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强红与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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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打黑”风暴主角、民营业者黎强的染红与染黑之路
  
  
  这是一场艰难、复杂的审判。
  
  从10月26日至31日,51岁的重庆市渝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渝强公司)董事长黎强,站上了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的被告席。他被控“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等九项罪名。以他为首的被诉涉黑团伙成员多达31人,包括其七名亲属;被诉非法经营罪涉案资金约1.2亿元,漏税逃税罪涉案资金约为6220万元;其名下四家公司均成为被告。
  
  
  
  公诉机关为此案准备的预案长达50万字,证据案卷240多本。每日的庭审始于早上9时半,延续到夜晚九十点钟,最后一天更审至深夜11时。
  
  六大航空皮箱的举证材料、长达六天夜以继日的庭审、黎强本人重庆市人大代表的光环,足以彰显黎强作为重庆打黑风暴涉案“第一人”的地位和复杂性。
  
  审判未决。作为公安部督办的涉黑案件的主角,黎强光环尽卸,他在重庆商圈政界的崛起故事耐人寻味。
  
  不难发现,黎强的演变轨迹,恰与中国民营经济的发展路径相吻合。
  
  黎强出身寒微。1992年,他从国营企业脱身,下海谋生,正是民营经济创业潮涌之时。这一年,邓小平南巡,中共十四大明确提出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到1999年,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民营经济发展进入快车道,但未及解决种种先天不足的机制难题。
  
  在此过程中,新兴的民营经济与长期背靠政府的国有企业,在诸多领域激烈演绎着“进”与“退”的拉锯。出身草莽的黎强,正是在这一时期迅速壮大。他涉足利润丰厚的客运领域,十几年间,其“客运王国”逐步成型,旗下企业多达20余家,控制着重庆市四分之一的公交线路。
  
  今日观之,黎强成功之秘,无非走通“红”“黑”二途,将暴力、金钱、权力三者融为一体:一方面,他动用暴力,吞并弱小,扩充势力;另一方面,买通权贵,获取社会资本,寻求政治庇护。2002年底,黎强当选重庆市人大代表,五年后再度当选;这不仅成为黎强最为显要的政治光环,更是其“客运王国”得以建立与巩固的重要助力。
  
  时至今日,黎强身上“红黑交错”的印记仍然显而易见。他广积人脉,身兼多个官方和半官方组织职位,在当地不乏善誉。另一方面,在管制不顺的重庆客运市场,他亦成为众多潜规则的促成者和执行者之一。
  
  这一特征,很大程度上成为公诉机关将其定性为“具有黑社会性质组织”领导者的论据。公诉机关称:黎强处心积虑地创立了严密的组织架构,以黑护商,以商养黑,扰乱正常行业管理秩序,并向政治领域渗透,“最终确立了在重庆客运市场的强势地位”。
  
  一名白手起家的民营企业者,在染红、染黑中谋求成功,最终步入歧路,坠入深渊,足以警示世人。
  
  草莽黎强
  
  在法庭上,很少能见到黎强这样“性格鲜明”的犯罪嫌疑人。
  
  10月26日,被捕三个月后,这位亿万富翁身着橘红色囚服,出现在重庆市第五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庭。他剃掉了络腮胡,说话声音洪亮,看上去毫无颓色,甚至“斗志昂扬”。
  
  甫一上庭,他就向审判长告状,称自己会见律师次数不够,调取证据也遭刁难,辩护权遭到侵犯。他甚至与检察官“抬杠”,当检察官要求他“如实回答”时,他回应说:“我依法回答。”
  
  在六天的审判中,每日长达十余小时的庭审辩论,亦未使他略显疲态,每每亲自发言,逐一为自己辩护,并屡爆出草根式的语言。
  
  谈到与国有客运企业的冲突,他说,“我们渝强公司打不赢人家,还不准咬他两嘴?”谈到驱赶其他竞争对手时,他指着检察官问:“就像今天,我坐了你的位置,你会不会追着把我赶下来?”而在为涉嫌受贿充当“保护伞”的官员姜春艳开脱时,他甚至直接戏谑检察官道:“十年前,她就是个端水倒茶的,就像第四位检察官(担任记录工作,一言不发)一样。”
  
  黎强的辩护律师、75岁的西南政法大学教授赵长青说:“黎强就是这么一个人,你打他鼻子一拳,他就捏一把你的耳朵,”充满睚眦必报的“江湖气”。
  
  但黎强头脑清醒,知道“审时度势”。在法庭上,他对法官言必称“领导”,一旦感觉到自己发言有失,便向法官连声道歉,更不乏直言告白:“我怕惹你不高兴,你不高兴了,多给我整两条我怎么办?”
  
