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机领域渎职犯罪特点、原因、侦办做法及预防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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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案情简介
  2010年期间,时任大足县农机推广站站长的李某伙同大足县农委副主任(原大足县水务局副局长)郭某及大足县农委农机管理科科长杨某,在负责农机推广和宣传工作过程中滥用职权,明知农机具销售商重庆众全公司弄虚作假套取国家补贴的情况下,仍然予以审核通过,造成国家损失150万余元,同时三人还收受农机销售商的贿赂达24万余元。
  二、农机领域渎职犯罪的特点
  1.利益驱动受贿是主要的作案动机。在办案中发现,由于购机申请、签订协议、审核补贴等都是由农机部门掌握和运作,国家补贴直接补贴给经销厂家,所有县级农机具成了农机具生产商和销售商“糖衣炮弹”进攻的对象。本案中李某等人由开始经不住推广费、服务费、机手培训费等各种各样的贿赂,到后来向生产厂商索要贿赂,甚至还讨价还价争取高比例分成。李某等三人还入了重庆吉峰公司的干股,从而获得不正当的经济利益。
  2.弄虚作假,内外勾结是主要的作案方式。由于购机农户获得补贴需有与县农机推广部门签订的“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协议”和购机发票,还要购机农户的身份证,和机器的合影等条件,不法厂商想要骗取国家补贴,必须要通过贿赂农机相关工作人员,联合造假,是此类犯罪的基本手段。正如本案中,重庆众全公司想要骗取国家农机补贴资金,采取偷梁换柱的方式改装了原进口的插秧机,通过贿赂李某等三人,由他们组织成立农业合作社,五个专业合作社的名义(龙水、中敖、万古、珠溪、三驱)向众全公司购买了80台插秧机,县农机管理部门的李某等人负责审核通过,造成了国家近150万的经济损失。
  三、农机领域渎职犯罪原因分析
  1.农机定价不合理。按照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向资金使用管理暂行方法》的规定,补贴率不超过机具价格的30%;《重庆市小型农机新机具推广专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补贴标准根据不同阶段农机推广重点,产品市场占有程度和市场价格确定,补贴比例在15%—40%之间。以插秧机为例,插秧机的补贴高达85%,产品目录上显示系列插秧机为国外整体进口的,插秧机的单价为23000元,比国产插秧机高10000多元,这就给了农机具生产商偷梁换柱的机会,他们购置国产零件进行改装,从而将成本降到约4000余元,与此同时他们不惜重金进行对农机部门的工作人员行贿,通过他们的帮助,审核通过从而骗取到国家农机具专项补贴资金。2010年大足县农机专项补贴资金仅插秧机这一产品就损失近150万元。案发之时,李某、郭某和杨某三人还和重庆众全公司共谋商量2011年度还购买180余台插秧机,此案的侦破防止了国家近200多万元农机专项补贴资金的损失。
  2.补贴政策存在漏洞。根据政策规定,农户或单位在购买农机具前,必须先到各街镇乡的农业服务中心填写购买农机具申请表并盖章,农户或单位将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和有效电话号码交给销售商,再由销售商将申请农机具补贴的花名册及购买农户或单位的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和有效电话号码交到农机部门审核制作汇总表,农机部门审核主要采取电话抽查的形式核实购机户是否购买农机具,并将全县申请农机具补贴的汇总表和所有销售商上交的花名册上报到市农机推广总站复核,并直接由重庆市财政局将农机具补贴款打到生产厂家或者二级销售商帐户上。这样的流程就会造成不法农机具生产厂商用借来的身份证伪造买卖农机具的协议和手续,骗取国家补贴。农机部门的电话抽查无法全面的核实购机农户购机的实际情况。我们在办案中发现,涉案单位并没有将补贴政策公开,存在暗箱操作问题。由于政策的不公开,购机农户得部分补贴后还很高兴,误以为占了多大便宜,他们利用法律和政策来维护自己权益的意识很薄弱。
  3.监督检查不到位。一是农机管理部门内部监督不到位。上级农机管理部门,由于人力、物力、财力的有限,对县级农机补贴活动只能通过书面、报表等方式来进行审查把关,缺少可操作性的措施。在农机管理内部对申请审核等环节往往是一把手说了算,缺乏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如大足县农机窝案就是这一典型案例,李某、郭某和杨某三人作为农机管理部门的班子成员,同流合污,内部监督有名无实。二是外部监督不到位。由于农机补贴资金来源于中央和省级财政,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对农机补贴的监督检查几乎没有相应措施,财政、审计等部门对农机补贴情况缺乏针对性的监督检查,很难保证农机补贴资金的安全。
  四、我院查办农机领域渎职犯罪的主要做法
  (一)兵马未动,“粮草”先行
