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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通过对我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若干问题分析,并进一步阐述了预防知识产权犯罪相应的策略,希望能为减少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率做出贡献。
【关键词】知识产权 犯罪案例 法律体系
1前言
知识产权是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关键因素,在知识经济时代扮起着不可替代作用。由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率在逐年上升,因此联合国对知识产权犯罪给予了高度重视,并将其列为十七类跨国犯罪主要犯罪活动。自从我国制定有关商标侵权处罚以来,为了降低犯罪率,对知识产权刑事立法在逐步完善,确立了相对完整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但是由于我国有关知识产权犯罪法规制定落后于西方发达国家,因此还存在较大的差异,在实际法律实施过程中还存在很多问题,因此要采取一系列措施来改变现状,减少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发生。
2我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现状分析
近些年来,我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率在逐年上升,这是有多方面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要从客观影响因素和主观影响因素进行分析,不仅法律层面存在问题且在执行过程中也有不足,下面就对我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现状进行分析。
2.1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不健全
就目前全世界对知识产权重视的程度来观察,资本主义国家为了牟取利益的最大化,对知识产权进行了强制性保护,社会主义国家为了推动民族产业的稳健发展,减少对发达国家的技术依赖。准确地说,发达国家知识产权的保护动力是利益的驱使,不惜采用用各种手段,尤其是在法律保护层面,主要是通过逐步改进法律来实现,其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服务范围已经渗入到不同领域,已经建立了比较完整的法律保护体系。我国与国外的知识产权保护形成了鲜明的对比,重点是依靠实行政策方面的法规来保护知识产权,所涉及到的法规多数是以如何获取知识产权的方式以及遵照的环节进行规定,却对怎样处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做出清晰的规定,只是标注了犯罪人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我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只停留在政治层面,在刑事层面还没有建立完整体系。
2.2行政处罚执行力度不够
受传统观念影响,执法人员在对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打击中,会受人际关系的影响,直接导致执法力度不够现象,对此类犯罪行为处理只是流传于形式,把法律规定的刑事处罚转化为行政处罚。通过对生产假冒伪劣商品的案例分析发现,犯罪程度已经超出刑事追诉的标准,正确的做法是根据刑法要求对其惩罚,然而在实施过程中会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只是对其进行简单的行政惩罚,让其缴纳一些罚款了事,起不到实质性作用。假如对一切侵犯知识产权犯罪都加大执法力度,那么就能有效的降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率。
2.3知识产权侵犯手段多样
通过对成功破获的有关侵犯知识产权案件分析发现,犯罪手段种类及其丰富,不再是传统的犯罪手段,这就会增加此类案件侦破的难度。犯罪分子往往是有庞大的组织,犯罪目的性极强,成员内部分工明确,已经逐渐发展为产业化犯罪。
3预防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相关措施
通过对我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现状分析,要有效降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就必须采取一系列相关措施,加大知识产权的刑法执行力度,协调好各方面工作顺利开展。
3.1完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
在我国现行知识产权刑事法律法规前提下,要把各项知识产权法律法规进行结合,形成一套相对完善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为了保证这套体系的完整性,必需要对刑法有关条文进行修改与完善,希望通过此项工作,使得重新构建的侵犯知识产权法律体系服务范围更广。我国现有的知识产权行政法律体系,在知识产权的获取程序内容上给予了足够重视,而忽视了对侵犯知识产权活动执法力度,不能做到行政处罚和刑法威力共同使用。所以,可以采取较有效的措施来改进现有的知识产权行政法律体系,要将行政保护措对策与刑事保护对策看的同等重要,将二者联合使用才能够使得新建立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更符合实际的需要。