  在重庆,黎强是个传奇人物。他早年在重庆西南政法大学食堂煮饭,之后进入国营重庆毛条厂,先后任职多个工种,最后一个岗位是公司车队安全员。
  
  1992年,国营工厂裁员改制,34岁的黎强与妻子伍树芹正式辭职下海,开始自谋生路。
  
  在山高坡陡的重庆,公交客运尤为重要,每天承载吞吐量达400万人之巨。嗅觉灵敏的黎强与人合作,在重庆市中心以南的巴南区经营中巴车短途运输,开始介入公交行业。四年后,他完成原始积累,成立重庆渝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渝强公司),由此发迹。
  
  在此后的十余年中,他先后成立重庆黎强房地产开发公司、重庆渝强实业(集团)出租汽车公司、重庆渝强实业(集团)强劲运输有限公司等20余家子公司、分公司和控股公司,富甲一方。及至案发被捕,在重庆客运市场,他控制的交通线路达到100多条,占重庆客运线路的四分之一。
  
  与许多草根出身的民营企业家相同,黎强在公司实行家长式管理,他更是态度强硬的“总管”。
  
  公诉机关说,黎强以公司老总身份统筹全局,在涉黑组织中位居“金字塔”顶端。家族成员以常务副总、会计、出纳等名义在公司任职,在涉黑组织中担任骨干。此外,公司以“安全员”名义招募社会人员,在涉黑组织中提供暴力,充当打手。
  
  此次黎强团伙案中,涉案被告者31名,7人来自黎强家族。除黎强本人,还包括他的妻子伍树芹、小舅子伍树峰、妹妹黎萍、弟弟黎德明、妹夫何永红、弟媳张友容。
  
  “男主外,女主内,黎强统筹主持全面工作,是黎强家族企业的特点。”接近黎强企业的当地人士说。
  
  这在黎强看来十分自然。他认为,渝强公司是一家民营企业,企业要想正常运作,需要岗位、分工、制度。此外,他本人持有公司60%的股份,“我不去掌控,那么该由谁来掌控?”他在法庭上有些激动地说。
  
  正因为身为“家长”,他在法庭上几乎把所有责任都揽到自己身上,将其他人干的事情都说成自己指派。
  
  有人戏称这是他“义薄云天”,而其惯于法律之外谋生存、求壮大的特性,亦不无显露。
  “潜规则”
  
  在重庆客运市场,国营公司份额极大,民营经济则是百舸争流。对于竞争对手,黎强以暴力待之。
  
  作为重庆公交系统不可忽视的民营力量,黎强是第一个被诉以涉黑罪名的行业巨头。
  
  
  
  在起诉书中,渝强公司占据重庆市客运市场份额的惯用手法,被描述为“先投入车辆进行非法营运,然后采取拦车、砸车、堵路、打架斗殴等违法犯罪手段,排挤、打压其他客运公司,并通过操纵上访集访、制造群体性事件向政府施压,借机获取营运指标等利益”。
  
  2000年9月底至10月初,渝强公司与对手争夺一条运营线路及运营指标。当年9月30日,渝强公司车辆被竞争对手砸坏,黎强指示下属拦堵对方车辆,扎破车胎放气以示报复。
  
  当晚,渝强公司又召集社会人员数十人,意图取回被对方扣留的客车,因车辆无人看守并未形成冲突;其后,渝强公司人员拦下对方公司一名参与砸车的司机,“教训”一顿后送往公安机关;10月5日,渝强公司组织车主及家属到市政府集访,要求有关部门受理诉求。
  
  此事最终以渝强公司将11台车辆运营指标收入囊中告结。时隔九年,这一个连续性的事件,使得黎强团伙被控聚众扰乱交通秩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寻衅滋事,以及领导、组织、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等多个罪名。
  
