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巴黎时代的气候变化应对与雾霾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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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中国是温室气体排放大国,在应对气候变化的过程中一直坚持走绿色低碳的发展道路,积极做好自身的减排工作。在《巴黎协定》实施后,中国不仅要面临更艰巨的减排任务,还要有效处理国内严重的空气污染问题(特别是特定季节高发的雾霾天气),如何理性应对并积极处理这些问题,是我国目前面临的严峻任务。第六届气候变化与公共政策学术论坛紧密围绕中国面临的问题与社会关注的热点,对中国在后巴黎时代应对气候变化的基础理论与实践机制展开了研讨,同时,也对公众高度关注的雾霾治理机制、对策、制度等问题展开了研讨。
  关键词:《巴黎协定》;应对气候变化;雾霾治理;大气污染
  中图分类号:X24文献标识码:A文章分类号:1674-7089(2017)01-0063-08
  一、引言
  2015年11月30日至12月11日,《聯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21次缔约方大会暨《京都议定书》第11次缔约方大会在法国巴黎召开,此次会议通过的《巴黎协定》是切实履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一项新协议。《巴黎协定》不仅是继《京都议定书》之后的第二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气候协议,也是第一项同时适用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减排的国际法文件。《巴黎协定》包含了近20年来气候政治中各方力求推动的“长期目标”“气候资金”“行动力度”“透明度”和“适应(行动)”等五大关键要素,徐立凡:《巴黎协定对中国意味着什么》,2015年12月15日,http://news.ifeng.com/a/20151215/46675330_0.shtml,2016年11月2日。 不仅对2020年后的全球减缓、适应气候变化进行了相应的制度安排,也明确了各方为减缓气候变化应在2020年前尽可能付出的最大努力。截至2016年10月5日,全球已有197个成员方签署了《巴黎协定》,115个成员方通过了《巴黎协定》,这表明《巴黎协定》已经具备了生效的条件。《巴黎协定》第21条第1款规定:本协议应在不少于 55 个《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方,共占全球温室气体总排放量的至少约55%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方交存其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文书之日后第30天起生效。 最终,该协定于2016年11月4日正式生效。《巴黎协定》的生效,对中国而言,为了实现“二氧化碳排放2030年左右达到峰值并争取尽早达峰、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60%—65%等自主行动目标”,必须开展切实的行动。我国提出这些承诺,需要以何种具体形式来履行,又能达成怎样的目标,值得研讨。
  在《巴黎协定》已具备生效条件的前提下,江苏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气候变化与公共政策研究院与南京信息工程大学《阅江学刊》编辑部于2016年10月15日在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共同举办了第六届气候变化与公共政策学术论坛。来自中国气象局国家气候中心、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上海交通大学、中南大学、南京师范大学、华中师范大学、上海海事大学、上海工会学院、环境保护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以及南京信息工程大学等单位的30多位专家学者分别就雾霾治理与应对气候变化的哲学伦理基础与实践机制、雾霾防治的法律机制、气候变化的应对策略等三个方面的议题进行了充分的交流与讨论。
  二、雾霾治理与应对气候变化哲学伦理基础的应然性与实然性
