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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适应现代司法形势发展,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相匹配的先进司法理念。其基本内涵可概括为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本文结合基层院工作实际,在检察工作中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重要的是树立四个优先意识:
一、法律优先意识 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核心内容,其要义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严格按照以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办事,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任何人和任何组织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担负着监督法律执行和遵守,维护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职责,是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的一支重要力量。检察人员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首要的就是要树立法律优先的意识,要用依法治国的思想武装自己的头脑,使执法办案沿着法制轨道规范有序进行。
二、程序优先意识 目前,许多检察干警办案中仍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思想,对打击犯罪抱有片面和机械的认识,简单地把办案理解为:只要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程序上的问题能过去就过去,能省略就省略。具体表现为违规收取涉案款物、违法调查取证、超期羁押等等。程序上的缺失一方面使公平正义成为空中楼阁,丧失了对实体公正的保障。更为重要的是极大地损害了法律的权威及检察机关的形象,造成了许多不良的后续反应。实践证明,连年出现的涉检信访上访问题,往往就与我们在办案中漠视程序的执法方式有关。因此要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必然要把握程序优先这一准则。 为使程序优先免于落入形式主义地俗套,一是检察干警要准确把握各项诉讼法的立法意图。正确理解程序公正对实体公正的重要保障作用,在执法办案每一环节,严格按照程序法操作,切忌将办案程序当作累赘和羁绊。二是要在日常的督查和定期考核中,充分体现对执法程序规范的重视程度。特别是在基层院人员少办案量大,容易出現办案程序问题的现实情况下,更应建立专门性的常设执法督查机构。
三、大局优先意识 法治作为国家治理方式,归根到底是受国家建设的大局和根本任务所决定并为之服务,党和国家根本任务具有统领性、目标性、引导性的地位。法治的使命与国家发展目标和发展途径是统一的,党和国家大局的社会发展的重要性就奠定了其在各项工作中的核心地位,任何工作与之相比都是部门工作与整体工作,局部工作与全局工作的关系。 在检察工作中,我们要准确把握大局优先与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之间的辩证统一关系。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党的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由此可以看出,这种独立是相对的独立,并不是绝对的独立。检察机关履行职责的过程应该是为党和国家大局服务的过程,绝不能脱离大局,为办案而办案。否则,检察工作就会缺乏生命力,甚至会偏离政治方向。
四、群众利益优先意识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必须依靠群众”。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工作中必须贯彻执行群众路线,倾听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依靠群众开展检察工作,是人民检察院活动原则之一,也是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党的群众路线的法律依据。高检院也根据“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提出了“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执法观,充分体现了群众利益在检察工作中的重要性,是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本质要求。 笔者认为,将群众利益优先的意识具体落实到检察机关办案中,就是要树立人性化执法的理念,充分尊重和保障人权。长期以来,不少检察干警将政法机关简单地作为专政机关,对群众利益存在不关心、不重视的思想,主要表现在:藐视无罪推定原则,重视有罪供述,滥用强制措施等。这种陈旧的办案执法模式不仅跟不上现代司法形势的发展,与社会义法治理念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理念相悖,最终损害的将是司法的权威和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如何贯彻群众利益优先、人性化办案的理念,笔者结合基层院检察工作实际,认为要在以下三个方面下功夫:一是要切实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宽严相济的实质就是要对刑事犯罪区别对待,做到既要有力打击和震慑犯罪,维护法制的严肃性,又要尽可能减少社会对抗,充分体现人性化办案的思想。特别是对主观恶性不大的偶发性轻伤害案件和因民事纠纷引发且具有偶发性的轻伤害案件,区别于主观恶性较大、社会影响恶劣的如流氓斗殴、寻衅滋事引发的轻伤害案件的办理,灵活运用逮捕、起诉标准,适时采取调解措施,在打击犯罪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双方利益,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是要正确对待群众诉求。我们在检察工作中遇到的大量问题都属于人民内部矛盾,大多数执法对象也是通情达理的,因此,我们在检察工作中,要将群众利益放在至高的位置,充分尊重其合法权益,站在群众的角度多考虑,多安排,尽可能为群众解决困难,尽可能少给群众增加麻烦。三是要适当增强工作的“柔”性。长期以来,检察机关与其它政法部门一起被视为专政机关,在人民群众心目中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力。在基层院工作中,常会遇到一些犯罪嫌疑人的家属、被害人来咨询相关事项时,“大气不敢出,有话不敢讲”。因此,检察干警在工作中要在维护法律尊严和权威的前提下,适当增强工作的“柔”性,改進工作方式方法,从细节中体现人性化。在询问证人和讯问犯罪嫌疑人时,规范办案用语,充分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污辱、不嘲讽、不挖苦;自侦案件查案中,不轻易扣押、冻结、查封犯罪嫌疑人财物,不随意采取强制措施;在受理当事人咨询时,应准确告知当事人相关的程序和手续,最大程度为群众提供便利。
