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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及《刑诉法》有关规定,各级检察机关具有法律赋予的监督检察权利。检察权不仅包括对刑事案件审理过程进行监督,也包括对公安机关、监狱等司法机关行使职能的情况进行监督。监狱检察制度是提高狱政管理质量和维护在押人员合法权利的重要保障,也是我国宪法和法律赋予各级检察机关的神圣使命。
近年来,我国大力推进司法监督体制改革,强调突出各级检察机关的职能。狱政工作作为司法监督体制改革的重点,狱政管理部门在建立和完善监狱管理司法监督机制的过程中也在逐步探索和积累出了一些经验和做法。但是,狱政管理工作是一个全面系统化的工程,而当前检察机关对狱政工作的监督范围比较有限,还是出现了一批在押犯罪嫌疑人伤残、死亡等恶性事件,而如何在监狱检察工作中更好的保护在押人员合法权益,就成了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的重要课题。
一、监狱检察制度的重要意义
1.建立监狱检察制度是法律赋予各级检察机关的神圣使命。我国《刑法》、《刑诉法》中明确规定,各级检察机关在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有监督权利。《刑诉法》第八条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人民检察院监狱检察办法》中更是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对象、检察范围、检察方式等做出了明确规定,检察过程基本覆盖了狱政管理工作的全部内容。应该说,监狱检察工作既有上位法的理论支撑,也有部门规章的具体规定,可以充分体现出法律赋予的本质特征。
2.监狱检察制度是狱政管理制度改革的必然要求。狱政管理是指刑罚执行机关对在监狱内服刑的犯人执行刑罰过程中所实施的各项具体的行政管理活动。概括的说,狱政管理活动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分类制度,警戒、戒具和武器的使用,通讯、会见,生活、卫生和奖惩等几个方面。狱政管理工作不但关系到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更加关系到在押人员的权益保护问题。现阶段我国各级司法机关大力开展狱政管理制度改革,创新管理工作方式,提高管理工作水平,但是不能忽略的是,检察机关的监狱检察制度是狱政管理改革工作顺利开展的必要保障。它不但可以保障行政管理权限公开规范运行,而且可以及时修补管理制度出现的漏洞,保证狱政管理工作高质量运行。
3.监狱检察制度是保护在押人员合法权益的根本途径。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不仅包括人身安全权等基本权利,还应当包括劳动权、学习权、减刑、保外就医等权利。这些权利的保护都离不开各级检察机关的介入,现行的《人民检察院监狱检察办法》即是通过制度化的检察机制保证在押人员享有法律赋予的各项合法权益。
二、我国现行监狱检察制度执行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虽然现阶段我国初步建立起了监狱检察制度,但是这个制度在执行的过程中还是存在一些突出問题,对于保护在押人员的权利有着严重的影响。
1.监狱检察制度缺乏相应的执行措施。虽然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各级检察机关是监狱检察工作的实施主体,并就监狱检察工作的具体方式和环节进行了规定,但是笔者认为这些规定只是宏观上对监狱检察工作进行了要求,但对于如何贯彻执行这些要求却没有相应的保障措施。
例如《人民检察院监狱检察办法》第六条第一款中规定,“对于个收监罪犯,实行逐人检察”。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基层检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人员数量较少,很难做到对于每一个收监的罪犯进行逐人检察,而且这条规定较为笼统地提出检察,但是对检察的时间、方式及检察结果的反馈等却没有提出明确规定,这就非常容易造成检察机关由于缺少可操作性的配套执行措施而难以履行检察权,进而影响到对在押人员的权利保护。
2.现行的监狱检察制度侧重于对狱政工作程序的监督。现行《人民检察院监狱检察办法》基本上围绕着狱政工作程序进行,从罪犯收监到监内管理、集中劳动学习到出监减刑制度等,也就是说属于程序监督,而没有明确提出保护在押人员权利。此外,对于若干危害在押人员权利的行为,《办法》仅提出“进行监督”、“进行纠正”等等,这非常不利于在押人员权利的保护。例如对管教采取暴力手段殴打或虐待在押人员的行为,这本身属于严重的违法行为,甚至可以构成犯罪,但是《办法》仅仅规定检察机关对此类行为进行“纠正”这大大降低了违法成本,也与《刑法》规定不符,容易导致由于狱政管理人员滥用暴力导致在押人员重伤或死亡的恶性事件。
三、对如何进一步规范监狱检察工作,更好地保护在押人员合法权利的若干思考
1.进一步确立监狱检察制度的重要地位。笔者认为,进一步确定监狱检察制度的核心地位是保护在押人员合法权利的根本途径,也符合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本质要求。同时可以避免因监督机制不够到位所引发的狱政违法犯罪行为,对于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保护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2.对于若干检察制度条款进行可操作性的细化和规定。针对当前监狱检察制度可操作性不强的情况,司法机关可以采取出台司法解释等形式,提高检察制度的可操作性,使各级检察机关的驻派机构能够全面介入监狱检察的各个环节,而不只停留在表面,以此来提高监狱检察工作的效率和水平。
