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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要想保障公民在刑法诉讼中得到平等待遇,有效利用法律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就必须完善我国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一个国家如果没有一个完善的刑事法律援助体系,那么刑事司法的公正性则无法得到实现,同时在刑事诉讼中也无法实现人人平的准则。目前,我国在刑事法律援助上已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要将进一步完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操作性作为工作重点。
[关键词]刑事法律援助援助范围制度分析
中图分类号:D925.2;D926.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4)40-0321-01
诉讼主体可以参与到诉讼之中是体现司法公正的前提,因此国家应当建立有效机制来保证我国公民在诉讼过程中,不会因诉讼人的财产及身份的影响而得到不公的待遇。在刑事诉讼中,刑事法律援助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体现。但从目前状况来看,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存在着许多问题,本文中针对刑事法律援助中存在的问题加以介绍,并提出了相应的完善方案。
一、什么是刑事法律援助
在刑事案件中,特别是公诉刑事案件,被害人、犯罪嫌疑人通常掌握的法律知识都比较匮乏,同时犯罪嫌疑人同公诉机关相比明显处于弱势[1]。在案件判定过程中为了避免国家机关在诉讼过程中滥用职权,而导致出现不公正,需要有一种维护控辩双方平等地位的制度。但被告人由于受经济条件或其它等特殊条件影响,可能无法聘请自己的法律辩护人。针对这一情况,国家政府为了充分保护人权,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构建了刑事法律援助制度[2]。例如在日本法律援助主要内容是,当被告人因为被告人因经济状况或其它特殊原因而无法为自己聘请辩护律师时,有法院制定专门的律师为被告人进行辩护。在美国法律援助指的是特殊刑事案件或被告人的经济状况不能聘请辩护律师,法院从当地律师事务所中指定拿国家工资的律师作为被告人的辩护律师[3]。通过各国家的刑事法律援助我们不难看出刑事法律援助主要是指因为特殊原因,被告无法聘用自己的辩护律师时,国家采取政策为被告人减费或免费提供辩护律师的法律救济制度。
二、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司法单位对刑事法律援助制度重视程度不够
从职权配置和社会地位角度来看,法律援助机构并没有强制的要求公检法部门对其工作进行配合,使其起到法律援助的作用。公检法部门对于配合法律援助机构的重视程度也不够。当一些因为种种原因而无法聘请律师的被告人提出法律援助时,相关部门没有及时地将被告人所提交的法律援助申请交给相关的法律援助机构[4]。同时,当被告人所提交的法律援助申请被交到法律援助机构后,法律援助机构对被告人进行法律援助时,司法部门很少进行积极的配合,部分司法集监管甚至对法律援助机构的法律援助行为加以阻拦[5]。一些法律人事为了节省办案时间,甚至仅凭自己的办案经验就对案件进行裁定,在他们看来法律援助是一种浪费时间和国家金钱的行为。
(二)援助律师缺乏责任心
在我国法律援助律师对被告人的服务多数是无偿的,这导致了许多援助律师在工作过程中没有积极性,对于工作有一种对付了事的心理。他们在整个案件审判过程中,可能仅进行一两次会见,对于案件的取证漫不经心。当开庭时,他们在庭上也仅仅应付的说几句就收场,完全是应付差事。更有一些援助律师更是在援助途中就寻找各种理由停止工作。同时,在我国法律援助律师之间的水平差异较大,部分援助律师都是一些刚刚入行的律师,缺少辩护经验,在辩护过程中很可能出现失误。基于以上种种原因,导致了我国被告人在需要法律援助时很难得到实质性的帮助。
(三)我国刑事法律援助的覆盖面积过小
刑事法律援助主要针对那些因为经济原因无力聘请辩护律师以及聋、盲、哑、判处死刑或未成年的被告人群。现阶段我国的刑事法律援助帮助的人员主要针对后五种人群,对于因经济困难无法聘用辩护律师的被告人施行法律援助要先对其经济进行普查,根据普查结果在决定是否对被告人施行法律援助。在我国多数法院对经济困难的定义为最低社会保障标准,从现在经济发展的角度来看,最低社会保障标准在聘请律师方面的难度极大,这使得我国的刑事法律援助覆盖的范围极度缩小,也导致了许多需要刑事法律援助的被告人无法得到援助。
(四)经费不足
国家需要支付被告人在接受法律援助时产生的一切费用,目前在我国还没有针对法律援助进行统一拨款,法律援助产生的费用通常有地方出资,但我国部分地区经济发展较为落后,对于这部分地区承担援助律师费用是严重的经济负担,这导致律师办案积极性不高,使被告人受到的法律援助效果微不足道。
三、完善我国刑事法律援助措施
(一)完善体系