一、法律优先意识 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核心内容,其要义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严格按照以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办事,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任何人和任何组织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担负着监督法律执行和遵守,维护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职责,是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的一支重要力量。检察人员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首要的就是要树立法律优先的意识,要用依法治国的思想武装自己的头脑,使执法办案沿着法制轨道规范有序进行。
二、程序优先意识 目前,许多检察干警办案中仍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思想,对打击犯罪抱有片面和机械的认识,简单地把办案理解为:只要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程序上的问题能过去就过去,能省略就省略。具体表现为违规收取涉案款物、违法调查取证、超期羁押等等。程序上的缺失一方面使公平正义成为空中楼阁,丧失了对实体公正的保障。更为重要的是极大地损害了法律的权威及检察机关的形象,造成了许多不良的后续反应。实践证明,连年出现的涉检信访上访问题,往往就与我们在办案中漠视程序的执法方式有关。因此要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必然要把握程序优先这一准则。 为使程序优先免于落入形式主义地俗套,一是检察干警要准确把握各项诉讼法的立法意图。正确理解程序公正对实体公正的重要保障作用,在执法办案每一环节,严格按照程序法操作,切忌将办案程序当作累赘和羁绊。二是要在日常的督查和定期考核中,充分体现对执法程序规范的重视程度。特别是在基层院人员少办案量大,容易出現办案程序问题的现实情况下,更应建立专门性的常设执法督查机构。
三、大局优先意识 法治作为国家治理方式,归根到底是受国家建设的大局和根本任务所决定并为之服务,党和国家根本任务具有统领性、目标性、引导性的地位。法治的使命与国家发展目标和发展途径是统一的,党和国家大局的社会发展的重要性就奠定了其在各项工作中的核心地位,任何工作与之相比都是部门工作与整体工作,局部工作与全局工作的关系。 在检察工作中,我们要准确把握大局优先与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之间的辩证统一关系。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党的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由此可以看出,这种独立是相对的独立,并不是绝对的独立。检察机关履行职责的过程应该是为党和国家大局服务的过程,绝不能脱离大局,为办案而办案。否则,检察工作就会缺乏生命力,甚至会偏离政治方向。
四、群众利益优先意识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必须依靠群众”。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工作中必须贯彻执行群众路线,倾听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依靠群众开展检察工作,是人民检察院活动原则之一,也是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党的群众路线的法律依据。高检院也根据“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提出了“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执法观,充分体现了群众利益在检察工作中的重要性,是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本质要求。 笔者认为,将群众利益优先的意识具体落实到检察机关办案中,就是要树立人性化执法的理念,充分尊重和保障人权。长期以来,不少检察干警将政法机关简单地作为专政机关,对群众利益存在不关心、不重视的思想,主要表现在:藐视无罪推定原则,重视有罪供述,滥用强制措施等。这种陈旧的办案执法模式不仅跟不上现代司法形势的发展,与社会义法治理念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理念相悖,最终损害的将是司法的权威和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如何贯彻群众利益优先、人性化办案的理念,笔者结合基层院检察工作实际,认为要在以下三个方面下功夫:一是要切实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宽严相济的实质就是要对刑事犯罪区别对待,做到既要有力打击和震慑犯罪,维护法制的严肃性,又要尽可能减少社会对抗,充分体现人性化办案的思想。特别是对主观恶性不大的偶发性轻伤害案件和因民事纠纷引发且具有偶发性的轻伤害案件,区别于主观恶性较大、社会影响恶劣的如流氓斗殴、寻衅滋事引发的轻伤害案件的办理,灵活运用逮捕、起诉标准,适时采取调解措施,在打击犯罪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双方利益,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是要正确对待群众诉求。我们在检察工作中遇到的大量问题都属于人民内部矛盾,大多数执法对象也是通情达理的,因此,我们在检察工作中,要将群众利益放在至高的位置,充分尊重其合法权益,站在群众的角度多考虑,多安排,尽可能为群众解决困难,尽可能少给群众增加麻烦。三是要适当增强工作的“柔”性。长期以来,检察机关与其它政法部门一起被视为专政机关,在人民群众心目中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力。在基层院工作中,常会遇到一些犯罪嫌疑人的家属、被害人来咨询相关事项时,“大气不敢出,有话不敢讲”。因此,检察干警在工作中要在维护法律尊严和权威的前提下,适当增强工作的“柔”性,改進工作方式方法,从细节中体现人性化。在询问证人和讯问犯罪嫌疑人时,规范办案用语,充分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污辱、不嘲讽、不挖苦;自侦案件查案中,不轻易扣押、冻结、查封犯罪嫌疑人财物,不随意采取强制措施;在受理当事人咨询时,应准确告知当事人相关的程序和手续,最大程度为群众提供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