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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中小学名校(园)长评选办法》的通知
各州、市教育局:
为培养造就一支具有现代教育理念和现代教育管理水平的高素质中小学校校(园)长队伍,我厅拟定了《云南省中小学名校(园)长评选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按文件要求于2010年4月16日前将推荐候选人报省教育厅师范教育处。过期作放弃处理。
联系人:杨建坤、白莹洁
电话:(传真)0871—5141663
邮箱:[email protected],[email protected]
附件:1 云南省中小学名校(园)长评选办法(试行)
2 云南省中小学名校长名额分配表(略)
3 云南省中小学名校长推荐表(略)
4 云南省中小学名校长年度考核表(略)
云南省中小学名校(园)长评选办法(试行)
为实施云南省提升中小学教师队伍素质的“5122”工程,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推动教育的均衡发展和教育公平,培养和造就一支名校长队伍,以适应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以及现代教育的需要,促进我省教育教学质量的全面提高,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总体目标
名校长具有现代教育理念和创新精神,管理能力强,教学理论扎实,科研能力较强,具有现代教育技术应用能力,教学成绩突出;所在学校办学有特色,在全省具有示范性,在全国具有影响力。
通过评选名校长,打造一支名校(园)长队伍,充分发挥名校长在全省基础教育改革与学校管理上的思想引领、行为示范、帮扶弱校的作用,提高我省中小学校(园)长的整体领导能力与管理水平,推动基础教育均衡化发展以及教育教学质量的全面提高。
第二条评选范围
幼儿园、普通中小学、特殊学校、职业中学。
第三条评选条件
(一)思想政治和道德作风建设
1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努力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
2 品德高尚、公正廉洁、作风民主、团结协作,深受广大教职工、学生和家长的信任,学校形成相互尊重、团结向上、和谐共处的人文氛围。
(二)教育理念和管理教研水平
1 以人为本,教真育爱,有现代教育理念,办学思路清晰。办学目标明确,有强烈的事业心和高度的责任感,有强烈的创新意识、竞争意识和开拓进取精神。
2 依法治校,办学行为规范,办学实绩突出,学校在全省有示范性和影响力,受到过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以上表彰。
3 注重学习、实践现代教育管理理论,有坚实的教育理论、管理理论和学科专业知识及教育技术知识,组织管理能力较强。
4 坚持深入教学一线听课、兼课或开办讲座,参加教学研究活动。在学科教学领域具有指导和帮助青年教师提高业务水平的能力,指导和培养的青年教师至少有2人获得省级以上教学、科研奖。
5 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科研能力,注重学校管理和教学研究,主持省级以上教育科研课题并结题。在省级以上(含省级)公开刊物独立发表教育管理或教学方面学术论文不少于3篇(含省级以上出版社出版的论文集。),或正式出版过的教育管理著作。
(三)基本条件
1 具有校长任职资格证书,任正职时间累计5年以上,中学(中等职业中学校)校长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小学校长具备专科及以上学历。
2 近3年学校年度工作考核(或校长个人年度考核)成绩均为优秀级。民意测评同意推荐率达到80%以上。
3 近3年在任职学校或在本人管理权限范围内没有发生严重的违规招生、乱收费事件、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师生重大违纪或违法犯罪案件。
4 男性年龄不超过55周岁,女性年龄不超过50周岁,身体健康。所在学校有较高知名度者,年龄可适当放宽。
5 参加过省级以上(含省级)的校长培训,并取得相应培训证书。
第四条评选原则与程序
(一)评选原则
评选坚持实事求是、自主申报、民主推荐、公平竞争、公开选拔的原则。
(二)评选程序
1 推荐。凡符合名校长评选条件的,均可向所在县(市、区)教育局申请,县(市、区)教育局严格按照申报条件充分考虑申报人的思想政治、道德作风、办学实绩和学校的知名度,自下而上向州市教育局推荐,在推荐时要关注转变薄弱学校工作成效显著的校长。省属学校由学校直接向省教育厅推荐。
2 初审。各州市教育局组织专家、校长、教师代表和教育行政部门人员组成评选委员会对推荐上报的学校校长进行考核;省属中小学、中专学校由教育主管部门按分配的指标,组织专家、校长、教师代表等对推荐上报的评选对象进行考核和选拔。
3 终审。省教育厅组织专家组对各州市上报推荐人选进行最终审核,确定全省名校长人选,通过网络和报刊予以公示。无异议者,由省教育厅发文授予称号、颁发证书。
第五条职责
评选出的名校长要发挥自身的示范性作用,承担一定的职责和义务:
(一)遵守科研课题经费管理相关规定,确保经费使用廉洁高效。
(二)积极发挥传帮带作用,参与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校长培养和培训工作。
(三)任职期内,至少召开或参加5次县级以上(含县级)的教育管理专题讲座或论坛,坚持帮扶当地2-3所薄弱学校,提高帮扶对象的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