3.坚持以人为本,有注重程序检察到注重实体检察。为了更好地利用监狱检察制度保护在押人员的合法权利,笔者建议在未来出台监狱检察规定的过程中应当贯彻以人为本的原则,将检察重点由注重程序检察向注重对保护在押人员权利的实体检察进行转移,提高损害在押人员权利的违法成本。
近年来,我国大力推进司法监督体制改革,强调突出各级检察机关的职能。狱政工作作为司法监督体制改革的重点,狱政管理部门在建立和完善监狱管理司法监督机制的过程中也在逐步探索和积累出了一些经验和做法。但是,狱政管理工作是一个全面系统化的工程,而当前检察机关对狱政工作的监督范围比较有限,还是出现了一批在押犯罪嫌疑人伤残、死亡等恶性事件,而如何在监狱检察工作中更好的保护在押人员合法权益,就成了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的重要课题。
一、监狱检察制度的重要意义
1.建立监狱检察制度是法律赋予各级检察机关的神圣使命。我国《刑法》、《刑诉法》中明确规定,各级检察机关在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有监督权利。《刑诉法》第八条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人民检察院监狱检察办法》中更是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对象、检察范围、检察方式等做出了明确规定,检察过程基本覆盖了狱政管理工作的全部内容。应该说,监狱检察工作既有上位法的理论支撑,也有部门规章的具体规定,可以充分体现出法律赋予的本质特征。
2.监狱检察制度是狱政管理制度改革的必然要求。狱政管理是指刑罚执行机关对在监狱内服刑的犯人执行刑罰过程中所实施的各项具体的行政管理活动。概括的说,狱政管理活动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分类制度,警戒、戒具和武器的使用,通讯、会见,生活、卫生和奖惩等几个方面。狱政管理工作不但关系到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更加关系到在押人员的权益保护问题。现阶段我国各级司法机关大力开展狱政管理制度改革,创新管理工作方式,提高管理工作水平,但是不能忽略的是,检察机关的监狱检察制度是狱政管理改革工作顺利开展的必要保障。它不但可以保障行政管理权限公开规范运行,而且可以及时修补管理制度出现的漏洞,保证狱政管理工作高质量运行。
3.监狱检察制度是保护在押人员合法权益的根本途径。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不仅包括人身安全权等基本权利,还应当包括劳动权、学习权、减刑、保外就医等权利。这些权利的保护都离不开各级检察机关的介入,现行的《人民检察院监狱检察办法》即是通过制度化的检察机制保证在押人员享有法律赋予的各项合法权益。
二、我国现行监狱检察制度执行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虽然现阶段我国初步建立起了监狱检察制度,但是这个制度在执行的过程中还是存在一些突出問题,对于保护在押人员的权利有着严重的影响。
1.监狱检察制度缺乏相应的执行措施。虽然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各级检察机关是监狱检察工作的实施主体,并就监狱检察工作的具体方式和环节进行了规定,但是笔者认为这些规定只是宏观上对监狱检察工作进行了要求,但对于如何贯彻执行这些要求却没有相应的保障措施。
例如《人民检察院监狱检察办法》第六条第一款中规定,“对于个收监罪犯,实行逐人检察”。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基层检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人员数量较少,很难做到对于每一个收监的罪犯进行逐人检察,而且这条规定较为笼统地提出检察,但是对检察的时间、方式及检察结果的反馈等却没有提出明确规定,这就非常容易造成检察机关由于缺少可操作性的配套执行措施而难以履行检察权,进而影响到对在押人员的权利保护。
2.现行的监狱检察制度侧重于对狱政工作程序的监督。现行《人民检察院监狱检察办法》基本上围绕着狱政工作程序进行,从罪犯收监到监内管理、集中劳动学习到出监减刑制度等,也就是说属于程序监督,而没有明确提出保护在押人员权利。此外,对于若干危害在押人员权利的行为,《办法》仅提出“进行监督”、“进行纠正”等等,这非常不利于在押人员权利的保护。例如对管教采取暴力手段殴打或虐待在押人员的行为,这本身属于严重的违法行为,甚至可以构成犯罪,但是《办法》仅仅规定检察机关对此类行为进行“纠正”这大大降低了违法成本,也与《刑法》规定不符,容易导致由于狱政管理人员滥用暴力导致在押人员重伤或死亡的恶性事件。
三、对如何进一步规范监狱检察工作,更好地保护在押人员合法权利的若干思考
1.进一步确立监狱检察制度的重要地位。笔者认为,进一步确定监狱检察制度的核心地位是保护在押人员合法权利的根本途径,也符合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本质要求。同时可以避免因监督机制不够到位所引发的狱政违法犯罪行为,对于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保护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2.对于若干检察制度条款进行可操作性的细化和规定。针对当前监狱检察制度可操作性不强的情况,司法机关可以采取出台司法解释等形式,提高检察制度的可操作性,使各级检察机关的驻派机构能够全面介入监狱检察的各个环节,而不只停留在表面,以此来提高监狱检察工作的效率和水平。
3.坚持以人为本,有注重程序检察到注重实体检察。为了更好地利用监狱检察制度保护在押人员的合法权利,笔者建议在未来出台监狱检察规定的过程中应当贯彻以人为本的原则,将检察重点由注重程序检察向注重对保护在押人员权利的实体检察进行转移,提高损害在押人员权利的违法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