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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4月4日,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标志着建国以来我国第三次全国范围的文物大普查的正式启动。普查的范围涉及我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地上、地下、水下的不可移动文物。普查的内容以调查、登录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为重点,同时对已登记的近40万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复查,了解不可移动文物本体及环境的基本情况,尤其是量化指标、保存状况和环境现状及其变化情况。
通知指出,开展此次普查的目的是为了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提高我国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水平。通知中说,文物是国家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文物普查是国情国力调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确保国家历史文化遗产安全的重要措施,是我国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基础工作。开展文物普查,有利于合理、准确划定文物保护范围,完善文物档案管理,促进文物保护机构建设提高文物保护管理整体水平,有利于发掘、整合文物资源,充分发挥文物在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有利于培养锻炼文物保护队伍,增强全民文化遗产保护意识。
我国是一个有着五千年历史的文明古国,地上地下遗留的丰富的文化遗存,使我国理所当然的成为一个文物大国。但是40余万处的登记在案的不可移动文物的数量显然与我国作为文物大国的地位有一定的距离。
20世纪50年代和80年代,我国先后开展过两次全国文物普查 由于当时各方面条件所限,以及对文物概念的理解,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近些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文物保护理念的不断拓展文物的外延也在不断延伸。2005年12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首次以国务院文件的形式提出了文化遗产的概念,乡土建筑、工业遗产、文化景观,近现代优秀建筑、文化线路、文化空间,老字号等等一些新的内容进入了人们的保护视野。同时,随着中国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城市建设和新农村建设的迅速推进,一些具有一定文物价值,但尚未划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古遗迹,遭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尴尬境地,在一定程度上遭到了破坏。所以适时开展文物普查,了解中国现存文物的保护现状是时代所需、工作所急。
2005年底在四川成都召开的全国文物局长会议上,国家文物局提出了在十一五期间进行一次全国文物普查的设想。2006年5月,国务委员陈至立同志在国家文化遗产保护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上明确指出要组织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此后,又批示同意了《文化部关于拟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情况的报告》。2006年底国家文物局召开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会议,对这项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2007年,随着国务院通知的下发,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正式展开。
普查工作从一开始就得到了自上而下的广泛重视。国务院成立了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国家文物局高度重视,及时下发了《关于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认真做好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并将其列为今后5年全国文物工作的重点,成立了由局领导亲自负责的文物普查工作机构抽调专门人员开展普查工作。
7月,国家文物局分别与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国家林业局、国家测绘局和国家宗教事务局联合下发通知要求做好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五部委在通知中要求相关各级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参与制订本地区的文物普查工作方案,按照各自职能,重点明确文物普查的技术路线、组织方式、实施步骤、成果利用和保障措施等内容,并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制度,使普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此次普查从2007年4月开始,到2011年12月结束,历时5年,分3个阶段进行。2007年4月至9月是普查的第一阶段,主要任务是确定技术标准和规范开展培训、试点工作。2007年1O月至2009年12月是普查的第二阶段,主要任务是以县域为基本单元实地开展文物调查。201O年1月至2011年12月是普查的第三阶段,主要任务是进行调查资料的整理、汇总、数据库建设和公布普查成果。
近日,国务院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批准同意了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的《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实施方案及相关标准 规范》和《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宣传工作方案》。为加快推进文物普查人员培训工作,国家文物局于6月11日和7月5日先后发出《关于做好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人员培训工作的通知》和《关于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培训班结业证书的补充通知》,要求各省级文物行政部门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精神,将人员培训工作作为文物普查第一阶段的主要任务,抓紧制订培训计划,有针对性地安排培训内容对培训合格的普查人员颁发资格证书实行持证上岗。国家文物局专门制作了统一的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普查员资格证书。
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通知的要求,成立了由分管负责同志担任组长、各有关部门和地市人民政府负责人为成员的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各地省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由文物局局长或文化厅负责人担任办公室主任。一些地区的市、县人民政府也成立了相应的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各级文物部门抽调精干力量,成立了文物普查执行办公室和专家组等办事机构,具体负责文物普查的业务指导、技术应用、宣传普及和后勤保障等相关工作。
各地文物普查机构成立后,积极动员、部署和推进文物普查工作,制订文物普查工作方案,召开文物普查动员大会。尚未成立文物普查机构的地区也已抓紧制订上报相关工作方案,将在近期逐步开展各项文物普查工作。各地按照国务院通知精神和国家文物局的相关要求 制订培训计划 结合本地区文物普查工作的实际情况 采取集中培训或逐级培训的方式对文物普查人员进行全面的培训工作。河南、内蒙、宁波、广州等地文物部门率先组织了本地区的文物普查试点工作。
东风劲吹万事兴。规模宏大的全国第三次文物普查已经正式全面启动。在当前我国文化遗产保护事业发展的关键时期,国务院适时做出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战略决策,为进一步夯实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基础、实现新时期文化遗产保护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宝贵历史机遇。这是提高全国文物系统能力建设的一次大练兵是增强各级政府文化遗产保护意识的 次大培训,也是动员全社会民众参与文化遗产保护的一次大宣传。
