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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抗诉是民事行政检察的一项重要工作。检察官在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中,既要忠于职守,又要更新观念,更要有新的作为。
关键词:民事行政检察;抗诉;检察官
抗诉是民事行政检察的一项重要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第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通过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作为办案检察官,在明确工作职责的同时,还要从工作实际出发,结合当前社会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探索和完善工作方式方法,紧贴社会发展的脉搏,把抗诉工作做得更加有声有色。
办案检察官作为法律监督的具体执行者,要把保护诉讼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贯穿于抗诉工作的始终。当事人通过民事、行政诉讼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检察机关进行民事审判、行政诉讼活动监督,对确有错误的民事、行政裁判提出抗诉,也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是在抗诉实践当中,办案检察官更多的是侧重保护申诉人的权益,而忽略了被申诉人的权益。当前,部分基层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科的办案状况是,申诉人到检察机关申诉的民事、行政案件少,原审法院裁判确有错误的申诉案件更少,部分基层检察院每年受理和提请抗诉的案件几乎为零。我区检察机关每年开展的考评,都将抗诉列为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一个重点,抗诉案件的数量、质量与检察院的考评成绩关系重大。民事行政检察部门的检察官为了能在考评中获取好成绩,千方百计找案源,办案子,搞抗诉。一旦有民事行政案件申诉到检察机关,办案检察官为了案件能够抗诉,都会精心审查、细心经营,让申诉案件进入被检察机关立案,提请抗诉、抗诉这么个流程。在这种功利性很强的心态驱使下,本应居中办案的检察官,往往会不知不覺地充当起申诉人的代理人角色,对申诉人的诉求全部采纳,为申诉人到法院复印原审案卷,为申诉人补充证据材料,甚至为申诉人出谋划策,而对于被申诉人,从立案到抗诉,只是例行公事发几个通知而已,至于被申诉人有何辨解,法官在原审裁判中对诉讼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的分析论证,则一概不管。这样办案,混淆了检察官和代理律师的角色,违背了法律赋予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权的初衷。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的检察官,应当找准作为一名监督者的位置,在办理案件当中,充分听取申诉人、被申诉人对案件的陈述,认真分析原审法院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的分析论证,如果当事人因缺乏法律知识而造成陈述、辩解、收集证据困难的,应当告知其委托律师代理。兼听则明,偏听则暗,检察官在办理抗诉案件当中保护当事人权益的过程,也是—个综合考量检察官办案水平,提高抗诉案件质量的过程,使民事行政抗诉案件抗得更准。
在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当中,检察官要把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作为立足点和出发点。检察官审查民事行政案件,发现法院对案件的裁判确有错误的,要有错必抗,不要因为案件的标的小不抗诉,也不要因为一方当事人身份特殊而不抗诉。要正确履行民事行政检察工作职责,对确有错误的民事行政案件裁判,要敢抗、会抗、抗准,把司法公正体现在每—个具体的案件上。同时。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的民事行政案件,在受理案件的法院投有裁定再审之前,原审法院作出的裁判仍然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检察机关对原审法院作出的裁判必须给予足够的尊重,在抗诉案件没有最终结果之前,办案检察官不宜对外界发表对抗诉案件的看法,甚至抨击原审裁判。如王某等人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因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检察机关向法院提出抗诉后,在法院审理期间,王某等人一方面到检察机关询问案件进展情况,打探办案检察官对案件有何预测,另一方面到有关部门甚至找当地主要领导申诉,以求得更多的支持。这时,如果办案检察官没有维护司法权威的意识,对外界发表原审法院办错案了,侵害了申诉人权益等言论,就有可能增加新的矛盾和不稳定因素。检察机关抗诉的民事行政案件,法院审理后会有两种结果,一种是采纳检察机关抗诉理由,对案件调解或改判;另一种是不采纳检察机关抗诉理由,维持原判。王某等人听了办案检察官的言论后,如果法院再审王某等人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因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后作出维持原判的裁定,就会加深王某等人对法院、对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怨气。