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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证据规则中的重要制度,指法官对当事人举出的证据或者法官依职权调取的证据,本应予以采用或者予以采信,但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不予以采用,并加以排除的规则。我国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相关规定,起了重要的作用。由于受追求实体公正的法律文化传统、立法模式等诸多因素的影响,我国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还存在一些不完善之处,本文对我国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进行分析并提出一些建议,以期对司法实践有所帮助。
【关键词】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证据能力;可操作性;灵活度
一、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基本内涵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现代证据制度中的重要规则之一,是法官用以判断当事人所提出的证据材料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的关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对因违反法律规定,侵犯了他人特定合法权利而收集的事实材料,因其不具备合法性要素,基于保护程序公正及当事人的诉讼人权等因素的考虑,而加以排除的证据规则。在民事诉讼活动中,法官通过发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作用,排除妨碍其准确合理地认清案情的证据材料,使得法律真实能够无限接近争议事实。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多表现为对当事人权利的尊重,强调对当事人合法权益进行保护。同时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利于保证程序公正,使民事争议在公正的程序中得到解决。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也能体现诸多方面的利益权衡,主要包括有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目的合法与手段违法等。
二、我国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立法现状及缺陷
世界各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发展与完善大多数都集中在刑事诉讼中,以防止国家公权力对公民人权的侵害。在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规定和发展主要集中在刑事诉讼领域,我国受大陆法系立法思想的影响,在民事诉讼立法上并未设置系统规范的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立法精神在某些立法和司法解释中可以得出。我国相关规定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所要排除的非法证据主要有三:第一,证据收集主体不合法的证据,即不具备法定主体资格的人提取或者提供的证据。第二,证据收集形式不合法的证据,即不具备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证据。第三,证据收集程序或手段不合法的证据,即通过不符合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或手段取得的证据。
(一)非法证据概念不明确
我国在立法上仅对非法证据的概念作了笼统的规定和解释,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规定就更是稍有规定。例如《证据规定》中关于“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手段”的规定,既没有界定其内涵,又没有限定侵权的程度。而“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的内涵却十分宽泛,大至宪法小到部门法律法规都有保护公民权益的规定。将一个宽泛而不确定的概念不科学地界定为非法证据排除的基础,必然导致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与合法收集证据行为之间的混淆,这样的后果是给法院的具体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和当事人收集证据带来困惑。
(二)灵活性不足
我国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视角比较单一,法律规定过于粗略,仅在大方面对某种证据进行考量,却没有在具体适用上进行细致规定。在没有具体分析不同情况下某种证据应否被排除的情况下,就将其一概排除,缺乏必要的灵活性。这种一概予以排除的简单粗略做法,对民事案件事实真相的发现有实质性影响,将可能导致过于强调程序公正而忽略了追求实体公正的诉讼目的。最终也不利于民事诉讼整体目的的实现。
三、对我国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意见
(一)完善立法模式
我国在庭审模式上选用了“职权主义”模式,那么在证据法上采用大陆法系的立法体例是非常自然的。因此,我国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立法模式方面应该借鉴大陆法系国家的做法,采用证据排除的法定主义与裁量主义相结合的立法模式,进一步完善证据制度。在对我国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进行完善时,还必须强调程序制度和法官制度结合,不能赋予法官过大的自由裁量权。
(二)明确界定非法证据的范围
我国民事非法证据规则适用的范围比较模糊,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操作中出现很多问题。如前所提到的《证据规定》中“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以及《民事诉讼法》对“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均没有作出明确的界定,给法官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造成了困难。明确界定非法证据的范围,可以增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际可操作性,有利于证据排除规则适用标准的统一。
(三)提高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的灵活度
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需要有一般性的规定,同样也需要例外的规定以及给法官自由裁量留有余地,这样适用起来才会显得灵活而不僵化。法官据以衡量是否是非法证据应当考虑以下方面的内容:第一,该证据对待证事实的证明价值。如果该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有着不可替代的证明作用,排除该证据将对举证一方造成不公,那么法官则可以考虑采纳该证据。第二,取得该证据时对公民合法权益侵害的严重程度。如果收集该证据的手段并不是严重违法行为,那么法官可以适度的考虑不予排除。第三,通过证据所要实现的权益和取舍证据关涉到的价值冲突。
参考文献:
[1]陈瑞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中国模式[J].中国法学,2010(6).