3.2汲取国外先进经验丰富我国立法模式
我国立法模式都是依照国内法律体制建立起来的,对犯罪的规定有局限性,普遍存在的是集中型立法模式,即便是起草法律预案内容时,对各种可能发生的情况都做了假设,然而事物时时刻刻都在变化,人们思维变化不可能赶得上新事物发展的步伐。所以集中型立法模式存在不足是必然,不能根据实际需要对现行刑法进行疏通,执行过程中过于死板,使各法律之间有脱节的弊端。因此常常是新法律刚刚出台,就会有新的犯罪形式应运而生,这些人就是应用法律的空子来进行侵犯经济产权犯罪活动,一定要制定更新的刑法来弥补不足,也就是说一切法律的颁布都滞后于犯罪活动的产生。通过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分析,我们不可能知道今后还会颁布哪些新的知识成果,也就不可能对哪些知识产权犯罪行为制定出针对性较强的法律保护措施。为了减少类似发罪的发生,可以结合我国的基本国情,并积极汲取发达国家的立法模式,在国内采用综合型立法模式,也就是在各类法律中都对知识产权进行界定。这样做既能给予侵犯知识产权活动沉重打击,又能预防各类新问题滋生。
3.3执法力度要严格,充分发挥刑法职能
对我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活动的惩罚主要是行政手段,严重缺乏刑事执法力度,与国外相比存在明显的差距。第一,针对此类现象,一定要加大刑事执法力度,将行政手段与刑事执法联合使用,形成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武器,有效减少知识产权犯罪率。第二,想要切实知识产权被害者行使其刑事诉讼权。按照我国最新的司法规定,其他类犯罪活动,都有被害者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明确规定。然而在我国关于知识产权被害者却没有此项规定,即使是提起了诉讼也很少有成功的案例。就其根本原因是我国现有法律对诉讼标准门槛太高,程序过于复杂,很多知识产权受害者常常不能达到法院提出诉讼的基本要求。所以,一定要结合实际情况来完善相关法律,力求程序简单,严格执法,为知识产权受害者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提高可靠保障。
4结束语
总之,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会层出不穷,这必然会阻碍社会有序发展,因此我们要针对侵犯知识产权现状,加大知识产权管理的法律制度,力求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率降到最低。
【参考文献】
[1]杨延超.我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立法完善[J].法学论坛
[2]刘霜.经济利益背景下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刍议[J].经济经纬
[3]张本勇.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司法认定若干问题研究[J].上海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关键词】知识产权 犯罪案例 法律体系
1前言
知识产权是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关键因素,在知识经济时代扮起着不可替代作用。由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率在逐年上升,因此联合国对知识产权犯罪给予了高度重视,并将其列为十七类跨国犯罪主要犯罪活动。自从我国制定有关商标侵权处罚以来,为了降低犯罪率,对知识产权刑事立法在逐步完善,确立了相对完整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但是由于我国有关知识产权犯罪法规制定落后于西方发达国家,因此还存在较大的差异,在实际法律实施过程中还存在很多问题,因此要采取一系列措施来改变现状,减少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发生。
2我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现状分析
近些年来,我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率在逐年上升,这是有多方面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要从客观影响因素和主观影响因素进行分析,不仅法律层面存在问题且在执行过程中也有不足,下面就对我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现状进行分析。
2.1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不健全
就目前全世界对知识产权重视的程度来观察,资本主义国家为了牟取利益的最大化,对知识产权进行了强制性保护,社会主义国家为了推动民族产业的稳健发展,减少对发达国家的技术依赖。准确地说,发达国家知识产权的保护动力是利益的驱使,不惜采用用各种手段,尤其是在法律保护层面,主要是通过逐步改进法律来实现,其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服务范围已经渗入到不同领域,已经建立了比较完整的法律保护体系。我国与国外的知识产权保护形成了鲜明的对比,重点是依靠实行政策方面的法规来保护知识产权,所涉及到的法规多数是以如何获取知识产权的方式以及遵照的环节进行规定,却对怎样处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做出清晰的规定,只是标注了犯罪人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我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只停留在政治层面,在刑事层面还没有建立完整体系。
