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近年来随着犯罪低龄化的趋势增加,未成年人犯罪越来越频繁,未成年人做为这样一个特殊群体,对他们的预防和矫正是整个法律体系中重要一环。但专门针对未成年犯罪的法条散落于各个法条中,没有形成体系,这样不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引导未成年人成长。虽然我国在2012年对未成年人刑事诉讼案件有了专门规定,但仍然有研究的必要,通过进一步细化全面的了解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从而能更好的保护未成年人。
【关键词】:未成年人;刑事诉讼;权益保护
一、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的缺陷
(一)立法系统不完善
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国际上是建立专门的未成年人法院对未成年人犯罪进行教育和矫正。我国关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的规定没有形成完整系统的章节,关于未成年犯罪的条文也都规定在于不同的法律法规之中,并且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没有具体的权利,只有一些原则性的规定。所以,因为未成年人诉讼制度的不够完善就导致这个制度在大多数的司法实践中,只是处在有原则没有具体法规,想用不知道怎么用的尴尬地位,对于未成年人的犯罪想用特殊额程序是心有余而力不足。
( 二) 司法组织机构和司法人员专业化水平不够
近年来虽然我国法院也设立了专门的少年法庭,检察院也设立增加了专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工作人员,但这些远不能满足司法实践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需要。同时,因为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的工作重心长期放在经济建设方面,法治建设一直没有得到有效的重视,近年来才开始正真重视,但是司法改革并没有实质的进行,大量的法检工作者没有经过专业的法律培训,法律专业知识欠缺,业务水平不高、又因为我国自古以来的厌讼情绪使得一部分法检工作人员办案经验不够丰富,更别说要求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需要既懂专业知识又知道学过青少年教育学,心理学,了解未成年人心理活动轨迹的办案人员来专门审理未成年人刑事诉讼案件了。
二、新刑诉法关于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的规定
(一)确立了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由于未成年人身心发展不成熟,没有什么社会实践经验,定力不够稳定,容易受到不良气氛的影响,处在青春期的未成年人易冲动,一时头脑发热,没有经过思考说干就干的行为比较多,所以他们的犯罪活动没有什么复杂动机,没有什么恶意,如果能进行及时正确引导,使他们认识到自己的错误,那他们改邪归正的几率特别大,所以在新《刑事诉讼法》中确立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未成年人顺利回归社会是特别有帮助的。我国1999年6月通过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第44条规定:对犯罪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责任,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①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第44条]①。新《刑事诉讼法》在第266条正式确立了此项条文的原则,并规定办理未成年人刑事诉讼案件要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承办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这充分体现了我国对未成年人的关怀,使他们能早日回归社会,健康成长。
(二)规定了对未成年人刑事诉讼案件不公开审理制度
我国旧《刑诉讼法》中,所有未成年犯罪案件并不全都不公开审理。而新《刑事诉讼法》将所有未成年案件均纳入不公开审理范畴,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隐私,维护未成年人的自尊,最大限度的避免他们受到舆论的伤害,也避免了舆论对案件裁判的影响。
三、我国应逐步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制度
随着我国犯罪年青化的趋势加强和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制度迫切需要完善的需求,我们应该从我国实际国情出发,在充分了解未成年人心理的前提下,不断完善我国的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适应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更好的对未成年人进行挽救。
( 一) 在刑事立法上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在前面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缺陷中写到,在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司法实践中,各个环节中都对未成年人诉讼程序保护的不够好,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比如在讯问时,监护人不在场,或者没有合适的监护人就直接讯问,有的甚至完全忽视需要有监护人在场的要求,还有以前在关押未成人的时候会出现未成年人与成年人集中关押现象,等等。虽然2012年《刑事诉讼法》对这类问题有规定,但是,并不独立。所以,我们应该从源头入手,宪法是一切法的母法,我们应该从母法入手,增加相应的条款,为未成年人诉讼制度提供指导性的原则。然后再专门为未成年人制定一部刑事诉讼法,把对未成年人犯罪的诉讼程序从开始到最后都一一规定,是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与一般的《刑事诉法》完全分开,自成体系。
( 二) 提高未成年人刑事诉办案人员的专业水平
目前国家积极进行法制建设,在大环境下,司法改革势在必行,而且必须坚定的把改革进行下去。我国的少年法庭已经建立,有了少年法庭就应该配上与之相适应的办案人员,建立未成年人犯罪办案司法队伍,选派具有法律专业实力的办案人员进行未成年人教育学心理学的培训后上岗,使他们能够及时对未成年犯罪人进行及时疏导。选派具有一定未成年犯罪办案经验的司法人员出国学习国外先进的法律制度,回国更好的服务未成年人刑事诉讼。
( 三) 严格实行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
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有的犯罪人年龄偏小,完全不明白违法犯罪行为的含义,在一时冲动之下犯了罪。因为年龄小,在询问的时候可能完全不懂司法工作人员的意思,又由于司法人员的强大气场,这些未成年人无法思考,或是完全不懂意思就做出了司法工作人员期待的回答。这严重损害了未成年人的利益,也剥夺了未成年人改过自新的机会。所以就迫切需要与未成年人有一定接触的成年人陪同,与他们沟通交流,使他们能正真懂得司法工作人员说话的意思。我国在很早就加入联合国《保护儿童公约》,那我们的司法工作人员就应该严格遵守公约精神切实履行成年人的参与制度,并不断完善它,而不是有意无意的忽略。
四、结语
值得欣慰的是,我国法治建设在近几年一直在努力前进,希望我国法律制度在關于办理未成年案件上有更多的突破,也希望我们的司法工作人员能够切实落实法条的精神,保障我们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参考文献:
[1]丁寿兴,刘玉奇. 未成年人非刑罚处置措施的理性思考
[J]. 青少年犯罪问题,2004,( 2) .