  对于黎强,这不过是习以为常的生存之道。黎强在法庭上则直言不讳:“我不懂法,但是我按规矩办事。”
  
  黎强所宣称的这些“规矩”,还包括行业的非法“潜规则”。例如,全行业无须缴纳所得税,故而同业者在会计账目上必做手脚。
  
  又如线路问题。按照黎强的说法,在公交客运行业,职能部门与从业者共同默认的不成文规矩是:一条全新的线路,谁率先跑起来,以后就是谁的——如果其他公司不反对;即使反对,分配指标的时候也会注意平衡。
  
  重庆官方对于黎强案暴露的重庆客运市场的某些真实现状,亦有所认识。重庆市政府2006年10月颁布的《关于改革主城区公共交通汽车客运营运与管理体制的决定》即指出,公交领域存在市场失序、治理不力、不平等保护等现象。
  
  这份文件,亦提出多个改革方向。在线路准入和退出机制方面,提出在主城区实行公交客运线路特许经营制度——以招标、拍卖方式确定线路营运主体;在公交站场方面,推进主城区公交客运站场设施建设营运与公交线路营运分离,组建统一的公共交通站场公司,独立经营管理公交客运站场设施,为各类客运企业提供公平公正服务。
  
  然而,由于市场积弊多年,利益盘根错节,“不以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策略付诸实施,改革措施便难以推进。
  
  以客运线路准入和退出机制为例,《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27号)》要求,“根据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采取冷、热线路搭配机制,通过拍卖、公开招标等公开方式确定线路经营权,合理配置公交线路资源。”但实际上,拿出来拍卖的线路很少,有关设想亦要等到2010年后才有可能全部实现。
  
  在这些改革措施落实之前,几无管制可言的现象随处可见。而黎强“以黑应乱”的对策,亦是推波助澜。
  
  例如,在公交站场建设方面,民营公司可以投资建设车站,建好以后挂牌,即划为其专用车站,成为这家公司的势力范围,其他公司车辆不准在车站及车站周边接客。由此发生的矛盾,以及此后渝强公司采取的暴力手段,公诉机关列举了八个例子,均在渝强公司投资的陈家桥车站附近发生。
  
  黎强对此辩解说:“我建的车站,都有市交委、市建委、市交警部门的批文,我们花的是真金白銀!”
  
  对于投身这一行业近20年的黎强而言,这些“潜规则”便是约定俗成的行业惯例,如同法律。故此,他私下采用暴力手段解决冲突,自然符合他的“草莽”逻辑。
  
  这些纠纷令黎强被诉寻衅滋事罪。但黎强的律师、75岁的西南政法大学教授赵长青提出,这一罪名是从过去的流氓罪分解发展而来的,其核心概念是“无事生非”。反观黎强的各项指控,却都是“有事生事”,发生纠纷的双方常常为竞争对手。
  
  对抗公运
  
  相比与民营同行竞争,黎强更大的抱负是与实力强大的国有公交分庭抗礼,甚至谋夺更多份额。
  
  典型案例,是渝强公司和国有公交公司对于从鱼洞到沙坪坝线路的争夺。
  
  
  起诉书说,渝强公司没有取得正式营运手续,与公交公司发生纠纷。渝强公司组织人员上路拦截公交公司车辆,扎破车胎放气。
  
  黎强辩解道,公交公司动手在先,还砸了渝强公司的客车。他在庭上反驳:“同样是动手,为什么追究民营企业责任时,就成了犯罪?”并质问:“就算我们渝强公司是非法营运,那也是有关政府部门才有权力处理,公交公司怎么可以代替政府?”
  
  在客运行业,国有公交公司(一般称为“公运”)和民营公交公司的竞争是一个重要命题。国有公交公司享受政府补贴,垄断优质线路,但负担沉重,且经济效益不好的线路,因政府指令也必须营运。民营公司则普遍抱怨生存环境恶劣,和公运不在一个竞争起点上。
  
  据当地人士回忆,两者竞争始于20世纪80年代初,一种叫“康福莱”的民营中巴车推行“即停即走”的运营模式。从此以后,国有公司几条电车线路撑起公交大梁的局面被打破,市民享受到出行便利。业内人士介绍说,在鼎盛时期,重庆的民营公交和国有公交都达到2000多辆次,民营公交少600多辆。
  
