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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中国作为文物大国,从1840年左右直到当今,由于战争劫掠、偷盗走私、非法交易等多种原因,使大量的珍贵文物非法流失到海外。在此背景下,本文从概念界定、我国流失文物追索存在的现状及问题以及提出的相应法律对策这三个方面进行了研究。
【关键词】:流失文物;追索;法律
一、概述
(一)流失文物
有关流失文物的定义,中华化会文化发展基金会抢救海外流失文物专项基金曾指出流失文物是专指1840年鸦片战争后到1949年新中国建立的一百余年间,因战争被劫掠的文物,以及因为盗掘、盗凿、不正当贸易等非法的和不道德的方式流散国外的文物。[1]然而,这一定义的时间范围过于狭窄,在当今社会中,由于暴利驱使,文物外流的现象仍然严重,流失的文物也不在少数。因此应将时间延至当今更为恰当。
(二)跨国追索流失文物的诉讼性质
诉讼追索流失文物的目的在于解决流失文物的所有权归属问题,在这个意义上此类诉讼属于民事诉讼,加之作为诉讼标的物的流失文物在海外带有国际性质,因此诉讼追索流失文物的诉讼性质属于民事诉讼。
二、我国追索文物的现状
面对光彩夺目的灿烂文化瑰宝,国民在为祖国的悠久历史与中华民族创造力自豪的同时,也对文化遗产大量流失海外而叹惋。为此,我国政府与民间人士一直共同致力于对流失文物的追索,广泛运用外交谈判、商业回购、国家间合作执法、国际民事诉讼等多种方法推动文物返还。
在国际公约层面,我国分别于1989年、1997、2000年加入了《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方法的公约》、《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关于被盗或者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约》、《关于发生武装冲突情况下保护文化财产的公约》。在双边条约方面,我国相继与秘鲁、意大利、印度、美国、埃及等近二十个国家签订了涉及打击文物非法越境及促进文物返还的双边协定。这些国际法律文件为我国追索流失海外的文物提供了法律支撑。
三、我国追索流失文物存在的法律问题
我国当前文物保护制度和相关立法、执法机制的实施效果并不尽如人意,主要存在以下一些问题:第一,我国现有制度并不能有效的遏制和打击文物犯罪。受暴利驱动,我国的文物安全形势日益严峻,盗窃、盗掘、倒卖和走私文物犯罪活动还十分猖獗,尤其是暴力犯罪案件数量一直在上升。第二,我国“宽进严出”的文物出入境制度并未达到有效遏制文物外流的效果。在人员、货物跨国往来空前频繁的时代背景下,文物走私愈演愈烈。第三,我国的文物追索工作处于起步阶段,还未达到有效、有序、有力的整体推进阶段。
我国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就陆续签署加入了多个公约,并通过公约来追索流失海外的文物。但公约也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主要表现在:公约的没有溯及力;公约的适用对象有限制且不统一;加人国家的多少和公约本身强制力的大小以及由于各国法律制度的差异和执法观念的不同都影响公约的执行效力;公约对善意持有人补偿数额规定的不够具体细致,缺乏可操作性;公约缺乏对非法贩运文化财产行为及行为人的惩罚和制裁机制。
四、法律对策
(一)建立健全文物保护相关的法律制度
文物保护始于国内,在相关国际条约缺位或存在缺陷的情况下,我国要首先立足于国内,建立并逐步完善文物保护相关的法律制度。
1.修订现行的《文物保护法》,明确流失文物的含义以及分级标准,并确定中国政府对流失文物拥有永久的所有权及追索权。
2.《文物保护法》虽然明确了文物国有和民间收藏的双轨制,确立了文物国家保护和社会保护双重的保护机制,但这些规定都比较原则性,对于民间收藏行为以及民间文物流转交易活动的规范等都需要相关的实施细则来补充。
3.以国内法的形式具体落实相关国际公约的有益成果,使流失文物追索中的各主体如法院、收藏者、文物管理机关等均有法可依,促使追索活动顺利进行。
4.在时机成熟时,可借鉴瑞士等国的经验,建立一部专门的流失文物追索法律,以便文物追索的順利进行。
(二)建立完善的文物追索与管理机制
当前,我国在流失文物追索方面缺乏一个专门机构,存在信息搜集方式单一、文物信息管理尚未数字化等不足。
1.应建立流失文物追索的专门机构,授权该机构全权负责流失文物追索的全部事宜。对内统一组织协调国内各主体流失文物追索工作,对外则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使专项职权,包括在必要时代表中国政府向流失文物占有者提起文物返还的跨国民事诉讼,以避免在类似圆明园兽首事件中无合适主体来提起法律诉讼等。
2.建立文物数据库,并健全管理机制。成立由各领域专家组成的文物档案整理机构,将国内现存文物以及流失海外的文物进行清理和调查和登记入库,明确所有权归属,并将此向国内个文物保护单位、国际刑警组织、世界各大文化组织及博物馆等备案。这样不但有利追索,而且能加强文物保护,特别是在跨国追索诉讼中有权属证据保障。
