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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程序作为关涉效率与公正的程序设计,是传统法学和法经济学相交叉的概念。传统法学多将效率视为简易程序的低阶价值,而法经济学则以效率为核心构建起简易程序的价值体系,用经济学中的价值、效率、效用概念和“成本——收益”工具可以对简易程序中的“权力”和“权利”的成本和收益构成进行分析,从而解读简易程序的效率机制,并得出被告人被赋予简易程序启动权具有正当性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