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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委员会是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它是检察机关行使检察权的最高决策机构是各级检察机关必须设立的机构,是检察机关贯彻落实我国宪法关于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具体表现。《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条例》的出台,对提高检委会的议事能力和工作效率,坚持科学民主决策,保证依法正确行使检察权具有重要意义。当前,基层检察院普遍存在制度不健全,成员结构不合理,议事范围不明确,效率不高等问题,影响了检察委员会作用的发挥。因此,要以创新的精神坚持兴利除弊,在人员结构、能力素质要求方面从制度上加以确立,保证检察机关依法正确行使检察权。
一、目前基层检察委员会缺陷
一是检委会委员选任缺乏竞争择优机制。检委会委员基本上是由科室负责人组成,在内部具有行政色彩。委员主要由院领导提名而通过组织部门考察后,人大常委会予以任命,并非是委员通过竞争或民主产生的。个别资深检察官因此无缘进入检委会,致使其权威性受到影响。有的委员在履行职责中缺乏责任心和责任感。主动工作不够。
二是领导先定调难以展开讨论或者熟悉情况的人员先表态容易导致其他人员先入为主。尤其是主持人或主要领导率先表态定调。其他委员碍于领导权威或情面,不愿当面批驳领导意见,更不愿发表相反或不同看法,导致发言内容的真实性大打折扣,讨论流于形式,起不到检委会集思广益、凝聚集体智慧和力量的作用。承办人汇报完工作或案情后,熟悉基本情况的中层干部委员、分管检察长先行发言,尤其是所谓专家性意见容易让其他委员产生误导,形成先人为主,遏制了其他委员的法律逻辑思维,讨论容易呈现出一边倒倾向,不容易调动和发挥全体人员参加讨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三是讨论与表决没有明确划分导致检委会效率不高。检委会委员发言主题不够集中,发言内容与表决内容要么一并表达,要么只有发言没有表决性结论,要么没有发言论述只有最后结论,甚至发言主题与本案或讨论问题毫不相关,讨论拖延时间比较长,影响检委会工作效率。
四是检委会发挥职责的重点不够突出。专职与兼职委员没有明确划分,致使委员在讨论中职责不明晰。检委会研究决定事项中,主要精力放在了讨论决定个案上,而忽视了其主要职责是总结检察工作规律和工作经验上,偏离了其设置初衷。为进一步提高检委会工作质量,建议完善检委会委员的选任,确立专职委员,规范发言及表决程序,目的在于发挥不同资历委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保证讨论程序的公正与效率,确保检委会质量:
二、原园分析
尽管说各级检委会委员是一种法律职称,但它更似一种职级待遇。从工作角度讲检委会委员是各级检察委员会的组成人员,而实际上是以行政职级和资历来决定是否进入检察委员会担任委员。从实际工作上看人们往往更看重的是其政治及级别待遇,至于其在检察委员会中是否履行职责、是否称职从来就没有考证过。另外如此臃肿的检委会,多一人发言少一人发言无所谓,或者跟着感觉走也很好,既不需担责任又能得以“圆满”完成发言表态任务,何乐而不为呢?另外,人员臃肿还有一条重要原因是因为各基层检委会成立至今,除去干警因不同原因离开本单位之外没有法定免除的先例,形成一个怪圈,成员只能进不能出,只能上不能下,只能充实扩大不能减少,所以造成人员越来越多。
三、对策
(一)改革检委会委员产生方式及设置。
1、检委会由检察长、副检察长和资深检察官组成。资深检察官不再由人大常委会任命,而赋予检察官推举检委会委员的权利,委员从具备一定任职年限的、能孚众望的检察官中,经过民主集中程序公开竞争产生,保证检委会的质量。各级检察院研究室设置为检委会办公室,检委会办公室主任同时也是研究室主任,并作为专职检委会委员。逐步赋予专职委员更大的案件审查权。同时逐步建立检察咨询委员会,为检委会提供专家咨询意见,供检委会委员讨论案件参考。检察官在司法实务中可以援引曾向专家咨询委员会咨询的意见。
2、强化办案科室的职能作用,逐步弱化检委会讨论决定个案的作用。凡是业务部门、分管检察长和专职检委会委员能够把关的个案,一般不再上检委会,除非是个案中适用法律方面存在疑难问题才由检委会讨论决定。检委会由主要讨论个案过渡到总结检察规律和编撰检察工作指导意见上来,增加检察官选任、主办检察官选任、案件差错责任追究等司法政务管理事项的决定权,以更好地发挥检委会集体作用。检委会讨论个案要严格限定在检理报告和当事人的诉辩的限度内,并由全体检察官集体进行汇报,防止部分成员作报告可能存在的片面性和倾向性引导问题。检委会决定应当向当事人公开,接受当事人监督。
3、保留检察长作为检委会主持人的组织者角色。
主持人最后进行发言及进行表决,或者借鉴国际法院的作法,除非其他人表决票数相同,否则检察长不参加发言及投票表决。以示程序公正。
4、建立健全发言及表决规则。