  作为“硬币”的另一面,客车司机一面开车、一面把半个身子悬在车窗外揽客的身影,也成了常见景象,各种不规范的情况应运而生。重庆市从2007年起加快收编民营公交,公交市场基本被国有公交控制。
  
  个性强悍的黎强显然不在“被收编”之列。事实上,与公运抗衡,是黎强的一个“心结”。2006年2月,渝强公司曾把运输管理局推上法庭。理由是市运管局在渝黔高速公路客运班车经营权招投标中,制定出歧视民营企业的招标评分办法,导致所有民营运输企业落标。
  “红顶商人”
  
  黎强与公运集团“分庭抗礼”的“抱负”,让他不仅仅满足于做一个商人。事实上,在重庆打黑风暴中,黎强是涉黑者中“红帽子”最多者。最为显著的是连续两届当选重庆市人大代表。
  
  
  重庆业内人士分析说:公交公司是国有企业,其体制内的身份,使公司领导具备影响政策的能量。黎强作为民营企业家,跻身决策结构的惟一办法,便是谋求政治身份。
  
  黎强曾经以人大代表身份调研过公运的运营情况,并从人大和财政局等部门获得一些数据。他因此撰写过一份报告,反映国有公交公司资金使用效率低下,车辆频繁违章行驶,虚报老人乘车数量骗取补贴等。
  
  不过,这份报告递交到重庆市政府领导后,便没有下文。一份看过报告的人士对《财经》记者表示,黎强希望传达的意图是:如果政府能给渝强公司同样的补贴,渝强公司会干得更好。
  
  在与公运和民营同行的竞争中,黎强洞悉了树立正面形象、戴上“红帽子”的重要性。
  
  早在创业之初,黎强便深谙送礼之道,常常买烟、买肉送予相关职能部门人员。对当地媒体记者,即便不需要他们写稿宣传,但凡见面均送上“红包”;对学者亦出手大方。因此方方面面对他善言颇多。
  
  接触黎强的人都表示,在私生活上,这位来自草根阶层的“大亨”没有不良嗜好,吃喝嫖赌不沾。公司发展后,除非是特殊场合有求于人,他也不讲究排场。公司员工经常看到他,以堂堂渝强公司董事长的身份,带着妻子在路边摊吃“小面”。每逢年终,他会请所有司机、车主吃饭,排场很大。老板请司机吃饭、给司机拜年,在其他公司闻所未闻。
  
  有接近黎强的人士告诉记者,黎强口才好,“有领导魅力”,表面上“热心公益事业”,对白血病患儿等弱势群体多次捐助。这都为其树立正面形象加分。
  
  颇具讽刺的是,即使一些“黑恶手段”的使用,也显示出黎强争取威信,以求“染红”的最终意图。
  
  2006年5月8日,黎强得知公司所属羚羊出租车在长安铃木汽车有限公司4S店添加机油后发动机出现故障,指示公司骨干组织车主80余人前往铃木公司进行谈判。
  
  第二天,事件升级。渝强公司及其他公司100多辆出租车,200多名车主、驾驶员相约围堵铃木公司大门。铃木公司因此交通中断,停产三个小时,造成经济损失约人民币62万元。
  
  此事最终使黎强等人被控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但有知情人士告诉《财经》记者,包括渝强公司在内,至少有三家民营出租车企业车辆发现了同样问题,渝强公司并非受影响车辆最多的民营企业。这位人士分析说,“黎强为行业出头,目的无非是想树立威信。”其他公司车主闻讯加入行动,无形壮大了渝强公司的声势。
  
  2002年和2007年,黎强分别当选重庆市第二和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他还是重庆市巴南区第十二届政协常委,担任过重庆市工商联(总商会)会长,中国道路运输协会出租与租赁协会常务理事,重庆市道路运输商会(协會)常务副会长,重庆市经济学会、重庆市侨商会常务理事。
  
  2004年,黎强获得重庆市“首届优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者”称号。他还当选过重庆市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优秀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
  
