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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环境犯罪是我国面临的一大新挑战,英美法系国家在环境犯罪中采用了严格责任制度,这是符合现代社会要求的,一定程度上能够有效预防和抑制环境犯罪。我国应当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在立法中合理有限地选择适用严格责任。
关键词:环境犯罪;严格责任;必要性;可行性。
一.引言
在国外,严格责任的采用范围也越来越多,一定程度上承认了严格责任。如意大利刑法学家杜里奥认为他们国家的刑法典,存在着严格责任的规定;意大利宪法法院直到今天仍然坚定的认同严格责任存在的合法性。[1]到目前为止,严格责任已得到西方法学界的广泛认可。
在我国,对于环境犯罪是否适用严格责任有两种截然不同的态度,即肯定说和否定说。否定说认为刑法中的严格责任是指无过错责任,不要求有犯意或不要求有犯罪心理就可以构成犯罪。肯定说认为刑法中的严格责任是指过错推定责任或无须证明犯意的责任。赵秉志教授在《刑法修改研究综述》中认为:"环境犯罪的成立仅以过错为依据已不足以控制由现代化生产、经营所引起的对环境空前加剧的严重危害。因此,在采用过错责任原则的同时,还应考虑采用严格责任,即有权利用环境的法人和行为人,有义务保证该行为不危害环境,如一旦发生危害就应当承担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2]由此可以看出,我国刑法理论界对严格责任争议的焦点在于对严格责任严格程度的把握上。笔者认为我国应当借鉴国外的经验,合理有限地适用严格责任。
二.环境犯罪和严格责任的概念
所谓环境犯罪,是指自然人或单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故意或过失地实施破坏生态环境,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3]目前,大多数学者认为,环境犯罪的行为可以分为两类:一是污染环境的行为,另一类是破坏自然资源的行为。对于严格责任的概念,大致有两种理解:其一,严格责任就是指在特定条件下, 某种行为构成犯罪对其追究刑事责任不以本人具有罪过为必要条件,只要实施了某种危害行为并造成一定的危害结果就要承担刑事责任。其二,严格责任是指只要证明被告人实施了某项法律所规定的禁止行为,而不要求证明犯罪过错的存在,就可认定的犯罪。
三.我国环境犯罪中采用严格责任的必要性探讨
我国目前不承认在环境犯罪中采用严格责任理论,我国现行《刑法》及惩治环境犯罪的附属刑法都未规定严格责任原则,因而,目前在我国尚不宜适用严格责任原则。"[5]随着自然生态环境的日益恶化,环境犯罪的日益增多,刑法在打击环境犯罪方面的乏力,这种做法遭到了很多学者的批判,在环境犯罪适用严格责任的呼声也越来越高。笔者认为在环境犯罪中采用严格责任是历史的必然,它有一定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一)严格责任的采用可以有效预防犯罪
将严格责任引人环境刑法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能够充分发挥刑法的评价作用,让潜在的犯罪人减少侥幸心理,不敢轻易的去对环境进行污染和破坏。严格责任的价值在于控制和平衡了经济的发展与保护生态环境之间的关系,是符合我国可持续发展理念的。
(二)严格责任的采用可以提高司法效率
在司法实践当中,司法工作人员很难掌握到证明其破坏环境的主要技术性证据,从而导致了很难对其进行刑事追诉,或者,需要动用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才能调查到一些技术性证据,此时要司法机的去证明行为人的主观过错更是难上加难。所以在环境犯罪中只要企业对环境造成了损害,只要这种损害和企业行为有因果关系,而不对行为人的主观状态进行考量,对其追究刑事责任,将会大大提高司法工作人员的工作效率,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节省了司法资源的浪费,提高司法效率,能够及时有效的实现司法公正。
四.环境犯罪中采用严格责任的可行性探讨
(一)在国外有实践的经验
在英国,严格责任的适用,有一个典型的案例,即英国的阿尔法塞尔有限公司诉伍德华案。法官们认为,对于该条款的违反行为并非是真正意义上的犯罪行为,而是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而对其进行惩罚。上议院 Salmon 勋爵的判词中有一段话被广为引用,深刻地反映出严格责任的价值取向:"如果本案上诉成功,那么人们就将形成这样一种印象:除非控方被免除通常是不可能的举证责任(即污染是由故意或疏忽引起的),否则不能根据 1951 年法令对行为定罪。那么,大量的污染案件将不被处罚,河边工厂主的行为也难以遏止。结果,许多现在正在被污染的河流将更污秽不堪,许多今天清洁的河流将失去其清洁。立法认为,从公共政策的角度看,这是极为不幸的。因此,本条规定目的在于鼓励工厂主不仅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污染,而且要尽一切可能确保污染不会发生"。 [4]①
这说明,我们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在环境犯罪中适当采用严格责任是有现实条件的。
(二)在我国环境犯罪中有采用的现实条件
