破坏比赛的流畅程度。
4.3裁判员需保持比赛执法的一致性,在比赛中了解有关队员的行为习惯和态度。
4.4裁判员要通晓技战术知识与方法,恪守职业道德,严守法规,秉公持正,反应迅速,判罚果断[8]。
5、“假摔”的判罚
5.1“假摔”的归属
“假摔”是运动员故意假装被对方队员犯规并摔倒,以骗取裁判的犯规判罚,得到罚球、球权等不正当的利益,其性质严重污损了篮球运动本身的真正含义以及运动员本身应具有的职业道德素质,其最终应归属违反体育道德的犯规。
5.2“假摔”的判罚
5.2无球情况下队员之间“假摔”的判罚
5.2.1无球队员在比赛中如果“假摔”,则由非犯规方队员在距犯规地点最近的地方掷界外球重新开始比赛,并判罚假摔队员一次犯规,计入个人和全队犯规总数,如全队犯规单节累计达4次,则要处以两次罚球。
5.3控球情况下防守方“假摔”的判罚
5.3.1在后场时,防守方队员“假摔”,判防守队员一次犯规,计入个人和全队犯规总数,由进攻方在距犯规地点最近处发界外球继续进攻。在前场时,如果进攻方队员没有做投篮动作,即判给进攻方一次罚球再加一次球权,执行罚球后在距犯规地点最近处由进攻方掷界外球重新开始比赛。
5.3.2如果进攻方队员在三分线内已经形成投篮动作,并投中,防守队员“假摔”,则投篮有效算作二分,再加罚一次并判防守队员一次犯规,计入个人和全队犯规总数。如果球中栏篮,则由防守方发后场球重新开始比赛;如果没中,则开始争抢篮球。如果进攻队员在三分线内已经形成投篮动作投篮未中,防守队员“假摔”,则判给进攻方两次罚球并判防守队员一次犯规计入个人和全队犯规总数,。第二罚中篮则由防守方发后场球重新开始比赛,不中则开始争抢篮板球。
5.3.3如果进攻队员试投三分,防守队员“假摔”,投中则算作三分并再加罚一次,判防守队员一次犯规,计入个人和全队犯规总数。中篮后由防守方发后场球重新开始比赛,不中则开始争抢篮板球。如果进攻队员试投三分未果,防守队员“假摔”,则判给进攻方队员三次罚球并判防守方队员一次犯规,计入个人和全队犯规总数;第三罚如中篮,则由防守方后场发球重新开始比赛,不中即开始争抢篮球。
5.4控球情况下进攻方“假摔”的判罚
5.4.1如果进攻方队员没有形成投篮动作“假摔”,则判给防守方一次球权,判进攻方队员一次犯规,计入个人和全队犯规总数,由防守方在距犯规地点最近处发界外球重新开始比赛。
5.4.2如果进攻方队员已经形成投篮动作,但同时“假摔”,无论二分还是三分,投中有效,判进攻方队员一次犯规,计入个人和全队犯规总数。如没投中,则判进球方投篮队员一次犯规,计入个人和全队犯规总数,同时判给防守方一次球权,由防守方在距犯规地点最近的地方发界外球重新开始比赛。
6、结论
篮球规则的发展是随着篮球运动的发展而不断完善的,篮球规则只有及时进行废、改、立,才能使篮球规则反映和适应篮球运动发展的客观需求。“假摔”判罚进入《篮球竞赛规则》会进一步丰富和完善《篮球竞赛规则》,将大大促进篮球运动健康快速有序的向前发展。
参考文献:
[1]张瑞林等.篮球运动[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197.
[2]王崇喜.球类运动.足球[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
[3]王乐.从心理学方面分析足球“假摔”[J].法制与社会,2007(7).
[4]Margaret Cecil Coleman,Behavior Disorders:Theory and Practice.Prentice—Hall,Inc.,Englewood Cliffs,New Jersey,1986.286.
[5]David D.Group motivation in sport teams,Psychological foundations of sport.1984.230- 236.
[6]张承芬.教育心理学[M].济南:山东教育出版社,2000.509~ 510.
[7]全国体育学院教材委员会.运动心理学[M].北京:人民体育出版社,2000.
[8]中国篮球协会审定.篮球竞赛规则(2003) [M]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2003.