  雾霾治理与应对气候变化始终离不开基础理论的研究,气候变化与雾霾是否真的来自于人类无节制的开发利用行为?气候变化是否真的会影响全人类的生存发展?人类的干预政策是否会阻断原有的自然进程?此次会议中,学者们就气候变化的应对与适应问题、雾霾问题的哲学伦理基础展开了研讨。
  (一)雾霾治理与应对气候变化是否与人类的自由相冲突
  雾霾与气候变化的哲学根源或许在于,人类在追求自身的自由时没有让生态获得自由。南京师范大学的曹孟勤教授指出,在人的自由与生态自由中,生态自由具有先在性。他指出,传统哲学的一个根本主题就是研究人在自然界面前的解放与自由。从西方启蒙运动开始,自由基本上属于认识论上的自由和征服自然的自由,这种被过度强调的人的自由却导致了生态的不自由,从而成为雾霾与气候危机的哲学根源。真正的自由应当允许自然界以自由的方式来谋划自身的现实自由。生态自由具有优先性,是本体论自由,高于一切自由。认识论自由是对生态自由的显现,不能脱离人与自然的平衡和谐,而要服从生态自由的指导。社会自由中的经济自由必须服从生态自由。
  (二)如何公正地分配雾霾治理与应对气候变化的收益与成本
  关于雾霾治理与应对气候变化,一个核心的伦理问题是:在面对共同的环境危機和个人利益诉求不同的情况下,应当遵循怎样的正义原则,以界定不同的环境参与者应承担的治理义务,以及不同的环境治理参与者应当承担怎样的减排责任或受到怎样的权利限制。湖北大学的陈俊副教授认为,在决定谁该承担治理雾霾的成本这个问题上,污染者付费、受益者付费、人均平等份额等原则都存在不同程度的缺陷。雾霾治理是一个建立在公平正义的基础上的集体性的社会合作事业,那么,基于机会成本的平等家务负担原则,既能够克服人均平等份额原则可能对穷人造成的伤害,也能够克服受益者付费原则(能力原则)下负担难以实现的问题。基于机会成本的平等家务负担原则具有实践性的意义,该原则要求每个人平等地承担雾霾治理中的机会成本,即每个人都要“丧失”一定的发展机会。
  (三)雾霾与气候问题的出现是否与男性主义视角的狭隘性有关
  地球工程作为减缓与适应气候变化之外应对气候变化的第三条路径,被认为是技术解决气候危机的“救命稻草”。但是,这种技术主义路径是否只是从男性主义的视角来看问题,却忽视了性别与社会正义?南京信息工程大学的肖雷波副教授认为,地球工程的技术科学特征主要表现为一种强调主动性和支配性、客观性和技术性的男性气质,因此,地球工程并不能有效应对气候变化所带来的包括社会性别在内的各种差异化影响等问题。他试图将社会性别等价值理性纳入地球工程,以实现“具体他者”观念下的非压迫性正义,通过有效干预各种结构性不公正以实现共赢的目标,由此,使地球工程实现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的有机融合。   此外,雾霾治理与应对气候变化还需要人类在价值观方面实现生态回归。南京信息工程大学的刘毅庭助理研究员希望用魏晋自然观的自然之情发现自然的独立价值,强调“顺自然而行”,引发人们的自然审美观和自然伦理观,从而自觉地形成生态保护的伦理动力与道德动力。南京信息工程大学的史军教授希望通过旅游业的低碳回归来应对气候变化,由此帮助人们“认识你自己”,实现理论理性与实践理性的统一。
  总体而言,在应对气候变化与雾霾治理的过程中,应然与实然之间存在着巨大的鸿沟。如何跨越这一鸿沟是长期以来学术界不懈努力的目标。目前,学界正尝试通过更多的视角对这一问题进行探讨。无论是对经济自由的哲学批判,倡导应从经济自由走向生态自由,抑或是重新引入魏晋时期“顺自然而行”的自然伦理观,总之,从哲学层面上看,探讨人性成为当前学界探讨气候变化与雾霾治理的焦点之一。“批判的武器當然不能代替武器的批判,物质力量只能用物质力量来摧毁;但是理论一经掌握群众,也会变成物质力量。”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66年,第8页。 气候变化与雾霾治理的伦理探讨,有助于引导公众形成关爱自然、重视环保的社会群体意识,最终将引导公众重视环保行为,推动雾霾治理,提升应对气候变化的能力。
  三、当前我国雾霾防治法律机制的合理性与合法性
  如果说,深入研究雾霾治理与应对气候变化的哲学伦理基础是“德治”的尝试,那么,建构雾霾治理与应对气候变化的法律机制就是“法治”的尝试。在雾霾防治过程中,法律的作用既有事前的预防性,又有事中的保障性,还有事后的救济性,因此,我们必须对其合理性与合法性进行充分探讨。此次会议中,相关学者主要围绕重污染天气的应急对策及机制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跨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的制度选择,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之作用与功能等三方面内容展开。
  (一)雾霾应急治理机制合法、合理吗?