[2]樊崇义. 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与对策研究[M]. 北京: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 626 - 628.
[3]甘渭华. 刑事诉讼中未成年人特殊保护的现状与改革
[J]. 太原师范学院学报( 社会科学版) ,2006,( 7) .
[4]康树华. 青少年犯罪与治理[M]. 北京: 中国人民公安
大学出版社,2000: 238.
[5]刘志成,熊明.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解不诉探讨[J]. 中
国刑事法杂志,2005,( 1) .
[6]徐美君. 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特别程序的理论基础[J].
青少年犯罪问题,2005,( 4) .
[7]张运萍.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訴讼程序研究[J]. 黑龙江
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 6) .
[8]陈卫东. 特别程序研究———基于刑事诉讼法修正案( 草案) [J]. 中国法学, 2011( 6) .
[9]谭京生,等. 北京市法院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报告工作的调研及建议[J]. 青少年犯罪问题, 2010( 6) .
[10]杨飞雪,未成年被告人社会调查模式的构建———基于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实践的实证分析[J]. 青少年犯罪问题,2010( 5) .
[11]陈建明.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实践与完[J]. 青少年犯罪研究, 2010( 1) .
[12]樊崇义. 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与对策研究[M]. 北京: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06: 156.
【关键词】:未成年人;刑事诉讼;权益保护
一、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的缺陷
(一)立法系统不完善
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国际上是建立专门的未成年人法院对未成年人犯罪进行教育和矫正。我国关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的规定没有形成完整系统的章节,关于未成年犯罪的条文也都规定在于不同的法律法规之中,并且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没有具体的权利,只有一些原则性的规定。所以,因为未成年人诉讼制度的不够完善就导致这个制度在大多数的司法实践中,只是处在有原则没有具体法规,想用不知道怎么用的尴尬地位,对于未成年人的犯罪想用特殊额程序是心有余而力不足。
( 二) 司法组织机构和司法人员专业化水平不够
近年来虽然我国法院也设立了专门的少年法庭,检察院也设立增加了专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工作人员,但这些远不能满足司法实践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需要。同时,因为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的工作重心长期放在经济建设方面,法治建设一直没有得到有效的重视,近年来才开始正真重视,但是司法改革并没有实质的进行,大量的法检工作者没有经过专业的法律培训,法律专业知识欠缺,业务水平不高、又因为我国自古以来的厌讼情绪使得一部分法检工作人员办案经验不够丰富,更别说要求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需要既懂专业知识又知道学过青少年教育学,心理学,了解未成年人心理活动轨迹的办案人员来专门审理未成年人刑事诉讼案件了。
二、新刑诉法关于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的规定
(一)确立了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由于未成年人身心发展不成熟,没有什么社会实践经验,定力不够稳定,容易受到不良气氛的影响,处在青春期的未成年人易冲动,一时头脑发热,没有经过思考说干就干的行为比较多,所以他们的犯罪活动没有什么复杂动机,没有什么恶意,如果能进行及时正确引导,使他们认识到自己的错误,那他们改邪归正的几率特别大,所以在新《刑事诉讼法》中确立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未成年人顺利回归社会是特别有帮助的。我国1999年6月通过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第44条规定:对犯罪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责任,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①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第44条]①。新《刑事诉讼法》在第266条正式确立了此项条文的原则,并规定办理未成年人刑事诉讼案件要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承办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这充分体现了我国对未成年人的关怀,使他们能早日回归社会,健康成长。
(二)规定了对未成年人刑事诉讼案件不公开审理制度