(三)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
1.充分利用我国已经参加的国际公约,积极追索海外流失文物。虽然这些国际公约尚存在一些缺陷,但如果能够合理利用,还是能对流失文物的追索发挥一定作用,而且在这方面已有成功实例。
2.有效利用跨国民事诉讼追索跨国文物。当前,因偷盗等各种非法方式转移到国外的文物数量不容忽视,可喜的是我国政府利用国际公约成功索回许多。鉴于公约的拘束力等特点,那些歷史上流失海外的文物还很难利用国际公约追回,
3. 加强合作与交流,促使流失文物回归。
(1)就流失文物的保护与追索问题,进一步加强与有关国家的合作,争取制定双边协议或者多边协议。
(2)加强与埃及、希腊等文物流失受害国的合作,提高国际社会对自身流失文物追索的国际同情,并在此基础上加强国际支持与合作。流失文物的追索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文物流失受害国间的国际协调,需要国际社会的支持与合作。
(3)加强与相关国际组织的配合与交流。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是一个我们绕不开的国际组织,当前教科文组织的成员国为数众多,所以当我国与他国有文物追索争议时,若能得到该委员会的帮助,外交谈判可能就会顺利得多,同时可以避开解决文物追索争议中法律的稳定性与灵活性之间的矛盾。
结语
对流失海外文物的追索,绝不是可以一蹴而就的,这将是一个漫长而艰辛的过程。我国虽然经过多年努力,追回了部分文物,但相较于流失文物的数量,则显的微乎其微。目前的几种追索方式,虽然有一定的作用,但也都存在弊端,因此我们更应该针对文物流失的具体情况,来采取更加灵活的追索方法。
注释:
[1]王結、张居中,《中国文物的流失与回归问题研究的回顾与前瞻》,载《东南文化》2009年第1期,第16页。
参考文献:
[1]霍政欣.追索海外流失文物的法律问题[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
[2]高升.文化财产返还国际正义的多元化解决机制研究[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3]高升、周升明.文化财产返还国际争议解决的公约机制[J].黑龙江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4).
基金项目:本文系贵州民族大学科研基金资助项目,项目编号为:(15XYS035)。
【关键词】:流失文物;追索;法律
一、概述
(一)流失文物
有关流失文物的定义,中华化会文化发展基金会抢救海外流失文物专项基金曾指出流失文物是专指1840年鸦片战争后到1949年新中国建立的一百余年间,因战争被劫掠的文物,以及因为盗掘、盗凿、不正当贸易等非法的和不道德的方式流散国外的文物。[1]然而,这一定义的时间范围过于狭窄,在当今社会中,由于暴利驱使,文物外流的现象仍然严重,流失的文物也不在少数。因此应将时间延至当今更为恰当。
(二)跨国追索流失文物的诉讼性质
诉讼追索流失文物的目的在于解决流失文物的所有权归属问题,在这个意义上此类诉讼属于民事诉讼,加之作为诉讼标的物的流失文物在海外带有国际性质,因此诉讼追索流失文物的诉讼性质属于民事诉讼。
二、我国追索文物的现状
面对光彩夺目的灿烂文化瑰宝,国民在为祖国的悠久历史与中华民族创造力自豪的同时,也对文化遗产大量流失海外而叹惋。为此,我国政府与民间人士一直共同致力于对流失文物的追索,广泛运用外交谈判、商业回购、国家间合作执法、国际民事诉讼等多种方法推动文物返还。
在国际公约层面,我国分别于1989年、1997、2000年加入了《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方法的公约》、《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关于被盗或者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约》、《关于发生武装冲突情况下保护文化财产的公约》。在双边条约方面,我国相继与秘鲁、意大利、印度、美国、埃及等近二十个国家签订了涉及打击文物非法越境及促进文物返还的双边协定。这些国际法律文件为我国追索流失海外的文物提供了法律支撑。
三、我国追索流失文物存在的法律问题
我国当前文物保护制度和相关立法、执法机制的实施效果并不尽如人意,主要存在以下一些问题:第一,我国现有制度并不能有效的遏制和打击文物犯罪。受暴利驱动,我国的文物安全形势日益严峻,盗窃、盗掘、倒卖和走私文物犯罪活动还十分猖獗,尤其是暴力犯罪案件数量一直在上升。第二,我国“宽进严出”的文物出入境制度并未达到有效遏制文物外流的效果。在人员、货物跨国往来空前频繁的时代背景下,文物走私愈演愈烈。第三,我国的文物追索工作处于起步阶段,还未达到有效、有序、有力的整体推进阶段。
