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目前我国海外代购市场不断扩大,成为热门的新型购物方式。但是随着海外代购不断发展,海外代购中隐藏的法律风险也逐步暴露出来,这些问题的产生主要是由于民众缺乏相关法律知识:包括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构成要件、犯罪结果等。另一方面,与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有关。
关键词:海外代购;走私罪;空姐;走私行为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商品交易的模式日新月异。海外代购迅猛发展,成为人们青睐的新型购物方式。海外代购极大的使人们从时间和地域的限制中解放出来,现在人们足不出户就可以买到国外的商品,商品的流通速度已达到史无前例的水平。在“空姐代购案”之前几乎从未有人质疑过代购的合法性,但是空姐代购案让人们困惑不已:海外代购是走私?事实上,海外代购是一种蓬勃发展的新兴事物,法律对其的相关规定还不太完善,有关部门也缺乏有效的监管,所以具有极大的法律风险。本文旨在通过分析案例,并分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构成要件对海外代购行为的法律性质进行探讨,揭示海外代购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提出立法建议,为经营者和消费者的行为提供参考。
一、海外代购定义
“代购”就是由代购商或经常出入境的个人帮消费者买到商品。近年來,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国内市场的供给已经满足不了消费者的购物需求,但是由于时间、距离等原因无法自行购买,这就促进了海外代购的产生。互联网发达的网络系统和购物网站的出现,以及物流的便捷,都为网络海外代购的产生和发展提供了客观条件。海外代购产品质量上乘,种类丰富,价格低廉,受到消费者尤其是青年消费者的追捧,从而促成了海外代购的蓬勃发展。
二、海外代购定性之疑
2012年9月,北京市二中院审理了我国海外代购案件第一案——离职空姐走私案。2010年至2011年8月间,离职空姐李某多次在韩国免税店购买化妆品,并通过韩国三星公司工程师褚子乔向其提供的韩国免税店账号购买化妆品,然后由李某和其男友石某以客带货的方式将化妆品放入行李箱携带入境。李某将其携带入境的化妆品在网店上出售,涉案逃税金额高达113万余元。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等人的行为逃避海关监管,对我国税收制度造成恶劣影响,最终李某,石某,褚子乔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1年、7年和5年,并分别处以罚金。李某上诉后,二审法院改判为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4万元。判决出来之后,在社会上引起了轩然大波。许多人不理解为什么海外代购引起如此严重的后果,纷纷对李某表示同情。
民众对于判决的不理解主要是由于人们缺乏法律知识,那么什么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海外代购与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之间有什么关系?李某又是如何触犯法律了?
三、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概述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主要是指违反海关法规,将国家非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通过偷逃关税,逃避海关监管的方式进出口的行为。
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对外贸易监管制度。从民众对“空姐代购案”的反应来看,显然广大群众没有认识到国家对外贸易管制的重要性。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在“空姐代购案”中,法官认定李某的行为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是根据李某随身携带行李中的化妆品不属于“自用”,因为其明显超过“自用”的“合理数量”,且没有缴纳关税,逃税数额较大,社会影响恶劣。本罪的主体包括单位和个人。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例如李某作为一名前空姐,却辩称其不知携带化妆品入境需缴纳关税的说法显然是不成立的。因此法院认定其主观方面构成“明知”的“故意”。
四、海外代购行为的法律性质
笔者认为,海外代购不等于走私。空姐代购案宣判后,许多人将海外代购与走私划上等号,认为所有的海外代购都是走私,一时间海外代购市场受到极大冲击。这种看法显然是错误的,海外代购不是走私。
五、完善海外代购相关法律问题的思考
1.加强海关监管
从走私行为屡次发生可以看出,我国的海关通关监管存在着漏洞。加强海关监管是最直接最有效的措施,我国海关监管部门应该严格依法办事,防止偷税行为的发生,避免海关税收流失,造成国家财政的损失。
2.完善海外代购经营准入立法
应该进一步完善海外代购行业的准入制度,以便于系统的规范代购者经营行为,强化海外代购者的责任机制。在实践中很多消费者从代购商处买到假货却无处维权,必须利用国家强制力作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坚实后盾,以达到维护整个经济持续稳定的目的。同时,为了保护海外代购的交易安全,必须加强国家监管,来规范网络交付平台。
3.制定专门的海外代购相关法律法规
目前,我国没有关于海外代购的专门立法,代购只能根据海关相关法律进行交易,而传统的海关通关程序过于繁琐,降低了交易效率。应当制定较为完备的法律制度,建立海外代购商品专门的入关方式,鼓励国际商品交易。同时,规定消费者维权的具体方式,让消费者有法可依,使消费者在权益受损时更好的维护自身权益。这样才能引导海外代购行业朝着良性、有序的方向发展。
参考文献:
[1]许凯.经济观察“空姐代购”游走在法律边缘[N].济南日报,2012-09-11(A09).
[2]赵秉志,王东阳.我国刑法中走私犯罪的特征及其惩治[J].南都学坛,2006,3:77.
[3]徐珊珊.从空姐代购案看海外代购中的刑事风险[J].上海海关学院学报,2013,6:33.