在我国环境犯罪中采用严格责任已经具备了一些现实条件,但是该如何适用还有一些争议。针对我国环境犯罪的现状,我们应当合理的选择适用严格责任,才能达到既能保护环境又能维护司法公正的目的。具体来说,应当做到以下两点:
1.严格责任应当适用于某些特定的环境犯罪
我国环境犯罪总共有14个罪名,主要包括污染环境方面的犯罪和破坏自然资源方面的犯罪,但是并不是所有类型的犯罪都能适用严格责任。对于破坏自然资源的犯罪,一般情况行为人的罪过是比较明了的,不能采用严格责任。对污染环境方面的犯罪应当采用严格责任,因为污染环境的犯罪与破坏自然资源的犯罪相比,犯罪形成的原因复杂的多,并且造成的使司法机关在认定行为人主观状态时会有很大的困难,采用严格责任可以更有效的打击环境犯罪。
2.严格责任应当只适用于单位作为主体的环境犯罪
环境犯罪的主体,是指实施了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行为,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或者单位。自然人作为主体的地位是无容置疑的,我们国家对法人的主体地位也是加以肯定的,1987年1月22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规定单位可以成为犯罪主体。此后,有关环境刑事立法都对单位环境犯罪的刑事责任有所规定。严格责任对于这两大主体而言,自然人的主观状态是很容易界定的,所以不应当适用严格责任,相反,对单位应当适用,世界上发生的著名的环境公害事件基本上都是由单位造成的,如美国胡克化学公司爱河倾废案、印度的博帕尔化工泄毒案、日本富山骨痛病死亡案、台湾高雄东南化工厂二氧化硫案等等。[5]单位犯罪的危害性是众所周知的,而且单位的实力也比较强,犯罪的具体情况比较复杂,在对罪过进行考量时是很难把握的,所以应当采用严格责任来进行归责。
五.结 语
我国严格责任的实质是一种过错推定,属于过错责任原则中的一种例外规定,与我国的刑法理论并不矛盾。在环境犯罪中适用严格责任既可以促进经济的发展,又可以有效地打击了环境犯罪;另一方面也将经济发展对环境所造成破坏降到了最低。我们应当在环境犯罪中选择性地适用严格责任,充分发挥刑法对环境的保护作用。
注释:
①参见莫洪宪、周娅:《英美刑法之严格责任述略》,《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 年第 4 期。
[1]陈丽娜.论刑法中的严格责任一一以谦抑性为视角[D].桂林:广西师范大学,2005.
[2]赵秉志.刑法修改研究综述[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0:258.
[3]刘红艳.浅论环境犯罪危险犯[J].南华大学学报,2008,(8):58
[4]樊蓉.环境污染犯罪的严格责任[D].大连:大连海事大学,2008.
[5]莫洪宪,周娅.英美刑法之严格责任述略[J].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 (4)56.
作者简介:许京芬,女,湘潭大学法学院2010级环境法专业研究生。
关键词:环境犯罪;严格责任;必要性;可行性。
一.引言
在国外,严格责任的采用范围也越来越多,一定程度上承认了严格责任。如意大利刑法学家杜里奥认为他们国家的刑法典,存在着严格责任的规定;意大利宪法法院直到今天仍然坚定的认同严格责任存在的合法性。[1]到目前为止,严格责任已得到西方法学界的广泛认可。
在我国,对于环境犯罪是否适用严格责任有两种截然不同的态度,即肯定说和否定说。否定说认为刑法中的严格责任是指无过错责任,不要求有犯意或不要求有犯罪心理就可以构成犯罪。肯定说认为刑法中的严格责任是指过错推定责任或无须证明犯意的责任。赵秉志教授在《刑法修改研究综述》中认为:"环境犯罪的成立仅以过错为依据已不足以控制由现代化生产、经营所引起的对环境空前加剧的严重危害。因此,在采用过错责任原则的同时,还应考虑采用严格责任,即有权利用环境的法人和行为人,有义务保证该行为不危害环境,如一旦发生危害就应当承担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2]由此可以看出,我国刑法理论界对严格责任争议的焦点在于对严格责任严格程度的把握上。笔者认为我国应当借鉴国外的经验,合理有限地适用严格责任。
二.环境犯罪和严格责任的概念
所谓环境犯罪,是指自然人或单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故意或过失地实施破坏生态环境,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3]目前,大多数学者认为,环境犯罪的行为可以分为两类:一是污染环境的行为,另一类是破坏自然资源的行为。对于严格责任的概念,大致有两种理解:其一,严格责任就是指在特定条件下, 某种行为构成犯罪对其追究刑事责任不以本人具有罪过为必要条件,只要实施了某种危害行为并造成一定的危害结果就要承担刑事责任。其二,严格责任是指只要证明被告人实施了某项法律所规定的禁止行为,而不要求证明犯罪过错的存在,就可认定的犯罪。
三.我国环境犯罪中采用严格责任的必要性探讨
我国目前不承认在环境犯罪中采用严格责任理论,我国现行《刑法》及惩治环境犯罪的附属刑法都未规定严格责任原则,因而,目前在我国尚不宜适用严格责任原则。"[5]随着自然生态环境的日益恶化,环境犯罪的日益增多,刑法在打击环境犯罪方面的乏力,这种做法遭到了很多学者的批判,在环境犯罪适用严格责任的呼声也越来越高。笔者认为在环境犯罪中采用严格责任是历史的必然,它有一定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一)严格责任的采用可以有效预防犯罪
