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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230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6-7833(2011)12-000-01
摘 要 本文从探讨稳健性原则的本质出发,指出会计的不确定性是稳健性原则存在的前提条件,由此为基础系统地探讨了稳健性原则在会计中的应用,以及应用稳健性原则时应该注意到的各种问题。最后阐述了如何正确运用稳健性原则。
关键词 会计 稳健性
稳健性原则又称谨慎性原则,是指会计人员在不能确定或不能完全确定因素的影响下,在对会计信息做出判断时,要以不高估资产和收益,也不低估负债和费用为原则,保持必要的谨慎,从而对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作出恰当合理的估计,以使会计信息使用者、决策者保持警惕,以应付纷繁复杂的外部经济环境的变化,把风险损失缩小或限制在较小的范围内。
一、穩健性原则存在的前提条件
经济环境的不确定性是稳健型原则存在的客观条件。从宏观来看,我国处于市场经济发展的初级阶段,资本市场才刚刚起步,各项经济制度尚未完善,其面临经济环境的不确定性因素也越来越多;从微观来看,现代企业制度下的企业作为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下其自身的不确定性因素也越来越多,客观上也需要稳健性原则加以控制。
二、稳健性原则在会计实务中的具体应用
1.计提八项资产减值准备。稳健性原则最明显的表现就是备抵项目的计提,在计提存货、应收账款、长期投资、短期投资四项资产减值准备的基础上,增加了“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在建工程”、“委托贷款”四项资产的减值准备要求,并具体列示了这四项资产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参考性条件,从而真正体现出资产必须能够给企业带来预期经济利益的属性,借此提供更稳健的会计信息。
2.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有平速折旧法和加速折旧法两大类,若企业选用加速折旧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则可使企业在固定资产使用的前几年多提折旧,从而减少利润,少交所得税,等于取得了一笔无息贷款,又可使投入的资金尽早收回,提高资金的利用率,体现了稳健性。
3.债务重组。企业在进行债务重组时,只能确认重组发生的损失,不得确认重组发生的收益,不预计未来的或有收益,但预计未来的或有支出。如果存在或有收益,也只能在实际收到时,才能作为当期收益处理,完全体现了稳健性原则的内涵,有利于防止企业利用债务重组调节利润的现象发生。
4.收入的确认与计量。在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情况下,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中对收入区别不同情况予以确认和计量,方能充分体现稳健性原则。
5.无形资产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中规定:对企业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的开发成本直接计入当期费用,不计入无形资产价值;当无形资产预期不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时,企业应将该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予以转销。
6.投资。《企业会计准则》中规定:对于对外投资非现金资产评估高于其账面价值,不确认收益;对于股权投资差额,若为借项,按不超过十年的期限摊销,若为贷项,按不低于十年的期限摊销;企业收到短期投资的股利或利息时,不确认收益,而是到处置时再体现在净损益中。
三、稳健性原则在会计实务应用中的局限性
1.市场价格机制对稳健性原则运用的制约。鉴于目前市场价格机制及价格信息披露状况和我国广大会计人员的专业素质,均难以使稳健性原则得到适当落实。
2.稳健原则与其他会计原则的冲突。一是与真实性原则的冲突。二是与权责发生制、配比原则发生的冲突。三是与历史成本原则的冲突。
3.《会计准则》中某些条款缺乏可操作性。目前,《会计准则》在很多方面体现了稳健性原则对会计实务的规范,但是,某些条款缺乏可操作性的弊端也明显显出,表现在:制度要求对会计政策变更引起的差异要进行追溯调整。