  2006年人代会上,黎强还和其他两位代表联名提议,要求酒店将暖空调的温度降低两度,以示响应建立节约型社会。之后又提交建议,呼吁把重庆的下半城改造成老城步行街。
  
  不过, 对于黎强来说,人大代表的身份还有别的用途。
  
  接近黎强的人士告诉《财经》记者,黎强惯于以上访闹事,帮助自己取得运营权等利益。在渝强公司组织集访引起有关部门注意后,他常常邀请其他人大代表写材料给信访办或者政府职能部门以作声援。这些同行业的人大代表遇到需要解决问题时,他也会写材料帮助他们,形成联合之势。
  
  当有代表掌控的企业因为经济纠纷成为被告时,这些代表们亦以行使个案监督权的形式,试图干预司法。
  
  了解黎强“成功”之道者说,他总是先团结同样是人大代表的业内人士,吃掉较小的民营企业,再回过头与势均力敌者抗衡。
  
  关系网
  
  黎强在政治领域的另一种渗透,则是以黑金与权力的交易,谋求层层庇护,获取“合法权益”。
  
  黎强对于“保护伞”的利用堪称经典。他不仅仅满足于寻找保护,更谋求主动控制。他在贿买官员时,往往有意留下证据,甚至在跟对方谈论钱权交易时偷偷录音,以便日后威逼利诱。
  
  
  也因此,黎强不惧在人前骄横跋扈。一位接近巴南区委的人士告诉《财经》记者,某次巴南区区委书记开会,邀请身为人大代表的黎强参加。会上,他嫌书记说得多,直接走到台前,敲着书记的桌子说,“我没时间跟你们浪费时间”,之后扬长而去。
  
  仅从目前黎强案庭审的情况看,黎强在其发迹的巴南区乃至整个重庆政坛,编织了极其庞大、纷繁复杂的关系网。
  
  以原巴南区运输管理所所长蒋洪案为例。蒋洪的控罪与渝强公司车辆置换弊案相关,该案发生于2004年。当年重庆为降低空气中氮氧化物污染,启动净空工程,规定19座及以下的汽、柴油中巴车(又称为“环城车”),必须在年底前退出主城。在巴南区鱼洞镇范围内,渝强公司30辆中巴车应被报废更新,并按照3∶1的比例置换出租车。
  
  渝强公司完成置换后,另外购买了38辆中巴车,在无证无照状态下投入非法运营。起诉书指控说,蒋洪收受黎强贿赂后,在长达两年的时间内不对违法营运行为进行查处,还帮助黎强最终取得了合法营运指标。
  
  蒋洪的律师出示了2004年10月16日渝强公司提交巴南区政府的《关于开行区内客运线路的请示》(下称《请示》)。这份《请示》说,巴南区除完成100辆中巴车置换,还整治了近2000辆载客三轮车。渝强公司希望保留中巴车运营线路及运营指标,以补充社会运力缺口。
  
  当时主管交通的巴南区副区长雷现平于当年11月13日作出批示,同意渝强公司的请示,并指示运管部门办理手续。该批示同时加盖巴南区人民政府公章。
  
  辩护人认为,上级主管领导的态度,导致区运管所无法确认是否应该对这些车辆进行查处。
  
  雷现平在巴南任副区长六年,主管交通等领域。《财经》记者多方确认,他已于10月初被重庆市纪检监察部门会同重庆打黑办从永川带走接受调查。今年7月14日,黎强被刑事拘留同一天,重庆市巴南区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接受雷现平辞职申请,决定免去其副区长职务。雷随即被平调至永川区任区委常委、政法委书记。
  
  蒋洪的律师还出示了2006年8月28日巴南区政府办公室发出的《关于环城车规范经营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下称《纪要》)。《纪要》表明,巴南区人大、政府、政协,重庆市法制办、信访办、交委等部门,曾经专门开会研究环城车违法营运问题。
  
  会议一方面确认渝强公司非法营运属实,另一方面又同意新增运力指标,且明确新增运营指标的经营主体由区政府决定。不过,车辆数量尚未确定。
  
  2006年9月21日,重庆市交委给市运管局一项批复。该批复同意新增40辆环城车。运力指标经巴南区政府下达给区交通局草拟方案。
  
  9月26日,巴南区交通局向区政府提交《关于解决鱼洞环城车历史遗留问题的请示》。文件提出将新增40个指标中的38个分配给渝强公司。
  
  10月23日,巴南区交通局向区政府提交《关于就新增运力问题召开听证会的请示》。听证会定于10月26日召开,由区交通局负责组织。区人大、政协、政府、法制办、信访办、运管所、交通局、交警队派员参加听证会。出席听证会的还包括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组专家、街道代表、企业代表以及群众代表。
  