(四)积极承担教育教学理论和课程改革研究,主持并参与各级尤其是县级研究课题或校本课程开发,并认真组织校本培训工作,在实践中帮助提高参与项目的校长及相关人员的科研能力和教研水平,提升有关学校校长的科研层次和组织校本研修的能力。
(五)主动承担教师培训任务,探索新形势下教师继续教育工作的新任务、新要求。主动承担教师培训机构安排的培训课程,按有关要求完成教师培训任务;开发地方教师培训课程及课程资源,并积极开展教师培训工作;在教师继续教育过程中了解教师对于培训的需求,探索符合我省教师需要的教师培训课程与资源。
(六)进一步提高所在学校的办学水平,在形成办学特色和培养后备干部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第六条管理与考核
(一)云南省教育厅成立云南省中小学名校长评审领导小组,由分管师范教育的副厅长担任组长,师范教育处、人事处、基础教育处、职成教处、民族教育处、监察室、德育处、教科院、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中心等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对名校长的培养和管理进行指导、协调、检查和监督。评审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师范教育处。
(二)云南省名校长称号每届保持5年,实行动态管理。从第6年起,自动取消所获称号及相应待遇。如符合条件,可继续申请参加新一届名校长的评选。
(三)省级名校长的日常管理和考核工作由各州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并按学年建好管理档案;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对所属学校进行年度考核,并填写考核鉴定。
(四)年度考核合格的名校长,每人每年享受省级名校长津贴2000元,由所在单位发放;具有优先推荐为特级教师资格;优先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名校长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其称号:
1 任期内有违纪行为,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
2 不履行岗位职责或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3 任期内调离校长岗位的。
4 有学术不端行为的。
5 发生严重的违规招生、乱收费事件、违反教育减负政策、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师生重大违纪或违法犯罪案件的。
第七条附则
本办法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各州、市教育局:
为培养造就一支具有现代教育理念和现代教育管理水平的高素质中小学校校(园)长队伍,我厅拟定了《云南省中小学名校(园)长评选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按文件要求于2010年4月16日前将推荐候选人报省教育厅师范教育处。过期作放弃处理。
联系人:杨建坤、白莹洁
电话:(传真)0871—5141663
邮箱:[email protected],[email protected]
附件:1 云南省中小学名校(园)长评选办法(试行)
2 云南省中小学名校长名额分配表(略)
3 云南省中小学名校长推荐表(略)
4 云南省中小学名校长年度考核表(略)
云南省中小学名校(园)长评选办法(试行)
为实施云南省提升中小学教师队伍素质的“5122”工程,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推动教育的均衡发展和教育公平,培养和造就一支名校长队伍,以适应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以及现代教育的需要,促进我省教育教学质量的全面提高,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总体目标
名校长具有现代教育理念和创新精神,管理能力强,教学理论扎实,科研能力较强,具有现代教育技术应用能力,教学成绩突出;所在学校办学有特色,在全省具有示范性,在全国具有影响力。
通过评选名校长,打造一支名校(园)长队伍,充分发挥名校长在全省基础教育改革与学校管理上的思想引领、行为示范、帮扶弱校的作用,提高我省中小学校(园)长的整体领导能力与管理水平,推动基础教育均衡化发展以及教育教学质量的全面提高。
第二条评选范围
幼儿园、普通中小学、特殊学校、职业中学。
第三条评选条件
(一)思想政治和道德作风建设
1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努力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
2 品德高尚、公正廉洁、作风民主、团结协作,深受广大教职工、学生和家长的信任,学校形成相互尊重、团结向上、和谐共处的人文氛围。
(二)教育理念和管理教研水平
1 以人为本,教真育爱,有现代教育理念,办学思路清晰。办学目标明确,有强烈的事业心和高度的责任感,有强烈的创新意识、竞争意识和开拓进取精神。
2 依法治校,办学行为规范,办学实绩突出,学校在全省有示范性和影响力,受到过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以上表彰。
3 注重学习、实践现代教育管理理论,有坚实的教育理论、管理理论和学科专业知识及教育技术知识,组织管理能力较强。