[4]李希慧.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若干问题之探讨[J].法商研究,2001
作者简介:
王倩雯(1993~),女,汉族,陕西商洛人,现为西北政法大学反恐怖主义研究院2015级刑法学硕士研究生。
关键词:海外代购;走私罪;空姐;走私行为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商品交易的模式日新月异。海外代购迅猛发展,成为人们青睐的新型购物方式。海外代购极大的使人们从时间和地域的限制中解放出来,现在人们足不出户就可以买到国外的商品,商品的流通速度已达到史无前例的水平。在“空姐代购案”之前几乎从未有人质疑过代购的合法性,但是空姐代购案让人们困惑不已:海外代购是走私?事实上,海外代购是一种蓬勃发展的新兴事物,法律对其的相关规定还不太完善,有关部门也缺乏有效的监管,所以具有极大的法律风险。本文旨在通过分析案例,并分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构成要件对海外代购行为的法律性质进行探讨,揭示海外代购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提出立法建议,为经营者和消费者的行为提供参考。
一、海外代购定义
“代购”就是由代购商或经常出入境的个人帮消费者买到商品。近年來,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国内市场的供给已经满足不了消费者的购物需求,但是由于时间、距离等原因无法自行购买,这就促进了海外代购的产生。互联网发达的网络系统和购物网站的出现,以及物流的便捷,都为网络海外代购的产生和发展提供了客观条件。海外代购产品质量上乘,种类丰富,价格低廉,受到消费者尤其是青年消费者的追捧,从而促成了海外代购的蓬勃发展。
二、海外代购定性之疑
2012年9月,北京市二中院审理了我国海外代购案件第一案——离职空姐走私案。2010年至2011年8月间,离职空姐李某多次在韩国免税店购买化妆品,并通过韩国三星公司工程师褚子乔向其提供的韩国免税店账号购买化妆品,然后由李某和其男友石某以客带货的方式将化妆品放入行李箱携带入境。李某将其携带入境的化妆品在网店上出售,涉案逃税金额高达113万余元。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等人的行为逃避海关监管,对我国税收制度造成恶劣影响,最终李某,石某,褚子乔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1年、7年和5年,并分别处以罚金。李某上诉后,二审法院改判为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4万元。判决出来之后,在社会上引起了轩然大波。许多人不理解为什么海外代购引起如此严重的后果,纷纷对李某表示同情。
民众对于判决的不理解主要是由于人们缺乏法律知识,那么什么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海外代购与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之间有什么关系?李某又是如何触犯法律了?
三、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概述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主要是指违反海关法规,将国家非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通过偷逃关税,逃避海关监管的方式进出口的行为。
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对外贸易监管制度。从民众对“空姐代购案”的反应来看,显然广大群众没有认识到国家对外贸易管制的重要性。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在“空姐代购案”中,法官认定李某的行为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是根据李某随身携带行李中的化妆品不属于“自用”,因为其明显超过“自用”的“合理数量”,且没有缴纳关税,逃税数额较大,社会影响恶劣。本罪的主体包括单位和个人。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例如李某作为一名前空姐,却辩称其不知携带化妆品入境需缴纳关税的说法显然是不成立的。因此法院认定其主观方面构成“明知”的“故意”。
四、海外代购行为的法律性质
笔者认为,海外代购不等于走私。空姐代购案宣判后,许多人将海外代购与走私划上等号,认为所有的海外代购都是走私,一时间海外代购市场受到极大冲击。这种看法显然是错误的,海外代购不是走私。
五、完善海外代购相关法律问题的思考
1.加强海关监管
从走私行为屡次发生可以看出,我国的海关通关监管存在着漏洞。加强海关监管是最直接最有效的措施,我国海关监管部门应该严格依法办事,防止偷税行为的发生,避免海关税收流失,造成国家财政的损失。
2.完善海外代购经营准入立法
应该进一步完善海外代购行业的准入制度,以便于系统的规范代购者经营行为,强化海外代购者的责任机制。在实践中很多消费者从代购商处买到假货却无处维权,必须利用国家强制力作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坚实后盾,以达到维护整个经济持续稳定的目的。同时,为了保护海外代购的交易安全,必须加强国家监管,来规范网络交付平台。
3.制定专门的海外代购相关法律法规
目前,我国没有关于海外代购的专门立法,代购只能根据海关相关法律进行交易,而传统的海关通关程序过于繁琐,降低了交易效率。应当制定较为完备的法律制度,建立海外代购商品专门的入关方式,鼓励国际商品交易。同时,规定消费者维权的具体方式,让消费者有法可依,使消费者在权益受损时更好的维护自身权益。这样才能引导海外代购行业朝着良性、有序的方向发展。
参考文献:
[1]许凯.经济观察“空姐代购”游走在法律边缘[N].济南日报,2012-09-11(A09).
[2]赵秉志,王东阳.我国刑法中走私犯罪的特征及其惩治[J].南都学坛,2006,3:77.
[3]徐珊珊.从空姐代购案看海外代购中的刑事风险[J].上海海关学院学报,2013,6:33.
[4]李希慧.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若干问题之探讨[J].法商研究,2001
作者简介:
王倩雯(1993~),女,汉族,陕西商洛人,现为西北政法大学反恐怖主义研究院2015级刑法学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