将严格责任引人环境刑法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能够充分发挥刑法的评价作用,让潜在的犯罪人减少侥幸心理,不敢轻易的去对环境进行污染和破坏。严格责任的价值在于控制和平衡了经济的发展与保护生态环境之间的关系,是符合我国可持续发展理念的。
(二)严格责任的采用可以提高司法效率
在司法实践当中,司法工作人员很难掌握到证明其破坏环境的主要技术性证据,从而导致了很难对其进行刑事追诉,或者,需要动用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才能调查到一些技术性证据,此时要司法机的去证明行为人的主观过错更是难上加难。所以在环境犯罪中只要企业对环境造成了损害,只要这种损害和企业行为有因果关系,而不对行为人的主观状态进行考量,对其追究刑事责任,将会大大提高司法工作人员的工作效率,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节省了司法资源的浪费,提高司法效率,能够及时有效的实现司法公正。
四.环境犯罪中采用严格责任的可行性探讨
(一)在国外有实践的经验
在英国,严格责任的适用,有一个典型的案例,即英国的阿尔法塞尔有限公司诉伍德华案。法官们认为,对于该条款的违反行为并非是真正意义上的犯罪行为,而是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而对其进行惩罚。上议院 Salmon 勋爵的判词中有一段话被广为引用,深刻地反映出严格责任的价值取向:"如果本案上诉成功,那么人们就将形成这样一种印象:除非控方被免除通常是不可能的举证责任(即污染是由故意或疏忽引起的),否则不能根据 1951 年法令对行为定罪。那么,大量的污染案件将不被处罚,河边工厂主的行为也难以遏止。结果,许多现在正在被污染的河流将更污秽不堪,许多今天清洁的河流将失去其清洁。立法认为,从公共政策的角度看,这是极为不幸的。因此,本条规定目的在于鼓励工厂主不仅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污染,而且要尽一切可能确保污染不会发生"。 [4]①
这说明,我们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在环境犯罪中适当采用严格责任是有现实条件的。
(二)在我国环境犯罪中有采用的现实条件
在我国环境犯罪中采用严格责任已经具备了一些现实条件,但是该如何适用还有一些争议。针对我国环境犯罪的现状,我们应当合理的选择适用严格责任,才能达到既能保护环境又能维护司法公正的目的。具体来说,应当做到以下两点:
1.严格责任应当适用于某些特定的环境犯罪
我国环境犯罪总共有14个罪名,主要包括污染环境方面的犯罪和破坏自然资源方面的犯罪,但是并不是所有类型的犯罪都能适用严格责任。对于破坏自然资源的犯罪,一般情况行为人的罪过是比较明了的,不能采用严格责任。对污染环境方面的犯罪应当采用严格责任,因为污染环境的犯罪与破坏自然资源的犯罪相比,犯罪形成的原因复杂的多,并且造成的使司法机关在认定行为人主观状态时会有很大的困难,采用严格责任可以更有效的打击环境犯罪。
2.严格责任应当只适用于单位作为主体的环境犯罪
环境犯罪的主体,是指实施了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行为,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或者单位。自然人作为主体的地位是无容置疑的,我们国家对法人的主体地位也是加以肯定的,1987年1月22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规定单位可以成为犯罪主体。此后,有关环境刑事立法都对单位环境犯罪的刑事责任有所规定。严格责任对于这两大主体而言,自然人的主观状态是很容易界定的,所以不应当适用严格责任,相反,对单位应当适用,世界上发生的著名的环境公害事件基本上都是由单位造成的,如美国胡克化学公司爱河倾废案、印度的博帕尔化工泄毒案、日本富山骨痛病死亡案、台湾高雄东南化工厂二氧化硫案等等。[5]单位犯罪的危害性是众所周知的,而且单位的实力也比较强,犯罪的具体情况比较复杂,在对罪过进行考量时是很难把握的,所以应当采用严格责任来进行归责。
五.结 语
我国严格责任的实质是一种过错推定,属于过错责任原则中的一种例外规定,与我国的刑法理论并不矛盾。在环境犯罪中适用严格责任既可以促进经济的发展,又可以有效地打击了环境犯罪;另一方面也将经济发展对环境所造成破坏降到了最低。我们应当在环境犯罪中选择性地适用严格责任,充分发挥刑法对环境的保护作用。
注释:
①参见莫洪宪、周娅:《英美刑法之严格责任述略》,《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 年第 4 期。
[1]陈丽娜.论刑法中的严格责任一一以谦抑性为视角[D].桂林:广西师范大学,2005.
[2]赵秉志.刑法修改研究综述[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0:258.
[3]刘红艳.浅论环境犯罪危险犯[J].南华大学学报,2008,(8):58
[4]樊蓉.环境污染犯罪的严格责任[D].大连:大连海事大学,2008.
[5]莫洪宪,周娅.英美刑法之严格责任述略[J].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 (4)56.
作者简介:许京芬,女,湘潭大学法学院2010级环境法专业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