  11月13日,巴南区交通局和信访办就听证会内容向区政府提交报告。报告表示,各方均同意将38个新增运力指标分配给渝强公司,剩余两个分配给巴南区汽车运输公司。
  
  辩护人提交的最后一份证据是由巴南区运管所出具的一份书面证明。该证明说,在渝强公司得到新指标之前,重庆市运管局征费系统一直没有消除原来淘汰车辆的数据。这些数据一直到2006年8月,才开始从系统中逐渐撤出。
  
  上述文件说明,至少在区政府、市有关职能部门,还有很多人和黎强有千丝万缕的联系。雷现平只是目前已知的级别最高的一位。
  
  起诉书指出,黎强“拉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其提供非法保护等手段,逐步向经济、政治领域渗透”,并“最终确立了在重庆客运市场的强势地位”。
  
  目前因黎强罪案而被起诉的前政府公职人员,除了蒋洪,还有原重庆市沙坪坝区交通运输管理所所长肖庆隆、原重庆市委市政府信访办公室来访二处处长姜春艳,以及另案处理的重庆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稽查科科长曾安东。他们被控收受贿赂,分别在渝强公司申请运力指标、收购其他公司车辆和群体性上访谋求利益,以及在逃避税收等方面,为黎强提供便利。
  
  熟悉本地官场情况的媒体记者告诉《财经》记者,重庆官场有“巴南帮”一说,巴南区正是黎强的“根据地”。黎强在7月17日接受警方讯问时曾有表述称,原重庆市运管局局长刘坚在任时,只要巴南区政府提交的报告,都会被批准。刘坚于三年前因经济问题落马。
  
  对于黎强寻求“保护伞”的手法,有业内人士指出,黎强在客运领域的主要精力,仍在中巴车运输上。而出租车指标奇货可居,则是一个笼络政府官员、润滑社会关系的工具。这位人士说,用出租车向政府机关工作人员暗地输送利益,是行业的另一条“潜规则”。
  
  例如,黎强曾将公司一辆出租车承包给蒋洪,让其转包牟利。黎强收取的承包费为19.5万元,比同期市场价格少6.5万元。而黎强在法庭上也说:除了被指控的运管所所长蒋洪,低价拿到公司出租车的,还有一些“核心人物”。他的话很快被审判长打断。
  
  迄今为止,黎强的“出租车”策略渗透多深,并无定论。有消息人士向《财经》表示,此次重庆打黑涉及的最高官员——原重庆市司法局局长文强,亦在黎强结交的官员之列。巧合的是,文强也出身重庆巴南区。
  
  罪与罚
  
  10月31日夜晚11点,历时六天的黎强团伙涉黑案一审庭审,终告结束。
  
  这一场庭审,控辩双方尽遣能士。第一公诉人冉劲,是重庆市检察院第五分院公诉一处处长,从事检察公诉工作近20年,荣获第二届全市检察机关“优秀公诉人”称号;第二公诉人王茂刚,为重庆市检察院第五分院助理检察员,拥有法学、政治学双学士学位。
  
  黎强的辩护律师,是75岁的西南政法大学教授赵长青。这位参加了1997年新刑法制定的刑法专家,在重庆公检法部门门生众多,甚具威望。
  
  最终的判决尚未出炉,但控方提交的1894份证据,以及辩方的极力反驳,已交织出涉黑犯罪刑罚的困难局面。
  
  几天来,庭审情况显示,黎强涉嫌所有罪名几乎都与公司经营活动有关。区别一般组织犯罪与涉黑组织犯罪,成为第一个需要辨别的问题。
  
  第一公诉人冉劲在庭审后接受重庆地方媒体专访时表示:“这次打黑斗争是扫除带黑社会性质组织,而不是黑社会。在我国并不存在黑社会组织,而是本着打早打小、露头就打的原则,把带有黑恶性质的有组织犯罪消除在萌芽状态。”
  
  冉劲的意见反映了官方语境对涉黑犯罪的理解。“黑社会性质组织”这一表述,最早出现在1997年修订的《刑法》中,其特征可简述为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百姓。
  