4.绩效评价体系不合理。目前,我国企业绩效评价仍然以利润为主。企业主管部门和所有者对企业经理业绩评价也以利润为主要指标。 一些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甚至通过不计提预备或部分计提预备的做法达到目标。
5.实务操作中带有主观臆断性。《会计准则》明确规定企业在运用稳健性原则时“不得设置秘密预备”,但某些企业迫于业绩考核、申请贷款、发行债券或配股等需要,将计提预备作为粉饰业绩、进行盈余治理主要手段。另外,成本与市价孰低法中的市价确定、或有损失的确定都带有很大程度上的不确定性,包含着一定的难以辨认的主观因素,直接威胁着会计信息的如实反映。
四、如何正确应用稳健性原则
1.完善相关法规体系,缓解与其他原则之间矛盾的对策。在稳健性原则与其他原则出现矛盾时就要运用重要性原则进行考虑。重要性原则是指在保证尽可能全面完整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前提下,必须根据一项会计核算内容是否会对会计信息使用者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来决定对其进行核算的精确程度,以及是否需要在会计报表上予以单独反映。
2.加强稳健性原则相关条款的可操作性。国家相关部门必须加强稳健性原则相关条款的规范程度,尽快制定和实施各种具体会计准则。在财政部2006年新颁布的会计准则中规定:(1)计提的减值准备不得转回。(2)企业对外报送季报、半年报时均应该按照准则判断是否存在减值的迹象并披露。(3)每年末企业应该以资产存在减值的迹象作为进行减值测试的必要条件。(4)新增因企业合并形成的商誉和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每年末都必须进行测试。
总之,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稳健性原则将会得到更加科学的应用和发展,在保护企业、提高企业竞争能力和市场适应能力的基础上,为市场提供相应配套的保障措施,并在国民经济稳定协调发展中发挥其应有的积极作用,尤其在现阶段,我国市场经济不太健全、配套措施不够成熟的情况下更应发挥其作用。
参考文献:
[1]冯旭日.论稳健性会计原则及其在我国的运用.辽宁财专学报.2002.2.
[2]许爱琴.谨慎性原则及其在企业中会计中的运用.中华会计学习.2002.2.
[3]乔春华,邵君利.构建财务理论研究方法体会的设想.煤炭经济研究.2001.6.
摘 要 本文从探讨稳健性原则的本质出发,指出会计的不确定性是稳健性原则存在的前提条件,由此为基础系统地探讨了稳健性原则在会计中的应用,以及应用稳健性原则时应该注意到的各种问题。最后阐述了如何正确运用稳健性原则。
关键词 会计 稳健性
稳健性原则又称谨慎性原则,是指会计人员在不能确定或不能完全确定因素的影响下,在对会计信息做出判断时,要以不高估资产和收益,也不低估负债和费用为原则,保持必要的谨慎,从而对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作出恰当合理的估计,以使会计信息使用者、决策者保持警惕,以应付纷繁复杂的外部经济环境的变化,把风险损失缩小或限制在较小的范围内。
一、穩健性原则存在的前提条件
经济环境的不确定性是稳健型原则存在的客观条件。从宏观来看,我国处于市场经济发展的初级阶段,资本市场才刚刚起步,各项经济制度尚未完善,其面临经济环境的不确定性因素也越来越多;从微观来看,现代企业制度下的企业作为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下其自身的不确定性因素也越来越多,客观上也需要稳健性原则加以控制。
二、稳健性原则在会计实务中的具体应用
1.计提八项资产减值准备。稳健性原则最明显的表现就是备抵项目的计提,在计提存货、应收账款、长期投资、短期投资四项资产减值准备的基础上,增加了“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在建工程”、“委托贷款”四项资产的减值准备要求,并具体列示了这四项资产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参考性条件,从而真正体现出资产必须能够给企业带来预期经济利益的属性,借此提供更稳健的会计信息。
2.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有平速折旧法和加速折旧法两大类,若企业选用加速折旧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则可使企业在固定资产使用的前几年多提折旧,从而减少利润,少交所得税,等于取得了一笔无息贷款,又可使投入的资金尽早收回,提高资金的利用率,体现了稳健性。