现阶段我国刑事法律援助状况很难让人满意,其中最重要的原因就是没有一个完善的制度。我国曾颁布过《法律援助条例》。通过几年的应用效果并不理想。要想刑事法律援助渗透到社会之中,使其发挥真正的价值。国家需要针对刑事法律援助进行立法,使其成为单独的法律。刑事法律援助有了法率支持,有效地避免了在执行法律援助过程中一些司法部部门的不配合以及阻挠,提高了法律援助的可操作性。
(二)均衡律师分布,增强律师素质
通过对我国多年律师考试的通过率来看,西部地区远低于东部地区。同时我国西东部经济发展差距较大,导致我国西部地区的执业律师大量流入到我国东部地区,这使我国西部地区律师总量的数目要比所需援助律师的数目还少。针对这一现象,国家应当出台相应的政策进行解决。例如,通过对西部参加律师考试的考生实行加分政策(一旦通过考试需要在西部工作XX年);在刑事法律援助拨款上适量增加西部的款额,确保西部律师的生活;将刑事法律援助化到律师职责之中。
(三)过大援助范围
对被告人施行法律援助目的在于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如果在经济困难审核上,法院依照最低生活标准作为衡量标准,那么将会导致许多需要法律援助的被告人得不到应用的帮助。因此,在经济困难审查上,法院应当依据不同地区的居民生活水平以及经济发展状况灵活掌握判定尺度,不应当一概而论。同时,具有汉语言沟通障碍的少数民族及外籍被告人员也应当依据实际情况纳入到刑事法律援助对象之中。
(四)增加经费投入
在我国被告人因无法品聘请律师而蒙冤入狱,最后经过长时间的调查沉冤昭雪的事件屡见不鲜。因此我国应当适当的加大在刑事法律援助上的经费投入,对于含冤入狱者司法部门不仅要对其进行大量的经济赔偿,而且也使公民对法律的公平性产生了怀疑,由此可见加大在刑事法律援助上的资金投入势在必行。
结束语
法律本身是平等的,我们也要将其执行做到平等。经济有困难的被告人也有为自己的行为进行法律辩护的资格,刑事法律援助就是使这部分群体享受到聘请辩护律师的权利。但由于受我国人们法律意识以及我国经济发展的制约,刑事法律援助工作在完善过程中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在这条路上需要社会各界人士的关注和帮助,相信在全体公民的努力下,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将会在不久的将来得到完善。
参考文献
[1] 李汉昌,詹建红.刑事法律援助制度论要[J].法学评论,2014,5(5):18-19.
[3] 刘根菊.法律援助制度的几个问题[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1,10(1):11-11.
[3] 孙长永.侦查程序与人权——比较法考察[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10,8(7):13-13.
[4] 江礼华,杨诚.外国刑事诉讼制度探微[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10(8):17-17.
[5] 兼评.刑事法律援助的调控范围与受援对象[J].江西社会科学,2012,8(4):19-19.
[关键词]刑事法律援助援助范围制度分析
中图分类号:D925.2;D926.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4)40-0321-01
诉讼主体可以参与到诉讼之中是体现司法公正的前提,因此国家应当建立有效机制来保证我国公民在诉讼过程中,不会因诉讼人的财产及身份的影响而得到不公的待遇。在刑事诉讼中,刑事法律援助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体现。但从目前状况来看,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存在着许多问题,本文中针对刑事法律援助中存在的问题加以介绍,并提出了相应的完善方案。
一、什么是刑事法律援助
在刑事案件中,特别是公诉刑事案件,被害人、犯罪嫌疑人通常掌握的法律知识都比较匮乏,同时犯罪嫌疑人同公诉机关相比明显处于弱势[1]。在案件判定过程中为了避免国家机关在诉讼过程中滥用职权,而导致出现不公正,需要有一种维护控辩双方平等地位的制度。但被告人由于受经济条件或其它等特殊条件影响,可能无法聘请自己的法律辩护人。针对这一情况,国家政府为了充分保护人权,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构建了刑事法律援助制度[2]。例如在日本法律援助主要内容是,当被告人因为被告人因经济状况或其它特殊原因而无法为自己聘请辩护律师时,有法院制定专门的律师为被告人进行辩护。在美国法律援助指的是特殊刑事案件或被告人的经济状况不能聘请辩护律师,法院从当地律师事务所中指定拿国家工资的律师作为被告人的辩护律师[3]。通过各国家的刑事法律援助我们不难看出刑事法律援助主要是指因为特殊原因,被告无法聘用自己的辩护律师时,国家采取政策为被告人减费或免费提供辩护律师的法律救济制度。
二、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司法单位对刑事法律援助制度重视程度不够