因此,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的检察官,既要维护司法公正,更要维护司法权威,要认识到抗诉只是启动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的再审程序,案件还没有终局,检察机关抗诉案件的理由是否获得法院的采纳,还有待法院审理案件后裁判。检察官办案代表的是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必须规范自己的言行,只有认识到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办理案件都是为了维护司法公正、维护司法权威,才能够让民事行政抗诉取得更佳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检察官办理抗诉案件,要紧贴社会发展的脉搏,不能简单地就案办案,要通过办案,在化解社会矛盾工作中有更大的作为。过去,一些检察官只是机械地办案,没有从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出发,认为把案件抗诉到法院就完事了,简单地一抗了之。当前,经济社会飞速向前发展,社会矛盾中,绝大部分是民事纠纷和行政矛盾。当事人有矛盾、纠纷通过到法院提起诉讼,希望能够得到解决,法院是否能够化解矛盾、纠纷,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检察机关的监督是否到位。办案检察官要充分履行民事行政检察法律监督职责,以办理抗诉案件为依托,找准化解矛盾、纠纷的切入点和立足点,通过对确有错误的民事、行政案件抗诉,深入推进化解社会矛盾工作。如何化解矛盾,检察官首先要办案公正,在办案程序上更要体现公正,要让当事人真切地感受到检察官是秉公办案。其次要忠于案件事实、忠于法律,公开审查案件,让当事人明了自己的权利、义务,避免抗诉案件让一方满意、让另一方仇视,有利于化解矛盾。第三要有大局观,抗诉案件不是找法院的茬,更不是就某个案件和法院顶牛,而是检、法两家共同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共同化解社会矛盾。在法院审理检察机关抗诉的民事行政案件期间,法官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的,办案检察官要配合法官,做好申诉人、被申诉人的工作,对双方进行有理有据地说服,让案件能调解的尽量调解结案,案结事了。避免法院再审案件判决后,一方当事人不服又进行申诉,使案件陷入缠讼的境地。检察官在抗诉工作中不是矛盾制造者,而是化解社会矛盾的积极践行者,并且正在发挥更太的积极的作用。
抗诉是检察机关进行法律监督的一种重要手段,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的检察官责任重大,只有忠于职守,依法开展法律监督,并在工作中有所创新,服务社会,才能让抗诉工作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关键词:民事行政检察;抗诉;检察官
抗诉是民事行政检察的一项重要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第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通过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作为办案检察官,在明确工作职责的同时,还要从工作实际出发,结合当前社会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探索和完善工作方式方法,紧贴社会发展的脉搏,把抗诉工作做得更加有声有色。
办案检察官作为法律监督的具体执行者,要把保护诉讼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贯穿于抗诉工作的始终。当事人通过民事、行政诉讼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检察机关进行民事审判、行政诉讼活动监督,对确有错误的民事、行政裁判提出抗诉,也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是在抗诉实践当中,办案检察官更多的是侧重保护申诉人的权益,而忽略了被申诉人的权益。当前,部分基层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科的办案状况是,申诉人到检察机关申诉的民事、行政案件少,原审法院裁判确有错误的申诉案件更少,部分基层检察院每年受理和提请抗诉的案件几乎为零。我区检察机关每年开展的考评,都将抗诉列为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一个重点,抗诉案件的数量、质量与检察院的考评成绩关系重大。民事行政检察部门的检察官为了能在考评中获取好成绩,千方百计找案源,办案子,搞抗诉。一旦有民事行政案件申诉到检察机关,办案检察官为了案件能够抗诉,都会精心审查、细心经营,让申诉案件进入被检察机关立案,提请抗诉、抗诉这么个流程。在这种功利性很强的心态驱使下,本应居中办案的检察官,往往会不知不覺地充当起申诉人的代理人角色,对申诉人的诉求全部采纳,为申诉人到法院复印原审案卷,为申诉人补充证据材料,甚至为申诉人出谋划策,而对于被申诉人,从立案到抗诉,只是例行公事发几个通知而已,至于被申诉人有何辨解,法官在原审裁判中对诉讼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的分析论证,则一概不管。这样办案,混淆了检察官和代理律师的角色,违背了法律赋予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权的初衷。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的检察官,应当找准作为一名监督者的位置,在办理案件当中,充分听取申诉人、被申诉人对案件的陈述,认真分析原审法院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的分析论证,如果当事人因缺乏法律知识而造成陈述、辩解、收集证据困难的,应当告知其委托律师代理。兼听则明,偏听则暗,检察官在办理抗诉案件当中保护当事人权益的过程,也是—个综合考量检察官办案水平,提高抗诉案件质量的过程,使民事行政抗诉案件抗得更准。