2.2行政处罚执行力度不够
受传统观念影响,执法人员在对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打击中,会受人际关系的影响,直接导致执法力度不够现象,对此类犯罪行为处理只是流传于形式,把法律规定的刑事处罚转化为行政处罚。通过对生产假冒伪劣商品的案例分析发现,犯罪程度已经超出刑事追诉的标准,正确的做法是根据刑法要求对其惩罚,然而在实施过程中会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只是对其进行简单的行政惩罚,让其缴纳一些罚款了事,起不到实质性作用。假如对一切侵犯知识产权犯罪都加大执法力度,那么就能有效的降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率。
2.3知识产权侵犯手段多样
通过对成功破获的有关侵犯知识产权案件分析发现,犯罪手段种类及其丰富,不再是传统的犯罪手段,这就会增加此类案件侦破的难度。犯罪分子往往是有庞大的组织,犯罪目的性极强,成员内部分工明确,已经逐渐发展为产业化犯罪。
3预防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相关措施
通过对我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现状分析,要有效降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就必须采取一系列相关措施,加大知识产权的刑法执行力度,协调好各方面工作顺利开展。
3.1完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
在我国现行知识产权刑事法律法规前提下,要把各项知识产权法律法规进行结合,形成一套相对完善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为了保证这套体系的完整性,必需要对刑法有关条文进行修改与完善,希望通过此项工作,使得重新构建的侵犯知识产权法律体系服务范围更广。我国现有的知识产权行政法律体系,在知识产权的获取程序内容上给予了足够重视,而忽视了对侵犯知识产权活动执法力度,不能做到行政处罚和刑法威力共同使用。所以,可以采取较有效的措施来改进现有的知识产权行政法律体系,要将行政保护措对策与刑事保护对策看的同等重要,将二者联合使用才能够使得新建立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更符合实际的需要。
3.2汲取国外先进经验丰富我国立法模式
我国立法模式都是依照国内法律体制建立起来的,对犯罪的规定有局限性,普遍存在的是集中型立法模式,即便是起草法律预案内容时,对各种可能发生的情况都做了假设,然而事物时时刻刻都在变化,人们思维变化不可能赶得上新事物发展的步伐。所以集中型立法模式存在不足是必然,不能根据实际需要对现行刑法进行疏通,执行过程中过于死板,使各法律之间有脱节的弊端。因此常常是新法律刚刚出台,就会有新的犯罪形式应运而生,这些人就是应用法律的空子来进行侵犯经济产权犯罪活动,一定要制定更新的刑法来弥补不足,也就是说一切法律的颁布都滞后于犯罪活动的产生。通过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分析,我们不可能知道今后还会颁布哪些新的知识成果,也就不可能对哪些知识产权犯罪行为制定出针对性较强的法律保护措施。为了减少类似发罪的发生,可以结合我国的基本国情,并积极汲取发达国家的立法模式,在国内采用综合型立法模式,也就是在各类法律中都对知识产权进行界定。这样做既能给予侵犯知识产权活动沉重打击,又能预防各类新问题滋生。
3.3执法力度要严格,充分发挥刑法职能
对我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活动的惩罚主要是行政手段,严重缺乏刑事执法力度,与国外相比存在明显的差距。第一,针对此类现象,一定要加大刑事执法力度,将行政手段与刑事执法联合使用,形成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武器,有效减少知识产权犯罪率。第二,想要切实知识产权被害者行使其刑事诉讼权。按照我国最新的司法规定,其他类犯罪活动,都有被害者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明确规定。然而在我国关于知识产权被害者却没有此项规定,即使是提起了诉讼也很少有成功的案例。就其根本原因是我国现有法律对诉讼标准门槛太高,程序过于复杂,很多知识产权受害者常常不能达到法院提出诉讼的基本要求。所以,一定要结合实际情况来完善相关法律,力求程序简单,严格执法,为知识产权受害者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提高可靠保障。
4结束语
总之,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会层出不穷,这必然会阻碍社会有序发展,因此我们要针对侵犯知识产权现状,加大知识产权管理的法律制度,力求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率降到最低。
【参考文献】
[1]杨延超.我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立法完善[J].法学论坛
[2]刘霜.经济利益背景下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刍议[J].经济经纬
[3]张本勇.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司法认定若干问题研究[J].上海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