  渎职侵权案件素以“三难一大”(发现难、取证难、处理难和阻力大)让很大检察干警产生畏难情绪,个别单位精神状态欠佳,缺乏敢查敢办的勇气。再加上查办涉农渎职职务犯罪案件需要涉及许多相关的法律法规,特别是一些内部工作规章制度。只有将这些法规和规范吃透,才能明确犯罪嫌疑人渎职责任所在,理清其渎职责任和危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而为侦查指明方向和明确了侦查重点。我们在查办农机系统渎职侵权案件之前,分管副检察长和局领导召集职务犯罪侦查局全体干警认真学习最高检邱学强副检察长在全国检察机关开展严肃查办危害民生民利渎职侵权犯罪专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和重庆市检察院下发《重庆市检察机关开展严肃查办危害民生民利渎职侵权犯罪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然后给我们干警鼓励支持,提供最佳办案条件,让一线办案干警无后顾之忧,让职侦干警认识到反渎职侵权工作作为新形势下检察工作的新亮点,必须有更高昂的斗志,更加坚决的态度,更加扎实的工作,才能深入推进反渎侵权工作。通过这次学习会议,我们全局干警精神振奋,精神上已经做好了打硬仗的准备,正所谓士气旺盛。其次我们办案干警通过各种渠道收集到了很多农机系统方面的法律法规,特别是一些内部的规章制度,比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重庆市小型农机新机具推广专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等,为调查农机领域渎职犯罪打下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二)兵贵神速,重点突破
  我们在侦办关于大足县农委副主任郭某、农机推广站站长及农机管理科科长杨某涉嫌滥用职权的案件過程中,我们与县纪委成立联合办案组,通过对初查线索的分析,并经过办案组的缜密分析,发现农机推广站站长李某是本案件的关键人物,为本案件的主要突破口,专案组决定由县纪委谈话名义秘密接触大足县农机推广站站长李某,进行先期调查,检察机关同步介入,在取得进一步证据后,对李某实施“双规”为检察机关传唤李某等人并在12小时内取得最佳审讯效果创造条件。同时专案组查明李某案发时正在台湾旅游,得到过纪委曾经找过他的消息,他本打算回来马上与同伙郭某、杨某订立攻守同盟,我们和纪委办案人员认为兵贵神速,在其凌晨刚刚走下回到大足的旅游车的时候就将其传唤到检察院来。在县纪委的大力配合下,我们在办案时间、人员组织上赢得了主动。在对李某实施“双规”的第二天,在办案人员的强大攻势下,李某如实供述了犯罪。在这次案件的查处中,检察机关和纪委密切配合,协同作战,取得了良好效果。
  (三)深耕细查,稳扎稳打
  在侦办农机案件过程中,犯罪嫌疑人李某供出其同伙之一为大足县农委副主任郭某,得到这个消息,我们办案组都很兴奋,但是兴奋之余,我们想到光是靠犯罪嫌疑人李某的口供是不足以对郭某采取强制措施。当时我们副检察长和局长决定运用侦查一体化机制,积极和同级院互相沟通,并积极向市检察院汇报相关情况,希望市检察院能够提供帮助,充分发挥整体作战优势,审讯、取证同步推进,加快办案节奏,及时收集和固定证据,实现了办案工作的快速高效运转。我们干警不辞辛劳,连续作战几个昼夜,到铜梁,壁山、重庆等调查证据和询问证人。专案组采取每天晚上展开案件碰头会,及时沟通审讯和取证等办案工作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适时调整下一步工作方向和工作重点,确保审讯和取证协调一致,有效地提高了办案质量和效率。正是由于我们专案组的不辞辛劳的工作,收集的证据全面、客观、扎实,达到了确实充分的程度,该案三名犯罪嫌疑人在侦查中均低头认罪。
  (四)战后总结,积极预防
  在案件终结后,办案人员认真分析研究案发的主客观原因,认为主要从思想建设、制度建设、监督制止等方面,查漏洞,找根源,有针对性地向发案单位和部门发出检察建议,提出整改意见,实现了办案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
  1.从思想上,要树立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观念。国家农机补贴政策,是惠及农民和发展农业的强国富民好政策。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必须明确各自的责任,切切实实为农民着想,将这项惠民政策真正落实到农民身上。
  2.在制度上,要积极完善农机补贴制度,减少中间环节,堵塞流转漏洞。所有的农机补贴资金应该实现直接补贴,而政府的相关部门只是作为监督主体,而不是参与者。这样可以避免权力的滥用。
  3.在管理上,要加强内外部监督,确保农机补贴资金安全。地方政府农业相关部门应该和财政、审计及监督等部门加强联系和协作,有针对性地农机补贴资金进行监督和检查;检察机关应进一步加强与纪委、农机等部门的协作,进一步加大查办案件与预防工作力度,确保农机补贴政策能够彻底落实和贯彻下去。
  (作者通讯地址:重庆大足县人民检察院,重庆 大足 402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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