在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当中,检察官要把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作为立足点和出发点。检察官审查民事行政案件,发现法院对案件的裁判确有错误的,要有错必抗,不要因为案件的标的小不抗诉,也不要因为一方当事人身份特殊而不抗诉。要正确履行民事行政检察工作职责,对确有错误的民事行政案件裁判,要敢抗、会抗、抗准,把司法公正体现在每—个具体的案件上。同时。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的民事行政案件,在受理案件的法院投有裁定再审之前,原审法院作出的裁判仍然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检察机关对原审法院作出的裁判必须给予足够的尊重,在抗诉案件没有最终结果之前,办案检察官不宜对外界发表对抗诉案件的看法,甚至抨击原审裁判。如王某等人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因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检察机关向法院提出抗诉后,在法院审理期间,王某等人一方面到检察机关询问案件进展情况,打探办案检察官对案件有何预测,另一方面到有关部门甚至找当地主要领导申诉,以求得更多的支持。这时,如果办案检察官没有维护司法权威的意识,对外界发表原审法院办错案了,侵害了申诉人权益等言论,就有可能增加新的矛盾和不稳定因素。检察机关抗诉的民事行政案件,法院审理后会有两种结果,一种是采纳检察机关抗诉理由,对案件调解或改判;另一种是不采纳检察机关抗诉理由,维持原判。王某等人听了办案检察官的言论后,如果法院再审王某等人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因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后作出维持原判的裁定,就会加深王某等人对法院、对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怨气。因此,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的检察官,既要维护司法公正,更要维护司法权威,要认识到抗诉只是启动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的再审程序,案件还没有终局,检察机关抗诉案件的理由是否获得法院的采纳,还有待法院审理案件后裁判。检察官办案代表的是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必须规范自己的言行,只有认识到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办理案件都是为了维护司法公正、维护司法权威,才能够让民事行政抗诉取得更佳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检察官办理抗诉案件,要紧贴社会发展的脉搏,不能简单地就案办案,要通过办案,在化解社会矛盾工作中有更大的作为。过去,一些检察官只是机械地办案,没有从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出发,认为把案件抗诉到法院就完事了,简单地一抗了之。当前,经济社会飞速向前发展,社会矛盾中,绝大部分是民事纠纷和行政矛盾。当事人有矛盾、纠纷通过到法院提起诉讼,希望能够得到解决,法院是否能够化解矛盾、纠纷,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检察机关的监督是否到位。办案检察官要充分履行民事行政检察法律监督职责,以办理抗诉案件为依托,找准化解矛盾、纠纷的切入点和立足点,通过对确有错误的民事、行政案件抗诉,深入推进化解社会矛盾工作。如何化解矛盾,检察官首先要办案公正,在办案程序上更要体现公正,要让当事人真切地感受到检察官是秉公办案。其次要忠于案件事实、忠于法律,公开审查案件,让当事人明了自己的权利、义务,避免抗诉案件让一方满意、让另一方仇视,有利于化解矛盾。第三要有大局观,抗诉案件不是找法院的茬,更不是就某个案件和法院顶牛,而是检、法两家共同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共同化解社会矛盾。在法院审理检察机关抗诉的民事行政案件期间,法官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的,办案检察官要配合法官,做好申诉人、被申诉人的工作,对双方进行有理有据地说服,让案件能调解的尽量调解结案,案结事了。避免法院再审案件判决后,一方当事人不服又进行申诉,使案件陷入缠讼的境地。检察官在抗诉工作中不是矛盾制造者,而是化解社会矛盾的积极践行者,并且正在发挥更太的积极的作用。
抗诉是检察机关进行法律监督的一种重要手段,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的检察官责任重大,只有忠于职守,依法开展法律监督,并在工作中有所创新,服务社会,才能让抗诉工作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