  目前,我国已基本形成雾霾应急措施的法律体系与制度体系,但是,在实践中仍然存在诸多法律难题。中南大学的陈海嵩教授认为,这些问题可归结为对健康权保护不足和对财产权、自由权侵害过度的问题。由于雾霾的形成机理与传统的权利侵害在结构上存在差异,基于传统公法学体系的行政紧急权力理论无法对各级政府在重污染天气下的应急行为进行有效监督和制约。以国家环保义务理论为基础,陈海嵩:《国家环境保护义务的溯源与展开》,《法学研究》,2014年第3期,第77页。 可以从效果裁量的两个方面——是否作为(决定裁量)、如何作为(选择裁量)入手,对雾霾应急措施进行更加具有针对性的分析,进而通过司法途径监督并纠正当前各地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中的不当规定。在雾霾应急治理的过程中,大多数制度维持的是一种环境质量现状,这种现状保持义务是国家环保义务体系中基础性、前提性的内容,这就意味着国家应保证生态环境质量与环境保护水平不发生倒退,不得使自然生存基础受到比目前更加严重的危害。陈海嵩:《国家环境保护义务论》,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年,第94-95页。 但是,为了保持这种现状,在雾霾发生时所采取的各种应急措施很难确定是否对公民的环境与健康权益“保护不足”,目前我国尚未针对强制性应急措施对基本权利造成的“过度侵害”制定具体标准。 陈海嵩:《雾霾应急的中国实践与环境法理》,《法学研究》,2016年第4期,第152页。
  在环境污染防治中,雾霾应急治理是重污染天气应急治理的重要方面。自2013年9月,国务院发布《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来,一些地方政府相继出台了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截至2016年11月18日,依据各地政府网站的公示材料进行统计,我国31个省、市、自治区(港澳台除外)中,已有26个省份制定、发布了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予以实施,这些预案已产生了较明显的社会影响。戈华清:《我国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研究》,史军、戈华清编著:《气候变化与公共政策研究院报告2016》,2016年,第156-174页。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的戈华清副教授认为,虽然我国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相对完备,但是在预案的编制、执行过程中也出现了法律制度与具体措施不完备、预案编制与执行不协调等问题。在地方政府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时,必须“遵循整体主义原则与风险预防原则”,强化预期责任与沟通机制、区域联防联控机制。王波、郜峰:《雾霾环境责任立法创新研究——基于现代环境责任的视角》,《中国软科学》,2015年第3期,第1-8页。 对于重污染天气频繁发生的区域,应以“目标协同、政策协同、主体协同、区域协同、技术协同”为基础,李雪松、孙博文:《大气污染治理的经济属性及政策演进——一个政策框架》,《改革》,2014年第4期,第17-25页。 构筑大气污染防治协同治理机制。优化预警机制,建设长效预警平台,通过完善的应急措施和具体的制度,提升预警能力。此外,只有实现经济的发展,才能从根本上提升雾霾治理能力。
  (二)区域大气多元协作治理机制是解决大气污染的根本途径吗?