文物普查立足于抢救性保护,将更为积极、主动、广泛和经常地开展文物调查、登记工作使更多面临险境的文化遗产能够得到及时发现和切实保护。文物普查立足于拓宽保护视野,以调查、登录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为重点将深刻认识当前我国文化遗产保护发展的趋势,扩大文化遗产保护的范畴,并特别加强对工业遗产、乡土建筑,老字号、近现代遗产、文化景观、文化线路等以往工业基础比较薄弱的文化遗产种类的普查工作。文物普查立足于提高能力建设,将实现文化遗产保护观念新的进步,提高文化遗产保护管理的整体水平和保护队伍的整体素质提升全民文化遗产保护意识促进我国文化遗产保护发展全局,最终促进我们在迈向文化遗产保护强国的征途中实现大步跨越。
通知指出,开展此次普查的目的是为了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提高我国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水平。通知中说,文物是国家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文物普查是国情国力调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确保国家历史文化遗产安全的重要措施,是我国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基础工作。开展文物普查,有利于合理、准确划定文物保护范围,完善文物档案管理,促进文物保护机构建设提高文物保护管理整体水平,有利于发掘、整合文物资源,充分发挥文物在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有利于培养锻炼文物保护队伍,增强全民文化遗产保护意识。
我国是一个有着五千年历史的文明古国,地上地下遗留的丰富的文化遗存,使我国理所当然的成为一个文物大国。但是40余万处的登记在案的不可移动文物的数量显然与我国作为文物大国的地位有一定的距离。
20世纪50年代和80年代,我国先后开展过两次全国文物普查 由于当时各方面条件所限,以及对文物概念的理解,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近些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文物保护理念的不断拓展文物的外延也在不断延伸。2005年12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首次以国务院文件的形式提出了文化遗产的概念,乡土建筑、工业遗产、文化景观,近现代优秀建筑、文化线路、文化空间,老字号等等一些新的内容进入了人们的保护视野。同时,随着中国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城市建设和新农村建设的迅速推进,一些具有一定文物价值,但尚未划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古遗迹,遭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尴尬境地,在一定程度上遭到了破坏。所以适时开展文物普查,了解中国现存文物的保护现状是时代所需、工作所急。
2005年底在四川成都召开的全国文物局长会议上,国家文物局提出了在十一五期间进行一次全国文物普查的设想。2006年5月,国务委员陈至立同志在国家文化遗产保护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上明确指出要组织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此后,又批示同意了《文化部关于拟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情况的报告》。2006年底国家文物局召开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会议,对这项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2007年,随着国务院通知的下发,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正式展开。
普查工作从一开始就得到了自上而下的广泛重视。国务院成立了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国家文物局高度重视,及时下发了《关于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认真做好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并将其列为今后5年全国文物工作的重点,成立了由局领导亲自负责的文物普查工作机构抽调专门人员开展普查工作。
7月,国家文物局分别与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国家林业局、国家测绘局和国家宗教事务局联合下发通知要求做好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五部委在通知中要求相关各级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参与制订本地区的文物普查工作方案,按照各自职能,重点明确文物普查的技术路线、组织方式、实施步骤、成果利用和保障措施等内容,并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制度,使普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此次普查从2007年4月开始,到2011年12月结束,历时5年,分3个阶段进行。2007年4月至9月是普查的第一阶段,主要任务是确定技术标准和规范开展培训、试点工作。2007年1O月至2009年12月是普查的第二阶段,主要任务是以县域为基本单元实地开展文物调查。201O年1月至2011年12月是普查的第三阶段,主要任务是进行调查资料的整理、汇总、数据库建设和公布普查成果。
近日,国务院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批准同意了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的《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实施方案及相关标准 规范》和《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宣传工作方案》。为加快推进文物普查人员培训工作,国家文物局于6月11日和7月5日先后发出《关于做好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人员培训工作的通知》和《关于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培训班结业证书的补充通知》,要求各省级文物行政部门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精神,将人员培训工作作为文物普查第一阶段的主要任务,抓紧制订培训计划,有针对性地安排培训内容对培训合格的普查人员颁发资格证书实行持证上岗。国家文物局专门制作了统一的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普查员资格证书。
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通知的要求,成立了由分管负责同志担任组长、各有关部门和地市人民政府负责人为成员的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各地省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由文物局局长或文化厅负责人担任办公室主任。一些地区的市、县人民政府也成立了相应的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各级文物部门抽调精干力量,成立了文物普查执行办公室和专家组等办事机构,具体负责文物普查的业务指导、技术应用、宣传普及和后勤保障等相关工作。
各地文物普查机构成立后,积极动员、部署和推进文物普查工作,制订文物普查工作方案,召开文物普查动员大会。尚未成立文物普查机构的地区也已抓紧制订上报相关工作方案,将在近期逐步开展各项文物普查工作。各地按照国务院通知精神和国家文物局的相关要求 制订培训计划 结合本地区文物普查工作的实际情况 采取集中培训或逐级培训的方式对文物普查人员进行全面的培训工作。河南、内蒙、宁波、广州等地文物部门率先组织了本地区的文物普查试点工作。
东风劲吹万事兴。规模宏大的全国第三次文物普查已经正式全面启动。在当前我国文化遗产保护事业发展的关键时期,国务院适时做出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战略决策,为进一步夯实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基础、实现新时期文化遗产保护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宝贵历史机遇。这是提高全国文物系统能力建设的一次大练兵是增强各级政府文化遗产保护意识的 次大培训,也是动员全社会民众参与文化遗产保护的一次大宣传。
文物普查立足于抢救性保护,将更为积极、主动、广泛和经常地开展文物调查、登记工作使更多面临险境的文化遗产能够得到及时发现和切实保护。文物普查立足于拓宽保护视野,以调查、登录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为重点将深刻认识当前我国文化遗产保护发展的趋势,扩大文化遗产保护的范畴,并特别加强对工业遗产、乡土建筑,老字号、近现代遗产、文化景观、文化线路等以往工业基础比较薄弱的文化遗产种类的普查工作。文物普查立足于提高能力建设,将实现文化遗产保护观念新的进步,提高文化遗产保护管理的整体水平和保护队伍的整体素质提升全民文化遗产保护意识促进我国文化遗产保护发展全局,最终促进我们在迈向文化遗产保护强国的征途中实现大步跨越。