  为解决缺少可操作性标准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分别与2000年和2002年颁布司法解释和立法解释,最终确立了“黑社会性质组织”四个认定标准,即形成稳定的犯罪组织,具有一定经济实力,使用暴力威胁等手段,控制了一定区域或者行业。这四个特征通常简称为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及非法控制特征。
  
  此次公诉机关对黎强及其团伙的涉黑罪控诉,亦遵循这些要件。但在“红黑交错”的黎强身上,涉黑犯罪的定夺,争议依然巨大。
  
  公诉机关指控黎强团伙构成涉黑犯罪,提供的事例主要有两单。其一是去年重庆“113”重庆出租车罢运。
  
  起诉书说,2008年11月2日,黎强安排公司副总何永红召集公司旗下出租车分公司开会,会上传达消息称,11月3日全市出租车汽车将会发生集体停运;并透露将有人在停运当日对营运的出租汽车进行打砸。
  
  会议还要求分公司经理当晚召集所有车主开会传达。第二天,渝强出租汽车公司参与了停运,部分车主和驾驶员还对正常营运的出租车进行打砸。
  
  但在10月29日法庭质证期间,公诉人并未就这一指控出示任何证据。有辩护律师提醒法庭,庭审程序中是否出现遗漏,公诉人沉默以对。法官则含蓄地说:“法院对任何犯罪事实的认定,都建立在证据基础上。”
  
  此前,何永红曾向法庭陈述称,在渝强公司内部会议前,他参加了由重庆市交委、市运管局和市出租车协会召集各公司负责人出席的通报会。这个通报会上说:有关部门已经掌握了11月3日可能出现罢运的信息,要求各公司做好各自驾驶员、车主的思想工作,且有情况要及时向政府汇报。
  
  何永红表示,渝强公司后来的会议,是应主管部门的要求召开的。会上公司还和车主们签订了责任书,要求车主不得参加罢运行动。
  
  根据中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公诉机关不对起诉书中提到的内容出示证据,即意味放弃了对黎强组织策划“113”罢运的指控。
  
  另一个重要事例,是黎强谋求成立运营公司联合体,在商业上抗衡国有公交公司,在政治上对抗政府管理。
  
  起诉书说,2005年11月,黎强召集其他几家民营客运公司负责人共同组建“共创公司”。公司章程约定,如公司董事因执行公司事务或公司董事会决议被有关方面追究刑事责任,其他董事每人补助被追究者人民币200万元作为补偿。
  
  但辩护律师提出,公司注册成立需要工商登记,“这种《公司章程》恐怕无法通过审核。”黎强则激动地说:“我们只是想一想,想一想也有罪?”
  
  法庭质证显示,“共创公司”尚未注册成功,就因有关方面干预自行解散。《公司章程》亦未在法庭上展示。
  
  “现在这两件事情,一件不再谈了,一件有些牵强。涉黑指控,证据不足。”75岁的西南政法大学教授赵长青在法庭上说。赵长青告诉《财经》记者,重庆打黑除恶审判,一个重要历史价值,应该是廓清涉黑组织和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的公司之间的界限,毕竟,“涉黑犯罪是有组织的犯罪,不完全等同于犯了罪的组织。”
  
  事实上,犯罪嫌疑人拒绝承认涉黑指控,正在成为重庆打黑除恶审判中的普遍現象。在此前第一轮涉黑涉恶案件审理中,逾80名被告人承认自己在不同程度上触犯了刑律,但几乎所有人都否认自己参与涉黑犯罪。
  
  10月29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钱锋在市委宣传部召开的新闻通报会上说,犯罪嫌疑人否认指控,是刑事审判活动中的正常现象。这也说明打黑审判中犯罪嫌疑人的表达权、辩护权得到了充分保障。
  
  反观黎强,他在谋求个人成功过程中的诸多黑恶手法,亦反映了民营企业的诸多先天不足,缺乏有效的引导和管制。
  
  “在这样的环境下,每家民营公司都要养一批人,沟通一些关系,来处理各种事。”一位民营公交的老板说。
  
  黎强案宣判未决。而重庆“打黑”风暴的纵深发展,必将触及建立市场经济公平公正秩序的层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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