  在我国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区域大气污染防治与管理是瓶颈。体制变革目标导向过低,职责和权利配置不合理,压力性体制的负效应以及运动性的治理窠臼一直困扰着区域大气污染管理的体制变革。华中师范大学的王清军教授指出,以属地管理和部门管理为主导的环境行政管理体制与大气污染的区域性、复合性产生了冲突,必须予以变革。未来的变革应以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所设制度为依据,以大气环境质量改善为目标,建立以行政管制为主导,市场机制和公众参与相结合的区域大气多元协作治理机制。具体内容包括:在区域管理体制方面,于国家层面设立国家环境质量委员会,统筹国家环境质量和气候变化的应对措施。在国家环境保护部增设区域协调司,专司跨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协调工作。依法划定大气污染重点区域或空气质量改善区,设置跨行政区域的组织管理机构和区域联席会议,负责区域大气质量改善的监督执行工作。在区域市场机制方面,针对大气污染重点区域,建立排污权交易市场和横向的生态补偿体系,为区域大氣管理体制的改革提供经济支撑。在区域性的公众参与机制方面,要建立区域大气环境信息共享和公开制度,推行跨区域的大气污染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王清军:《区域大气污染治理体制——变革与发展》,《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1期,第112-121页。   雾霾的跨域性决定了治理的协作性。我国在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试行大气污染协作治理机制,已在重大活动的空气质量保障工作中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南京信息工程大学的徐骏副教授以G20峰会召开时的空气质量协作方案为样本进行分析,指出该治理机制具有鲜明的项目性、应急性、短期性、指令性;而在机构、方案、手段、保障和协作等方面,法治化程度明显较低,治理机构权能不足或超越权限的隐患极大。因此,将大气污染协作治理机制的机构组织、协作方式、职能授予、运转程序等纳入法治轨道,是破解雾霾跨域治理困境、实现治理现代化的必由之路。
  (三)新《大气污染防治法》会给雾霾治理带来怎样的影响?
  新《大气污染防治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从以前的7章66条扩展为8章129条,不仅法条数量几乎翻倍,在内容方面,新《大气污染防治法》基本上对所有现行法条都进行了修改。在雾霾治理中,科技治霾、重典治霾等大气污染治理经验的法制化是亮点。继2013年国务院发布《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简称《大气十条》)以来,重典治霾是我国在大气污染防治中特别关注的议题之一。尽管在治霾与防霾方面,我国采取的具体措施都十分严厉,但遗憾的是,目前我国并没有找到雾霾的根治之策,何时才能改变在雾霾防治中等风来吹的尴尬局面,还需要法律与相关政策的进一步改进。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的蒋洁副教授剖析了新时期的“治霾重典”——《大气污染防治法》的得失以及改进思路。她指出,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虽然明确了大气污染联防联控的全新模式,细化了地方监管职责与多元考核机制,健全了大气污染责任承担制度,因而能够高效推进全民参与的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但是,在执行过程中,逐渐暴露出源头治理规范偏软,主要概念梳理欠妥,联席会议实效不明显,未能实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协调共进等难题。目前,亟待建立大气污染纵横双向聯合防控机制,搭建涉及大氣污染源主体的科学运作模型,构筑大气污染纠纷多元化解模式,完善大气污染防治科技共享方案,健全大气污染防治信息公开制度。通过种种措施,有效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实现经济发展的生态回归。