从职权配置和社会地位角度来看,法律援助机构并没有强制的要求公检法部门对其工作进行配合,使其起到法律援助的作用。公检法部门对于配合法律援助机构的重视程度也不够。当一些因为种种原因而无法聘请律师的被告人提出法律援助时,相关部门没有及时地将被告人所提交的法律援助申请交给相关的法律援助机构[4]。同时,当被告人所提交的法律援助申请被交到法律援助机构后,法律援助机构对被告人进行法律援助时,司法部门很少进行积极的配合,部分司法集监管甚至对法律援助机构的法律援助行为加以阻拦[5]。一些法律人事为了节省办案时间,甚至仅凭自己的办案经验就对案件进行裁定,在他们看来法律援助是一种浪费时间和国家金钱的行为。
(二)援助律师缺乏责任心
在我国法律援助律师对被告人的服务多数是无偿的,这导致了许多援助律师在工作过程中没有积极性,对于工作有一种对付了事的心理。他们在整个案件审判过程中,可能仅进行一两次会见,对于案件的取证漫不经心。当开庭时,他们在庭上也仅仅应付的说几句就收场,完全是应付差事。更有一些援助律师更是在援助途中就寻找各种理由停止工作。同时,在我国法律援助律师之间的水平差异较大,部分援助律师都是一些刚刚入行的律师,缺少辩护经验,在辩护过程中很可能出现失误。基于以上种种原因,导致了我国被告人在需要法律援助时很难得到实质性的帮助。
(三)我国刑事法律援助的覆盖面积过小
刑事法律援助主要针对那些因为经济原因无力聘请辩护律师以及聋、盲、哑、判处死刑或未成年的被告人群。现阶段我国的刑事法律援助帮助的人员主要针对后五种人群,对于因经济困难无法聘用辩护律师的被告人施行法律援助要先对其经济进行普查,根据普查结果在决定是否对被告人施行法律援助。在我国多数法院对经济困难的定义为最低社会保障标准,从现在经济发展的角度来看,最低社会保障标准在聘请律师方面的难度极大,这使得我国的刑事法律援助覆盖的范围极度缩小,也导致了许多需要刑事法律援助的被告人无法得到援助。
(四)经费不足
国家需要支付被告人在接受法律援助时产生的一切费用,目前在我国还没有针对法律援助进行统一拨款,法律援助产生的费用通常有地方出资,但我国部分地区经济发展较为落后,对于这部分地区承担援助律师费用是严重的经济负担,这导致律师办案积极性不高,使被告人受到的法律援助效果微不足道。
三、完善我国刑事法律援助措施
(一)完善体系
现阶段我国刑事法律援助状况很难让人满意,其中最重要的原因就是没有一个完善的制度。我国曾颁布过《法律援助条例》。通过几年的应用效果并不理想。要想刑事法律援助渗透到社会之中,使其发挥真正的价值。国家需要针对刑事法律援助进行立法,使其成为单独的法律。刑事法律援助有了法率支持,有效地避免了在执行法律援助过程中一些司法部部门的不配合以及阻挠,提高了法律援助的可操作性。
(二)均衡律师分布,增强律师素质
通过对我国多年律师考试的通过率来看,西部地区远低于东部地区。同时我国西东部经济发展差距较大,导致我国西部地区的执业律师大量流入到我国东部地区,这使我国西部地区律师总量的数目要比所需援助律师的数目还少。针对这一现象,国家应当出台相应的政策进行解决。例如,通过对西部参加律师考试的考生实行加分政策(一旦通过考试需要在西部工作XX年);在刑事法律援助拨款上适量增加西部的款额,确保西部律师的生活;将刑事法律援助化到律师职责之中。
(三)过大援助范围
对被告人施行法律援助目的在于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如果在经济困难审核上,法院依照最低生活标准作为衡量标准,那么将会导致许多需要法律援助的被告人得不到应用的帮助。因此,在经济困难审查上,法院应当依据不同地区的居民生活水平以及经济发展状况灵活掌握判定尺度,不应当一概而论。同时,具有汉语言沟通障碍的少数民族及外籍被告人员也应当依据实际情况纳入到刑事法律援助对象之中。
(四)增加经费投入
在我国被告人因无法品聘请律师而蒙冤入狱,最后经过长时间的调查沉冤昭雪的事件屡见不鲜。因此我国应当适当的加大在刑事法律援助上的经费投入,对于含冤入狱者司法部门不仅要对其进行大量的经济赔偿,而且也使公民对法律的公平性产生了怀疑,由此可见加大在刑事法律援助上的资金投入势在必行。
结束语
法律本身是平等的,我们也要将其执行做到平等。经济有困难的被告人也有为自己的行为进行法律辩护的资格,刑事法律援助就是使这部分群体享受到聘请辩护律师的权利。但由于受我国人们法律意识以及我国经济发展的制约,刑事法律援助工作在完善过程中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在这条路上需要社会各界人士的关注和帮助,相信在全体公民的努力下,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将会在不久的将来得到完善。
参考文献
[1] 李汉昌,詹建红.刑事法律援助制度论要[J].法学评论,2014,5(5):18-19.
[3] 刘根菊.法律援助制度的几个问题[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1,10(1):11-11.
[3] 孙长永.侦查程序与人权——比较法考察[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10,8(7):13-13.
[4] 江礼华,杨诚.外国刑事诉讼制度探微[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10(8):17-17.
[5] 兼评.刑事法律援助的调控范围与受援对象[J].江西社会科学,2012,8(4):1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