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环境污染事故也频频发生,滋生了一系列社会问题,尤其是环境污染的受害者在面临造成环境侵权的企业无力赔偿损失时应如何寻求救济的问题。随着现代社会法治思想的逐渐深入,大家的风险意识得到了增强,于是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应运而生。本文以我国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现状为出发点,在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分析我国建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必要性,从而建立起符合我国国情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
环境污染 责任保险 强制保险
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概念及其在我国的立法现状
(1)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概念
环境责任保险是由公众责任保险发展而来的,又称为“绿色保险”,它在各国的名称不一,但从环境责任保险的实质来说,它是指从事经济活动的组织或个人通过保险机构交纳并积累起来的保险费,用于补偿其在特定的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发生时,向受害人赔付一定金额的责任保险制度。
(2)我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立法现状
2006年国务院在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提出“采取市场运作、政策引导、政府推动、立法强制等方式,发展……环境污染责任等保险业务。”2007年国家环保总局和中国保监会在联合发布的《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指导意见》中提出“在‘十一五’期间,初步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自此,中国开始在多个省市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但收效甚微。2015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52条规定:“国家鼓励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至此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正式入法,但法律也只是规定了鼓励性的政策,并非强制投保,所以其对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功效还有待考证。
我国建构环境责任保险的必要性
(1)嚴峻的现实环境问题需要构建环境责任保险
近年来我国经济发展取得卓越成效,工农业生产也步入快速发展的轨道。然而环境污染问题也随之而来,尤其是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更是呈井喷之势出现。它不仅会对当地的自然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的破坏,而且还会对人民的生产生活造成极大的威胁。此时,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就显得尤为重要,它可以减轻企业的赔偿压力,也能够让受害者在最短时间内得到经济补偿。所以建立环境保险制度已经迫在眉睫。
(2)环境责任保险是进行环境损害救济的必要手段
我国的环境污染损害救济的手段是多样化的,可以通过民事、刑事、行政等法律手段来实现。其中后两种救济主要是对制造污染的企业进行一定的处罚,并不是以直接救济受害者为目的。在民事救济中也存在诉讼时效过短和因果关系难以认定的问题,因此也不能及时弥补受害者的损失。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可以分散风险,将环境损害的救济由“个体承担”转向“社会分担”,从而使受害者的损失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济。
(3)环境责任保险制度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有效保障
频频发生的环境污染事故,使受害者的生命健康和财产都遭受了严重损害。如果此时善后机制还不完善,企业应该承担的赔偿迟迟没有落实到位,导致受害者的损失不能得到有效救济,那么必然会引发更大的社会矛盾。
我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建立
(1)以强制环境责任保险为主,任意环境责任保险为辅
目前国际上主要存在三种保险模式:一是以德国为代表的强制责任保险与财务保证或担保相结合的模式,二是以瑞典和美国为代表的强制责任保险为原则的模式,三是以英国和法国为代表的任意责任保险为主,强制责任保险为辅的模式。现在我国的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不够强烈,常常盲目追求经济效益,而等到出现了大型的环境污染事故后,却又无力赔偿损失。为了尽量避免类似情况的出现,我国应该建立以强制环境责任保险为主,任意环境责任保险为辅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对于石油、化工、废弃物处理等高风险、高污染的企业以及污染事故频发的企业就应该严格实行强制环境责任保险。而对于一些污染较轻和污染事故发生概率较小的企业,可以采用鼓励其投保的方式,实行任意环境责任保险。
(2)以联合承保为主,商业保险机构独立承保为辅
因为我们没有西方国家庞大的经济实力,而且理论和实务经验都极其欠缺。所以我国可以根据企业和事故的不同性质来选择承保机构,对于属于强制承保范围内的企业可以由国家专门机关来选取和推动有实力的保险公司进行联保,同时为了让保险公司积极承保,国家可以对保险公司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或政策补贴。而对于适用任意环境责任保险范围内的企业,因为其风险和损害结果都相对较小,所以可以由现有的商业保险公司进行承保。如此一来,也可以减轻一些小型保险公司的承保压力,积极承保。
(3)确定合理的保险费率、赔付限额
环境污染事故一旦发生,其产生的损害赔偿往往数额巨大,再加上现在我国保险企业的资产规模和盈利能力都有限,所以如果不提高保险费率以及对赔付进行限额,可能很多保险公司并不愿意承保,但是如果过度提高保险费率以及对赔付进行不当限额,很多企业可能又不愿意来主动投保了,所以合理确定保险费率和赔付限额显得尤为重要。对于保险费率的确定,应本着风险与保险费率相平衡的原则进行,高风险,高费率,高赔付,反之亦然。赔付限额一旦确定,不仅可以提高保险公司承保的积极性,同时还可以使投保人为了减少自己的损失,从而积极减少和防止环境损害的发生,最终为整个社会的环境保护作出贡献。
[1]易令正.我国实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机制初探[J].保险研究,2009.
[2]毕思勇、张龙军.进一步推广和完善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建议[J].宏观经济研究,2009.
[3]杜光秋.我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构建研究——由首例环境责任保险获赔案引发的思考[J].西南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
[4]雷雪.关于构建我国环境责任险的探讨[J].财经与法,2009.