关键词:篮球竞赛规则;假摔
1、问题的提出
《篮球竞赛规则》第45条提出:从理论上讲,篮球运动是一项没有接触的竞赛[1]。随着篮球运动的不断发展,进攻手段越来越多。进攻手段的多样化注定其运动过程中对抗越来越激烈,身体接触不可避免并且越来越频繁,队员在进攻或防守中是否合理的利用身体使自己获益却损害对手的利益在篮球规则上存在一定的漏洞。
“假摔”有违体育道德风尚,与公平、诚信原则相悖。故意“假摔”的运动员理应受到严厉处罚和道义谴责,“假摔”现象在篮球比赛中越来越频繁,但是有关“假摔”的规则和判罚却是一片空白。
2、篮球运动中“假摔”概念的界定
“假摔”最早出现于体育领域,并因体育,特别是足球运动而广为人知[2]。如今,不仅篮球和足球中有“假摔”,其他体育活动如手球、曲棍球等也有“假摔”。“假摔”在体育界并无定论,名为“假摔”,顾名思义,其性非真,且为不良行为的一种。其目的乃是用此手段以获取利益,达成既定之目标。观其结果有二:一是“假摔”未被人识破,即“假摔”得逞;一是“假摔”被识破,即“假摔”失败。若“假摔”得逞,则“假摔”者会得到不该获得之利益,而伤害他人之利益;若“假摔”失败,则无非正常的利益转移。故此“假摔”可界定为:体育领域内特别是参加体育活动者之间产生的,以获取利益为实质目标,以故意地自我受伤害为表面现象和手段,使对手利益受损的成功或失败的不良行为[3]。
针对篮球运动中的“假摔”现象,我们可将篮球运动中的“假摔”界定为:指在篮球比赛进行过程中,一方球员假装被对方队员犯规并摔倒,以骗取裁判的犯规判罚,得到罚球、球权等并计对方球员一次犯规之类的有利于己方判罚的机会或行为[4]。
3、篮球运动中“假摔”现象出现的动机
3.1 心理学角度下的“假摔”动机
在当今运动竞技赛场上的较量,是运动员体力、战术、技术、身体、文化以及精神心理状态的全面综合的较量。在任何级别的篮球比赛中不仅仅是两队比技战术水平高低和争胜负的场所,而且也是争取心理优势的场所。有些心理学家认为,运动员的成绩是由身体状态、精神面貌及技战术状态三个因素构成的三角锥顶点[5]。
3.1.1“假摔”现象产生的心理过程
在球类比赛中的“假摔”通常是在双方队员激烈对抗下出现的。“假摔”通常在下面三种情况下产生:进攻队员运球突破或投篮时;同伴为持球或无球队员掩护时;争抢前后场篮板球时。在比赛中,当在上述三种情况下时,“假摔”这个想法就会作用于人的感官,于是在脑中便产生了“假摔”的映像[6]。
3.1.2心理定向促成“假摔”动作的产生
心理定向是指动作开始以前和完成动作过程中心理的准备状态和注意的指向性[7]。在假摔过程中,如果队员能够很好的调整自己的心理定向,便会在头脑中设计出达到目的的行动模式,从而使具体实施的动作的结构很合理,并且能够顺利的完成整个动作。
3.2社会学角度下的“假摔”动机
3.2.1作为目的和手段的“假摔”
“假摔”者的目的可能是为了能欺骗对手、裁判而以此满足,也可能是为了获胜的继发性利益。
3.2.2裁判眼中的“假摔”
当“假摔”者“假摔”倒地时,触发了裁判的同情心,与“假摔”者产生认同,把心理能量投注于“假摔”者身上,认为“假摔”者是类似情境中的自己。
3.2.3对手眼中的“假摔”
“假摔”者的对手是“假摔”的真正受害者,是“假摔”者行使“假摔”的工具。
3.2.4“假摔”者的“假摔”
“假摔”的所失小于利益所得,这类补偿或继发性利益使“假摔”者迷恋其中,不能自拔。
3.2.5超我、自我冲突下的“假摔”
竞争中的“假摔”者的超我要求的是不择手段的获胜,“假摔”者的内心并没有认为这有什么不妥。
4、判定是否“假摔”的基本原则
4.1正确理解规则的精神和意图以及坚持比赛完整性的需要。
4.2运用“有利/无利”概念的一致性,裁判员不要因处罚附带的身体接触而破坏比赛的流畅程度。
4.3裁判员需保持比赛执法的一致性,在比赛中了解有关队员的行为习惯和态度。
4.4裁判员要通晓技战术知识与方法,恪守职业道德,严守法规,秉公持正,反应迅速,判罚果断[8]。
5、“假摔”的判罚
5.1“假摔”的归属