  其他学者研究了相关的经济措施与法律制度,进一步探讨了我国在大气污染防治中应着力解决的问题。上海工会学院的卢锟讲师讨论了美国《清洁空气法》与运行许可证制度的经验。他指出,运行许可证制度建立了统一的大气排放控制管理体制,明确了基于技术的排放标准和相关法律规定,提出监测、记录和报告要求,依靠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对违法者施以严格的处罚,因此能在一定程度上保证制度的有效性,最终实现改善空气质量的目标。南京信息工程大学的钮敏教授讨论了中国雾霾防治的现状与相关法律机制,南京信息工程大学的钟艳君讲师讨论了《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不足与改进举措,南京信息工程大学的许颖讲师讨论了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法律机制的重构问题,南京信息工程大学的陈芳副教授讨论了如何细化与超越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等问题。
  总体而言,围绕雾霾治理,学界从一般性的法律理论到具体的法条都展开了细致的研究。作为研究的成果,无论是大气污染防治协同治理机制,还是大气污染预警机制、大气污染治理多元协作机制,诸多相关研究将对完善法律体系、加强司法实践产生积极的影响。对会议的成果进行分析可以发现,作为未来进一步研究的方向,雾霾治理研究应侧重于可执行层面的研究,即如何有效地运行前述研究所构建的雾霾防治机制与模式等。
  四、雾霾治理与应对气候变化之策的有效性与实用性
  无论是依靠“德治”还是依靠“法治”,雾霾治理以及大气污染防治最终都要落实到具体的应对政策上。
  (一)气候政治与气候安全的中国角色
  北京大学的郇庆治教授认为,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京都议定书》的框架下,国际气候政治或“碳政治”无法突破生态帝国主义的逻辑,由于少数西方国家对世界政治、经济具有难以撼动的影响力,发达国家将他们的政治、经济霸权延伸到全球的应对气候变化事业中,由此,全球气候或环境治理体制的民主性、公平性与有效性遇到了阻碍。《巴黎协定》是首个关于气候变化的全球性协议。作为当今世界的第二大经济体和最主要的温室气体排放国之一,中国肩负着气候治理的重任。未来,在全球气候政治的博弈中,作为负责任的发展中大国,中国应积极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的实践,掌握话语权。“中国应对气候变化既是推动本国可持续发展的内在需要,也是打造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责任担当。” 郇庆治:《“碳政治”的生态帝国主义逻辑批判及其超越》,《中国社会科学》,2016年第3期,第24-41页。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的蔡银寅博士对气候安全问题进行了讨论,他认为,气候安全的本质是一个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压力的能力在该国可控范围之内,气候安全是国家层面的安全问题。气候安全对大国政治具有重要意义,气候外交是改善中美关系的切入点,也是中国进入国际政治核心的重大契机。
  (二)雾霾治理的经济社会政策
  江苏省是中国工业文明发展的排头兵,在生态文明的建设方面也不应落伍。郇庆治教授在《生态文明创建的生态化路径:以江苏为例》中,详细解读了生态建设先行示范省江苏省的生态文明创建路径及其借鉴意义。区域经济结构和生产生活方式应当真正建立在一种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原则与理念之上。生态现代化并不是一种非常激进的理念与战略,因为它并不意味着对现代化本身的抛弃。如果将生态现代化置于生态文明建设的话语语境之下,那么,它就有可能扮演一种现实路径型的角色——引向更加激进或全面的政治、社会与文化层面上的文明性革新。
  目前,应对气候变化、调整产业结构对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性不断凸显,地方政府依法制定应对气候变化、调整产业结构的政策是极为必要的,也是极为迫切的。南京信息工程大学的宋晓丹副教授认为,与孤立、分立地看待应对气候变化与调整产业结构相比,在认识两者内在关系的基础上进行耦合立法,是推动应对气候变化与产业结构合理化的双赢之道。宋晓丹副教授以地方政府应对气候变化、调整产业结构的法律规制理论为基础,分析了地方政府就应对气候变化、调整产业结构进行立法的可行性,最终提出了构建地方应对气候变化、调整产业结构法律法规体系和基本制度框架的设想。   汽车保有量的快速增长与城市空气污染有密切的关系。上海交通大学的赵绘宇副教授指出,针对传统能源汽车业的能耗、油品质量以及尾气排放等问题,政府必须采取强制性的规制措施,不仅要遏制垄断企业影响标准制订的行为,更要通过严格执法来解决传统能源汽车消费市场的种种问题。新能源汽车产业则存在着政府补贴、政策扶持力度不足,市场竞争不充分,消费便利性不足等问题。由于传统能源汽车市场与新能源汽车市场存在着此消彼长的关系,基于低碳环保的目的,在二者的治理理念与政策工具的选择中,应严格规制前者,悉心培育后者。南京信息工程大学的卢愿清副教授探讨了新能源汽车购买行为的心理触发机制。他基于消费者购买国产插电混動汽车的详细案例,使用扎根理论等研究方法,对消费者的购车决策过程进行了深入分析。结果发现,消费认知启动、消费情感唤醒、社会支持强度、自主决策系统等四个方面对于国产新能源汽车的消费行为具有显著影响。