我国旧《刑诉讼法》中,所有未成年犯罪案件并不全都不公开审理。而新《刑事诉讼法》将所有未成年案件均纳入不公开审理范畴,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隐私,维护未成年人的自尊,最大限度的避免他们受到舆论的伤害,也避免了舆论对案件裁判的影响。
三、我国应逐步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制度
随着我国犯罪年青化的趋势加强和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制度迫切需要完善的需求,我们应该从我国实际国情出发,在充分了解未成年人心理的前提下,不断完善我国的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适应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更好的对未成年人进行挽救。
( 一) 在刑事立法上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在前面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缺陷中写到,在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司法实践中,各个环节中都对未成年人诉讼程序保护的不够好,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比如在讯问时,监护人不在场,或者没有合适的监护人就直接讯问,有的甚至完全忽视需要有监护人在场的要求,还有以前在关押未成人的时候会出现未成年人与成年人集中关押现象,等等。虽然2012年《刑事诉讼法》对这类问题有规定,但是,并不独立。所以,我们应该从源头入手,宪法是一切法的母法,我们应该从母法入手,增加相应的条款,为未成年人诉讼制度提供指导性的原则。然后再专门为未成年人制定一部刑事诉讼法,把对未成年人犯罪的诉讼程序从开始到最后都一一规定,是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与一般的《刑事诉法》完全分开,自成体系。
( 二) 提高未成年人刑事诉办案人员的专业水平
目前国家积极进行法制建设,在大环境下,司法改革势在必行,而且必须坚定的把改革进行下去。我国的少年法庭已经建立,有了少年法庭就应该配上与之相适应的办案人员,建立未成年人犯罪办案司法队伍,选派具有法律专业实力的办案人员进行未成年人教育学心理学的培训后上岗,使他们能够及时对未成年犯罪人进行及时疏导。选派具有一定未成年犯罪办案经验的司法人员出国学习国外先进的法律制度,回国更好的服务未成年人刑事诉讼。
( 三) 严格实行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
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有的犯罪人年龄偏小,完全不明白违法犯罪行为的含义,在一时冲动之下犯了罪。因为年龄小,在询问的时候可能完全不懂司法工作人员的意思,又由于司法人员的强大气场,这些未成年人无法思考,或是完全不懂意思就做出了司法工作人员期待的回答。这严重损害了未成年人的利益,也剥夺了未成年人改过自新的机会。所以就迫切需要与未成年人有一定接触的成年人陪同,与他们沟通交流,使他们能正真懂得司法工作人员说话的意思。我国在很早就加入联合国《保护儿童公约》,那我们的司法工作人员就应该严格遵守公约精神切实履行成年人的参与制度,并不断完善它,而不是有意无意的忽略。
四、结语
值得欣慰的是,我国法治建设在近几年一直在努力前进,希望我国法律制度在關于办理未成年案件上有更多的突破,也希望我们的司法工作人员能够切实落实法条的精神,保障我们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参考文献:
[1]丁寿兴,刘玉奇. 未成年人非刑罚处置措施的理性思考
[J]. 青少年犯罪问题,2004,( 2) .
[2]樊崇义. 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与对策研究[M]. 北京: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 626 - 628.
[3]甘渭华. 刑事诉讼中未成年人特殊保护的现状与改革
[J]. 太原师范学院学报( 社会科学版) ,2006,( 7) .
[4]康树华. 青少年犯罪与治理[M]. 北京: 中国人民公安
大学出版社,2000: 238.
[5]刘志成,熊明.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解不诉探讨[J]. 中
国刑事法杂志,2005,( 1) .
[6]徐美君. 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特别程序的理论基础[J].
青少年犯罪问题,2005,( 4) .
[7]张运萍.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訴讼程序研究[J]. 黑龙江
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 6) .
[8]陈卫东. 特别程序研究———基于刑事诉讼法修正案( 草案) [J]. 中国法学, 2011( 6) .
[9]谭京生,等. 北京市法院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报告工作的调研及建议[J]. 青少年犯罪问题, 2010( 6) .
[10]杨飞雪,未成年被告人社会调查模式的构建———基于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实践的实证分析[J]. 青少年犯罪问题,2010( 5) .
[11]陈建明.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实践与完[J]. 青少年犯罪研究, 2010( 1) .
[12]樊崇义. 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与对策研究[M]. 北京: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06: 1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