[2]罗筱琦,陈界融.证据方法及证据能力研究[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
[3]李祖军.论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J].中国法学,2006(3).
【关键词】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证据能力;可操作性;灵活度
一、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基本内涵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现代证据制度中的重要规则之一,是法官用以判断当事人所提出的证据材料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的关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对因违反法律规定,侵犯了他人特定合法权利而收集的事实材料,因其不具备合法性要素,基于保护程序公正及当事人的诉讼人权等因素的考虑,而加以排除的证据规则。在民事诉讼活动中,法官通过发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作用,排除妨碍其准确合理地认清案情的证据材料,使得法律真实能够无限接近争议事实。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多表现为对当事人权利的尊重,强调对当事人合法权益进行保护。同时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利于保证程序公正,使民事争议在公正的程序中得到解决。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也能体现诸多方面的利益权衡,主要包括有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目的合法与手段违法等。
二、我国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立法现状及缺陷
世界各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发展与完善大多数都集中在刑事诉讼中,以防止国家公权力对公民人权的侵害。在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规定和发展主要集中在刑事诉讼领域,我国受大陆法系立法思想的影响,在民事诉讼立法上并未设置系统规范的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立法精神在某些立法和司法解释中可以得出。我国相关规定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所要排除的非法证据主要有三:第一,证据收集主体不合法的证据,即不具备法定主体资格的人提取或者提供的证据。第二,证据收集形式不合法的证据,即不具备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证据。第三,证据收集程序或手段不合法的证据,即通过不符合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或手段取得的证据。
(一)非法证据概念不明确
我国在立法上仅对非法证据的概念作了笼统的规定和解释,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规定就更是稍有规定。例如《证据规定》中关于“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手段”的规定,既没有界定其内涵,又没有限定侵权的程度。而“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的内涵却十分宽泛,大至宪法小到部门法律法规都有保护公民权益的规定。将一个宽泛而不确定的概念不科学地界定为非法证据排除的基础,必然导致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与合法收集证据行为之间的混淆,这样的后果是给法院的具体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和当事人收集证据带来困惑。
(二)灵活性不足
我国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视角比较单一,法律规定过于粗略,仅在大方面对某种证据进行考量,却没有在具体适用上进行细致规定。在没有具体分析不同情况下某种证据应否被排除的情况下,就将其一概排除,缺乏必要的灵活性。这种一概予以排除的简单粗略做法,对民事案件事实真相的发现有实质性影响,将可能导致过于强调程序公正而忽略了追求实体公正的诉讼目的。最终也不利于民事诉讼整体目的的实现。
三、对我国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意见
(一)完善立法模式
我国在庭审模式上选用了“职权主义”模式,那么在证据法上采用大陆法系的立法体例是非常自然的。因此,我国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立法模式方面应该借鉴大陆法系国家的做法,采用证据排除的法定主义与裁量主义相结合的立法模式,进一步完善证据制度。在对我国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进行完善时,还必须强调程序制度和法官制度结合,不能赋予法官过大的自由裁量权。
(二)明确界定非法证据的范围
我国民事非法证据规则适用的范围比较模糊,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操作中出现很多问题。如前所提到的《证据规定》中“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以及《民事诉讼法》对“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均没有作出明确的界定,给法官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造成了困难。明确界定非法证据的范围,可以增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际可操作性,有利于证据排除规则适用标准的统一。
(三)提高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的灵活度
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需要有一般性的规定,同样也需要例外的规定以及给法官自由裁量留有余地,这样适用起来才会显得灵活而不僵化。法官据以衡量是否是非法证据应当考虑以下方面的内容:第一,该证据对待证事实的证明价值。如果该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有着不可替代的证明作用,排除该证据将对举证一方造成不公,那么法官则可以考虑采纳该证据。第二,取得该证据时对公民合法权益侵害的严重程度。如果收集该证据的手段并不是严重违法行为,那么法官可以适度的考虑不予排除。第三,通过证据所要实现的权益和取舍证据关涉到的价值冲突。
参考文献:
[1]陈瑞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中国模式[J].中国法学,2010(6).
[2]罗筱琦,陈界融.证据方法及证据能力研究[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
[3]李祖军.论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J].中国法学,200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