[5]李然.探索我国环境责任保险的法律制度构建[J].潍坊工程职业学院学报,2014.
环境污染 责任保险 强制保险
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概念及其在我国的立法现状
(1)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概念
环境责任保险是由公众责任保险发展而来的,又称为“绿色保险”,它在各国的名称不一,但从环境责任保险的实质来说,它是指从事经济活动的组织或个人通过保险机构交纳并积累起来的保险费,用于补偿其在特定的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发生时,向受害人赔付一定金额的责任保险制度。
(2)我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立法现状
2006年国务院在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提出“采取市场运作、政策引导、政府推动、立法强制等方式,发展……环境污染责任等保险业务。”2007年国家环保总局和中国保监会在联合发布的《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指导意见》中提出“在‘十一五’期间,初步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自此,中国开始在多个省市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但收效甚微。2015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52条规定:“国家鼓励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至此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正式入法,但法律也只是规定了鼓励性的政策,并非强制投保,所以其对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功效还有待考证。
我国建构环境责任保险的必要性
(1)嚴峻的现实环境问题需要构建环境责任保险
近年来我国经济发展取得卓越成效,工农业生产也步入快速发展的轨道。然而环境污染问题也随之而来,尤其是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更是呈井喷之势出现。它不仅会对当地的自然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的破坏,而且还会对人民的生产生活造成极大的威胁。此时,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就显得尤为重要,它可以减轻企业的赔偿压力,也能够让受害者在最短时间内得到经济补偿。所以建立环境保险制度已经迫在眉睫。
(2)环境责任保险是进行环境损害救济的必要手段
我国的环境污染损害救济的手段是多样化的,可以通过民事、刑事、行政等法律手段来实现。其中后两种救济主要是对制造污染的企业进行一定的处罚,并不是以直接救济受害者为目的。在民事救济中也存在诉讼时效过短和因果关系难以认定的问题,因此也不能及时弥补受害者的损失。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可以分散风险,将环境损害的救济由“个体承担”转向“社会分担”,从而使受害者的损失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济。
(3)环境责任保险制度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有效保障
频频发生的环境污染事故,使受害者的生命健康和财产都遭受了严重损害。如果此时善后机制还不完善,企业应该承担的赔偿迟迟没有落实到位,导致受害者的损失不能得到有效救济,那么必然会引发更大的社会矛盾。
我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建立
(1)以强制环境责任保险为主,任意环境责任保险为辅
目前国际上主要存在三种保险模式:一是以德国为代表的强制责任保险与财务保证或担保相结合的模式,二是以瑞典和美国为代表的强制责任保险为原则的模式,三是以英国和法国为代表的任意责任保险为主,强制责任保险为辅的模式。现在我国的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不够强烈,常常盲目追求经济效益,而等到出现了大型的环境污染事故后,却又无力赔偿损失。为了尽量避免类似情况的出现,我国应该建立以强制环境责任保险为主,任意环境责任保险为辅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对于石油、化工、废弃物处理等高风险、高污染的企业以及污染事故频发的企业就应该严格实行强制环境责任保险。而对于一些污染较轻和污染事故发生概率较小的企业,可以采用鼓励其投保的方式,实行任意环境责任保险。
(2)以联合承保为主,商业保险机构独立承保为辅
因为我们没有西方国家庞大的经济实力,而且理论和实务经验都极其欠缺。所以我国可以根据企业和事故的不同性质来选择承保机构,对于属于强制承保范围内的企业可以由国家专门机关来选取和推动有实力的保险公司进行联保,同时为了让保险公司积极承保,国家可以对保险公司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或政策补贴。而对于适用任意环境责任保险范围内的企业,因为其风险和损害结果都相对较小,所以可以由现有的商业保险公司进行承保。如此一来,也可以减轻一些小型保险公司的承保压力,积极承保。
(3)确定合理的保险费率、赔付限额
环境污染事故一旦发生,其产生的损害赔偿往往数额巨大,再加上现在我国保险企业的资产规模和盈利能力都有限,所以如果不提高保险费率以及对赔付进行限额,可能很多保险公司并不愿意承保,但是如果过度提高保险费率以及对赔付进行不当限额,很多企业可能又不愿意来主动投保了,所以合理确定保险费率和赔付限额显得尤为重要。对于保险费率的确定,应本着风险与保险费率相平衡的原则进行,高风险,高费率,高赔付,反之亦然。赔付限额一旦确定,不仅可以提高保险公司承保的积极性,同时还可以使投保人为了减少自己的损失,从而积极减少和防止环境损害的发生,最终为整个社会的环境保护作出贡献。
[1]易令正.我国实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机制初探[J].保险研究,2009.
[2]毕思勇、张龙军.进一步推广和完善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建议[J].宏观经济研究,2009.
[3]杜光秋.我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构建研究——由首例环境责任保险获赔案引发的思考[J].西南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
[4]雷雪.关于构建我国环境责任险的探讨[J].财经与法,2009.
[5]李然.探索我国环境责任保险的法律制度构建[J].潍坊工程职业学院学报,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