3.债务重组。企业在进行债务重组时,只能确认重组发生的损失,不得确认重组发生的收益,不预计未来的或有收益,但预计未来的或有支出。如果存在或有收益,也只能在实际收到时,才能作为当期收益处理,完全体现了稳健性原则的内涵,有利于防止企业利用债务重组调节利润的现象发生。
4.收入的确认与计量。在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情况下,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中对收入区别不同情况予以确认和计量,方能充分体现稳健性原则。
5.无形资产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中规定:对企业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的开发成本直接计入当期费用,不计入无形资产价值;当无形资产预期不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时,企业应将该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予以转销。
6.投资。《企业会计准则》中规定:对于对外投资非现金资产评估高于其账面价值,不确认收益;对于股权投资差额,若为借项,按不超过十年的期限摊销,若为贷项,按不低于十年的期限摊销;企业收到短期投资的股利或利息时,不确认收益,而是到处置时再体现在净损益中。
三、稳健性原则在会计实务应用中的局限性
1.市场价格机制对稳健性原则运用的制约。鉴于目前市场价格机制及价格信息披露状况和我国广大会计人员的专业素质,均难以使稳健性原则得到适当落实。
2.稳健原则与其他会计原则的冲突。一是与真实性原则的冲突。二是与权责发生制、配比原则发生的冲突。三是与历史成本原则的冲突。
3.《会计准则》中某些条款缺乏可操作性。目前,《会计准则》在很多方面体现了稳健性原则对会计实务的规范,但是,某些条款缺乏可操作性的弊端也明显显出,表现在:制度要求对会计政策变更引起的差异要进行追溯调整。
4.绩效评价体系不合理。目前,我国企业绩效评价仍然以利润为主。企业主管部门和所有者对企业经理业绩评价也以利润为主要指标。 一些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甚至通过不计提预备或部分计提预备的做法达到目标。
5.实务操作中带有主观臆断性。《会计准则》明确规定企业在运用稳健性原则时“不得设置秘密预备”,但某些企业迫于业绩考核、申请贷款、发行债券或配股等需要,将计提预备作为粉饰业绩、进行盈余治理主要手段。另外,成本与市价孰低法中的市价确定、或有损失的确定都带有很大程度上的不确定性,包含着一定的难以辨认的主观因素,直接威胁着会计信息的如实反映。
四、如何正确应用稳健性原则
1.完善相关法规体系,缓解与其他原则之间矛盾的对策。在稳健性原则与其他原则出现矛盾时就要运用重要性原则进行考虑。重要性原则是指在保证尽可能全面完整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前提下,必须根据一项会计核算内容是否会对会计信息使用者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来决定对其进行核算的精确程度,以及是否需要在会计报表上予以单独反映。
2.加强稳健性原则相关条款的可操作性。国家相关部门必须加强稳健性原则相关条款的规范程度,尽快制定和实施各种具体会计准则。在财政部2006年新颁布的会计准则中规定:(1)计提的减值准备不得转回。(2)企业对外报送季报、半年报时均应该按照准则判断是否存在减值的迹象并披露。(3)每年末企业应该以资产存在减值的迹象作为进行减值测试的必要条件。(4)新增因企业合并形成的商誉和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每年末都必须进行测试。
总之,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稳健性原则将会得到更加科学的应用和发展,在保护企业、提高企业竞争能力和市场适应能力的基础上,为市场提供相应配套的保障措施,并在国民经济稳定协调发展中发挥其应有的积极作用,尤其在现阶段,我国市场经济不太健全、配套措施不够成熟的情况下更应发挥其作用。
参考文献:
[1]冯旭日.论稳健性会计原则及其在我国的运用.辽宁财专学报.2002.2.
[2]许爱琴.谨慎性原则及其在企业中会计中的运用.中华会计学习.2002.2.
[3]乔春华,邵君利.构建财务理论研究方法体会的设想.煤炭经济研究.20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