“假摔”是运动员故意假装被对方队员犯规并摔倒,以骗取裁判的犯规判罚,得到罚球、球权等不正当的利益,其性质严重污损了篮球运动本身的真正含义以及运动员本身应具有的职业道德素质,其最终应归属违反体育道德的犯规。
5.2“假摔”的判罚
5.2无球情况下队员之间“假摔”的判罚
5.2.1无球队员在比赛中如果“假摔”,则由非犯规方队员在距犯规地点最近的地方掷界外球重新开始比赛,并判罚假摔队员一次犯规,计入个人和全队犯规总数,如全队犯规单节累计达4次,则要处以两次罚球。
5.3控球情况下防守方“假摔”的判罚
5.3.1在后场时,防守方队员“假摔”,判防守队员一次犯规,计入个人和全队犯规总数,由进攻方在距犯规地点最近处发界外球继续进攻。在前场时,如果进攻方队员没有做投篮动作,即判给进攻方一次罚球再加一次球权,执行罚球后在距犯规地点最近处由进攻方掷界外球重新开始比赛。
5.3.2如果进攻方队员在三分线内已经形成投篮动作,并投中,防守队员“假摔”,则投篮有效算作二分,再加罚一次并判防守队员一次犯规,计入个人和全队犯规总数。如果球中栏篮,则由防守方发后场球重新开始比赛;如果没中,则开始争抢篮球。如果进攻队员在三分线内已经形成投篮动作投篮未中,防守队员“假摔”,则判给进攻方两次罚球并判防守队员一次犯规计入个人和全队犯规总数,。第二罚中篮则由防守方发后场球重新开始比赛,不中则开始争抢篮板球。
5.3.3如果进攻队员试投三分,防守队员“假摔”,投中则算作三分并再加罚一次,判防守队员一次犯规,计入个人和全队犯规总数。中篮后由防守方发后场球重新开始比赛,不中则开始争抢篮板球。如果进攻队员试投三分未果,防守队员“假摔”,则判给进攻方队员三次罚球并判防守方队员一次犯规,计入个人和全队犯规总数;第三罚如中篮,则由防守方后场发球重新开始比赛,不中即开始争抢篮球。
5.4控球情况下进攻方“假摔”的判罚
5.4.1如果进攻方队员没有形成投篮动作“假摔”,则判给防守方一次球权,判进攻方队员一次犯规,计入个人和全队犯规总数,由防守方在距犯规地点最近处发界外球重新开始比赛。
5.4.2如果进攻方队员已经形成投篮动作,但同时“假摔”,无论二分还是三分,投中有效,判进攻方队员一次犯规,计入个人和全队犯规总数。如没投中,则判进球方投篮队员一次犯规,计入个人和全队犯规总数,同时判给防守方一次球权,由防守方在距犯规地点最近的地方发界外球重新开始比赛。
6、结论
篮球规则的发展是随着篮球运动的发展而不断完善的,篮球规则只有及时进行废、改、立,才能使篮球规则反映和适应篮球运动发展的客观需求。“假摔”判罚进入《篮球竞赛规则》会进一步丰富和完善《篮球竞赛规则》,将大大促进篮球运动健康快速有序的向前发展。
参考文献:
[1]张瑞林等.篮球运动[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197.
[2]王崇喜.球类运动.足球[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
[3]王乐.从心理学方面分析足球“假摔”[J].法制与社会,2007(7).
[4]Margaret Cecil Coleman,Behavior Disorders:Theory and Practice.Prentice—Hall,Inc.,Englewood Cliffs,New Jersey,1986.286.
[5]David D.Group motivation in sport teams,Psychological foundations of sport.1984.230- 236.
[6]张承芬.教育心理学[M].济南:山东教育出版社,2000.509~ 510.
[7]全国体育学院教材委员会.运动心理学[M].北京:人民体育出版社,2000.
[8]中国篮球协会审定.篮球竞赛规则(2003) [M]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