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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委托,现就关于设立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及组成人员名单(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法律依据。设立省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是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地方组织法第五十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
二、主要职责。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审查增选和补选的本届省人大代表、新选出的下一届省人大代表的代表资格。地方组织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代表的选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职权释义,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代表的选举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如代表有无选举权利,是否获得法定的当选票,是否采用差额选举,投票方式是否符合选举法的规定等。至于当选代表本身有无缺点或违法行为,不属于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范围。
三、人选产生。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须在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提名。地方组织法第五十条规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人选,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提名,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这次提出的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草案)的人数为15名,与上届持平。其中,中共党员8人,民主党派7人。建议名单已经省委批准。
以上说明和《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草案)》,请予审议。
我受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委托,现就关于设立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及组成人员名单(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法律依据。设立省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是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地方组织法第五十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
二、主要职责。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审查增选和补选的本届省人大代表、新选出的下一届省人大代表的代表资格。地方组织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代表的选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职权释义,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代表的选举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如代表有无选举权利,是否获得法定的当选票,是否采用差额选举,投票方式是否符合选举法的规定等。至于当选代表本身有无缺点或违法行为,不属于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范围。
三、人选产生。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须在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提名。地方组织法第五十条规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人选,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提名,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这次提出的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草案)的人数为15名,与上届持平。其中,中共党员8人,民主党派7人。建议名单已经省委批准。
以上说明和《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草案)》,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