我国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就陆续签署加入了多个公约,并通过公约来追索流失海外的文物。但公约也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主要表现在:公约的没有溯及力;公约的适用对象有限制且不统一;加人国家的多少和公约本身强制力的大小以及由于各国法律制度的差异和执法观念的不同都影响公约的执行效力;公约对善意持有人补偿数额规定的不够具体细致,缺乏可操作性;公约缺乏对非法贩运文化财产行为及行为人的惩罚和制裁机制。
四、法律对策
(一)建立健全文物保护相关的法律制度
文物保护始于国内,在相关国际条约缺位或存在缺陷的情况下,我国要首先立足于国内,建立并逐步完善文物保护相关的法律制度。
1.修订现行的《文物保护法》,明确流失文物的含义以及分级标准,并确定中国政府对流失文物拥有永久的所有权及追索权。
2.《文物保护法》虽然明确了文物国有和民间收藏的双轨制,确立了文物国家保护和社会保护双重的保护机制,但这些规定都比较原则性,对于民间收藏行为以及民间文物流转交易活动的规范等都需要相关的实施细则来补充。
3.以国内法的形式具体落实相关国际公约的有益成果,使流失文物追索中的各主体如法院、收藏者、文物管理机关等均有法可依,促使追索活动顺利进行。
4.在时机成熟时,可借鉴瑞士等国的经验,建立一部专门的流失文物追索法律,以便文物追索的順利进行。
(二)建立完善的文物追索与管理机制
当前,我国在流失文物追索方面缺乏一个专门机构,存在信息搜集方式单一、文物信息管理尚未数字化等不足。
1.应建立流失文物追索的专门机构,授权该机构全权负责流失文物追索的全部事宜。对内统一组织协调国内各主体流失文物追索工作,对外则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使专项职权,包括在必要时代表中国政府向流失文物占有者提起文物返还的跨国民事诉讼,以避免在类似圆明园兽首事件中无合适主体来提起法律诉讼等。
2.建立文物数据库,并健全管理机制。成立由各领域专家组成的文物档案整理机构,将国内现存文物以及流失海外的文物进行清理和调查和登记入库,明确所有权归属,并将此向国内个文物保护单位、国际刑警组织、世界各大文化组织及博物馆等备案。这样不但有利追索,而且能加强文物保护,特别是在跨国追索诉讼中有权属证据保障。
(三)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
1.充分利用我国已经参加的国际公约,积极追索海外流失文物。虽然这些国际公约尚存在一些缺陷,但如果能够合理利用,还是能对流失文物的追索发挥一定作用,而且在这方面已有成功实例。
2.有效利用跨国民事诉讼追索跨国文物。当前,因偷盗等各种非法方式转移到国外的文物数量不容忽视,可喜的是我国政府利用国际公约成功索回许多。鉴于公约的拘束力等特点,那些歷史上流失海外的文物还很难利用国际公约追回,
3. 加强合作与交流,促使流失文物回归。
(1)就流失文物的保护与追索问题,进一步加强与有关国家的合作,争取制定双边协议或者多边协议。
(2)加强与埃及、希腊等文物流失受害国的合作,提高国际社会对自身流失文物追索的国际同情,并在此基础上加强国际支持与合作。流失文物的追索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文物流失受害国间的国际协调,需要国际社会的支持与合作。
(3)加强与相关国际组织的配合与交流。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是一个我们绕不开的国际组织,当前教科文组织的成员国为数众多,所以当我国与他国有文物追索争议时,若能得到该委员会的帮助,外交谈判可能就会顺利得多,同时可以避开解决文物追索争议中法律的稳定性与灵活性之间的矛盾。
结语
对流失海外文物的追索,绝不是可以一蹴而就的,这将是一个漫长而艰辛的过程。我国虽然经过多年努力,追回了部分文物,但相较于流失文物的数量,则显的微乎其微。目前的几种追索方式,虽然有一定的作用,但也都存在弊端,因此我们更应该针对文物流失的具体情况,来采取更加灵活的追索方法。
注释:
[1]王結、张居中,《中国文物的流失与回归问题研究的回顾与前瞻》,载《东南文化》2009年第1期,第16页。
参考文献:
[1]霍政欣.追索海外流失文物的法律问题[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
[2]高升.文化财产返还国际正义的多元化解决机制研究[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3]高升、周升明.文化财产返还国际争议解决的公约机制[J].黑龙江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4).
基金项目:本文系贵州民族大学科研基金资助项目,项目编号为:(15XYS0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