4 坚持深入教学一线听课、兼课或开办讲座,参加教学研究活动。在学科教学领域具有指导和帮助青年教师提高业务水平的能力,指导和培养的青年教师至少有2人获得省级以上教学、科研奖。
5 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科研能力,注重学校管理和教学研究,主持省级以上教育科研课题并结题。在省级以上(含省级)公开刊物独立发表教育管理或教学方面学术论文不少于3篇(含省级以上出版社出版的论文集。),或正式出版过的教育管理著作。
(三)基本条件
1 具有校长任职资格证书,任正职时间累计5年以上,中学(中等职业中学校)校长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小学校长具备专科及以上学历。
2 近3年学校年度工作考核(或校长个人年度考核)成绩均为优秀级。民意测评同意推荐率达到80%以上。
3 近3年在任职学校或在本人管理权限范围内没有发生严重的违规招生、乱收费事件、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师生重大违纪或违法犯罪案件。
4 男性年龄不超过55周岁,女性年龄不超过50周岁,身体健康。所在学校有较高知名度者,年龄可适当放宽。
5 参加过省级以上(含省级)的校长培训,并取得相应培训证书。
第四条评选原则与程序
(一)评选原则
评选坚持实事求是、自主申报、民主推荐、公平竞争、公开选拔的原则。
(二)评选程序
1 推荐。凡符合名校长评选条件的,均可向所在县(市、区)教育局申请,县(市、区)教育局严格按照申报条件充分考虑申报人的思想政治、道德作风、办学实绩和学校的知名度,自下而上向州市教育局推荐,在推荐时要关注转变薄弱学校工作成效显著的校长。省属学校由学校直接向省教育厅推荐。
2 初审。各州市教育局组织专家、校长、教师代表和教育行政部门人员组成评选委员会对推荐上报的学校校长进行考核;省属中小学、中专学校由教育主管部门按分配的指标,组织专家、校长、教师代表等对推荐上报的评选对象进行考核和选拔。
3 终审。省教育厅组织专家组对各州市上报推荐人选进行最终审核,确定全省名校长人选,通过网络和报刊予以公示。无异议者,由省教育厅发文授予称号、颁发证书。
第五条职责
评选出的名校长要发挥自身的示范性作用,承担一定的职责和义务:
(一)遵守科研课题经费管理相关规定,确保经费使用廉洁高效。
(二)积极发挥传帮带作用,参与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校长培养和培训工作。
(三)任职期内,至少召开或参加5次县级以上(含县级)的教育管理专题讲座或论坛,坚持帮扶当地2-3所薄弱学校,提高帮扶对象的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
(四)积极承担教育教学理论和课程改革研究,主持并参与各级尤其是县级研究课题或校本课程开发,并认真组织校本培训工作,在实践中帮助提高参与项目的校长及相关人员的科研能力和教研水平,提升有关学校校长的科研层次和组织校本研修的能力。
(五)主动承担教师培训任务,探索新形势下教师继续教育工作的新任务、新要求。主动承担教师培训机构安排的培训课程,按有关要求完成教师培训任务;开发地方教师培训课程及课程资源,并积极开展教师培训工作;在教师继续教育过程中了解教师对于培训的需求,探索符合我省教师需要的教师培训课程与资源。
(六)进一步提高所在学校的办学水平,在形成办学特色和培养后备干部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第六条管理与考核
(一)云南省教育厅成立云南省中小学名校长评审领导小组,由分管师范教育的副厅长担任组长,师范教育处、人事处、基础教育处、职成教处、民族教育处、监察室、德育处、教科院、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中心等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对名校长的培养和管理进行指导、协调、检查和监督。评审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师范教育处。
(二)云南省名校长称号每届保持5年,实行动态管理。从第6年起,自动取消所获称号及相应待遇。如符合条件,可继续申请参加新一届名校长的评选。
(三)省级名校长的日常管理和考核工作由各州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并按学年建好管理档案;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对所属学校进行年度考核,并填写考核鉴定。
(四)年度考核合格的名校长,每人每年享受省级名校长津贴2000元,由所在单位发放;具有优先推荐为特级教师资格;优先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名校长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其称号:
1 任期内有违纪行为,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
2 不履行岗位职责或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3 任期内调离校长岗位的。
4 有学术不端行为的。
5 发生严重的违规招生、乱收费事件、违反教育减负政策、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师生重大违纪或违法犯罪案件的。
第七条附则
本办法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