委员、副检察长由资历最浅到资历最深的顺序进行发言,表决顺序则相反。确立发言顺序的基本规则为检委会委员任职时间在后的委员先发言,其次副检察长也按任职时间在后的先发言,实质是经验相对较少的先發言,而不是机械按照年龄最低到最高表态。确立表决顺序的规则与发言顺序完全相反,即委员、副检察长由资历最深到资历最浅的顺序进行,实质是经验相对较多的先表态,经验相对较少的后表态。逐步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检委会议事规则。
一、目前基层检察委员会缺陷
一是检委会委员选任缺乏竞争择优机制。检委会委员基本上是由科室负责人组成,在内部具有行政色彩。委员主要由院领导提名而通过组织部门考察后,人大常委会予以任命,并非是委员通过竞争或民主产生的。个别资深检察官因此无缘进入检委会,致使其权威性受到影响。有的委员在履行职责中缺乏责任心和责任感。主动工作不够。
二是领导先定调难以展开讨论或者熟悉情况的人员先表态容易导致其他人员先入为主。尤其是主持人或主要领导率先表态定调。其他委员碍于领导权威或情面,不愿当面批驳领导意见,更不愿发表相反或不同看法,导致发言内容的真实性大打折扣,讨论流于形式,起不到检委会集思广益、凝聚集体智慧和力量的作用。承办人汇报完工作或案情后,熟悉基本情况的中层干部委员、分管检察长先行发言,尤其是所谓专家性意见容易让其他委员产生误导,形成先人为主,遏制了其他委员的法律逻辑思维,讨论容易呈现出一边倒倾向,不容易调动和发挥全体人员参加讨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三是讨论与表决没有明确划分导致检委会效率不高。检委会委员发言主题不够集中,发言内容与表决内容要么一并表达,要么只有发言没有表决性结论,要么没有发言论述只有最后结论,甚至发言主题与本案或讨论问题毫不相关,讨论拖延时间比较长,影响检委会工作效率。
四是检委会发挥职责的重点不够突出。专职与兼职委员没有明确划分,致使委员在讨论中职责不明晰。检委会研究决定事项中,主要精力放在了讨论决定个案上,而忽视了其主要职责是总结检察工作规律和工作经验上,偏离了其设置初衷。为进一步提高检委会工作质量,建议完善检委会委员的选任,确立专职委员,规范发言及表决程序,目的在于发挥不同资历委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保证讨论程序的公正与效率,确保检委会质量:
二、原园分析
尽管说各级检委会委员是一种法律职称,但它更似一种职级待遇。从工作角度讲检委会委员是各级检察委员会的组成人员,而实际上是以行政职级和资历来决定是否进入检察委员会担任委员。从实际工作上看人们往往更看重的是其政治及级别待遇,至于其在检察委员会中是否履行职责、是否称职从来就没有考证过。另外如此臃肿的检委会,多一人发言少一人发言无所谓,或者跟着感觉走也很好,既不需担责任又能得以“圆满”完成发言表态任务,何乐而不为呢?另外,人员臃肿还有一条重要原因是因为各基层检委会成立至今,除去干警因不同原因离开本单位之外没有法定免除的先例,形成一个怪圈,成员只能进不能出,只能上不能下,只能充实扩大不能减少,所以造成人员越来越多。
三、对策
(一)改革检委会委员产生方式及设置。
1、检委会由检察长、副检察长和资深检察官组成。资深检察官不再由人大常委会任命,而赋予检察官推举检委会委员的权利,委员从具备一定任职年限的、能孚众望的检察官中,经过民主集中程序公开竞争产生,保证检委会的质量。各级检察院研究室设置为检委会办公室,检委会办公室主任同时也是研究室主任,并作为专职检委会委员。逐步赋予专职委员更大的案件审查权。同时逐步建立检察咨询委员会,为检委会提供专家咨询意见,供检委会委员讨论案件参考。检察官在司法实务中可以援引曾向专家咨询委员会咨询的意见。
2、强化办案科室的职能作用,逐步弱化检委会讨论决定个案的作用。凡是业务部门、分管检察长和专职检委会委员能够把关的个案,一般不再上检委会,除非是个案中适用法律方面存在疑难问题才由检委会讨论决定。检委会由主要讨论个案过渡到总结检察规律和编撰检察工作指导意见上来,增加检察官选任、主办检察官选任、案件差错责任追究等司法政务管理事项的决定权,以更好地发挥检委会集体作用。检委会讨论个案要严格限定在检理报告和当事人的诉辩的限度内,并由全体检察官集体进行汇报,防止部分成员作报告可能存在的片面性和倾向性引导问题。检委会决定应当向当事人公开,接受当事人监督。
3、保留检察长作为检委会主持人的组织者角色。
主持人最后进行发言及进行表决,或者借鉴国际法院的作法,除非其他人表决票数相同,否则检察长不参加发言及投票表决。以示程序公正。
4、建立健全发言及表决规则。
委员、副检察长由资历最浅到资历最深的顺序进行发言,表决顺序则相反。确立发言顺序的基本规则为检委会委员任职时间在后的委员先发言,其次副检察长也按任职时间在后的先发言,实质是经验相对较少的先發言,而不是机械按照年龄最低到最高表态。确立表决顺序的规则与发言顺序完全相反,即委员、副检察长由资历最深到资历最浅的顺序进行,实质是经验相对较多的先表态,经验相对较少的后表态。逐步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检委会议事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