  此外,中国气象局国家气候中心的刘昌义高级工程师对“十三五”期间我国风能太阳能发展的关键问题及绿证政策进行了探讨;天津师范大学的韩志明教授研究了京津冀地区公民参与雾霾治理的现状与对策;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曾维和副教授的研究团队以徐矿集团“三位一体”实践为例,探讨了气候公益与节能减排责任共同体的治理问题;南京信息工程大学的崔永华副教授从行动者网络理论出发,对雾霾与气候治理进行了分析;叶芬梅副教授等讨论了政府购买公共气象服务的现实动机、实践样态及未来的发展路径;张胜玉讲师等讨论了我国气候治理中国际非政府组织的参与问题等。
  (三)新能源无法彻底解决环境资源问题
  黑格尔认为,为所欲为并不是人的真正自由,自然界和人都具有自由,只有将人的自由与自然界的自由相统一,才能将自然环境从危机中解救出来。因此,要承认自然界的自由,改变现代性的自由价值观。曹孟勤:《人自由亦让自然有自由——论黑格尔自由观的生态意蕴》,《道德与文明》,2015年第6期,第80-85页。 “自由的真义在于没有绝对的外物与我对立,而依赖一种‘内容’,这内容就是我自己。”[德]黑格尔:《小逻辑》,贺麟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年,第115页。 人为自身立法。尊重自然的自在性,尊重自然规律,与自然和谐共处,消除人与自然的对立,才能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生态自由。马克思将自然界理解为人的无机身体和人的外部现实,这是对自然界本身的一种客观而真实的理解。曹孟勤、冷开振:《人在自然面前的正当性身份研究》,《自然辩证法研究》,2015年第12期,第87-92页。 将自然界视为人的无机身体,意味着人不能脱离自然界,人与自然界不可分割。面对自然环境的破坏,只有人能够救赎自己。人在大自然和宇宙中的正确定位有利于确定人的价值,因此,人应当确认并认同自己看护自然界的身份,切实担当和履行看护自然界的责任。
  水能、风能、太阳能等新能源真的就是潜力无限的绿色资源吗?水力发电站对自然环境的负面影响已经不可忽视,风力发电设备和太阳能电池板的安装需要大片的土地,无法避免自然环境有限性的尴尬境地。有限的自然不可能满足人类无限的物质欲望。郇庆治教授认为,面对气候变化和雾霾治理的现实状况,仅仅依靠新能源的应用如新能源汽车等,无法从根本上解决能源困境和环境危机。必须从培养人们的绿色理念入手,使尽可能多的人养成绿色的生活方式、行为方式和生产方式,才能切实有效地实现绿色发展,才能实现经济与生态的和谐。
  简言之,不同学者分别从政治、产业经济、公共服务、非政府组织等视角对气候变化与雾霾治理的对策开展了研究。这些研究对丰富关于气候变化与雾霾治理的认知具有重要的意义。同时也应注意到:对于相关政策的可行性、科学性的分析,是当前雾霾治理政策研究的一个薄弱环节。研究者所提出的对策建议过于理想化,实际执行存在一定的难度。“行动优于教条,经验优于僵化的原则”。作为后续研究的重点,未来的研究应关注相关研究成果的可执行性,即加强对所提对策的操作路径、操作模式、运行机制、运行效果进行研究,力图建立和完善有效且实用的公共政策体系。
  五、结语
  本次论坛以文会友,开得热烈圆满,成果丰硕,与会专家提交的论文质量较高,学者们参会热情高涨,会场交流热烈,对论坛议题达成诸多共识。本次论坛追踪雾霾防治、气候倫理等焦点问题,充分发挥了学科交叉优势,加大了气候变化与公共政策的研究力度,为与会专家学者今后的深入交流搭建了更为广阔的话语平台。2015年中国就提出了《强化应对气候变化行动——中国国家自主贡献》,承诺减排义务。《巴黎协定》则是将近200个国家和地区达成的共识,现在已经批准生效,代表了全球的发展趋势和各国的共同愿景,即绿色发展、低碳转型。《巴黎协定》不是终点,而是新的起点,是中国应对全球气候变化、深入开展雾霾治理的新机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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